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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2 16:04: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社会保险费补

贴政策》的解读

杭州市劳动保障网 2010-10-12

一、补贴对象

原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仍以个体劳动 者缴费办法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人员(以下统称部分延缴人员)。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的1/2。

三、补贴期限

部分延缴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最晚至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为止。

四、申报享受补贴的手续

部分延缴人员凭下列资料之一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并填写《部分延缴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申报表》:

(一)《杭州市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延期缴纳联系单》;

(二)注明“延期缴费”的《杭州市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缴(变更/中止)委托书》;

(三)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计算机系统中查询,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单》上注明并加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业务专用章。

五、补贴的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

部分延缴人员在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后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的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并附下列资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部分延缴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附件2);

3、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表、申领名册中填写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内容与计算机系统信息进行核对,在每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同时录入计算机系统。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每月25日前完成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填入《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上述日期逢法定休息休假日均顺延)。

(三)拨付

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经市财政局核拨,并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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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

贴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提高持证人员的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规范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等用人单位招用持证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不适用于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合伙企业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等)。

2009年7月之后,用人单位自为持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但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在用工期限内补办该手续。

用人单位申领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时,所提供的就业登记证明、参保证明、劳动合同等资料不是由同一个单位提供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由劳动合同的签订单位享受。

对办理就业登记时间晚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情况,不予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企业要办理注销的,必须在注销前申请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企业注销后,因主体消失,不再享受注销前的扶持政策。

二、补贴标准

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不足5年的人员每人每月800元。

自持证人员年龄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当月起,用人单位按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标准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三、补贴的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

用人单位在为持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就近向单位实际经营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主城区外的省内用人单位吸纳持证人员就业的,可向任一持证人员的户籍所在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并附下列资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附件);

3、企业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无需提供);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城区以外省内其他地区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就业登记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二)审核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表、申领名册中填写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就业登记等内容与计算机系统信息进行核对,在每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同时录入计算机系统。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每月25日前完成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填入《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上述日期逢法定休息休假日均顺延),并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

(三)拨付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

四、其他

(一)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资金来源、监督、检查管理等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杭州市区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

保险费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鼓励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创业促就业,规范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使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申请条件

持证人员按规定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洗头、足浴、棋牌等国家限制行业的经营活动外),在领取营业证照后持续正常经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以单位或个体劳动者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可按规定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只缴纳一种社会保险费的持证人员,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补贴的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

持证人员在领取营业证照后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并附下列资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附件);

3、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对营业执照有效期中断、经工商部门批准同意暂缓办理营业执照等导致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或有效期连续的营业执照的,凭工商部门出具的持续经营证明,给予营业执照有效期中断期间或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期间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审核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表、申领名册中填写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内容与计算机系统信息进行核对,在每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同时录入计算机系统。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每月25日前完成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填入《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上述日期逢法定休息休假日均顺延),并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

(三)拨付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

四、其他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资金来源、监督、检查管理等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鼓励和支持杭州市区的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下简称灵活就业补贴)的对象为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持证人员。

二、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要求、程序和所需资料

(一)申报灵活就业

要求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人员,必须先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报灵活就业,提供《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困难家庭还需增加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填写《杭州市持人员灵活就业申报表》(附件1)。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受理后,对其提供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与杭州市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信息核对,通过审核的与其签订《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附件2,以下简称协议)。

申报灵活就业的人员尚未以个体劳动者形式在主城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先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方可申报灵活就业。协议期内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将有关社会保险费补齐,不愿补齐的,应签订《承诺书》(附件3),协议期内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灵活就业补贴自签订协议当月起享受,签订协议当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签订协议当月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月起享受。

“协缴”人员和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的人员须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再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只缴纳一种社会保险费的持证人员,也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因已在异地享受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导致无法转移社保关系从而不能在主城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持证人员,可凭在异地享受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证明及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再次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申报灵活就业。 对有固定工作单位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申报灵活就业,而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后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协议签订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协议期限视为就业期限,该期限内不能再享受除培训以外其他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协议期限内持证人员确定享受灵活就业补贴标准的条件发生变化的(除因年龄到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外),应签订《灵活就业变更协议》(附件四),灵活就业补贴标准分段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持证人员自签订协议后的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未享受完的期限予以保留,协议期满或中止后可继续申领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二)报告灵活就业情况

在协议期限内,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在协议期限内应每季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如实报告灵活就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劳动收入等情况,填写《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情况表》(附件5)。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填报《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中(终)止协议情况表》(附件6),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解除协议。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应做好报告灵活就业的衔接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每月将上月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名册移交至相关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并书面告知申报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到相关社区报告灵活就业情况。

(三)协议中止

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在协议期内被用人单位招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户口迁出原街道(乡镇)以及由于其他情况不能从事灵活就业的,应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协议中止申请并填写《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中(终)止协议情况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签署意见后中止协议并返还《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协议中止人员凭就业登记证明(或劳动合同,或注明已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杭州市持人员参保证明单》)、营业证照、《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协议》、户口迁移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中(终)止协议情况表》及其他规定资料按规定申请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出现中止灵活就业情况但未及时办理协议中止手续的,应补办手续,灵活就业补贴享受期限截止至出现中止灵活就业情况的前一个月为止。 对申报灵活就业的人员在协议期内由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已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应退回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的灵活就业补贴。

协议中止后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可凭协议中止人员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和《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中(终)止协议情况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四)灵活就业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协议期满、中止后的6个月内,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向与其签订协议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请灵活就业补贴,并附下列资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附件七);

3、协议;

4、《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情况表》复印件;

5、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签订过《灵活就业变更协议》的人员,还需提供该协议。

在异地享受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人员还需提供在异地享受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及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协议期内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受理灵活就业补贴申请后,应及时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共同对其进行核实,必要时要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将资金申请表、申领名册中填写的证件、参保证明等内容与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信息进行核对,在每月5日前将初审同意的上月申报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同意后每月25日前填入《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递交市财政局核拨,并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

(五)证件、档案管理

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杭州市失业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收回,《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代管,档案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代管。协议期满不续签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返还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

三、申报灵活就业的管理

(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应将本社区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享受政策情况等记入管理台帐,实施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其就业动态和就业状况,积极提供有关就业服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符合申报灵活就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查实后,填报《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中(终)止协议情况表》,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解除协议,不予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将其就业状态改为“申报灵活就业”,在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就业情况栏内注明“申报灵活就业”及其期限,并建立基础台帐,严格管理。对申领灵活就业补贴要认真审核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

(三)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对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计算机管理,建立台帐,按规定严格审核申请资料,加强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政策规定骗取灵活就业补贴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其他

(一)灵活就业补贴的资金来源、监督、检查管理等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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