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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年金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3 04:04: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年金

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企(事)业单位:

为指导和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现就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

(一) 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原则

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提高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应与企业人力发展战略、内部收入制度改革相结合,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的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 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加重企业的负担,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 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1、企业盈利并完成市国资委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城市公用类企业在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可试行企业年金。

2、企业主业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

(二) 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企业应有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凡是人工成本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未达到市国资委相关要求的,应暂缓试行或调整缴费比例,保持和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 基础管理规范并实行民主管理

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试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

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应符合《办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重点设计和解决以下问题:

(一) 关于年金形式和缴费水平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要相匹配。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实发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达到试行年金制度基本条件的,可按企业年金计划中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未达到基本条件要求的,应动态调整缴费水平,连续三年经营亏损的,应暂停企业缴费。

(二) 关于年金的激励机制

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帐户方式管理,应科学合理的确定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比例。对已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也可以自企业年金计划启动后起计)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在3-8年内逐步归属职工个人。

(三) 关于与社会化统筹管理相衔接

企业应通过试行企业年金制度,逐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在方案中确定年金取代统筹外项目的办法,兼顾新、老离退休人员福利保障水平,对试行年金制度后离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福利性项目。试行年金的企业在改制时退休人员原则上不计提统筹外项目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 关于资金的列支渠道

企业应按照《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39号)规定的渠道列支。

(五) 关于年金方案的实施

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对企业整体经济状况、承受能力进行精心测算和对未来经营业绩科学预测的基础上统筹规划设计年金方案。一级企业应针对

二、三级企业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对盈利的

二、三级企业可先行试点,对亏损企业待扭亏后再试行企业年金制度,不搞一刀切。

二、三级企业之间的缴费水平应根据企业自身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避免相互攀比。(一级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二级企业指一级企业所投资的法人单位;以下层级依此类推。)

四、规范企业年金的市场化管理运营

(一)建立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公开选择和考核评估机制

为加强年金基金监管和规范运营,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各企业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在京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并将选择的管理运营机构事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企业应通过受托人(即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运营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运营机构。

(二)规范与各管理服务机构的法律关系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明确与企业年金基金各管理运营主体的职责及运作规则。由企业按规定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企业与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由企业年金受托人按规定选择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应确定委托代理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四) 建立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按照规定定期向企业年金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管理运营机构,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重大事件等情况,索取基金管理报告。企业应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重大事件等情况及基金管理报告及时报市国资委。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应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监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

五、核准权限及程序

(一)企业试行年金制度必须经批准方可实施。企业制订的年金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以下核准程序:

1、一级企业的年金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其中,国有独资的一级企业年金方案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已多元化改造的一级企业的年金方案,由其国有股权代表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报市国资委审核,并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2、

二、三级企业的年金方案由一级企业审核批准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本意见印发之前已经试行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及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购买商业保险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和衔接工作,规范完善企业年金方案,并按本意见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三)企业年金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件关系到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大事,各企业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试行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企业年金的运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年金 意见

抄送: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6年7月14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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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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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年金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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