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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3: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目标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实行安全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实施范围为院直接管理的全资与控股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经济实体(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

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安委会)依法对院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目标管理、考核,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院所属各单位安全环保目标的分解和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环保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安全环保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各级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各级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具体承担本单位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

(二)各级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行政一把手负责,组织相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目标的落实。其中,分管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工作负领导责

1 任,并负责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三)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负岗位责任。

第四条 安全环保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院分管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安全环保目标管理的组织,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环保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院安委会办公室对纳入院安全环保目标管理范畴的所属各单位安全环保目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与考核。

(三)所属各单位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单位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内容与分解

第五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集团公司、地方政府下达我院的安全环保控制指标和任务。

(二)全院科研生产发展规划、计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环保目标任务。

(三)各目标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状况。 第六条 目标分类和内容。

安全环保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基本分为100分。

(一)控制目标(5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二)工作目标(50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和任务。

2 第七条 目标分解、下达。

(一)目标由院安委会制定报经院长审定后分解下达。具体在《院年度安全环保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体现。

(二)院与所属各单位签订安全环保目标管理责任书,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字人如工作发生变动,接任人即为责任人。

考核期限为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所属各单位要将院下达的安全环保目标逐级量化分解,明确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报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八条 目标监控。

院安委会办公室采取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属各单位安全环保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九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6月25日前,所属各单位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院安委会办公室,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当年12月15日前,所属各单位对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院安委会办公室。

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所属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形成目标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环保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报院安委会。

3 第十条 目标考评为百分制。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具体见实施细则)。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条

考核结果。

(一)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被考核单位为安全环保工作合格单位,有资格参评院年度安全先进集体。80分以下的被考核单位为安全环保工作不合格单位。

(二)安全环保目标考核属于院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考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

(一)按照院部要求,完成年度安全环保目标考核,得分80分(含)以上的单位,报院长批准、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享受院安全环保目标考核兑现奖励(具体见实施细则)。

(二)院部对评比出的院先进集体、先进第一责任人、先进工作者进行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

(三)凡年度考评获院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前三名,优先参评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班组。

第十二条 惩处。

(一)对安全环保目标考核不合格的被考核单位,取消其单位领导班子和员工的安全环保目标考核兑现奖励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完成安全环保目标的被考核单位应向院安委会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该单位及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

(三)对疏于管理、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重伤(含)以上事故的考核不合格单位。在查明原因、

4 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安全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报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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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国土局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

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

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

安全环保考核奖惩制度

安全环保考核细则

安全管理目标 考核

安全目标考核总结报告()

安全目标考核规定

安全环保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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