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街道 社区居民委员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宁街道社区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区居委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自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决策、议事和监督作用,由社区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对本社区内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社区成员包括社区居民、驻社区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第四条:本社区居委会组织机构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实行民主自治。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决策权、议事权和执行权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居委会内实施决策、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的权利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七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
- 1会议。
第十三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在选举期间由社区选举委员会负责召集,闭会期间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主持会议,并负责与社区成员代表的联络。
第十五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本社区内具有权威和效力性,任何社区组织和成员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和贯彻执行。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社区居委会是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的群众性自治的社区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社区居委会有以下职能:
1、服务职能。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为社区单位提供各类服务,开展以劳动力就业为重点的社会事务性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
2、管理职能。组织社区成员进行自治管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社区环境卫生、物业、计生、流动人口和治安等管理,完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定的社区规划目标。
3、教育职能。组织引导社区成员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社区成员开展各种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评选“文明院落”、“文明楼幢”、“五好家庭”、“文明市民”,进
- 3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撤换或罢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江宁街道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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