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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力公司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4:08: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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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力公司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电网公司人才强企战略,深化专业技术(技能)资格考评制度改革,建立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专业技术(技能)职务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激发各类专业人员的聪明才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在江西省电力公司系统从事专业管理(技术)工作人员和生产一线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表明其具有可担任某一专业技术职务的能力。专业技术资格分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 职业资格(下称专业技能资格)是指通过政府认定的考试(核)鉴定机构,鉴定劳动者具备某一专业技能水平等级。国家职业资格分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第五条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制度是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对经资格审查、评审取得某一专业技术岗位资格或经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取得某一岗位技能资格人员的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考核,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职务聘任,并明确职责、聘期、工作任务、双方义务和权利、工资福利待遇等,采取聘书方式确定 1

聘任与受聘关系的一种制度。

第六条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根据各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以控制职数开展聘任工作。专业技术(技能)资格可低聘,不能高聘。

第二章聘任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从事各专业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员工,可参加本专业技术职务的竞聘。

第八条 在生产一线(生产班站)工作并取得相应专业技能资格的员工,可参加本专业技能职务的竞聘。

第九条 参加专业技术(技能)职务竞聘的员工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与聘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技能)资格;

(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素养;

(三)近二年的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均在B档及以上。

第十条 参加专业技术(技能)职务竞聘的员工除满足竞聘基本条件外,近二年业绩应符合以下条款之一:

(一)至少提出一项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措施并被本单位或上级单位采纳,且为提出建议(或措施)的第一人;

(二)至少参加一项QC活动,并获得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奖励;

(三)在《江西电业》、《江西电力》同等级及以上刊物发表一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

(四)发现本单位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或生产运行设备重大隐患一次,并受到本单位表扬或奖励;

(五)在省公司或本单位范围进行本专业技术(技能)授课,

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资格人员不少于35个课时/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技师职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1课时/年;

(六)负责或主要参与本单位重要管理制度制定工作(主要参与是指某项内容的主要撰写人);

(七)负责或主要参与撰写的技术分析报告、规程等被省公司采纳,在省公司范围内推广应用并获省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的证明(主要参与是指某项内容的主要撰写人);

(八)负责或主要参与本单位或上级单位重大项目技术改造(设计、施工)、推广应用等(主要参与是指项目中子项的工作负责人);

(九)参加省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技能)竞赛(调考)并获奖;

(十)获得一项发明或实用性专利;

(十一)获得一项软件著作权;

(十二)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

(十三)获得一项省公司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聘期内,受聘人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津贴及省公司规定的其他相关待遇;

(二)有权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生产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向主管领导或上级技术主管部室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聘期内,受聘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忠于企业,团结同事,服从领导,维护团队形象;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主动,具有较强的执行力;

(四)积极主动承担技术课题研究、专业技术(技能)革新与攻关工作,争当新技术、新技能研究和推广应用的标杆。

第四章聘任

第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成立由本单位领导、副总师,生产技术、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政工等部门组成的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职务聘任工作,研究决定聘任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工作考核小组,挂靠人力资源部,负责聘任管理和考核的日常工作。单位分管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领导担任考核小组组长,成员由部分中层干部和省公司级及以上优秀专家人才组成。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实行聘任职数限制。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数:高级职数不得突破本单位现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数的80%,中级职数不得突破本单位现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数的60%。

(二)专业技能职务聘任职数:高级技师职数不得突破本单位现有高级技师资格人数的80%,技师职数不得突破本单位现有技师资格人数的70%。

(三)江西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江西电力技师学院的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职数:高级职数不得突破本单位现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数的90%,中级职数不得突破本单位现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数的80%。

(四)初级专业技术(技能)资格人员的聘用比例和条件由各单位制定和掌握。

第十五条 制订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方案。

(一)各单位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聘任条件及业绩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

(二)聘任工作开展前,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定岗、定编标准,按照省公司确定的各级别聘任比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聘任职数、任职资格条件、聘任范围和聘任程序,拟定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方案;

(三)员工根据自己取得的专业技术(技能)资格,填写应聘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格和业绩证明材料;

(四)按照细则和评价标准,由专业小组负责考核评分,由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聘任人员并形成拟聘方案后,提交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一周。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拟聘方案提交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政工类由党委书记负责)实施聘任,并签订聘约,并在一定形式的会议上向受聘人员颁发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书。

第五章管 理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技能)职务实行竞聘上岗,动态管理,每二年进行一次周期性聘任工作。

第十八条 对已聘任人员的考核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分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实行业绩登记制度。凡具备第十条规定注明业绩的人员,由本人提交业绩证明材料,经业绩相关的基层单位专业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报基层单位人力资源部进行业绩登记。

第二十条 被聘任人员享受省公司规定的人才津贴及其他相关待遇。人才津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经所在单位专业技术(技能)职

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予以解聘,并从解聘之日起两年内不予聘任:

(一)违法违纪受到司法部门追究、制裁的;

(二)在绩效考核中,考核成绩在C档及以下的;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的;

(四)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五)考核年度发生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扣安全生产分值20%及以上的;

(六)考核期内发生严重违章现象,影响公司形象的;

(七)经本单位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专业技术(技能)职务评聘分开后,被解聘或未聘人员不再享受省公司规定的人才津贴及与专业技术(技能)资格相关其他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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