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
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1、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居民代表会议,会议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事先向社区党支部报告,并一起研究确定会议议程和讨论事项。
2、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方可进行。
3、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形成决议时,须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由专人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4、对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居民或居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凡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决定的,均为无效,居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担。
6、有社区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联名,就社区内有关事宜提议召集居民代表会议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时,居民委员会必须召集居民代表会议。
《民主决策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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