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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教学课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06:37: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诉讼法教学课件 学习要求:

1、前置知识:法理、民法(总论、分论)、合同法等

2、教学安排:讲课56学时;实验4学时;共计60学时

3、总评成绩:平时成绩占30%;期末试卷占70%;共计100分平时成绩的构成:出勤、课堂提问、作业、实验课成绩等构成

4、参考书目及法律、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学》江伟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1月版

《民事诉讼法教程》刘家兴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年3月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适用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学习重点:

1、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2、民事诉讼的概念、特点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要素及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一)概念;见教材第1页

(二)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私力救济

1、方式;自决、和解

2、依据法律性质分为:法外私力救济与法定私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主行为等)

3、特点:无第三人介入,仅由当事人自己解决纠纷;无程序性

4、弊端:

(二)社会救济

1、包括;诉讼外调解与仲裁

2、特点:有第三人介入;诉讼外调解无程序性、无法律效力;仲裁有程序性、裁决有法律效力;

3、利弊分析:

(三)公力救济

1、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2、特点:强制性、严格性、第三方的介入

二、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点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1、概念:见教材第3页

2、民事诉讼由:各种诉讼活动与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共同构成

3、人民法院的活动不都是诉讼活动:如合议庭评议活动、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讨论活动------属于人民法院内部的一种活动。

(二)民事诉讼的特点

1、诉讼对象的特定性----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相对自由处分

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对抗的平等性

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

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

四、民事诉讼的目的(略)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见教材第18页

(二)特点

1、由审判法律关系与争讼法律关系构成 1)、审判法律关系:法院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法院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2)、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诉讼关系;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关系

2、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与平衡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

3、诉讼参加人

4、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案件事实与诉讼请求

2、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

三、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一)事件

(二)诉讼行为

1、法院的诉讼行为:诉讼指挥行为、裁判行为、执行行为等

2、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取效性诉讼行为---须借助法院才能取得效果的诉讼行为。如;起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 与效性诉讼行为---无需借助法院,当事人自己即可实施的诉讼行为,如:自认、放弃上诉等。

3、诉讼契约(又称诉讼上的合意) 如;协议管辖、执行和解等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见教材)

第五节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重点: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法院调解自愿合法原则

3、辩论原则

4、处分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法律依据:民诉法第8条(见教材第42页)

二、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平等

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请求调解劝、上诉权等;

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原告享有起诉权,而被告享有反诉权;一方提出本证,而对方可提出反证等。

问题:为什么双方当事人在享有相同诉讼权利的同时,还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

2、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法院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1)于案件事实:当事人可以书面陈述,也可以口头陈述,均可用证据证明能够自己的主张等 (2)关于证据:双方均可向法庭提交,均须遵守质证规则等

(3)法庭审理阶段:双方均须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官的指挥等 (4)关于一审判决:双方均享有上诉权,不论上诉的理由是否成立 (5)关于生效判决:双方均有义务遵守

问题:法院平等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这重要吗?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案例:党某(男)和金某(女)原是夫妻。金某当初是一个下乡知青,到农村插队,后来念了大学,毕业后当上了某中专学校的老师,表达能力强。党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表达能力差,说话时嘴里老像含着一块热豆腐。金某工作后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告知双方当事人有陈述意见、进行辩论的权利,并为当事人提供了机会。原告金某拿着事先准备的稿子,讲的头头是道;而被告党某在答辩时就只有一句话:“她没良心”,之后就没词了。在这种情况下,审判员采用问话式的方法查清案件事实:

法官:你们俩结婚是父母包办的,还是自己搞的? 党某:自己搞的。 法官:谁先找的谁? 党某:她先找的我。

法官:她文化程度比你高那么多,为什么找你? 党某:她当时下乡插队,无依靠,很可怜。 法官:结婚头两年她对你怎么样?

党某:好着呢,天天给我送饭,晚上给我打洗脚水。 法官:现在怎么样?

党某:现在连家都不回了。 法官:什么时候变的? 党某:打她上大学后。

法官:你认为她为什么会变?

党某:她认识了新朋友,瞧不上我了。 法官:她的新朋友是谁? 党某:她的同学吴某。

法官:吴某多大了?结婚了吗? 党某:和她差不多,没结婚。 法官:他们俩有什么来往?

党某:吃喝不分,成天逛街,星期天逛公园,就差没住到一块了。 本案一审庭审结束后,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问题:本案中,法官的问话有必要吗?为什么?

第三节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一、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

二、注意的问题

1、同等原则是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时广泛采用的

2、对等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时应慎用

第四节 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一、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

二、含义

1、法院应重视调解解决民事纠纷

2、法院对当事人多作思想工作

3、应遵守自愿原则

(1)是否接受调解自愿 (2)是否接受调解协议自愿

4、应遵守合法原则

(1)在程序上合法,按照民诉法的规定进行

(2)调解协议的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案例:张某欠李某1万元人民币,经李某多次索要未果,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并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张某在调解后的3天内,一次性向李某归还人民币8000元整即可,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法院在此基础上制作了调解书。 问题:(1)本案调解是否遵守了自愿原则?

(2)本案调解是否遵守了合法原则?

(3)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5、反对两种倾向:(1)忽视调解的意义(2)滥用调解

第五节 辩论原则

一、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

二、定义:见教材第44页下—45页上

三、内容

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2、辩论的内容可以是程序问题,也可以是实体问题

3、辩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自己行使与代理人帮助行使均可

4、法院应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法院应在从分听取当事人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5、不同于刑事诉讼辩护权

刑事诉讼辩护权的基础是: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 民事诉讼辩论权的基础是: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第六节 处分原则

一、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

二、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1、起诉时,当事人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2、起诉开始后,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3、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可以放弃诉讼请求,可以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双方可以进行和解;双方可以申请法院调解等

4、在判决生效后,除移送执行的外,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未执行完毕前,当事人可以选择执行和解

三、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1、诉讼发生后,自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2、诉讼中,可以申请撤诉

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自愿决定是否上诉

4、执行中,可以撤回执行申请

四、法院依法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监督

第七节 检查监督原则

一、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

二、检查监督的内容

1、监督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2、监督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是否正确---抗诉

第三章 民事审判中的基本制度

学习重点: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节 基本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一、合议制是只有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二、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

1、可以由审判员组成

2、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但是陪审员不能作审判长

3、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

三、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

1、有审判员组成,不能吸收陪审员参加

2、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须是3人以上单数

四、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1、再审审理的案件,原来是一审审结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全体回避,不能适用独任制

2、再审审理的案件,原来是二审审结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全体回避

五、合议庭的内部关系

1、有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负责合议庭的审判工作

2、合议庭其他成员要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3、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判决意见,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入笔录

六、合议庭的外部关系

1、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人意见或遇重大疑难案件时,合议庭应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就是判决意见

2、合议庭对外代表法院行使职权,合议庭作出判决时应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3、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要接受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监督

七、合议制的好处: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保证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审判质量

第三节 陪审制度

一、概念:见教材第50页

二、陪审制度的功能

1、为社会分享审判权力提供途径,是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2、在审判组织中产生内在的制约与配合效果

三、把握陪审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陪审制只适用于一审案件

2、在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二者的比例没有限制性规定

3、法律对适宜吸收陪审员参加的案件范围未明确规定

4、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节 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内涵:见教材第51页

二、适用回避的对象

1、审判人员

2、书记员

3、翻译人员

4、鉴定人

5、勘验人员

6、检察人员

问题:陪审员是否需要回避?陪审员属于上述人员中的哪一类? 思考:审判委员会的人员是否需要回避?

三、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

1、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3、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 问题:

1、适用回避情形1中的“近亲属”,其范围是否明确?

2、适用回避情形2中的“有其他关系”,其内涵是否明确?当事人对此是否可以知道?

3、关于社会生活中的“干亲”,你是如何认识的?这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是否有影响呢?

[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第2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四、回避的方式: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行回避、决定回避

五、申请回避的时间与要求

1、申请回避的时间: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2、申请回避是必须附理由,否则予以驳回;口头或书面申请均可

六、回避的审批程序

1、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问题:

1、庭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谁决定?

2、陪审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3、检察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七、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救济

当事人不服回避决定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八、回避的效力

1、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其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停止参加)

2、在复议期间,其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继续参加)

第五节 公开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

1、公开审判制度的定义

2、向群众公开的定义

3、向社会公开的定义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

三、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当事人不愿公开审理的

4、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不愿公开审理的 问题:关于该问题的提法有何不同?

四、宣判一律公开,即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但是宣判一律公开

第六节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度的概念

二、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1、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结

2、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三、改革方向是:建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

第四章 诉权与诉

学习重点:

1、诉权的定义、

2、诉的概念、特点、种类、

3、诉讼标的、反诉 第一节 诉权

一、诉权的涵义

(一)诉权的涵义

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二)诉权的理解

1、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

2、诉权与诉讼请求的关系---见教材第45页

3、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关系

诉权是程序权利,无实体权利也会有诉权

4、诉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系

5、诉权与宪法权利的关系—诉权是一项宪法权利

6、诉权的任意性与诉权的滥用

7、诉权行使是有条件的

二、关于诉权的理论学说(略)

第二节 诉

一、诉的概念与诉的种类

(一)诉的概念:见教材第50页

(二)特点:

1、诉是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要求

2、诉是当事人用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

3、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二、诉的要素

(一)当事人----诉的主体

(二)诉讼标的

1、诉讼标的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认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某种民事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或声明。

2、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三)事实理由

1、概念

2、包括: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

三、诉的种类

(一)、给付之诉

案例1:甲与乙之间订有买卖合同:甲将一批货物卖给乙,价款为10万元人民币。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是乙确迟迟不交付货款。甲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问题;1)、甲与乙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吗?2)、甲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案例2:某面粉厂与某建筑施工队订有合同:某面粉厂向某建筑施工队供应面粉,每季度向某校食堂供应6吨面粉,每年底结算一次。合同履行1年后,面粉厂需要对仓库进行维修,就把须向某建筑施工队交付的半年的面粉一次全部运至该校。建筑施工队表示没有专门的库房保管,且梅雨季节快到了,因此不同意接收。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1)、某面粉厂与某建筑施工队之间的纠纷,有哪些解决办法? 2)、如果某建筑施工队欲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 3)、该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吗?

(二)、确认之诉; 案例:张某(女)年轻时收养了一名孤儿,将其抚养大,现已成家立业,张某一直随儿子生活,但是儿子嫌弃她想把她赶出去,但是张某现年迈又无经济来源。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张某欲起诉至法院。 问题:1)、张某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2)、张某的诉讼请求属于确认之诉吗?

(三)、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创设之诉等

案例:10年前,杨某与自己的三个儿子曾因赡养纠纷发生诉讼,当时法院判决三个儿子每人每月向其父杨某支付50元赡养费。现杨某觉得每月150元赡养费不能维持生活,就向三个儿子提出增加赡养费,但是三个儿子不同意。 问题:1)、杨某能否因此向法院起诉? 2)、杨某的诉讼请求属于变更之诉吗?

(四)、各种诉之间的关系

1、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的前提

2、在复杂的民事诉讼个案中,三种诉多是交织在一起的

第三节 诉的利益(略) 第四节 诉讼标的(见教材第56页)

难点辨析: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与诉讼请求。诉的标的是争议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物是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基于争议的法律关系而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请求。

案例:甲娱乐公司与乙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乙建筑工程公司在1年内为甲娱乐公司修建一栋综合性娱乐场馆,竣工验收后10天内,甲娱乐公司应当为乙建筑工程公司结清全部工程款。合同履行完毕后3个月,甲娱乐公司发现该娱乐场馆多处出现不同的质量问题,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建筑工程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这一诉讼中,诉的标的是什么?有无诉讼标的物?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答案:(1)诉的标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2)诉讼标的物--娱乐场馆。(3)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甲娱乐公司要求乙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请求。

第五节 诉的变动(略)

第六节 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与性质

(一)概念—见教材第64页下

(二)性质

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是针对原告的攻击性主张的。

二、反诉的要件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

(二)反诉不属于其它法院专属管辖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

1、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权利

2、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原因事实

3、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请求的先决问题

(五)反诉必须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三、反诉的程序(略)

四、反诉与诉的抵消(略)

案例

1、甲公司基于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纺织机械买卖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2万元。在诉讼进行中,乙公司则向法院提出,要求家公司赔偿因提供不合格纺织机械而给自己造成的面料损失6万元。乙公司提出的这一赔偿面料损失6万元的请求能否构成反诉? 问题:乙公司提出的赔偿面料损失的请求术语反诉吗??

案例

2、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建筑公司包工包料为乙公司建筑大型仓库两座,建筑过程中,乙公司应当按照甲建筑公司的要求支付一定的工程进度款,其余尾款于仓库竣工验收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仓库竣工验收后,乙公司迟迟拖欠甲建筑公司工程尾款80万元不予支付。为此甲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程尾款80万元整。法院受理后,乙公司向法院提出,在仓库建设过程中,甲建筑公司因其准备的建筑材料不够,为保证工程不被拖延,甲建筑公司向乙公司借用价值20万元的建筑材料尚未归还,为此请求法院责令甲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原材料款20万元。那么,乙公司所提出的这一请求能否形成反诉?? 问题:乙公司提出的请求属于反诉吗??

第五章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学习重点:

1、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2、诉讼担当的概念与当事人的更换

3、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4、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与诉讼地位

5、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与诉讼地位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

(一)当事人的概念:见教材第84页

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民事争议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

(二)当事人的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2、与本案有着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受法院裁判的约束

以上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称谓不同

1、一审中:原告与被告等

2、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3、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

二、各种当事人概念之间的关系(略)

案例1:红星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王某上体育课时不遵守纪律,又未按体育老师周某的示范规则操作,周某一气之下扇了王某两个耳光,又在肚子上踢了几脚。王某当时鼻子出血,一颗牙齿脱落。此后王某连续几天感到头晕,其母赵某带其到医院检查,诊断为脑神经轻微损伤,许治疗几周。赵某拟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赔偿。 问题:(1)本案管辖法院?

(2)本案原告是谁?

(3)本案被告是谁?

第二节 当事人的认定

一、当事人认定的概念与意义(略)

二、当事人认定与程序当事人的概念(略)

三、当事人的认定:见教材第89页

四、正当当事人

(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与功能(略)

(二)正当当事人理论(略)

(三)诉讼担当

1、概念:见教材第93页

2、基于身份权而引发的诉讼担当与基于财产管理权而引发的诉讼担当

(四)非正当当事人及其更换

1、法定的当事人的更换

(1)诉讼中当事人死亡 (2)非自然人合并

2、任意的当事人更换

(1)原告的更换:法院通知其退出诉讼,否则驳回起诉;

(2)被告的更换:法院通知原告进行更换被告,拒绝更换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第三节 当事人主体资格

一、当事人能力

(一)定义:当事人能力即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三)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被撤销或解散

(四)非法人团体的诉讼权利能力:

非法人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具有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有自己的财产等积极要件时,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二、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一)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联性

1、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就有诉讼权利能力

2、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就有诉讼权利能力

(二)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

1、自然人:(1)、关于胎儿法益的提前保护

(2)、关于死亡作者著作权的保护 (3)、关于死者名誉的保护

2、法人:法人诉讼权利能力受到其登记经营范围的限制

3、非法人团体:民事诉讼法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

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一)概念:见教材第100页

(二)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2、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诉讼行为能力

(二)法人与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一致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

(一)概念与特征

(二)范围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与诉讼地位

1、为全权代理,不应受到限制

2、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

(四)法定诉讼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与消灭

1、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依赖于监护权的取得

2、消灭原因:见教材第105页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概念与特征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与人数

1、范围:(1)律师(2)当事人的近亲属(3)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4)经法院允许的其他公民

2、人数:1—2名诉讼代理人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与诉讼地位

1、须有委托授权

2、纯程序性质的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可以由代理人行使

3、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非经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不得行使

4、特别授权的事项: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这些事项的行使必须由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全权代理并不涵盖。

5、离婚诉讼案件中关于当事人出庭的规定:见教材第107页

(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五)委托诉讼代理中的转委托

案例2:张广发与高旭东是邻居。高某有2个儿子,长子高林,次子高森。1996年8月张某与高林、高森因宅基地的使用发生纠纷。1997年3月15日,张某经村里同意,在双方有争议的宅基地上扩建房屋时,高林与高森将张某垒的墙推到,并将张某打伤。原告张某认为高旭东是一家之主,于1997年4月20日向县法院起诉,要求高旭东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在审理时发现高旭东没有推到墙也没有打人,此行为是高旭东的两个儿子所为,高旭东不是本案被告,于是法院通知原告张某更换被告,并通知高林、高森应诉。 问题:(1)高旭东为什么不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2)本案中法院对被告的更换是否正确?

案例3:A市电器公司与市百货公司签订联合经营电器产品合同,并在百货公司设立专营部(未办理登记),百货公司业务部主任兼任专营部主任。2001年1月,专营部与B市电视机厂在B市签订购买29吋彩电500台的购销合同,总价款为200万元,百货公司为其担保。同年2月,电视机厂按合同规定将彩电运至A市。由于此时百货公司已与本市天草商场合并成立为A市商业服务集团,原公司法人注销,百货公司与电器公司的联营亦终止。服务集团以货物不是自己的为由,拒绝领取,造成电视机厂损失10万元。电视机厂即准备以专营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问题:(1)电视机厂以专营部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2)本案中的担保人百货公司已被注销,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例4:精神病人某甲,一日忽用木棒将邻居乙的小孩打伤,花去医疗费4000元,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乙随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损失。甲的父亲先是提出甲是精神病人,法院不应受理以甲为被告的诉讼,并拒绝应诉。后又提出如果应诉的话,要委托一名律师和一名医生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问题:(1)甲是精神病人,能否作被告?

(2)甲的父亲的要求是否合理?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学习重点:

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内部关系

3、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特征

4、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关系

5、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第一节 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见教次第110页

2、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4)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

(5)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2、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三)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1、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或依当事人的申请追加

2、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原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3、被追加的被告,如不原意参加诉讼的,法院一般可以缺席判决,但对符合据传条件的被告,可以据传其到庭参加诉讼

(五)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1、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牵连

(1)一人的有利于全体的诉讼请求、陈述有利事实、提出有利证据或提出抗辩、反证的,虽然其他共同诉讼人未作出这些行为,但是这些行为对全体发生效力 (2)一人遵守诉讼期间的,对全体发生效力

(3)一人所发生的诉讼中断、诉讼中止,对全体发生效力

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

(1)单独作出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其他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 (2)其他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承认,包括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

三、普通共同诉讼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

2、特征:

(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

(3)是一种可分之诉: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又同意合并审理的,就形成了普通共同诉讼

(二)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2、属于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目的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三)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1、相同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同一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程序

2、区别:

(1)诉讼标的不同 (2)诉讼请求不同 (3)法律特征不同

(4)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不同 (5)审理与裁判方式不同 (6)处理内部关系的原则不同

(四)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1、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

(1)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 (2)法院分别审查各共同诉讼人是否适格

(3)一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产生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 (4)一方对对方共同诉讼人可以采用不同甚至对立的诉讼行为 (5)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

(6)一人发生诉讼中止、终结的事由时,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继续诉讼

2、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

(1)主张共通原则:一人的诉讼主张,如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有利,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不表示反对的,其效力及于其他人

(2)证据共通原则:一人提出的证据,可以作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所主张事实进行认定的证据

(3)一人所做的抗辩如足以否认对方主张的权利的,法院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应仔细加以斟酌

案例1:原告梁永艳(女,73岁)系被告邱玉明、邱玉珠、邱玉兰的继母。1963年原告与三人的父亲结婚时,三被告分别为:14岁、11岁、9岁。之后三人均长大成人,邱玉珠、邱玉兰分别出嫁,几年后邱玉明招婿入赘,与其父和继母共同生活。1992年其父去世,由原、被告共同埋葬。1995年梁永艳与赵卫平再婚,同年2月,梁永艳、赵卫平与邱玉明之间订有一份《梁永艳与邱玉明财产分配协议》:由邱玉明付给梁永艳3000元,此后家中财产与梁永艳无关,梁永艳嫁到赵家后,生养死葬均与邱玉明无关。梁永艳与赵卫平结婚后,因不和睦,与1997年5月离婚。离婚后,梁永艳无生活来源,与1998年1月2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邱玉明承担赡养义务。 问题:(1)梁永艳与邱玉明、邱玉珠、邱玉兰之间是否形成继母与继子女法律关系?

(2)1995年2月,梁永艳与邱玉明订立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3)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谁?为什么?

案例2:上小学的刘伟、薛宾、孙军3人去同学家借游戏卡回家途中,行至砖桥镇政府办公楼后河边,看见对面河边洗鞋子的同班同学马民,经刘伟提议,三人用石子砸马民的鞋子,结果一粒石子砸中马民的左眼,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视力为0。马民住院30天,花去医疗费4000元。刘伟、薛宾、孙军3人的父母都否认是自己孩子砸中马民,拒绝赔偿。马民的父母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题:(1)本案原告是谁?

(2)本案被告是谁?为什么?

案例3:一条河流经某村,该河的上游有一家化工厂,一日夜里下暴雨,由于该化工厂的污水处理池是露天的,当日夜里又无人值班,导致化工污水溢出,污水顺着河流至下游,导致该村甲、乙、丙三家承包鱼塘的鱼有不同程度的死亡。甲、乙、丙三家分别找到该化工厂,要求赔偿,但是化工厂却说:化工污水泄露是因为天下暴雨导致的,因此拒绝赔偿,为此发生纠纷。 问题:(1)本案原告与被告是谁?

(2)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案例4:崔家忠生前系沿河县商业贸易公司职工。崔家忠于肖永梅于1992年以来以夫妻名义同居。1998年生有1女崔玲。翁桂英系崔家忠之母。2001年10月根据当地政府有关政策,通过内部竞买,崔家忠取得购买商贸公司某特定住房及门面房的资格。于是崔家忠与商贸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崔家忠以168000元购买住房一套及门面房一间。后双方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转移手续。

2002年5月,崔家中因车祸死亡。后商贸公司以崔家忠尚欠购房款48000元为由,要求崔家忠生前同居人肖永梅、其女崔玲、其母翁桂英支付该款,诉至法院。

肖永梅及其女崔玲辩称:购房款已在崔家忠生前付清,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付款凭证因崔家忠死亡而遗失,而商贸公司无证据证明崔家忠仍欠房款,故请求法院驳回商贸公司的请求。翁桂英辩称:崔家忠生前欠购房款48000元,是事实,但是已交房款120000元是其本人向他人借债所出资,在崔家忠死后,本人无力清偿该债务,现已向商贸公司申请退回购房款120000元,如商贸公司不予退还,则本人愿意继

续交付购房款48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双方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并办理了产权手续,支持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翁桂英支付欠款48000元。翁桂英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崔家忠生前办理了产权手续,商贸公司举证不能,故承担败诉风险,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商贸公司不服依法申请再审,再审法院依据证据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改判为:支持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问题:(1)本案中的当事人是否正确?

(2)翁桂英陈述的法律效力?

(3)本案中举证责任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 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见教材第117页

(二)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

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代理制度的机制而建立的,肩备两者之长而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1、诉讼代表人制度与共同诉讼制度的区别:见教次第118页

2、诉讼代表人制度与代理制度的区别:见教材第119页

(三)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价值

二、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1、诉讼代表人的条件:(1)是本案当事人(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3)具备与进行该诉讼相适应的能力(4)能善意履行职责

2、诉讼代表人的人数:

(1)前提是一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

(2)被推选的代表人的人数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代理人

(二)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1、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2、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三)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1、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不履行职责或滥用代表权

2、被代表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申请,法院认为申请有理由的,裁定中止诉讼,由被代表人重新推选诉讼代表人

3、新的诉讼代表人产生后,诉讼恢复,原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更换后的诉讼代表人有拘束力

三、诉讼代表人的种类

(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定义:见教材第120页

2、特征:(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

(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3)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4)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2—5人参加诉讼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定义:见教材第121页

2、特征:(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10以上,且起诉时人数不确定

(2)众多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参加诉讼 问题:你认为诉讼代表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四、关于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特殊程序

(一)公告

1、法院受理该诉讼后,可以发出公告

2、公告的方式多种多样,只要达到公开告知的目的即可

3、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登记

(三)裁判效力

1、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拘束力

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可以裁定适用法院已经做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须另行裁判

案例5:2001年6月初,河北省甲县长势正旺的农作物上生长了一种害虫,农民用“灭虫灵”等农药,收效甚微。县政府急忙派人到天津某区的长生农药厂购回大量“无敌”牌农药,分发给农民。农民施用该药后,两天内害虫大部分灭掉,但同时庄家叶子泛黄发干,5天后一部分农作物死亡。农药被蒸发后,随风扩散到邻近的乙、丙两县,致使这两县的农作物叶子也渐黄枯干。

甲县有30户农民向该县法院起诉,要求长生农药厂赔偿其劣质农药所造成的损失。还有部分农民声称也要起诉,但忙于抢救农作物,尚未起诉。法院受理30名农户的起诉后,发布公告,说明案情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登记。

经过登记的权利人共同推选,赵某、钱某、孙某被确定为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被告提出和解方案:答应给每户农民3万元赔偿,原告撤诉。赵某、钱某、孙某表示同意,并在和解协议上签了字。但农民周某、王某等认为:每户农民的损失程度不同,不能按平均3万元的赔偿了结。 问题:(1)本案是否适用代表人进行诉讼?

(2)本案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请求有何特点?

(3)本案中,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诉讼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涵义与特征

(一)定义:见教材第123页

(二)特征:见教材第123页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与诉讼地位

1、概念:见教材第123页

2、特征(构成要件):

(1)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2)本诉正在进行 (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

3、诉讼地位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并以本诉中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诉讼标的是本诉中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

(2)原来当事人之间的诉即正在进行的诉讼,是本诉

(3)有对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进来的诉讼,是参加之诉 (4)有对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独立承担诉讼结果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安家诉讼的程序

1、参加时间:本诉已经开始尚未审结前

注意:原则上不禁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二审中参加诉讼,但二审法院应注意审理方式

2、参加方式:通常主动参加诉讼,法院也有义务通知其参加诉讼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撤诉 (1)积极撤诉---主动申请撤诉

(2)消极撤诉--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庭

(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

2、争议的对象不同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4、诉讼地位不同

5、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与诉讼地位

1、概念:见教材第126页

2、特征:(1)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无对立请求权(2)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具有对立的诉讼地位,但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

3、诉讼地位:

(1)不具有与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

(2)不得申请撤诉,不得提出反诉,不得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不得在北参加一方当事人反对的情况下申请和解---从属法律地位

(3)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有权提供证据,有权参加法庭辩论----独立的诉讼地位

(4)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享有上诉权---不完全当事人地位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参加时间:在一审本诉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之前

2、参加方式: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上诉权:一审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时,享有上诉权

案例6:北京市民李功德有子女3人,其在哈尔滨市有房屋5间,一支由其长子李昌居住,李昌在哈尔滨市某区工作。次子李*在北京市某区工作,女儿李娟在天津居住。李功德一直随李*生活,其于2002年8月去世。李功德死后,李*对5间房屋主张权利被李昌拒绝。李*于2002年10月向北京市某区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争议房产中的3间归李*所有。李昌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李娟向法院提出争议房产应有自己的份额。 问题:(1)本案管辖法院?

(2)李娟属于当事人中的哪一种当事人?

(3)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案例7:赵长安于1964年与杨秀莲结婚,婚后3年无子女,与1968年收赵静芳为养女。1969年杨秀莲病故。赵长安与梁玉华结婚,生子赵连荣、赵连华、赵连富、赵连贵。1988年赵静芳与魏振方结婚。1984年梁玉华因车祸死亡,赵静芳患了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由其丈夫魏振方照料。 2003年赵长安在大儿子家---河北正定县去世,遗有坐落在河北省赵县的房屋10间,存款4万元,全部由长子赵连荣控制。赵连荣主张继承遗产的一半,另一半由其他兄弟平分。赵连华向法院起诉,主张全部遗产由4兄弟平分。法院受理后,征询赵连富、赵连贵的意见,赵连富主张遗产由4兄弟平分,但是不愿意参加诉讼;赵连贵则表示放弃继承权。诉讼后,赵静芳的丈夫魏振方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遗产。 问题:(1)本案中,赵连富、赵连贵的诉讼法律地位?

(2)本案中,赵静芳的丈夫魏振方的诉讼法律地位?

案例8:张某一日购买了润华啤酒厂生产的瓶装啤酒2瓶,在开启时,其中的一瓶啤酒发生爆炸,致张某左脸面部及右手臂炸伤。张某将润华啤酒厂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在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润华啤酒厂声称,他们厂只生产液体啤酒,采用的是国内先进的冷藏罐装技术,其生产罐装流程并无不当,但是啤酒瓶则是元丰啤酒瓶厂生产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追加元丰啤酒瓶厂参加诉讼。 问题:(1)如元丰啤酒瓶厂参加诉讼,其诉讼法律地位?

(2)如果润华啤酒厂在诉讼中胜诉,元丰啤酒瓶厂的态度如何?

(3)如果润华啤酒厂在诉讼中败诉,元丰啤酒瓶厂的态度如何?

(4)元丰啤酒瓶厂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什么?

第七章 主管与管辖

学习重点:

1、管辖的概念、管辖恒定

2、级别管辖的概念、各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3、地域管辖的概念、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协议管辖、

4、移送管辖

5、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与意义

1、管辖的概念:见教材第61页

2、确定管辖的意义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三、管辖恒定

1、概念:见教材第63页

2、级别管辖恒定

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3、地域管辖恒定: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变动,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受到影响

(1)原告起诉时,以法律规定某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法院的管辖权不因客观情形的变化而转移

(2)原告起诉时,按法律规定某法院并无管辖权,但是受诉法院未发现,当事人也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对该案进行诗体审理后,及视为该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之后就不得变更管辖法院

案例:A 与B (住所在某城甲区)之间有债务纠纷,A 诉至某城甲区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尚未开庭审理前,B 搬迁到该城乙区,不久因城市规划乙区被划入该城丙区。 问题:甲区法院享有管辖权吗?

四、管辖的分类

(一)法律上的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二)理论上的分类

1、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1)划分标准: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法院裁定 (2)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

2、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

(1)划分标准:是否由法律强制,是否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

3、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

(1)划分标准:以诉讼关系为标准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具有管辖权的,称为共同管辖。

(3)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一案件与该案存在牵连关系,而对两个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1、级别管辖:见教材第64页

2、我国法院的设置

最高人民法院---- 一级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二级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三级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四级法院

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如: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三、各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

2、特点:数量大、级别低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

(3)著作权纠纷案件 (4)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5)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6)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1、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事案件

2、对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1、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三、一般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

(一)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被告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适用意见》补充规定:见教次第69页

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民诉法规定的4种情形: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适用意见》规定: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眼高住所地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特殊地域管辖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地法院管辖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七)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五、专属管辖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法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海事诉讼专属管辖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露、倾倒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中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3、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先立案法院

七、协议管辖

(一)定义

(二)协议管辖应具备的条件

1、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

2、只适用于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约定

4、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5个法院)

5、必须作单

一、确定的选择

6、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例1:王某与李某2003年结婚,2004年10月生有一子。2005年2月,王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2005年7月从老家山西某县到海南海口市某区打工,同年9月函告李某,称其已与张某同居。2006年10月,李某见夫妻关系已无法和好,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将孩子判归她抚养,她就可以放弃一切财产权利。 问题:(1)本案管辖的法院?

(2)李某的主张有何不妥?

案例2:1992年7月8日,利比里亚的某海运公司的巴拿马籍“易迅”轮,在中国天津新港装货后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9日日本某海运公司的巴拿马籍“延安”轮,在中国连云港装货后驶往目的港日本黑崎港。7月10日14时10分许,两船在我国黄海东部的公海海面上相撞,造成“易迅”轮沉没,“延安”轮中部船体受损,“延安”轮修复后恢复航行,开往目的港日本黑崎港。1992年8月29日,利比里亚某海运公司得知“延安”轮已经到达中国秦皇岛港,利比里亚某海运公司欲向日本某海运公司索赔,但是该海运公司很想在中国诉讼。

问题:中国秦皇岛海事法院欲行使管辖权,应具备什么条件?

案例3:2001年11月,包头市某钢铁制品公司与河北承德市某钢材厂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协议,协议约定:承德某钢材厂(供方)负责将货物由承德火车站办理托运手续,运到包头东河火车站,运杂费由包头某钢铁制品公司承担,货款在收货后的10日内支付。2002年2月,供方准备交货时,发现承德火车站已经没有车皮了,于是将货物从承德市滦平县火车站发出。包头某钢铁制品公司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费,并以供方违约为由向包头市东河区法院起诉。 问题:(1)包头市东河区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

(2)包头市东河区法院欲行使管辖权,应具备的条件?

案例4:1995年3月,赵某从郑州到北京出差,受同事王某(家住郑州市二七区)的委托,在北京丰台区某家电商场为王某购买了一台天津某电视机厂生产的“北京”牌电视机。王某调试好电视机后,表示非常满意。3个月后一天王某10岁的儿子在家看动画片时,电视机突然爆炸,致其左眼受重伤,家里的电冰箱因电视机爆炸时产生漏电现象而被烧坏。王某欲要求北京丰台区某家电商场赔偿损失。 问题:(1)依照法律规定,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2)你认为最适宜管辖的法院是哪一个?

(3)王某能否作原告?

案例5:2001年夏,张某与好友李某决定合伙跑客运,于是买了车,添置了必要的设备,在北京市朝阳区办理了车辆登记注册,在海淀区某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保险和第三人责任险。2003年8月,李某退出了合伙,有张某一人继续跑运输。2004年3月下午,张某载着20名游客从八达岭长城返回北京市西城区时,在昌平境内与迎面驶来的一辆货车相撞,旅客没有严重伤亡,但车被撞毁得很厉害。经交管部门查明,迎面是驶来的火车司机是一名正在学习驾驶技术的实习生,因路面狭窄,精神紧张,操作失误引起了该起交通事故。2004年5月张某要求海淀区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但遭到拒绝,张某与起诉。

2004年5月10日,张某向昌平区法院起诉。5月15日又向海淀区法院递交了同样的诉状。5月16日昌平区法院通知张某已立案。5月19日张某又受到海淀区法院的立案通知。昌平区法院得知海淀区法院立案后,遂将案件移送至海淀区法院。 问题:(1)依据法律规定,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2)北京昌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海淀区法院的做法对吗?

案例6:A 市电冰箱厂(被告)与B市某商业大厦(原告)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

供电冰箱100台,每台单价2500元,2000年4月30日交货,交货时货款一次付清,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双方还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由C市中级法院管辖或者由B市高级法院管辖。到同年5月1日,被告未向原告交付电冰箱,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题;(1)双方有关管辖法院的约定合法有效吗?

(2)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一)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

(二)定义:见教材第77页

(三)移送管辖的条件

1、移送的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四)不得移送的情形

1、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也不得再移送,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管辖恒定原则

3、发生共同管辖时,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案例:见该节案例5

二、指定管辖(见教材第78页)

三、管辖权转移

(一)定义:见教材第79页

(二)两种情况:向上转移、向下转移

(三)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性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管辖权发生了转移;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2、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移送管辖是为纠正移送法院受理案件的错误

3、程序不同:管辖权转移包括单方决定转移和同意转移;移送管辖是单方行为。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见教材第80页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本案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4、书面形式

三、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法院应进行审查,审查异议是否成立

2、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3、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异议

4、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上诉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学习重点:

1、证据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2、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8种) 3证据保全的条件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

(一)定义:

1、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

2、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二)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的关系

1、联系:证据来源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证据的初始形态

2、区别:(1)证据材料中有的符合证据有条件,证据材料经过质证后,才能成为证据

(2)证据材料出现在诉讼前期,证据则形成于诉讼后期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性

1、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不是想象、虚构、捏造的。它是证据的最本质属性。

2、强调证据具有客观性,并不否认证据的提供、运用具有主观因素。

3、意义:(1)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法院共同真实的证据(2)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客观、全面

(二)关联性

1、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

2、关联性的表现为:直接联性、间接联系、肯定联系、否定联系

3、意义:(1)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注意那些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材料(2)帮助法院排除无关联性的材料,以限定和缩小调查和审核证据的范围

(三)合法性

1、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3、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须经质证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

1、证据能力: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又称证据资格。

2、证据材料作为证据的先决条件是具备证据能力。 问题:证据材料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称之为证据?

(二)证明力

1、证据的证明力,使之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2、各类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同,离不开法官的判断。(《证据规定》第64条)见教材第136页

3、《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了法院判断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原则

4、《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几种情况

四、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略)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理论上的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

(一)划分标准:按照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二)本证

1、定义: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2、作用:支持自己的主张

(三)反证

1、定义: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

2、作用:对待证事实起否定作用。

(四)注意:

1、在诉讼中注意收集本证

2、本证须达到使法官确信的程度;反证达到动摇法官的确信

3、在法庭调查中,法官应首先调查本证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一)划分标准: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不同

(二)直接证据

1、定义: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高于间接证据

(三)间接证据

1、定义: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间接的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作用:对案件事实起辅助证明作用;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多个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也能证明案件事实。

3、运用间接证据应遵循的证明规则:(1)各间接证据本身须真实可靠(2)间接证据须具备一定的数量,并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3)间接证据本身须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一)划分标准: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

(二)原始证据

1、定义: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原始证据的可靠性优于传来证据

(三)传来证据

1、定义:传来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是经过复制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

2、传来证据的作用:(1)作为获得间接证据的线索(2)在获得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运用传来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

3、无法与原始证据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因其本身是否真实难以确定,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

(一)概念与特征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特征:(1)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2)多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3)其真实性强,即使伪造,也易于发现

(二)书证的证明作用---证明作用显著

(三)书证的分类

(四)书证的提出

1、应向法庭提交原始书证

2、无法向法庭提交书证时,可以向法庭提交书证的复印件,但是须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无误

3、当须向法庭提交的书证被对方当事人持有时,应向法庭说明情况,请求法庭命令其提交,否则法庭就承认举证方的主张

4、当须向法庭提交的书证被第三人持有时,应向法庭说明,由法庭调查收集

5、提交外文书证时,须附中文译本

6、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五)书证的证据效力

书证欲具有证据效力,须满足的两个条件:(1)书证本身是真实的(2)书证所表达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够起证明作用

案例1:王某系归国华侨,2000年因病死亡。王某留有大量遗产,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王某的配偶和三个儿子就继承的遗产份额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在诉讼中,王某的配偶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王某的日记本,王某在日记中记录了关于遗产分配的问题,其大意是,由于其配偶一直与其同甘共苦,共同奋斗才使事业有成,因此自己死后,二分之一的遗产由其配偶继承,其余财产由自己的三个儿子平均分配。但是日记中没有写明日期,也没有签名。其他当事人对此纷纷提出异议。王某的长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录音遗嘱,该遗嘱的内容大意是,王某认为长子在其生病住院期间,对其照顾周到,因此决定将二分之一的财产分配给长子,其余财产由配偶和其他孩子平均分配。同时长子还向法院提交了医院一名护士在录音时在场的证明。其他当事人对此证据也提出了异议。 问题:(1)王某配偶提交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2)王某长子提交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3)本案如何处理?

二、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见教材第142页

2、特征:(1)可靠性强(2)稳定性强(3)解读性 问题:怎样解读物证?

(二)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1、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以其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物证无形式上的特定要求;法律对书证的形式有特定要求

(三)物证与书证的联系

某些情况下,同一物在同一案件中既可以作为书证,又可以作为物证。

例如: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一份被继承人的书面遗嘱,以该遗嘱的内容证明继承权及继承份额时,它就是书证;以该遗嘱的文字特征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时,它就是物证。

案例2:在一交通肇事现场,经勘查有:一辆变形的自行车:一块男士海达机械手表,表蒙子已经彻底粉碎,表已经不走了,指针指向3点21分:一个已经撞折的路牌倒塌在路边,牌上写着“距昆山18公里”;地上有散落的车灯碎片;旁边有大面积血迹;不远处有一道不是十分明显的车胎痕。 问题:(1)本案中,有哪些书证与物证?

(2)本案中,既是物证又是书证的是哪一证据?

(四)物证的提交

1、物证须提交原件

2、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品或复制件 问题:(1)危险品怎么提交?

(2)鲜活物品怎么提交?

(3)非危险品、非鲜活物品,而是体积特别大的物品怎么提交?

(五)物证的种类

实物物证、痕迹物证、文书物证、化学物证(毒品、爆炸物)、生物物证(植物组织、毛发)、音像物证(声音、图像)等

三、视听资料

(一)概念与特点

1、概念:见教材第143页

2、特点:(1)生动逼真(2)便于保管(3)易于伪造(4)信息量大

(二)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的区别(见教材第144页)

(三)视听资料的提交

1、应提交原件,但是应说明出处

2、确有困难无法提交原件时,可以申请法院依法调取

(四)注意

1、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视听资料必须经过鉴定,必须经过质证

(五)偷听偷录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

案例3:张某与李某是朋友,一日张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碍于情面,李某在把钱借给张某时,没有让张某打借条。还款时间到了,仍不见张某归还借款,李某就上门索要,但是张某却失口否认。李某很是气愤,李某的朋友给他出了个主意:让李某偷偷录下张某关于借款的事实。李某觉得有道理,就请张某喝酒,假装不再索要借款了,对此张某很感动,就承认了欠李某2万元的事实,李某偷偷地将张某的话录了下来。第二天,李某向法院起诉,并提交了那份录音证据。 问题:李某偷录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四、证人证言

(一)概念与特点

1、概念:见教材第144页

2、特点:(1)以言词形式证明案件事实(2)是对案件事实作的陈述(3)真实性与可靠性不稳定

(二)证人的范围

1、《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2、包括:单位与个人

问题:你对单位做证人,有何看法?

3、证人的条件:(1)知道案件事实(2)能正确表达意志 问题:(1)小孩能做证人吗?

(2)生理上有缺陷的人能做证人吗?

(3)当诉讼参与人身份与本案证人身份冲突时,哪一身份优先?

(4)当证人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或其他关系时,该证人的证言有效吗?

(三)证人的权利义务

1、证人的权利:见教材第145页

2、证人的义务:见教材第145页 问题:证人还应享有哪些权利?

(四)证人出庭

1、证人须出庭作证

2、《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有: (1)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问题:证人不出庭,会有什么风险?

(五)证人的询问

1、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

2、证人不得旁听庭审

3、隔别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4、当数个证人的证言有矛盾时,法院可以要求证人到庭对质

(六)证人作证

1、以言词方式反映案件事实

2、证人必须如实作证,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1)法律仅规定证人伪证罪,这是否有待完善?

(2)证人作证时,能对案件发表评论吗?

(3)你知道专家证人吗?

(七)注意的几个问题

1、证人是证据吗?

2、证人能适用回避在制度吗?

3、证人能代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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