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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巫山县林业局总支部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3-03 09:17: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巫山县林业局总支部委员会 转发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巫山县党费收缴、管理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各支部:

现将《巫山县党费收缴、管理的具体办法(山委组„2008‟52号 )转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特此通知

中共巫山县林业局总支部委员会

2008年6月11日

1 中共巫山县委组织部电子公文 (山委组„2008‟52号 )

巫山县党费收缴、管理的具体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具体办法。

一、党员交纳党费

(一)实行月薪制的党员党费交纳标准

1、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类别: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按季度或年度发放的津贴补贴,在发放当月,与当月工资收入一并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实行年薪制的党员党费交纳标准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将年薪按12个月均摊)为计算基数,参照第

(一)条规定交纳党费。

(三)实行其他薪制或无薪酬收入的党员党费交纳标准

1、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人员补贴)或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

3 交纳党费。

组织关系转往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仍应按此标准交纳党费,不能按照农村(社区)党员标准交纳。

2、农村中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以每月的定额补贴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

(一)条规定交纳党费;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以及外出短期务工经商的农民党员,可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第

(一)条规定交纳党费;长期外出务工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党员,以每月固定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

(一)条规定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3、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

(一)条规定交纳党费。

4、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低保”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是指属于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的情况),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同意,经县委组织部请示县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四)党员交纳党费有关要求

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

4 费。

2、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相应栏目注明交纳数额和交纳时间,经流入地党组织加盖公章有效。若在流入地交纳确有不便的,可采取预交、邮寄或委托等方式向原所在地党支部交纳。

3、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县委组织部代收后,汇入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转交中央组织部,同时上报党员本人的简要情况。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后,再由县委组织部转交党员本人。

5、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6、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

5 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组织上缴党费

(五)各乡镇党委、县级各部门党委(总支、支部)上缴县委党费原则上每年分两次进行,分别在当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存入县委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部分直属支部(统计口径直属组织部管理)确因党员人数少、交纳的党费数额小,经请示县委组织部同意,可按年度一次性缴存。

(六)各乡镇党委、县级各部门党委(总支、支部)上缴县委党费必须按党员交纳的党费总数全额上缴,由负责党费收缴的经办人员及时存入县委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户名:中共巫山县委组织部;帐号:310001872902640231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巫山支行),并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登记簿》(须附工资表、收入情况),将存入工商银行的党费“现金缴款单(回执联)”粘贴于登记簿中。同时,在党员本人持有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证》相应栏目注明交纳情况。

(七)各乡镇党委、县级各部门党委(总支、支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不得少交或拖延,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更不得自行规定或者更改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三、党费管理

(八)党费由县委组织部代县委进行统一管理。

(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委将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接受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县委组织部每年将向县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各党支部应当通过支部党员大会、党务公开栏等形式,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开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十)县委组织部每半年将对各乡镇党委、县级各部门党委(总支、支部)党费收缴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内容主要是:对不同身份党员的党费收取是否按标准(即按工资、收入总额和交纳比例)执行、党费上缴是否及时、是否全额上缴、是否按要求做好《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登记簿》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证》的记录工作等。

(十一)对违反党费收缴规定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三)本办法由中共巫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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