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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监督

发布时间:2020-03-01 18:45: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我国政治运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又是人民行使监督权力的重要形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独特优势和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进一步加强对民主监督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是人民政协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推进人民政协工作的一个战略性课题。

一、正确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和作用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政治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这种监督的性质是由政协组织的性质决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政协章程都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政协民主监督的特点,即政协的民主监督是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的,常常与政治协商、讨论沟通联系在一起,有很大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力。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因此,政协的民主监督,靠的不是权力,不是强制性。靠的是真知灼见,靠的是以理服人,靠的是社会影响力。政协民主监督的

核心在于民主,政协的监督被界定为“民主”监督,这就鲜明地反映了政协监督的本质特征。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质,但是它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环节,有着独特的优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第一,切实开展政协民主监督能够促进党政机关改进工作,防止和消除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第二,能够向有关部门充分反映各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所关心的实际困难。第三,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高层次和有组织的监督,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第四,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相辅相成的作用。

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巨大的政治优势。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创立和实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创造,为人类政治文明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显示了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实行协商民主有利于实现最广大的政治参与,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吸收各种利益诉求,有利于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协商民主体现在政治协商中,主要是执政党就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等,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体现在参政议政中,主要是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积极发挥作用;体现在民主监督中,主要是民主党派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

方式进行监督;体现在合作共事中,主要是共产党与党外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政协以及各种社团组织、社会基层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中的合作共事。因此,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丰富和发展的结晶,是中国共产党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深刻认识和把握。这种民主形式,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关系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与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性质上说,二者都是民主监督,都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意见、作批评、提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都是非权力监督、高层次监督,二者和国家权力机构的监督以及其他监督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成我国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从二者的区别来看,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互相监督的一个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政党体制内,在团结合作的政党关系上,通过民主的方式对执政党以及各政党之间实行的一种政治监督。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不同于西方政党之间的对抗性和排他性,更不是“权力分割”和“权力制衡”,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和稳定多党合作格局,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维护改革、开放、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人民政协是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大舞台,离开政协,民主党派很难开展好民主监督。而民主党派又是政协的重要组成

部分,离开民主党派,政协也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既不能忽视二者的联系,又不能忽视各自的特点;既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完全分割,我们要正确把握这种辩证关系。

要高度重视和发挥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意见》指出: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各个环节中都要切实发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要重视和保障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的民主权利。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必须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条件保障,支持他们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能的各种活动,尊重和保障他们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他们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加调查和检查活动。要在组织构成上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作用提供保障。按照《意见》要求,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较大比例;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并做到有职、有权、有责。

三、积极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实践

当前,要积极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实践的发展。第一,要进一步深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研究工作。例如,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内涵、外延、特征、对象、范围、方式、力度、作用,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原则、法理基础,政协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联系与区别等问题;如何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等主体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等问题;如何通过调查、视察、考察、民主评议等形式实施民主监督;如何运用提案、建议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如何通过协商会、通报会、议政会、咨询会和听证会等形式扩大委员知情权,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等。第二,要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实践。例如,如何使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相结合;如何使委员个人监督与政协有组织的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如何结合,以及民主监督与其他方面的监督如何相结合等。第三,要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的形式。协商民主最大的特点在于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同谋共识。只有在民主、和谐、宽松、活跃的良好氛围中,协商民主才能充分发挥独特的优势和作用,真正成为反映民情、吸纳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途径。第四,要不断提高政协委员素质,进一步强化民主监督效果。从政协委员自身来说,民主监督的效果与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是否正确合理、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直接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民主监督的成效。因此,不断提高政协委员自身素质,提高履行职能的水平是每一位政协委员的一项长期任务。第五,要切实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将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方法和程序确定下来,进而推动民主监督工作走向规范化和程序化,可使政协委员行使监督的权利得到保障,使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待监督的态度和行为受到约束,有助于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增强民主监督工作的力度。因此,

我们要积极创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和方法,总结和积累经验,为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实践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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