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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7:35: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玉环县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标准条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时代特征和岗位要求;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在工人、农民、优秀人才中发展党员,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发展计划要向农村、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领域倾斜,向生产、工作一线倾斜,向中高级人才、青年和妇女倾斜。

第二章 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四条 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年满十八周岁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即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时,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被开除党籍、退党、劝退、除名的对象,五年内不得提出入党申请。 应聘、应招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合同工应向就业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国有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可向就业单位党组织或户籍地党组织提出申请,向就业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的,在本单位工龄应在两年以上。

非公企业就业人员向就业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的,要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若有固定工作单位或地点的,应向现工作单位或相关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不得向非户籍地村级党组织提出申请)。

短期(两年以内)借(聘)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应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外出时间连续两年以上且工作地点相对比较固定的可向现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

临时聘用的兼职业务员和推销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村委会成员等,原则上不能在非公企业和新社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和发展入党。

在非公企业担任中层以上干部,未生活在户籍地且未担任村委会(居委会)领导职务的,以上两类非公企业员工原则上要在非公企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和发展入党。

工作、生活在户籍所在地,但与外地单位、机构存在松散型经营、经销或雇佣等关系的人员,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入党。

第五条 递交入党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向户籍地或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态度,在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今后的决心和努力方向等。递交申请书的同时,还需提交个人自传。

入党申请书应由本人书写。因文化水平低、病重、残疾等原因,写申请书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由本人口述,请其他同志帮助代写,最后由申请人署名盖章或按手印。一般情况下,向同一党组织只需递交一份入党申请书,不需要重复递交。

第六条 与申请人谈话。党组织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要及时安排专人对其进行谈话。谈话人要肯定其行动,鼓励其自觉地向党组织靠拢,严肃认真地教育申请人端正入党动机,自觉接受和争取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一般安排支部书记或委员谈话。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工作或户籍关系调动后,原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入党申请书等材料转到新单位或户籍地党组织。若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转达的,入党申请人应重新向新单位递交入党申请书及自传。

临时党支部(党委)可以接收党外群众提交的入党申请书并对申请人进行培养教育,有责任及时将要求申请人的表现情况及有关材料,认真负责地向有关单位党组织介绍和传递,或向上级党委(党工委)反映。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和管理

第八条 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候选对象。在党小组讨论推荐的基础上,由党支部全体党员和全体党外代表(机关为全体党外干部职工,农村为村委会班子成员、全体村民代表、群团组织负责人,社区为居委班子成员、居民代表、群团组织负责人,经济合作社为管委会成员、全体社员代表,非公企业为本部门、本车间群众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投票结果按照党内外票数合计数从高到低依次排列,按照入党积极分子计划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候选对象。党内推荐票数未过半数的,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候选对象。上级党委(党工委)派员(一般为联系领导或驻村联企干部)列席民主推荐会,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九条 支委会研究。党支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下同),根据推荐情况和本人现实表现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会议的主要程序是:

1、介绍入党申请人的入党愿望及有关情况;

2、介绍民主推荐情况;

3、支部委员会讨论形成意见。

由团组织评选的已经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机关好青干、农村好青农和企业好青工,经团组织推荐后,可直接提交支委会(未设支委会的为党员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总数,应根据发展党员工作规划确定,按照新发展党员数量的三倍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保有数。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公示。经支部委员会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要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民主推荐情况和支委会研究情况。农村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公示期间,党委(党工委)和党支部对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未经调查核实的或核实确有问题的,不得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在支部大会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支持、指导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发展二十八岁以下共青团员应由团组织推荐,由被推荐团员所在团支部向同级党支部推荐。由团组织评选的已经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机关好青干、农村好青农和企业好青工经团组织推荐后,可直接提交支委会(未设支委会的为党员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吸收妇女入党,要注意听取妇女组织的意见。

第十二条 培养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及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一般从本支部中党性强、熟悉党的基本知识的党员中确定。

培养联系人的职责主要是:

1、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经常找其谈心,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

2、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3、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一次写实性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及社会表现等。考察可采取听取入党积极分子汇报、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

4、每次考察后,及时将考察结果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5、培养联系人经常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及时向党支部建议将其确定为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并形成汇报材料,每半年不少于一篇。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实行跟踪考察、动态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学习培训等有关材料。党支部及时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填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册》,并报上级党委(党工委)备案。

党委(党工委)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对于外单位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责成专人同其谈话,了解其情况,指定培养联系人,同本单位其他的入党积极分子一样,进行培养和教育,并及时做好登记工作。 第四章 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支委会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研究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听取党外群众意见可采取个别走访、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一般要求征求十名以上党内外群众意见。听取党内外意见要形成记录存入档案。

第十六条 团组织推优。由团组织评选的已经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机关好青干、农村好青农和企业好青工,经团县委推荐、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同意,条件成熟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集中培训。党委(党工委)根据《玉环县党员发展对象培训考核细则》规定,及时组织支部上报的党员发展对象接受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发展。

第十八条 政治审查。发展对象被吸收入党前,党组织必须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审人员由两名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应具备党性强、作风正派、是非观念明确、与被审查人员无亲缘关系等条件。

政审的主要内容:一是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二是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三是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前两项主要由党支部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后,对发展对象作出一个客观的评价。第三项主要是对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函调或外调,主要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养父母、成年养子女及长期与本人生活在一起、关系密切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一般情况下,函调能解决的,就不采用外调的方式。

玉环籍发展对象的政审工作,对其本人的调查,必须由政审人员亲自前往其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政审对象不在同一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可通过函调形式进行。村(居、社区)的发展对象,政审时需征求就业单位意见,并盖单位公章,有党组织的,要盖党组织公章。

非玉环籍发展对象的政审工作,可以通过函调形式进行。政审时,除户籍地村(居、社区)党支部要签署意见盖章外,还要征求上一级党委(党工委)和计生、公安等部门的意见,并加盖上一级党委(党工委)公章。函调政审应采用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邮寄,不得让发展对象本人或其亲友带交。

党总支和党支部作出的政审,要加盖上一级党委(党工委)公章,行政公章无效。

发展地来人或来函政审的,原籍所在地村(居、社区)党组织要围绕审查对象对党的认识、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等内容据实出具书面意见,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征求计生、公安等部门意见后审核签署发展党员的意见建议,并在政审表格上加盖党委(党工委)公章。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立体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审查结果。审查合格才能发展。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公示。对经支委会研究确定的发展对象,在提交支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前按照玉环县发展党员工作网络公示制度规定进行书面张榜公示和网络公示。书面张榜公示应在发展对象工作单位和户籍地同时进行。

公示期间,对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未经调查核实或核实确有问题的,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一条 党委(党工委)预审。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考察培养、“推优”材料、政审等相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党工委)预审。

第二十二条 报县委组织部审查。党委(党工委)预审后,应将非公有制企业主、年龄六十岁以上、村(非公企业)党组织成员近姻亲或其他曾经受过处分的发展对象材料上报县委组织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展。 第五章 接收预备党员

第二十三条 经上级党委(党工委)预审通过后,党支部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介绍人的主要职责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民主评议中不合格党员和限期改正党员或尚在暂缓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的家庭成员或亲属一般不宜担任本人的入党介绍人。一名党员不宜同时担任多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调离工作岗位而无法继续履行责任时,党组织应重新指定联系人。

第二十四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在专人指导下填写。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研究。

第二十五条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发展对象入党。会前党支部应提前通知全体党员和发展对象本人按时到会,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会议,缺席党员较多的,一般应改期召开。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有效票数内。

会议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支部书记因故短期内不能主持召开会议的,应推迟开会时间;支部书记离岗时间较长,影响发展党员工作正常进行时,经党委(党工委)同意,可由副书记或其他支委成员主持召开。

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1、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和要求,报告应到会党员人数和实际出席会议党员人数。

2、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有关问题。

3、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政治审查、立体审查、公示及上级党委(党工委)预审情况。

5、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6、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7、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时,应当场投票、计票、公布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

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发展对象不能参加会议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参加会议,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作了负责的书面报告的,可以召开支部大会。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可以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上级党委(党工委)派员(一般为联系领导或驻村联企干部)列席下属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支部大会决议内容包括:

1、支部大会讨论的时间;

2、支部大会对申请人的基本看法和评价;

3、支部大会讨论的结论性意见;

4、支部大会出席情况、表决的方式和表决的结果。

5、支部大会对被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提出希望和要求(此项内容也可以不写)。

《入党志愿书》填好后,连同其他入党材料,报上级党委(党工委)审批。如果发展对象经支部大会表决,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填写决议后,将其《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交上级党委(党工委)封存,并做好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上级党委(党工委)派员谈话。党委(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党委(党工委)组织员(或分管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委员)要与发展对象逐个进行谈话,了解其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和对党的认识,进一步考察其入党动机。谈话时,可以请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党总支)负责人或组织委员一起参加。

谈话人与发展对象谈话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向党支部(党总支)负责人(已参加谈话的除外)说明谈话的情况,并与其交换意见。

2、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的意见整理后填入《入党志愿书》。

3、向党委(党工委)汇报谈话的情况和对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

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意见必须明确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八条 党委(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党委(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县委组织部备案),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无故超过规定时限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党工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召开审批预备党员的党委(党工委)会,应由党委(党工委)书记主持,与会委员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进行表决时,全体委员一半以上认为发展对象具备党员条件且入党手续完备的,方可批准。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讨论和表决。

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委(党工委)会集中讨论决定,不得以碰头会、党政联席会、党委(党工委)成员传阅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更不能由党委(党工委)书记、副书记或具体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同志代表党委(党工委)审批党员。

党委(党工委)会集中讨论一般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工委)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应写清党委(党工委)成员总数、与会委员人数及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起止时间。党委(党工委)审批后要及时填发《接收中共预备党员通知书》,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并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党工委)审批没有通过的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不必装入本人人事档案,应连同其他入党材料一并由党委(党工委)封存。如再讨论其入党问题时,需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

会后,如实做好党委(党工委)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二十九条 超期审批的,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1、超过三个月少于六个月未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召开党员大会对申请人入党问题进行复议,并提出复议意见,附在“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栏后,然后再报上级党委(党工委)审批。在预备期确定上,若因本人有关问题未查清等原因所致,预备期应从支部大会复议之日起算;若因组织上的原因所致,且本人一直表现好,其预备期仍应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算。

2、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包括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在预备期确定上,其预备期应从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算。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宣布批复并编入党组织。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宣布党委(党工委)的批复,支部书记向上级党委(党工委)批准的预备党员介绍支部情况,提出要求,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组织新党员宣誓。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必要程序。宣誓会场要庄严,主席台悬挂党旗,有条件的还可悬挂会标。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党工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由党支部(党总支)组织入党宣誓仪式时,上级党组织一般应派人参加。党小组不能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具体程序是:

1、奏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人致主持词,宣布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及入党时间。

3、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应列队面向党旗,持立正姿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

4、领誓人(一般由党组织或组织部门负责人担任)站在宣誓的预备党员一侧,与宣誓人一样姿势,面向党旗。

5、宣誓开始后,由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的预备党员齐声跟读,声音要洪亮、激昂。

6、读完誓词后,领誓人说“宣誓人”,这时宣誓的预备党员依次各报自己的姓名。

7、新党员代表发言,向党组织表决心。

8、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入党宣誓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教育的很好形式,党组织可以适当吸收一些入党积分子参加。

第三十二条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要讨论一次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以书面形式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时间左右,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本人未及时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及时提醒。如经党组织教育后,仍不提交申请的,经支部大会讨论,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讨论审查并提出转正意见。党支部责成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组织党员对其在预备期的表现认真进行讨论,并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党支部根据本人的申请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前,应按照发展对象审查标准,将预备党员材料上报党委(党工委)进行立体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提交会议讨论。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按照玉环县发展党员工作网络公示制度(试行)》(玉组〔2009〕38号)规定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书面张榜公示和网络公示。书面张榜公示应该同时在发展对象工作单位和户籍地同时进行。公示期间,对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未经调查核实的或核实确有问题的,不得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依照以下规定:

1、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

2、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

4、经过延长期的教育考察,到延长期满时,具备党员条件的,转为正式党员。

5、已确定的延长预备期不能随意更改,即使预备党员在延长预备期间表现突出,也不能改变原来决定。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抵制和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2、利用职权谋求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好影响的;

3、隐瞒本人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严重政治历史问题,而不能划清界线的;

4、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违法乱纪、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

5、破坏或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

6、入党动机不端正,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

7、不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违反党的纪律,在党内挑拨是非,闹不团结的;

8、入党后犯有严重错误,拒绝检查和改正的;

9、入党前犯有严重错误,一直对党组织隐瞒的;

10、在入党手续上弄虚作假,经党组织查实的;

11、经延长预备期、期满后仍没有转变或不具备转正条件的;

12、反映出的问题严重,情况比较复杂,党组织长期审查不清,不能作出“给予信任”结论的;

13、本人自愿申请不转正的;

14、经有关部门审查不合格的党员;

15、其他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支部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党工委)审批。上级党委(党工委)派员(一般为联系领导或驻村联企干部)列席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并在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党委(党工委)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党委(党工委)审批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填入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入党志愿书》内。填写时,应当写清批准或未批准的理由,写清党委(党工委)会表决的情况。对超过审批期限的,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因党委(党工委)工作上的原因,拖延了审批时间,预备党员具备条件的,应按期转正。

2、超过三个月的,经支部大会复议,如果具备党员条件,党委(党工委)批准后,其预备期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视为按期转正。

3、因预备党员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审批的,要抓紧查清问题,再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一般问题的,支部可不再重新讨论;问题比较严重的和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由支部大会复议后再报党委(党工委)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按支部大会复议后形成决议的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批复。党委(党工委)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后,党委(党工委)书记要认真填写批复意见,并注明党龄起始时间或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应及时向党支部下达《中共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或《中共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通知书》。党支部对党委(党工委)审批的结果要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四十条 与转正党员谈话。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党工委)的审批结果后,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告知党委(党工委)审批结果和党龄起算时间,勉励其继续努力。

第四十一条 入党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或被取消预备党员后,应将其相关材料交党委(党工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不符合入档规定的材料,由所在党委(党工委)保存。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党工委)保存。 第七章 特殊情况下发展党员程序

第四十二条 追认党员程序。追认党员,是接收党员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给那些为革命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事迹突出,生前曾向党组织提出入党要求,一贯表现好,符合共产党员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有教育意义的人办理入党手续。追认共产党员须由所在单位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审查,经省一级党委批准。追认党员不需要预备期。

第四十三条 民主党派成员入党程序。民主党派一般成员入党手续和一般党外群众入党手续一样。

担任民主党派各级领导职务的,应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鼓励他们留在党外工作。如需要吸收个别民主党派领导入党时,应由同级党委(党工委)审议后,先征求上级党委(党工委)组织部门和统战部门的意见,然后按照党章规定办理入党手续,报上级党委(党工委)审批。

民主党派成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不要求他们退出原来的党派,他们可以继续参加原党派的活动和工作,但必须编入党的支部过组织生活。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 各党委(党工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中长期规划,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广泛参与、民主公开、票推票决、全程纪实、责任明确的发展党员工作体系,促进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自查和检查。自查和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级通报。要建立发展党员工作预警机制,重视解决少数村、企业、下属单位长期不发展党员、党组织后继乏人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严格按照条件推荐先进分子入党。对以家族、宗族势力干扰党员发展工作和故意阻挠先进分子入党的党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发展党员工作将与评选评优工作挂钩,长期未发展党员的行政村将按有关规定降低或取消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基本报酬。

第四十六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贯彻落实《玉环县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肃纪律,落实责任。

县委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考核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和有关成员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中共玉环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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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发展党员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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