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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实施意见(深圳255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01:53: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年12月8日)

深府〔2006〕255号

《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和《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切实推动企业年金工作顺利开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退休员工的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两个《办法》,推进我市企业年金的稳步健康发展。

二、企业年金的筹集与分配

(一)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拖欠缴费、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可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化管理、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属于经费自筹的人员以及外地驻深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企业年金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试用期满的员工。

(二)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三)企业年金缴费可按月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员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当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继续提取或缴纳企业年金。

(四)企业缴费部分向员工个人账户进行分配时,可根据员工的岗位、贡献、年龄、在本企业工龄等因素,适当拉开档次,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平均缴费额的5倍。

(五)企业员工因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应当终止为该员工缴纳企业年金费用。

三、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和合同备案程序

(一)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年金方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申请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4.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出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年金方案的决议,以及国有产权单位同意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书面文件;

5.非国有企业应出具工会对企业年金方案的书面确认函或其他可以证明方案经集体协商通过的书面文件;

6.企业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7.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担任受托人的,需提交企业年金理事会成立文件、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8.由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的,企业应提交国家劳动保障部授予法人受托机构的企业年金受托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9.企业对经办人员的授权证明;

10.企业年金方案文本。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申请后,应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发放《企业年金方案登记接受回执》;核查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经办人员所需补齐和修正的全部内容。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申请后,应在15日内核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合法性,包括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企业年金方案的完整性、企业年金方案受益人员的范围、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年金方案的决议、企业年金方案分配的合规性等,并出具是否同意备案的正式复函。核查合格的予以备案,核查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四)企业在收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企业年金备案复函后,应在60日内选择企业年金受托机构,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受托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当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五)企业年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受托人将受托管理合同及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书面合同备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受托人给予企业年金方案登记号。

(六)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后作出调整的,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备案。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年金方案发生变更的,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前,应先报国有产权单位备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或基金管理合同有变更的,受托人应在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四、加强企业年金监管

(一)依法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每年应填写《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和提供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证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企业每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出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

(三)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的,除依法管理本企业年金事务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必须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四)由受托人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和年度结束后45日内,负责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季度和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集中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年金管理机构同时报各自的业务监管部门,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受托人提交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和

托管人提交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季度和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须经托管人确认。

(五)企业年金应当遵循市场化运作、风险自担原则。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受托人应定期对年金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对未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的投资管理人可按合同规定提出投资策略调整要求或进行更换。账户管理人应提供完善的账户管理功能,委托人、受托人可对年金基金账户进行实时查询。员工有查询本人账户的权利。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行监管。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年金方案和管理合同是否依规备案;是否严格按照报备方案和管理合同实施;年金方案是否维护广大员工的利益;基本养老保险暂停时是否中止提取企业年金;年金基金是否完整并与企业自有资金分离;基金运营机构是否具有资格;投资策略的合规性;是否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等。

(七)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检查。我市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和参与深圳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应予以积极配合。对违反企业年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不按规定向企业年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备案材料、违反规定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的机构以及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监管活动不予配合或抵制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有关违规情况报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议国家劳动保障部取消其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资格。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的监管部门。

(八)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发现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处理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

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企业年金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发展,市政府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缴费在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6%以内的部分,可从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6%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员工个人缴费的部分在本人税后工资、薪金中负担。

六、逐步规范企业年金制度

原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深府〔1997〕182号)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企业,应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修改企业年金方案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由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经办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按照企业自愿选择和市场化原则移交。由企业自办的企业年金,应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或委托符合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进行企业年金管理。

2006年12月31日前申报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企业和个人缴费可以向前追溯到2004年5月1日,2007年1月1日后申报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自方案备案当月起缴费。

七、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深府〔1997〕18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企业年金的规定执行。

企业激励性年金实施初探中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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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实施意见(深圳255号)
《企业年金实施意见(深圳25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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