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数字版权维权状况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8: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图像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至今,相关修正案、司法解释、意见的陆续出台,我国对著作权保护的日益完善,保护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强,目前关于图像版权保护的法规内容包括:

1、图像版权:亦称图像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图像作品(包括摄影照片、影片等)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2、Model Release(模特肖像权授权):在图像作品中牵涉到可辨识的人物肖像时,如作品用于商业用途,那么作品的创作者必须事先取得作品中人物的授权,即模特肖像权授权,如果没有取得模特授权而用作商业用途,那么就侵犯了模特肖像权。

3、Property Release(物权授权):图像作品牵涉到一些物产,如文物、建筑物等,尤其是著名的文物、公共建筑物和其他属于私有的物产,如果要将图像用作商业用途,必须事先取得物权所有者出具的物权使用许可授权,图像创作者不能擅自将这类图像用作商业用途。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维权诉讼大量涌现,其中涉及使用图片侵犯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幅显著, 图片的版权保护是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由于受到了侵权盗版的危害,产业发展受到制约。尤其是在图像素材版权的运作与保护的践行中,权利人依法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仍然要面对大量的实际问题与困惑。寻求一条既能满足使用者需求又能够激发权利人创新的途径迫在眉睫。

二、图片版权保护目前存在问题

图片侵权发生后,当事人有自行解决的意向,可以协商处理著作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版权局、著作权保护机构,如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版权保护协会、摄影著作权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等)调解著作权纠纷。当事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损失额可按侵权行为带来的收益、侵权行为使摄影师减少的收入来计算。在这两种方法仍难以计算的时候,也可以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索赔。

当事人也可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理法院包括: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所在地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人民法院。

图片侵权方:一方面的原因在于违法成本比较低。

版权权利人:有的摄影师维权意识不强,往往不了了之。还有一些摄影师对维权流程不熟悉,对维权需要投入的精力和时间有所忌惮,最终放弃维权。 法规和第三方机构:目前国内关于版权的法律法规还不太完善,比如版权评价和评估制度就没有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将作品通过交易中心交易,也不能避免被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交易中心的协调能力也不必然能够降低维权成本。

三、图像保护、追踪技术现状

1、网络新现图片识别+图片识别技术

这种技术主要通过屏幕扫描的方式扫描各类网站的新现图片,并利用独特的图像识别技术与新图片进行对比分析,达到检测摄影师的图片是否被侵权使用以及被使用的地方。以美国一家图片维权网站-------影像权利网”(www.daodoc.com或者请与我们各地销售机构联系

自2005年在中国设立公司以来,华盖创意公司每年提起上千宗索赔诉讼。在广州、深圳等大城市,每年有数百家企业成为索赔对象。去年,佛山有50多家企业成为被告,中山也有10家企业被告上法庭。

有专业人士揭露,这实则是借用了加盟连锁的商业管理学概念。连锁加盟是指主导企业把自己开发的产品,以营业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的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或营业权。而批量维权所不同的是交易的对象换成了诉权。

“这看法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是侵权豁免的法定理由。”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冯晓青教授说,从原告的角度,联系到分包维权和利益分成方式,客观上确实可能导致让人陷入陷阱诉讼、诱惑侵权,但其行为本身在法律上没有明显障碍。

冯晓青介绍,我们需要注意这种值得警惕的现象,甚至一些机构将“维权”作为生财之道。

“例如,将作者的版权以低价大量购买或以独占许可的形式获取独占性利用权,然后打包给商业性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批量诉讼,再从诉讼效益中获取约定的份额。”

3、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由民政部登记注册并报国务院核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的宗旨是实现和维护摄影著作权。主要工作内容是:接受授权,发放使用许可;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进行摄影作品登记和认证;依法为权利人维权。

1.接受摄影人授权,提供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服务。

2.向摄影人分配作品的使用费。

3.进行摄影作品的版权登记认证,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4.为摄影人主张权利,进行涉及侵权的仲裁和诉讼活动。

依法为权利人维权。向提出请求的摄影人提供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对侵犯本会管理的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提起仲裁或法律诉讼。积极促进国内摄影作品在境外的保护,以及境外摄影作品在国内的保护,为此目的与境内外同类机构建立联系,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开展合作。

“全国版权交易共同市场”会员单位名单: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

北京产权交易所 广东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

浙江文化艺术品交易所 青岛国际版权交易中心

昆明元盛文化产权交易所 南昌文化产权交易所

出席本次论坛的非会员单位名单:

新华社金融信息交易所 山东文化产权交易所

湖北华中产权交易所 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

中国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 重庆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产权交易所(筹) 深圳市中外版权交易中心(筹)

北京版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版银)是一家注册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是国内首家服务于文化企业、传媒机构与个人的版权资产管理与运营一站式服务提供商。公司致力于突破版权作品流通过程中诸多环节上的业务和技术瓶颈,在文化创作和媒体发行之间建立一条无障碍的快速通道,实现版权资产的高效流动和增值。

针对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的数字内容版权资产管理困境,北京版银设计了面向数字内容的版权资产管理与运营方法和机制,并在国内率先推出了版权银行服务,帮助各类文化机构及个人用户实现版权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和精细化运营。即将推出的版联平台基于云计算架构和北京版银首创的版权描述与流通框架,将对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的版权资产管理与流通产生巨大的影响 。

三、维权技术的发展现状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69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引起不少网友质疑,认为这是在包庇网络侵权。王自强对此解释,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在技术上目前还无法实现对内容是否经过著作权授权的甄别,因此不具备可操作性,不能要求网站承担这样的义务。

“但是,不承担审查义务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无忌惮地转载内容。”王自强表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越过“单纯技术服务”这条红线,一旦涉及到内容服务,第69条就不再适用。

农村基层消费维权状况调研分析

08年维权调研报告

妇女维权调研报告

文学作品数字版权代理协议

数字检察院调研报告

数字档案馆调研报告

道德状况调研报告

思想状况调研报告

人力资源状况调研报告

思想道德状况调研报告

数字版权维权状况调研报告
《数字版权维权状况调研报告.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