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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9:00: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和省局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有关要求,结合我中心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工作行为,激发员工工作热情,经中心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细则:

1、原则:

坚持考勤与绩效挂勾的原则,坚持体现奖优惩劣的原则,按照权、责、利相一致,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奖励原则。

2、实施的范围与时间: 2.1 中心全体人员。 2.2 2013年1月起实施执行

3、具体实施内容

绩效考核根据中心考核、考勤相关规定进行。 3.1 工作绩效考核

3.1.1 中心将考核划为四个档次,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最多2人)、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比重为:工作业绩60分、工作能力20分、工作态度20分。中心各部门每月、季、半年、年终对人员依据绩效考核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勾。考核合格以上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月考核连续3次为基本合格的视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免发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3.1.2 月绩效考核全年累计3次不合格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等次不合格的免发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3.1.3 确定年度档次由中心班子根据各部门打分情况集体研究决定。月考核优秀的每人奖励500元,全年考核优秀的每人奖励2000元(最多2人)。 3.2 日常考勤考核

日常考勤按中心考勤有关规定进行。

除法定节假日外,事假、病假、年休假、婚假、产假等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勾;

3.2.1 事假每月累计二天以下(含二天),每天免发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300元;每月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免发本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3.2.2 事假每季累计超过6天(含六天)免发本人一个季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3.2.3 事假累计超过12天(含12天)免发本人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3.2.4 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免发本人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3.2.5 在2小时之内的临时性事假免发9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2-4小时按半天计算。

3.2.6 工作加班倒休在一个月内安排完毕,过后不再安排。却因工作原因不能倒休的每天补助1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 3.2.7 事假、病假每月最多充抵1天年休假。年休假每年最多分2次集中休完。

3.2.8 婚假、产假、陪产假、年休假、病假、因病住院等免发该期间本人实际天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按21.75天计算)。 (有关病假文件规定摘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内部搞活分配的办法自行确定。)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发放的比例,由单位本着适当照顾的原则自行确定。)

3.2.9 未经批准且相应手续不全而不上班的视为旷工。旷工者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旷工一天免发当月全部绩效,旷工2天的免发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3天以上免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并上报省局。

3.2.10参加中心认定的学历教育培训,按正常上班对待。 3.2.11 因公外派人员正常发放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外派人员要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坚守岗位,本人表现和用人单位评价与中心绩效挂勾。

3.2.12 当月全勤的每人奖励300元; 3.2.13 其他特殊情况有中心班子研究确定。 3.3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系数: 正处级:1.1; 副处级:1.0; 部长和科级:0.9; 副部长:0.8; 其他正式人员:0.7; 聘用人员:0.3。

分配总量:工资中奖励绩效工资+省局奖励资金。

4、惩戒

出现以下违法违纪行为者,从严处理:

4.1 迟到、早退5-20分钟扣发5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20-60分钟扣发8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情况按事假相应金额扣发。 4.2 个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扣发本人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4.3 收受服务对象礼金的,扣发相应金额的双倍奖励性绩效工资; 4.4 被服务对象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发本人1-3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4.5 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扣发本人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6 因个人原因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扣发本人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7 被省局及有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扣发本人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8 发生其他违法行为的,扣发本人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5、发放方式 5.1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月70%预发,其余30%按月、季、半年、年终综合考核结果发放。

5.2 因考核、考勤出现免发、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且需要追回预发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中心有权予以追回,纳入中心绩效总额。

6、其他

6.1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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