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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9:42: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2010-05-19 16:0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要保证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发展情况,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设置岗位要依据下列原则: ㈠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市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 ㈡主系列岗位职数,一般不低于总职数的80%。

第七条 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具体制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权限和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

第八条 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㈠一般应具备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的 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㈡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㈢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受聘人员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㈠建立组织

建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聘任方案,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和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聘任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对竞争上岗人员的考核。 ㈡制定方案 聘任方案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充分酝酿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

1.公布竞聘岗位。由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竞聘岗位,适时召开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进行公布;

2.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岗位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责任、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

3.确定上岗条件。规定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能力及水平;

4.职代会通过聘任方案。聘任方案应进行充分酝酿,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聘任方案无效。 ㈢公开竞聘

1.公布竞聘岗位及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竞聘程序等有关事项;

2.应聘人员按照公布的岗位条件,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每人可以选择1—2个岗位应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合格者方可参加竞聘; 4.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考核小组召集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由应聘人员进行竞聘演讲,考核小组组织进行现场答辩,并组织群众测评; 5.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对应聘人员的考核结果。 ㈣对竞聘人员进行聘任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竞聘考核情况和岗位需要提出拟聘意见,并作出聘任决定,或提出推荐、提名意见。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实行聘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公示人选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查证无问题的,单位可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可以依据本单位岗位需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单位内部实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其工资待遇和岗位津贴按实际聘任的岗位确定,在聘期内有效,原职务和任职资格在档案中保留。低职高聘一般不得越级聘任。

第十三条 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应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聘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变换工作岗位,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的,应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聘任方案,分别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第四章 聘任合同

第十六条 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以聘任合同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七条 聘任合同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及保险待遇、违反合同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依据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统一的原则,统一使用《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也可根据本人所承担的课题、项目所需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实行院(所)、厂长负责制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可和院(所)、厂长行政职务任期同步;接近离退休年龄人员的任期,截止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九条 聘任合同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鉴证,鉴证后即具有法定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任期考核按签订的聘任合同的任期进行。年度和任期的考核结果均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三条 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予以其它奖励;

(二)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但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给予3至6个月的告诫期,视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待聘或调整工作,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应当相应改变岗位工资待遇。待聘人员,由用人单位规定一定的待聘期,在此期限内,停发岗位津贴。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方面有下列权利和责任: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制定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各项规章;

(二)根据结构比例、岗位需要和聘任条件,按有关政策规定择优聘任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低聘、待聘、解聘等聘任事项;

(三)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内,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四)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津贴分配办法;

(五)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工资额度内,确定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分配;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权限。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行政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列情况予以纠正,并按权限对责任者做出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签订聘任合同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二)不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聘任的,不予核定工资标准;

(三)不按本办法进行任期考核而办理聘任的,宣布其结果无效;

(四)其它违反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任之机打击报复或在聘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受聘人员因聘任结果、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效的,可向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企业和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章 职责与监督 第五章 任期考核 第三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维护聘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10年企业工

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2010-07-13 15: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属企业、中央、省驻唐企业: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2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唐山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为:

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5%;

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18%;

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8%。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重大意义。

在省委、省政府提出“力争经过两三年努力,使全省城乡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倡导下。我市职工积极响应,大力宣传,加快了企业提高工资收入的步伐。今年是最后一年,最关键,任务最重。工资收入的高低是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改善职工生活,缩小收入差距,提高职工群众的满意度,将是我们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收入分配领域的首要任务。因此,我们要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增加职工工资,把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落到实处。

三、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基本原则。

各县(市)区、各企业要根据工资宏观调控目标,分类调控,指导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对于经济效益好或增长快的企业如煤炭、钢铁、金融等行业,工资增长不低于工资指导线上线;经济效益较好或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全市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企业,工资增长不低于工资指导线中线;其他企业不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确实不能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讨论。

四、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工资来源。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增加协商工资;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从新增效益工资或历年工资结余列支,不足部分当年单列,第二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五、建立完善落实工资指导线的政策措施。

各县(市)区和市直企业要把落实工资指导线与企业经营者收入联系起来,企业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增长方案要求的,经营者收入要按同比例扣减。为职工增加工资视同实现利润,不影响经营者收入的确定。要建立企业工资指导线预警通报制度,对有经济效益故意不增加职工工资或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两类企业定期予以预警通报。要结合每年开展的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情况的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选部分企业跟踪监控。

〇一〇年六月一

二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发表日期:2011-8-30 18:41:42 新闻来源:

1、目的:为了确保医疗质量,体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公正性与公平性,根据医院医疗发展的需要,根据我院专业技术队伍快速发展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倡导的职称工作要实行“评聘分开、考聘分开”的原则,实行医院内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制,以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和医院内部聘任相分离的目的。

2、聘任条件: (1)、基本条件

①、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医院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②、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③、具有相适应的学历。

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具备条件

①新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职工,在岗位设置许可且取得的技术资格和所从事工作相符的情况下,符合以下相应条件的,方可申请新一级技术职务的聘任。

正高:符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要求的在学分、论文及其他方面的条件; 副高:符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要求的在学分、论文及其他方面的条件;

中级:师级任期内在市级或以上专业发表或交流(非医学专业除外)论文1篇、计算机、英语、公共课等符合要求,其中临床医生另需提供规范化培训合格证; 上述职称人员近3年考核等级在合格以上。 注: 1)“近3年”的时间计算界限是指聘任当年前的3个自然年,如2010年申请聘任,则指200

9、200

8、2007年。

2)计算机、英语、公共课、规范化培训详细规定如下:

计算机:全称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模块考试》。考试形式为人机对话。晋升中级职称需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晋升高级职称(含副高)需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在晋升下一级职称之前有效。

英语:全称《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具体分为A、B、C三级,分别对应晋升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卫技人员应选择报考卫生类相应等级,非卫技人员应视从事岗位选择报考综合或理工类相应级别,合格证书在晋升下一级职称之前一直有效,其中国家规定的属免考范围的可免于该项考试。

公共课:全称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课考试》,考试形式为开卷考试,考试内容每2年左右变更一次,证书有效期2年,晋升中级以上人员应按时报考。 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指台州市医学考试中心主办的临床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晋升中级职称的临床医生需具备该项条件,有效期为2年。

文章:文章需在有国家正式刊号的杂志或期刊发表(增刊发表不予计算),省级及以上交流性质的文章需完整收录在正式装订成册的论文集内,并配有相应封面与目录(节选或部分摘录的不予计算),二级及以上杂志目录参照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目录(2010年修订稿)》执行。考虑政策变更的过渡性问题,如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发表的,可参照2009年度文章的聘任要求。

工作量的要求:受聘担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该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履行好职责,并在各自的岗位上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教学工作的要求:受聘担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要在做好临床工作的同时,原则上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教学任务包括带教见习、实习生、进修生等。

职业道德的要求:受聘担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如在聘前发现有不良职业道德问题以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等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延聘或不聘。

质量与安全方面的要求:受聘担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原任期内应在医疗(护理)质量与安全方面作出积极的贡献。如聘前在医疗(护理)质量与安全方面有不良表现,则视情节轻重予以延聘或不聘。

②新取得技术职务的职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一律按原技术职务进行聘任。 ③聘任方法

1)院部每年分别成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院部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人事科提供拟聘对象的工龄、任下一级职务年限、学历、行政职务、年度考核、业务工作量、先进荣誉、论文、科研工作等资料,职能科室对拟聘对象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团结协作内容作出评价,聘任委员会根据拟聘对象的基本情况作出综合审定。 2)公示:经聘任委员会确定的拟聘对象在医院的网站上公示一周,以接受医院职工的监督,职工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由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结果向院部领导反馈。

3)院长聘任:以公示无异议的拟聘对象(包括有异议,但经纪检监察室机构核实确认不影响聘任的拟聘对象),由人事科报市人事劳动局核批后,交院长签发聘任文件,并发放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4)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高级职务聘任工作一般在1-2月份进行,中级职务聘任工作一般在11-12月份进行。

5)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期制,每个聘期为3年。3年聘期满后,由院部重新发文公布续聘人员名单。3年期内如在重大医疗安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在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使医院利益遭到严重损害的,在医德医风、职业道德方面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医院实行解聘或低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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