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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调剂操作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3 21:03: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药品调剂操作程序

目的:

建立调剂处方操作程序,规范门诊、急诊及住院药房药剂人员的调配处方程序,做到及时、准确,高效。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 责任人:

质量管理员、调剂室主任、调剂员。 内容:

1.药品调剂的概念:系指自接受处方笺到交付药品全过程,其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管理性、法律性、事务性、经济性综合一体的活动过程,也是药师、医师、护士、患者(或其家属)、药剂人员等相互沟通的过程。

2.调配处方的程序一般为:收方→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发药。在调剂过程中应坚持“四查十对”。

3.由于调剂室各药房工作内容不尽相同,调剂程序可略有差异。 3.1 门诊西药、中成药处方调配程序:收方→审方→调配→复核→发药。

3.2 急诊药房、中药汤剂、住院药房自费处方调配程序:收方→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发药。

4.各业务单元操作程序

4.1 审方:指调剂员收到患者提交的处方后,在配方过程中和发药前对处方进行的核对。处方审核是调剂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防止

差错、事故,保证调剂质量的关键。处方审核的主要内容为:处方书写、药品名称、用药剂量、药物配伍禁忌和用法用量等。处方审核的工作应由药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4.1.1 审查处方书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病案号、就诊科别/病房床号、开方日期、医师签名盖章)是否合格。每张处方限开五种药品。

4.1.2 门诊处方应三日内调剂。超过有效期的处方,应由处方医师重新开具处方或更改处方日期并签字后,方可调剂。

4.1.3 每张门诊处方限开五种药品。品种数超过规定的,应经处方医师重新开具处方或在原方上注明原因并签字,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调剂。

4.1.4 严格执行药品的剂量规定。对超剂量处方,应拒绝调配,按下述规定重新计价、交费。

4.1.4.1 一般门诊、急诊患者每张处方不超过三天用药量;一般慢性病不超过一周用药量;癫痈、结核、肝炎、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者不超过一个月用量。

4.1.4.2 对于特殊管理药品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4.1.4.3 对于特殊患者、特殊情况用药需经处方医师特别注明并经上级领导同意后方可调配。

4.1.5 处方中如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用法用量超过常规的需经处方医师重新签字。

4.1.6 字迹不清的,不可主观猜测,应与处方医师联系,由医师

写明、重新签字,核实无误,方可调剂。

4.1.7 调剂员无权更换处方药品,不得自行修改处方。 4.1.8 确认已交费处方的收费盖章有效。

4.1.9 将处方与电子处方进行核对:凭用户名、密码进人本院HIS系统的处方发药程序,录人处方计价单上的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拼音(再次录人另一张处方号时,先按“刷新”/Alt+L键)→调出处方内容进行审核。在审核中若发现计价错误应及时与计价人员联系,纠正。

4.1.10 确认处方:按“确认”键/Alt+S键,系统自动销号、减库存。

4.1.11 在处方左上角标明调剂流水号,与号牌核对无误后,将号牌发给患者,并提示其“妥善保存,按号取药”。

4.2 计价

4.2.1 按照医院HIS系统计价程序规定,计价时按系统提示首先录人处方费别和就诊科室名称代码(拼音字头)及药品类别代码(1:西药费,2:中药费)。

4.2.2 按处方内容顺序录人药品名称的拼音字头→选定相应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录人剂量→计算机自动结算总价(先按Esc键、再按Enter键)→打印处方药品总价单→贴附于正方计价栏并在复写处方(以下简称“副方”)上抄写药价→计价人员签字、盖章。

4.2.3 公费处方中开具了自费药品的,应先经患者同意,在正、副处方总价外,单独注明“自费”字样及相应的金额。

4.2.4 保证录人药品准确,不得估价、改价。计价差错率应符合《调剂室职责》中的规定。

4.2.5 对于药品超剂量的处方,应按4.1.4款的规定限量计价,并告知患者;对于已超规定剂量但不能拆包装的药品,应以相近包装量或协定包装量计价;并在正、副处方相应位置上清晰注明计价剂量。

4.2.6 计价时若发现药品缺货,应向患者解释清楚并请处方医师调整药品,重新签字后经审方合格再行计价。对于无替代品种的药品应立即向部门主管反应,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确实无法解决时,应向患者解释清楚,并在正、副处方相应位置注明“无”药。

4.3 调配:指处方经审核合格后,依照处方要求取、配药品的过程。调配药品时必须按照调剂顺序和操作规程操作。

4.3.1 调配程序:按处方书写顺序调配→在药品外包装上按医嘱注明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再次自行核对→调配人员签字、盖章。

4.3.2 需拆外包装的药品不要用手直接接触,并尽可能保存其内包装或使用厂家的原容器包装。对于必须转移到其他容器中再分装的药品,应使用专用器具,小心操作以避免污染。分装容器应保持清洁、无污染。分装后应在外包装材料上注明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用法、用量。

4.3.3 应检查药品有效期,保证所调配的药品在患者服用期内不超过药品标示的有效期。

4.3.4 应检查处方上的药品名称与药品货位和药品外包装上的药品名称是否一一对应,若有不符必须经核实后,确认为同一药品,

方可调配。

4.3.5 内服、外用药品应按规定使用相应的药袋分开包装,并注明用法。

4.3.6 已拆外包装但未发出的剩余药品,应与整包装药品分开存放,并注明批号/有效期。

4.3.7 应检查药品是否变质(变色、风化、潮解、破碎等)。 4.3.8 应在保证药品外观质量和效期的前提下,用旧存新。 4.3.9 同一药品存在不同批号/效期时,在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调换为同一批号/效期药品。对于无法调换的应向患者明确说明,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调配,并在药品外包装上标示清楚,在发药时再次提醒患者。若患者不同意,需按协商的剂量重新计价后再行调配。

4.4 复核:指药品调配完毕,在发药之前必须进行的对处方和药品的核对。复核是调剂药品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手段。

4.4.1 应仔细核对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是否与处方一致;核对有无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和超剂量用药。对特殊管理药品和儿童、老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的用药剂量,应特别仔细地核对。

4.4.2 复核有无多配、错配、漏配。对易发生调剂差错的药品应特别仔细地核对。

4.4.3 复核药品外观质量、批号/效期,特别注意对于某些药品

的特殊用法、用量的复核。

4.4.4 复核合格后签字、盖章。无第二人核对时,调配人应自行复核并再签字,以示已经过复核。

4.4.5 未经复核的药品和处方上无审核人、调剂人签字的药品不得发出。

4.5 发药:在处方和药品进行准确复核后,将药品发给患者而完成调剂的最后环节。

4.5.1 在叫号器上输人处方编号并确认。收取患者提交的号牌,核对号牌和患者姓名无误后,逐一发药并口头向患者交待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及特殊注意事项。

4.5.2 发药时要核对号牌和患者姓名,警惕重号或重名现象。 4.5.3 对于处方中注明的药品特殊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必须向患者口头交待清楚。特殊药品应向患者说明保存方法。

4.5.4 发药人员应签字、盖章。 4.5.5 应耐心回答患者的询问。

4.5.6 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有关人员纠正。属差错事故要按规定程序报告,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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