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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回重审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5:47: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

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①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

一、二审判决具有《民诉意见》第l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

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

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

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

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意见》第211 条的规定)

特别提示:发回重审的要点。无论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还是在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一定以裁定撤销原决为前提条件,即二审中发回重审需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而经过两审终审后的审判监督中发回重审则需裁定撤销

一、二审判决,实际上案件重新回到了未审理的状态。故负责重审案件的人民法院一定是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仍然是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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