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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5: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严格劳动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部门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

第二章 人员出勤

第三条 公司实行定时工作制。每周为五个工作日,周六周日休息。每日工作时间为八个小时,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中午休息1小时(含就餐时间)。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性质调整,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外地上下班时间可依当地工作习惯调整,需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四条 打卡

(一) 公司实行打卡考勤制。

(二) 员工每日上下班时,应亲自至打卡地点依规定打卡。一般情况下,需要每天2次打卡。

(三) 打上班卡应于规定时间前三十分钟以内打卡。

(四) 托人代打卡及代人打卡者,经查明属实,均记大过一次。如委托人属迟到、早退、旷工等缺勤情况的,还应按相关条款另行扣款。

第五条 忘打卡

(一) 员工于规定时间上(下)班忘打卡者(包括值班),不得重打卡,应填写考勤说明条,呈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后,送交考勤员(前台)备案。

(二) 经查忘打卡的考勤说明条如有不实,除当日以旷工论外,忘打卡当事人记大过一次,其核准签字部门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酌予连带处分。

(三) 忘打卡事后两日内(含)未及时呈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的,考勤员将以本日未出勤论。一月内有两次忘打卡未签字核准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次。以后每增加一次即以记过处分一次。

第六条 迟到

(一) 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三十分钟内(含三十分钟)到岗的,为迟到。

(二) 公司每月允许3次15分钟内(含15分钟)的迟到。

(三) 3次以上15分钟内(含15分钟)迟到或15分钟以上30分钟内迟到,按每次扣款10元计。

第七条 早退

(一) 非公务原因且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含)离岗的,为早退。

(二)每早退1次扣款20元。

第八条 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旷工:

(一) 未经批准,不上班的;

(二) 未经批准,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后到岗的;

(三) 非公务原因且未经批准在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前离岗的;

(四) 上班或下班未打卡,规定时间内又未向考勤员(前台)提交考勤说明条的。

(五) 一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三天以内(不含)的,月工资扣除额=基本工资÷当月计薪日×200%×旷工天数。

(六) 一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三天以上(含)的,停发该月工资,并予以除名。

(七)旷工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由公司安排的值班时间,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值班补贴。 第十条 公出

(一) 员工因公务需要,于上班中离开公司者,应先至考勤员(前台)处登记后方可外出;

(二) 因公务需要,上(下)班时不能至公司打卡者,应于事后两日内(含)向考勤员(前台)提交经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的考勤说明条。

第十一条 出差

(一) 员工出差前,应协助考勤员(前台)登记预计出差时间和出差地点,并在出差回来的第一时间里与考勤员进行确认。

(二) 遇有特殊情况,员工无法至考勤员处登记的,可先行电话通知考勤员,并在出差回来的第一时间里与考勤员进行确认。

第三章 休假及请假、给假规定

第十二条 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为法定带薪假日。其中元旦、劳动节、国庆节的休假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春节的休假时间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通知。

第十三条 假期种类: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探亲假、年休假等。 第十四条 休假程序

(一) 员工休假须办理相关休假手续且得到相关领导的批准后,方可离岗。

(二) 一般员工:休假3天以内(含),由其部门负责人核准;3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核实后,总经理审批。

(三) 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休假均需经过总经理的审批。

(四) 除法定假、工伤假及特别注明外,事假、病假、丧假均应提前至少一天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不能请假的,可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本人直属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能以休假论,并于事后两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婚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应提前至少一月办理申请手续。

(五) 休假、销假及相关证明文件应于假期结束后两日内交考勤员(前台)备案。 第十五条 员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可申请事假。

(一) 公司实行事假无薪制。

(二) 当月有出勤记录的,月工资扣除额=基本工资÷当月计薪日×事假天数;

(三) 当月无出勤记录的,不予计发当月工资。

(四) 事假的最小计算单位为1个小时。请小时事假时按下面公式计算:事假每小时工资扣除额=基本工资÷当月计薪日÷8小时×事假小时数

(五) 员工申请事假,可视具体情况要求其出示有关部门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者,可申请病假。

(一) 员工病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二) 病假一天以上的,公司可视情况要求员工出具证明或相关医院的病假证明(附病情报告)。

(三) 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的,应在病假结束上班后的三日内,将病假证明和经相关领导签字后的考勤说明条提交考勤员(前台);五天以上的,须在病假开始的第三天之后的一周内,将病假证明和考勤说明条交考勤员(前台)。

(四) 除急诊外,员工就医应当到公司指定的医院。急诊应当有区县级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如不是急诊,又未到指定医院就医的,必须事先经过公司总经理书面同意。

(五) 当月累计病假天数不超过5天(含)的部分,月工资扣除额=基本工资×30%÷当月计薪日×病假天数。

(六) 当月有出勤记录、累计月病假天数5天以上的员工,月工资扣除额=基本工资÷当月计薪日×45%×病假天数。

(七) 当月无出勤记录且连续病假六个月以内(含)的员工,月工资扣除额=基本工资×70%。

(八) 当月无出勤记录且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员工:

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不足八年的,按月基本工资的20%给付;

2、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月基本工资的25%给付。

(九) 病假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天。

(十) 凡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经查实,每发现一次,给予记大过处分一次。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规定婚假为三天。若申请当事人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可享受七天婚假,外地员工另给路程假二至三天。

第十八条 员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去世可享受丧假三天,外地员工另给路程假二至三天。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凡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者,自第二年起可享受年休假。

(一) 连续为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七天,以后每超过一年增加一天,最多不超过十五天。

(二) 年休假由总经理特批,不再同时享受探亲假。

(三) 原则上年休假应于当年一次性休完。公司原因导致员工当年未能休年休假的,可酌情给予经济补贴或累计结转至下年使用。

(四) 年休假期间,员工只享受基本工资待遇(不包括其他津贴、待遇)。年休假无路程假。

(五)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年休假:

1、上年度事假及病假合计数超过15日者;

2、上年度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上年度曾有旷工现象者。

(六) 年休假结算天数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 员工年休假期间,如公司有紧急事务需其立即销假上班的,员工不应推辞,但可保留其剩余假期并另申请年度休假的权利,但原则上不得跨年度。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下,凡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自第四年起可享受探亲假。

(一) 探亲假仅限于员工本人的父母和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日团聚),每年一次,每次假期为七天。

(二) 探亲假由总经理特批,不再同时享受年休假。原则上应于当年休完。公司原因导致未能休探亲假的,可酌情给予经济补贴或累计结转至下年使用。

(三) 探亲假期间,员工只享受基本工资待遇(不包括其他津贴、待遇)。探亲假无路程假。 第二十一条 每月全勤者(无任何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缺勤现象者),公司发放全勤奖50元。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员工,其产假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工负伤的,工伤假期及待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员工休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享受基本工资待遇(不包括其他津贴、待遇);工伤期间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规定的监控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办事处可参照本规定制订该地区相应的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办事处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的实施细则,须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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