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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授信项目现场调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0: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授信项目现场调查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授信决策机制运行质量,明确授信项目现场调查范围、程序及调查内容,根据《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授信集中审批实施方案》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授信项目现场调查(下称“现场调查”),系指尽责审查人员在对授信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对项目重大风险点、可疑事项、资产核实等所进行的现场调查活动,目的是为尽责审查提供第一手现场调查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现场调查人员,系指获得我行尽责审查岗位任职资格,且已被聘任于尽责审查岗位的风险经理或助理风险经理(下称“现场调查人员”)。

第四条 现场调查人员应独立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并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调查意见。

第二章 现场调查范围、分工和工作程序

1 第五条 下列授信项目纳入现场调查范围:

(一)济南分行及各市分行发起授信项目中,属总行、省行问责审批人审批权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信项目:

1、新准入客户的授信项目。

2、含有新建项目贷款(含技改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授信项目。

3、申请核定授信总量金额达到或超过2亿元存量客户的授信项目。

4、申请新增授信额达到或超过上期核定授信总量金额30%的授信项目。

5、上期授信总量批复执行期间,出现贷款分类降级、未按批复规定落实授信条件、发生重大事件报告所列情形的授信项目。

6、上期非总行、省行审批的授信项目。

7、省行风险管理部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其他项目。

(二)省行本部及省行直属机构发起的授信项目,由省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 现场调查的业务分工

(一)济南分行及各市分行现场调查人员,负责本机构发起业务的现场调查。

(二)省行风险管理部现场调查人员,负责省行本部及直属机构发起业务的现场调查。

(三)省行风险管理部也可根据需要,指派辖内各级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对非本机构发起的授信项目进行现场调查。

第七条 现场调查的工作程序

(一)济南分行及各市分行发起业务,由所在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自行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省行本部及省行直属机构发起业务,由省行风险部确定是否进行现场调查。

(二)对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授信项目,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省行尽责团队主管)指定1-2名现场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三)现场调查人员接受任务后,对业务发起部门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分析,根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查内容,结合授信项目实际,制定现场调查工作计划,主要包括:

1、确定现场调查的内容;

2、拟定对客户进行访谈的提纲;

3、提出察看生产经营现场的计划;

4、提出向行内外机构进行相关信息查询的计划;

5、在与业务发起部门协调一致后,确定现场调查的时间和进度。

(四)现场调查人员在完成现场调查后,按本办法第四章要求撰写现场调查报告,连同授信申报材料一并报省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尽责审查。

第八条 在确保现场调查人员充分履行其职责,并确保独立性的前提下,业务发起部门可申请风险管理部门在业务发起阶段提前介入进行现场调查。

第三章 现场调查的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现场调查的内容包括规定调查内容和选择调查内容两部分。规定调查内容是指通过规定方式对规定内容进行的现场调查;选择调查内

3 容由现场调查人员根据授信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条 不含新建项目贷款(含技改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授信项目的规定调查内容、调查方式及调查要求:

(一)对客户是否具备借款人资格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访谈、察看客户相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原件)、查询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等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应明确判定客户是否具备借款人资格。

(二)对客户真实借款意图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访谈,了解其经营发展略、产供销情况、资金需求形势、借款用途,以及察看相关生产经营现场的形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结合对其财务及其他资料的分析,对客户真实借款意图作出判断,对授信项目金额设定、授信品种设定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三)对客户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生产人员访谈,察看其主要生产经营现场的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结合对其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的分析,判断其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

(四)对客户存货情况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访谈,察看主要存货现场,察看客户存货信息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及附注、存货明细帐、仓库进出明细帐等),以及其他必要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结合对其财务及其他资料的分析,对存货数量和结构是否合理、存货周转水平是否正常、存货价值是否存在虚高、存货潜在损失所产生的影响等做出判断和评价;同时,通过现场了解客户主要原材料供应方式和结算方式,判断客户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以及制约原材料供应的重要因素,如有必要

4 可延伸至主要原料供应商进行现场调查。

(五)对客户主要产品销售对象及应收帐款情况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访谈,察看客户销售资料、应收帐款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如对主要应收帐客户走访或询查)进行。通过该项调查结合对其财务及其他资料的分析,应对客户产品销售对象的分布、销售对象的结构变化、对主要销售对象的依赖度、议价能力、制约客户产品销售的主要因素作出分析和评价;应对应收帐款分布、与销售对象的业务往来及结算是否正常、应收帐款帐龄变化,以及呆坏帐对客户的影响等进行分析和评价;应对应收帐款集中度较高的销售对象(原则上为应收帐款前五家)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和评价,如有必要可延伸至销售对象进行现场调查。

(六)对客户主要销售收入和利润贡献者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分(子)公司负责人和关键人员访谈,察看相关分(子)公司生产经营现场的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结合对财务等资料的分析,对其主要销售收入和利润贡献者的经营是否正常(要求参见本条第三款)、存货情况(要求参见本条第四款)、销售对象及应收帐款情况(要求参见本条第五款)等作出分析和评价。

(七)对抵(质)押物状况的调查。采取现场察看抵(质)押物和走访政府权属管理部门的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结合对抵(质)押物相关资料的分析,应对抵(质)押物实际状况、权属状况、合理价值状、变现难易程度、是否设定他项权利等作出分析和评价。

(八)对担保人真实担保意愿的调查。采取现场了解担保人担保意愿的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应对担保人真实担保意愿作出判断。

(九)对上期授信总量批复的执行情况(不含新准入客户)的调查。采取向授信执行部门、国际结算部门、营业部门等调阅相关档案或了解有关情况的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对上期授信总量批复条件(包括先决条件、约束性条件和争取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评价,对上期授信总量中批复授信方案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含有新建项目贷款(含技改贷款)授信项目的规定调查内容,除包括本办法第十条内容外,还应对以下规定内容通过规定方式进行调查:

(一)对合规性批文真实性、有效性的调查。采取现场核查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核准或备案、环保、土地、规划、开工等批文)或向有关部门查证的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应使上报授信申报材料中合规性批文的真实性、有效性得到保障。

(二)对项目资金筹集情况和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进行访谈、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到项目现场实地察看落实有关情况,以及查询客户在我行资金帐户往来等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能够真实反映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和资本金实际到位情况,分析到位的方式及与投资计划是否一致,真实反映客户是否遵守关于资本金的有关规定,客观反映项目其他资金来源(除我行贷款以外的资金来源)的可靠性。

(三)对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进行访谈、到项目现场实地察看并逐项落实有关情况的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真实反映各项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和实施进度。

(四)对项目建设实施进度情况的调查。通过对客户主要负责人进行访谈、到项目现场实地察看并逐项落实的方式进行或项目监理公司查询、工程进度明细帐。通过该项调查,真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和实施进度。

(五)对项目技术水平及工艺流程的调查。通过查询行业、产品市场资料和技术、工艺来源,反映项目设备先进性和工艺可行性,其产品生产的可行性。

第十二条 含有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授信项目的规定调查内容,除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

三、四款内容外(其中第二款涉及资本金的调查内容相应改为对自有资金的调查),还应对以下规定内容通过规定方式进行调查:

(一)对“四证”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调查。采取现场核查“四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施工许可证)或向有关部门查证的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应使上报授信申报材料中“四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得到保障。特别是自有资金投入的方式、金额,以直接投入申请项目为分析对象,以分析所有者权益为辅。

(二)对“四证”所载内容与现场情况一致性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进行访谈、到项目现场实地察看并逐项落实有关情况的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应使“四证”所载内容与项目现场情况的一致性得到确认。

(三)对楼盘(预)销进度及资金回笼情况的调查。采取对客户主要负责人进行访谈、要求客户提供销售进度资料、实地察看销售进度、查询

7 客户银行帐户售房款回笼情况以及其他必要方式进行。通过该项调查,真实反映楼盘销售进度和资金回笼情况。

第十三条 如果是新准入客户必须调查股东构成和背景、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包括从事业务、社会背景、市场反响、对授信项目的影响力等。

第十四条 除上述内容外,如果授信项目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金额较大,应调查分析其潜在风险、资产质量及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选择调查内容的确定,由现场调查人员在阅读、分析授信项目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结合授信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但要保证涉及项目重大风险点、可疑事项等。可关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点,进而选择确定调查内容:

(一)法人治理风险。关注客户股东构成及变化、法人治理架构、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以及法人治理机制的实际运转情况和运转效果等。

(二)公司发展战略风险。关注客户发展战略,与目前主业的关联度,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吻合度等。

(三)管理者风险。关注管理者(包括主要控制人、主要高管人员)的人品、诚信度、授信动机、赢利能力以及道德水准等。有无违反社会道德、在同业和地方上的反映、个人诚信,包括个人和企业在金融机构及其他途径的借款履约记录、从业经历和记录。整体管理团队的管理能力、驾驭企业、市场的能力。

(四)合规性风险。关注客户及授信项目是否存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或不符合我行授信政策的情况,特别在行政审批、环保、土地方

8 面。

(五)产品风险。关注客户产品定位、市场份额、分散度与集中度、品牌知名度、产品研发等情况。特别是产品生命周期、产品的市场销售纬度。

(六)客户生产过程的风险。关注设备状况、技术状况、人员素质状况等。

(七)行业风险。关注客户所属行业及特征、所在行业竞争力及客户在行业中的地位、所属行业发展阶段、所属行业经济周期及产品可替代性等。

(八)投资风险。关注客户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长期投资的变化情况,有无短期投资及投资品种。

(九)财务风险。关注客户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整体情况,资金运用的合理性,负债来源渠道情况及变化趋势,债务承受能力的变化;重大非经营资金占用情况变化;财务指标的其他变化等。特别是现金流的分析、成本与毛利润、毛利润与贷款利率、销售收入与总资产、销售收入与应收帐款、管理成本变化的比较。

(十)融资结构风险。分析客户主要融资渠道、国有股份制银行与地方股份制银行的融资比例,授信条件。

(十一)客户交纳税收、国家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包括对职工的相关保障费用等情况。

(十二)宏观经济环境风险。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际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法律变化和影响。

(十三)其他情况。其中客户发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所列情形要做重点关注。

第十六条 对选择调查内容的调查方式,除采用对客户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生产人员和其他关键人员访谈、现场察看有关情况外,还可采取登录相关网站和我行信息系统,包括相关部门(如授信执行部、公司业务部、营业部、国际结算部、金融机构部、个人金融部、稽核部、监察部等)、查阅客户公开信息、征信资料、相关行业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查证、咨询有关情况,以及向上级行或兄弟行查询客户在异地关联企业情况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现场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现场调查人员应在现场调查基础上书面形成现场调查报告。现场调查报告只记录现场调查的情况,不重复授信发起部门已有情况的描述。现场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调查工作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1、调查内容的确定过程及确定理由;

2、现场调查的时间安排以及所采用的具体调查方式;

3、现场调查期间看到的实际情况;

4、对现场调查内容逐项作出调查结论。

(二)上期授信总量批复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上期授信总量批复的执行情况(包括先决条件、限制条件和争取

10 条件);

2、对上期授信方案使用效果的总体评价。

(三)现场调查结论。主要包括:

1、在现场调查基础上,对影响授信风险的重大问题进行风险提示;

2、对该授信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第十八条 现场调查报告作为尽责审查人员、专职评委、问责审批人进行尽责审查、授信项目评审和问责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现场调查报告由现场调查人员独立作出,不接受所在机构的审查或审核,但济南及各市分行相关负责人可作为决策是否发起业务的参考。

第五章 现场调查工作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辖内各级机构应创造良好的现场调查工作环境,并为现场调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现场调查人员应按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不得违反程序或减省程序操作。

第二十二条 授信发起部门相关人员应全力配合现场调查工作,并全程随同现场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活动,协助取得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现场调查人员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如发现业务发起部门提报材料反映情况有明显遗漏或与事实明显不符,有权要求业务发起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11 第二十四条 尽责审查人员在使用现场调查报告过程中,如发现现场调查有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明显不符,有权要求其补充或重新调查。

第二十五条 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尽责审查人员可以不采纳现场调查报告所提建议,但不得要求现场调查人员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集团客户的现场调查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向所在机构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申请延长。对单一客户的现场调查工作,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报告,原则上在现场调查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现场调查人员不得单独接见客户,不得接受客户、业务发起部门以及其他利益方的吃请、礼品馈赠和任何形式的消费,并遵守风险管理条线人员廉洁自律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现场调查人员的问责

第二十八条 现场调查人员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切实履行现场调查工作的职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对本办法规定的现场调查要求不作为的,省行将对其实施问责,按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调查失实或利用不恰当分析,误导尽责审查人员、专职评委或问责审批人的,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对相关尽责审查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省行建立现场调查工作违规举报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省行监察部和风险管理部进行举报,

12 经查证属实,省行将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所辖各分支机构和省行各部门。

第三十二条 济南分行及各市分行审批权限内的授信项目或其他授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要求实施现场调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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