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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自治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3:44: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村民权利和义务,实现村民自治,建设民主、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自治应该遵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基本规定。

第三条 村民自治应该充分体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全面推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议事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决策最主要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七条 村民会议具有决策权、立约权、监督权、罢免权等权利。

第八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代表组成,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每5户或10户推选1人,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一经产生,不得随意变更,其任期与本届村委会任期相同。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中应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妇女代表。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名单应送乡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一般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调解民间纠纷;

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4、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5、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应尽的义务,完成上级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3、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支持、组织村民发展生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调解民间纠纷,发展本村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实行计划生育,组织各种娱乐、体育活动,移风易俗,树立健康文明的村风民风;

5、做好拥军优属、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

6、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密切干群关系,促进村级“三个文明”建设;

7、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1、“一事一议”的收缴和使用;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对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8、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二十条 按照本村村民居住状况和集体土地权属关系,分设村民小组。

第二十一条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也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小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村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它财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办理本村民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村民小组决定重要问题,应当听取本小组村民代表的意见,对涉及本村民小组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节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村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依照合法程序有组织地推选或罢免村、组干部的权利;

2、享有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参与集体事务管理权及提出建议权;

3、享有承包使用集体土地、企业、公用设施的权利;

4、享有对村、组干部的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村民应承担以下义务:

1、村民有依法承担法定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完成农村义务工的义务;

2、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义务;

4、对老人进行赡养的义务;

5、爱护集体财产、公共设施的义务;

6、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义务;

7、抗洪、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五节 村组干部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村组干部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内正确行使职权:

1、凡涉及到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执行,任何个人不得独断专行;

2、村、组干部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依法开展工作;

3、村、组干部应当带头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做群众的表率;

4、村、组干部在工作中应该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虚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经济、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劳动积累制度,根据村上当年的集体经济收入状况,确定提取相应的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三十条 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依照土地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经村民委员会或经联社同意,可以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发包经营的土地承包费标准和使用应经村民讨论决定,并定期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现状,有计划地提高生产生活服务水平,扎实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十三条 村经联社应按照统一建帐、分组核算的原则,建立健全“三帐四薄”,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财产事项,必须定期向群众公布。

第三十五条 建立村委会主任、会计、出纳三权分离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互相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应及时向群众公开:

1、财务的收支情况;

2、农民承担的各项税、费和劳务情况;

3、宅基地的划拨情况;

4、水电费的收缴情况;

5、计划生育指标发放和计划生育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6、土地使用权转移及其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7、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情况;

8、村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使用情况;

9、救灾救济款物和扶贫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

10、干部补贴及任期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11、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七条 在村务公开中,要始终把财务作为重点。对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以资代劳以及群众关心的其它事项,都应逐笔公开,便于群众了解。

第三十八条 义务工的平衡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并及时向群众张榜公布。

第三十九条 发生经济纠纷时,由村调解组织和村委会负责调解或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五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四十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二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四十三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四十四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迅、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四十五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四十七条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 ;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三节 邻里关系

第四十八条 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四十九条 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五十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四节 婚姻家庭

第五十一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五十二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五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五十四条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五十五条 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五十六条 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五节 社会保障

第五十七条 鼓励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发展本村医疗保障事业。

第五十八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五十九条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村委会 201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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