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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4: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郑煤集团盛源煤业

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范施工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外来队伍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盛源矿施工的所有外来施工队伍。

第二章 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条 外来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否则不准施工。

第四条 外来施工队伍进入矿井时必须与矿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服从矿方监管。

第五条 外来施工队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

第六条 外来施工队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到位。

第七条 外来施工队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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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必须符合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规定,并具备与本队伍所从事的作业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 外来施工队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培训考试必须有记录,做到有据可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 外来施工队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三级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外来施工队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外来施工队伍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二条 外来施工队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三条 外来施工队伍的主管单位应每月对施工情况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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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周至少对外来施工队伍施工情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外来施工队伍按照“定措施、定标准、定人员、定时间、定资金”原则进行整改。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外来施工队伍必须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当前存在的安全问题,并认真记录。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外来施工队伍的施工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外来施工队伍必须接受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队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要立即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迟报、瞒报事故,同时外来施工队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积极配合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章 井工作业

第十九条 开工前必须经矿方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报告上报分公司,分公司组织有关部室进行验收,具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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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条件时下达开工通知单后方可开工,否则不准开工。

第二十条 外来施工队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外来施工队伍在施工期间,发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二条 外来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经会审后报监理、矿方审查,作业前必须组织工人认真学习贯彻、考试,并在记录上签字,严格按作业规程施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作业方式,要及时修改作业规程。

第二十三条 进行特殊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会审后报生产经营单位审查,并严格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外来施工队伍的使用设备材料严格把关,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设置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做到调校有记录,每年经郑州煤矿安全仪器检测检验中心检测一次。

第二十六条 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时,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实现自动倒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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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进行班试验;瓦斯电、风电闭锁每周试验一次,做到灵敏可靠、断电范围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 必须配齐瓦斯检查员,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浓度,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牌板,及时上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提升人员绞车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必须灵敏可靠,提升人员钢丝绳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试验,每天检查一次,认真填写检查记录,防坠器安装及试验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二十九条 矿井必须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外来施工队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按规定调校、检测的;

2、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时,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的;

3、双风机不能实现自动倒切的;

4、采掘工作面没有按规程规定实现瓦斯电、风电闭锁或不灵敏、断电范围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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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瓦斯检查员数量不足、检查次数不够或煤巷掘进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的。 第三十一条 外来施工队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10000元:

1、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

2、每周未组织安全大检查的;

3、迟报、瞒报事故,或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5、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经考试上岗作业的;

6、施工期间,发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没有立即停止施工,或未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

第三十二条 外来施工队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罚款:

1、未经矿方和分公司有关部室验收擅自开工的;

2、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的;

3、未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或单回路供电时,无备用电源进行井下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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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或数量不足的;

5、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未落实到位的;

6、提升人员绞车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不灵敏可靠,提升人员钢丝绳未按规定试验、检查的,防坠器安装及试验不符合要求的;

7、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或未报生产经营单位审查的;

8、进行特殊作业时,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报生产经营单位审查,或落实不到位的;

9、不服从监理的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或不接受上级的指令、不执行停产指令、不按规定积极整改安全隐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盛源煤矿。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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