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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

发布时间:2020-03-02 23:27: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

(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深入持久开展,规范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题等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为:

(一)校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部、科研处等四家主办单位联合成立“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实施办公室(简称“实施办公室”)。校团委主要负责协调与经费管理工作,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分别负责各类项目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科研处主要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制定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实施细则及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负责本学院项目的指导工作,为项目的开展提供包括人才、技术、法律、资金、设备和实验场地等综合资源支持。

第三条 申报条件为:

(一)项目申报人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项目必须在本省的行政区域内实施。项目可采取个人或团队形式申报,团队每组人数不超过5人。鼓励专业交叉融合。

(二)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期限一般为两年)。项目完成时间必须在项目申报人毕业离校前。

(三)申报项目必须包含实质性的科技成果,或者具有一定应用价值和商业潜力的创新创业创意。项目无知识产权归属纠纷。

(四)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数限于一项;作为主要参加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前2位)同期参与承担的“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

(五)承担在研项目已达上述限定数的,不得参加新的“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申报,也不得因申报新的项目而退出在研的项目。

第四条 申报对象为:

(一)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及其团队。旨在培育一批大学生

— 1 — 创新研究成果。

(二)大学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及其团队。旨在培育一批具有一定应用价值和商业潜力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申报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及其团队。旨在搭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指导、服务、交流平台,为研究生创业提供良好的场地环境、创业指导和培训等相关服务,培育和发现优质的科技经济项目和高素质的创新人才。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为:

(一)学生申报,学院初审。每个项目均应有指导老师,团队指导老师由1-3人组成,指导老师须有中级以上职称。

(二)学院科技创新领导小组通过公开答辩等形式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选拔,再向学校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分别推荐各类项目。

(三)经教务处和研究生部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学校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终审。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校团委报送至“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实施办公室(简称“省实施办公室”)。

第六条 项目立项与管理

(一)省实施办公室将当年度立项项目下达至学校后,由校团委负责公布。

(二)项目申报人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对研究项目负全责,组织协调项目组全体成员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研究的各项任务。

(三)学院应定期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中期或阶段性检查,对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存在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不定期向实施办公室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办公室将组织项目专家进行抽查。

第七条 项目结题与验收

(一)项目组在项目结束后,需及时向学校实施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成果报告、相关技术资料等辅助材料。项目完成时间一般应为结题年度的4月中旬,未到结题年度的项目递交年度进展报告。

(二)根据项目研究期限,校科研处组织评委会,对申请验收的项目参照项目申报书及验收申请报告,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等进行检查验收。对无正当理由,自

— 2 — 行中断的项目,学校实施办公室将取消该项目计划,追回已拨项目专项经费。对项目管理不力的学院,实施办公室将予以通报并酌情递减下年度该学院该项目的审批数量。

(三)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部分别撰写项目验收报告提交实施办公室,并由校团委汇总后上报至省实施办公室。

第八条 推广与奖励

(一)学院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在学年评奖评优中给予优先考虑;优秀项目经学院认定,可替代部分与专业教学相近的实验或实践课程学分;通过项目结题验收合格的本科生,担任主持人的可记创新学分2分(其他参与成员折半计算学分),也可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代替毕业论文(设计)。

(二)对省内结题验收抽查获得优秀的项目或项目取得重大成果或奖励的本科生立项项目负责人(限1人),担任主持人的可记创新学分3分(其他参与成员折半计算学分)。

(三)学校鼓励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团队的成员报考本校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考虑。

(四)项目成果取得成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其中研究生参加者可以作为研究生社会实践荣誉称号和社会实践类奖学金评比的重要依据。

(五)优秀的结题项目由校团委优先推荐参加浙江省及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

(六)校团委适时组织成果展或成果交流会。

(七)指导学生开展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的教师,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计算教学实绩分,发放奖励津贴。

第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

(一)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的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为5000元左右。学校给予项目1:1的配套经费支持(包括前期已提供的校级学生科研立项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科研经费。

(二)项目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省财政厅根据实施办公室资助项目立项情况,将项目预算下达到学校。校团委制作项目研究经费使用卡,经科研处、财务处确认后启用。项目立项后先拨付项目经费的50%,项目合格验收后再拨付项目剩余经费。项目经费由项目团队成员共同使用,经项目经费使用者、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字和项目负责人的指导教师审批签字后报销。其中,论文

— 3 — 版面费报销前需到校团委核实刊物级别(参照科研处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费使用范围为: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购置800元以上设备,报销时应作为固定资产在学校备案,离校时须将设备退还学校);论文发表版面费(本科生项目论文发表在二级以上刊物全额报销,其他刊物报销50%;研究生项目论文发表在中文非核心期刊的版面费不予报销);调研差旅费;参加学术会议费;打印费;其他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合理费用。

(四)项目申请人在学院要加强对大学生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实施办公室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中止项目资助。取消该团队负责人今后申请本计划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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