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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1 23:55: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江工商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评选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符合以下各条件的毕业生可以申报“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在校期间累计2次以上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其中,3+2或2+2学制学生1次以上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或者1次以上获由校团委认定的相当于省级以上共青团系统荣誉;

(三)在校期间素质评价基本分项总平均成绩列全班(年级)前25%。综合能力项总平均成绩列全班(年级)前30%;

(四)在校期间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最低要求学分课程)均及格(合格)以上;

(五)在校期间体育课总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体质测试成绩在合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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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校期间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资格(其中英语专业学生达到专业四级合格以上、艺术类专业学生达到三级合格以上);或托福考试成绩75分以上;或雅思考试成绩6分以上。

第四条在全国“挑战杯”竞赛中获得三等(铜奖)或省特等以上奖项者可直接申报校级优秀毕业生;凡考研上线,符合第三条第1项和第4项条件,经所在学院综合考察认定其在校表现良好者可直接申报校级优秀毕业生。(考研的同学等复试线出来后补报)

第五条在校期间受到党、团、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者不得申报校“优秀毕业生”。

第六条符合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并取得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者可申报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第七条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5%;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由浙江省教育厅下达。

第八条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每年3月前进行,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由浙江省教育厅下文启动。

第九条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初审,学院评审、公示后,报学生处复核,由学校审批。

第十条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学院向学生处推荐,学生处根据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先进个人荣誉次数和综合表现择优评审、公示,学校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被评为省、校级优秀毕业生者,分别由浙江省教育厅、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材料由学院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者就业时,由学校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参评资格,已获得“优秀毕业生”者学校收回其荣誉称号:

(一)优秀毕业生预评后,出现课程不及格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未通过而不能如期毕业的;

(二)学生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违法受到校纪律处分或受到治安、司法处理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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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优秀)
《浙江工商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优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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