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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的自治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9:57: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2011 年 3月 11日经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新机制,提高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及居住在本社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社区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社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社区“两委”提名,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社区党支部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受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社区计生协)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依据《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社区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社区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社区计生协秘书长负责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日常工作,会员小组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社区建立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居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居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3、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

5、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6、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7、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九条:居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

1、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婚必须依法登记,严禁近亲结婚。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子女。自觉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2新婚夫妻应及时参加免费婚检和优生检测;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社区组织的孕环情及生殖健康检查,一旦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3、待孕妇女应及时接受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在怀孕二个月内到社区计生办报告怀孕情况,在三个月内到街道计生办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居民生育孩子后,应在生育的当月向社区计生办报告孩子的出生时间、性别、孩次,并落实可靠、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提倡一孩放环,二孩结扎)。凭出生证及时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4、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先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经社区核对签署意见后,由梨洲街道计生办审核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生育。

5、本社区18-49周岁育龄妇女跨市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外出前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1寸照片到梨洲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外来育龄妇女在本社区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持本人身份证、1寸照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梨洲街道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居住证》。社区内企业和个体业主与社区签订企业计划生育责任书,招用外来育龄妇女时要查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协助宣传本地计划生育政策,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两次参加孕环情检查,发现其怀孕或生育的应及

时报告居民委员会。本社区出租房主应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发现外来育龄妇女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报告居民委员会。

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1、社区会员之家(人口学校)每月开展一次培训(会议)或活动。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及“优生两免”政策;结合“五关怀”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居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2、居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3、社区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议事监督制度。

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梨洲街道驻村干部、联片领导、社区计生协会会长、秘书长、社区计生办工作人员、计生联络员、社区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社区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生育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情况,按实补充调整村级月报告单相关统计数据,建立工作档案。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2、每季由社区计生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每年召开1-2次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社区居委会关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社区居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议当年奖扶对象;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服务管理制度。

1、社区建立人口计生工作信息网络。应有未婚男女青年信息,已婚育龄妇女基本信息,征收社会抚养费信息,外出外来人员信息,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和随访信息等,并且社区计生办主任要做到每月进行更新。

2、居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殖健康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计生联络员(协会小组长)对本社区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街道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

4、协会会员应及时了解所联系家庭的基本情况,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和知识,帮助解决生产、生育、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及时向村计生协会秘书长上报动态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评比表彰制度。

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文明家庭”、“新家庭示范户”、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联络员和优秀协会会员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居委会每年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实行奖励、扶助和救助。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每年可领取100元的奖励费,至子女14周岁为止,由街道办事处发放。

2、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双农独女户家庭,在该独女户母亲满42周岁后,市、(街道)、二级给予2000元的奖励。

3、对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的,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可享受市、规定4000-10000的公益金补助。

4、独生子女或无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符合市政府奖扶条件可享受每人每月100元-360元奖扶金。

5、符合政策生育的一孩夫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可靠节育措施的妇女,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性放环100元、结扎500元的补助,由街道办事处发放。

第十五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1、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和违反《收养法》收养子女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2、房屋出租户对房客违反政策生育情况,不如实报告,且隐瞒、包庇的,责令写出检讨,并批评教育。

3、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个人与家庭,不能享受规定的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待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后再实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处理,授权居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如遇重大情况,提交居民代表大会表决。

第十七条:本《章程》报梨洲街道办事处备案,自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居委会负责解释。

梨洲街道XX社区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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