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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石化_审计监察管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1:59: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石化集团扬子石化

审计监察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石化集团2010【0936】文件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审计监察职能,加强对公司及各下属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查漏补缺,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作为审计监察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 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公司利益至上的原则:任何损坏公司利益的,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审计监察工作应立即停止;对任何损坏公司利益的,缎带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行为作彻底全面的审计监察。

2、两权分离的原则:审计监察权与处理权分离。

3、真实再现的原则:认真细致全面的审计监察工作使真实情况再现,以便公正的处理。

4、客观实际的原则:任何审计监察之后的处理要考虑到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不能臆断主观脱离实际。

5、承担责任的原则:对审计监察的结果审计监察人员要勇于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审计监察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

1、具有正直、真实、无私、无畏、认真、细致、果断的思想品质。

2、有较强的洞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财会审计、路桥施工等较强的专业知识。

第四条

审计监察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a、依法审计

b、廉洁奉公 c、忠于职守 d、客观公正 e、保守秘密。 第五条

审计监察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董事会决议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阻止或拒绝,违者将严肃处理。

二、审计监察机构与职权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监察室,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受董事长领导代表董事会监审公司运行活动的整体运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室设立举报箱,收集审计监察的相关线索和信息,举报箱由审计监察室主任负责管理和定期收取。所有举报信件均应登记并作为档案资料进行保存。遇有重大举报线索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董事长可以委托公司内外的相关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受委托的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第九条

审计监察室的主要职权:

1、有权调审或现场审查公司各下属部门的实物、财务、经营计划、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预算、决算及分配方案等,查询有关的文件资料;

2、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

3、有权参加审计监察室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各种会议;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浪费行为经董事长批准可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但紧急情况可以先作决定后向董事长汇报,对制止不听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因审计监察室决断不当或错误的行为和后果,审计监察室和公司负责。

5、对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严重失职的责任人员,有权提出处理建议。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提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董事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账册和冻结资金和调离主办人等临时性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向公司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同时聘请公司之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专家或顾问,作为公司的外部审计监察人员,负责对全公司进行审计监察。外部审计监察单位和人员的选聘工作由董事长负责,原则上不聘请本市范围内的和当事人有关联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外部审计监察单位人员应定期更换。

第十一条 外部审计监察工作应长期、持续、稳定的进行。原则上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重大告诉审计和项目经理部的工作终审。具体的审计监察重点和范围由董事长确定。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室应与办公室一起负责外部审计监察工作的事务性的日常工作和往来与招待,向外部审计监察人员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数据。

第十三条 外部审计监察工作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由审计监察室负责接收、保管与归档。

三、审计监察工作的任务与范围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工作的任务: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和公司方针、计划、规章制度在公司内达到完整的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工作的范围:

1、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遵守情况;

2、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3公司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

4、固定资产购置、报废的合理性;

5、离任或改任的部门经理级(含)以上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情况;

6、公司各下属部门的资金、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完整安全性;

7、公司各下属部门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编制、执行以及经济效益情况;

8、公司各下属部门的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9、公司机械设备及物资采购的采购价格事宜;

10、公司各下属部门各项检查的执行情况及真实性;

11、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12、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事项;

13、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经济效益情况;

14、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对公司的下列项目审计监察室必须会签:

1、董事长要求督办的事项;

2、工程内外承包、转(分)包等重大经济活动;

3、单项工程结束后的考核;

4、部门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的离任(改任)审计。

四、审计监察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编制年度审计监察工作计划:审计监察室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规划方案、董事长要求、上年度经营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在确定审计监察重点,编制“XX公司年度审计监察工作计划”,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

确定分项工作中的审计监察对象和制定分项工作审计监察计划:审计监察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监察工作计划和分项工作的各个重点,确定对象并制定其审计监察工作计划。审计监察工作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计划目的、计划目标、审计监察的方式和方法及实施方案。审计监察计划报董事长批准,并签发审计监察令。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人员的组成:审计监察室主任负责制定审计监察工作方案,根据方案和工作具体情况组成审计监察组,并督促其按计划方案实施审计监察。 第二十条

对被审计监察单位实施审计监察:在审计监察过程中,审计监察人员要依据审计工作方案,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各种旁证资料要齐全,做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提出审计监察报告:审计监察组在审计结束后,应对审计监察工作底稿分析、整理,就被审计监察单位存在的问题予以指正,并及时写出专题审计监察报告。审计报监察告总的要求是:事实清楚、数据确实、依法有据、建议恰当。审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的目的、依据、内容和范围、审计监察的步骤和方式、被审计监察单位的概况、审计监察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发现的问题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作出审计监察处理决定:审计监察报告须经审计监察室主任审核后,报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根据审计报告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做出审计监察结论和处理决定,交由总裁办公室按工作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复审:被审计监察单位对审计监察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监察结论之日起10天内向董事长提出复审申请。董事长接到复审申请后7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有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复审期间原审计监察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监察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察决定的执行:审计监察室负责在一定时期内监察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监察决定情况,并向董事长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监察室办理的每一审计监察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人员在工作中应力求态度端正、方法得当、讲求效率,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领导,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偏私。

五、审计监察工作主要类别与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

财务审计:财务审计主要有:有价证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费用支出及工程成本、各种会计凭证、账簿、辅助记录、报表及文字说明等。

(一)有价证券审查时,应与有关账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1、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2、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账簿记载相符。

3、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账册相符。

4、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账册相符。

(二)审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账册与库存查核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审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检查库存现金要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现金日记账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日现金日记账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日记账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查点。

2、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账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支票有无办理注销并附于记账凭证后面。

3、银行对账单及未达账项调节表是否与银行存款明细账相符。

4、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库外现象,应立即查明原因。

5、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6、库存的有价证券及印章,应同时检查,并须核对有关账表、凭证单据。

7、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账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8、保险柜钥匙、密码的掌握是否安全妥当,保险柜放置位置是否适当。

9、检查零用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符合规定。所存现款与未转账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零用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

(四)审查存货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存货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账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

2、存货的保管是否妥善。

3、存货的质量、规格是否与采购记录相符。

4、入出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或签字始行核发。

5、已领物品未转账者与库存物品报表是否与账面存量相符。

5、有无损坏待废物品,账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账簿记载相符。

(五)核查各项固定资产所附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

2、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

3、核对财务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账的财物。

4、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

5、审计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可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账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相互核对。

(六) 审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准许核销,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支出,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

2、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

3、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

(七)记账凭证的审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每一笔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2、会计科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清楚,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3、转账是否合理,借贷关系是否平衡,钩稽关系是否相符。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4、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真实及手续是否完备。原始凭证张数与记账凭证所附附件张数是否一致。

5、记账凭证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6、会计凭证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

7、会计档案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八)账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账簿的记载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应复核项目是否复核。

2、现金及银行存款收付日记账收付的金额及余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及余额相符。

3、各科目明细分类账是否与各该科目的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应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4、各种账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递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漏的空格空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账员及主管会计人员在空格空页“×”处盖章证明。

5、各种账簿启用、移交手续是否完备,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6、各种账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7、活页账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账簿有无缺号。

8、旧账簿内未用空白账页是否抽出,订本式账簿未用空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

9、各种账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账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九)报表审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2、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账簿上的记载相符。

3、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4、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5、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当。

第二十八条

人事监察及其他事项审计

(一)对人事工作进行监察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员工考勤情况;

2、员工绩效考核中是否有显失公允和考核者打击报复被考核者的现象;

3、各部门、单位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

4、各部门、单位管理状况的评价;

5、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办事颓废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

6、员工工作期间其行为、仪表、态度、谈吐是否违反公司的规定。 对于管理人员提升和晋职,审计监察室应提交对其原岗位任期内的审计监察评估意见。

(二)对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察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机械设备及物资采购有无询价记录;

2、进行比价,判定询价结果是否真实;

3、是否按询价结果及批准意见实施采购;

4、实际支付的货款和运杂费是否同询价报告的批示相一致;

5、实际入库的设备及物资的质量和数量同采购的票据是否一致;

6、对于项目经理部C类物资的采购是否进行限价,限价标准的制定是否合理、科学;

7、项目经理部C类物资的采购价格是否真实并且在限价之内;

8、对于所有采购物资和机械设备的单价,审计监察室均应进行必要的随机抽查式的复查和复议。

(三)对物资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察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类物资的使用状态和完好性;

2、物资的保管方法是否合理、科学;

3、物资的账、卡、物是否一致;

4、物资的出入库手续是否完整、完全;

5、各类物资的分布状态是否明晰。

(四)对机械设备管理及人员管理进行审计监察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类机械设备的账、卡、物是否一致;

2、各类机械设备的大修、中修、检修及日常保养是否及时、到位,记录是否完整、完全;

3、各类机械设备台班费的制定是否合理;

4、各类机械设备的油耗标准制定是否合理,实际油耗是否超标;

5、各项目经理部同机械管理部的台班记录是否一致。

6、各项目经理部的机械操作人员与项目经理部的实际配合状况。 5.2.6 对合同进行审核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5.2.6.1 合同条款有无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是否有效; 5.2.6.2 合同内容有无违反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5.2.6.3 合同内容有无漏洞、有无欺诈之处; 5.2.6.4 标的、期限、质量要求是否明确,无歧义; 5.2.6.5 标的价格是否合理; 5.2.6.6 双方责、权是否明晰、对等; 5.2.6.7 违约责任及索赔要求是否具实现性。

5.2.7 对管理人员[部门经理级(含)以上]进行离任审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5.2.7.1 该部门或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资金变动情况的真实准确性。 5.2.7.2 离任人在卸任时与公司内外的经济责任、业务关系是否已经交接清楚。

5.2.7.3 离任人事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 6 奖惩规定

6.1.1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监察人员和对敢于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依据有关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奖励。具体标准和程序参见《员工奖惩制度》。对于有特殊贡献者由董事会给予特别奖励。 6.1.2 对阻挠、破坏审计监察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监察人员的、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以及诬告、陷害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与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6.1.3 审计监察人员泄露秘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打击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公司从严从重给予必要的行政与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7 附则

7.1.1 本制度由审计监察室负责制订、解释并执行。

7.1.2 本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7.1.3 本制度颁布实施后,原有的类似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编制人

王玉玺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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