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劳动关系处理的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明确员工的劳动行为,减少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资纠纷,强化员工行为的约束力和对员工的激励管理,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规定和公司《劳动人事工作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员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一)正式员工
1、在册在岗人员
1.1结合公司的考评机制和员工分类管理制度,对在工作中表现较差、或不适应本岗位工作要求、或不适宜继续使用,符合退出机制条件的分别情况:
一是给予调整岗位,同时借劳动合同到期之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改签“灵活就业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书)”,即临时用工合同。
二是对给予培训或调整岗位之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劝其主动辞职,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2对个别一贯表现较差,没有教育、培养和引导希望,或不能再继续使用、长期在公司呆下去会存在后遗症的,一是对劳动合同期限已满的,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二是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劝其主动辞职,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按在本公司工作时间,每满一年给予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
2、在册不在岗人员(请长期事假、病假人员;与公司未办理任何手续的人员等)
2.1对本人要求上班且公司能给予安排工作岗位的,经公司批准给予安排岗位。
2.2对本人不要求上班或公司不能给予提供工作岗位的,公司可同其本人签订协议,即“两不找人员”:暂时与公司中止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费均由本人承担,自谋出路,个人在社会上或其它地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一切意外事故、医疗费等均由个人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二)临时员工(包括在岗和不在岗)
1、统一由生产系统及涉及使用临时员工的部门和车间,根据生产任务实际,以最经济、最低限度的定员和使用人数,由生产设备部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出用工计划和编制,报公司核准。
2、对在岗人员和不在岗人员统一进行各方面综合素质测评,分类排队。首先,对女年龄在45岁以上,男年龄在50岁以上员工(门卫及具有工作需求的可放宽),原则上给予解除合同;其次,按工作表现、技术能力、社会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精简名单,借合同到期之机或完成工作任务之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3、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5、未经与公司协商或同意(以书面文字为准),私自报考中等以上院校、公务员和其他单位,影响本职工作;或者被有关部门和单位(录)聘用,以及调入(含借调)其他部门和单位的。
6、本人未与部门、车间和公司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厂,视为自行离职和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
7、经公司同意员工要求辞职或因个人原因而自动离职的。
8、员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8、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有关部门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9、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10、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其他规定及要求
1、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问题,要从一切工作都要服务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维护公司稳定的大局出发,必须要在思想上引起各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车间的高度重视,必须要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在手上。
2、各部门、车间要对照本规定,对本部门、车间在册人员(包括未在岗和原已上交公司的人员)进行周密、细致地分类排队,统一进行一次摸查,不能再将人员和矛盾上交公司。今后,凡对符合本规定中劳动关系处理条件的,各部门、车间要及时果断地 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公司核准。
3、生产系统要及时与营销中心沟通,尽可能地提前一个月作出生产计划安排,特别是对季节性生产更应做到合理、细致地安排。提前一个月将不能安排上班的人员做出计划,合理给予调整或倒班安排,或进行技能培训学习。
4、公司今后所有新进人员,均须办理保证(担保)手续,并经审核后方可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和保证人责任均以保证书规定为依据。
5、新员工需觅得保证人至少一人,保证人以在被保证人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
6、公司一律不再实行请长假制度(系指15天以上,除员工系部门、车间骨干且确因家庭发生特殊情况的以外,但必须要按照公司请假审批程序且最后经总经理批准)。有事要求长期离开工作岗位的,本人应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车间申请辞职,经公司批准后,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因病需长期治疗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公司批准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医疗期满,本人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和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7、对原请休长假期已满或长期离岗本人要求上班工作的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安排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安排其本人上班工作,否则拒绝发给工资并追究相关人员私自用工的责任,一次扣责任人20—50分。
8、员工要求辞职和因外出上学、入伍、调离工作(含借调)、退休、擅自离职、离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的,在离岗、离开公司前与公司的有关一切手续,均按有关规定办理、结清。逾期不结清的,公司不给予办理转移手续。员工调离本公司,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司法部门处理解决。
9、对岗位精简人员、富余人员,除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库以外,各部门、车间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亦应建立各自的人力资源信息库,一旦公司生产任务急需可灵活使用。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某公司
二0一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