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告知书
亲爱的孕产妇及家属:
由浙江省卫生厅与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文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浙卫发〔2012〕96号文件)已于2012年6月2日起执行。现就《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中的规定和要求告知如下,请务必仔细阅读: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请如实填写
《浙江省申领登记表》。
二、请事先商定婴儿姓名。《出生医学证明》中的婴儿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公序
良俗。按户口登记规定,婴儿可随父姓或随母姓。
三、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或父亲携带医院出具的《浙江省申领登
记表》、婴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尽早到《出生医学证明》办证处办理。
四、如在婴儿出生30日后至1年内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上述要求外,还应提
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父母双方户口本。
五、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的,除上述要求外,还需提供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六、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核对信息,如发现有错,及时向签证机构申请换发。
五、《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信息不能更改(包括婴儿姓名)。《出生医学证明》严禁
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30日内,由婴儿监护人持
《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证中心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七、《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请勿自行拆切,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出生医学证明》是
证明婴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材料,请妥善保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地址:兰溪市妇幼保健院
联系电话:0579-8890555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固定节假日休息) 孕产妇或家属签名:告知者签名:告知日期年月日 告知单位:
《金华市 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告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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