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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7:20: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习律师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山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律所”)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进行考核。

第三条实习律师实习结束,须经律所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三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所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等填写评语,并签署加盖律师所公章;

(二)《山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山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四)《实习日志》,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字确认。

第五条收到考核申请后,律所考核小组到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是否为实习律师提供了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

(二)指导律师是否亲自进行实习指导工作;

(三)是否建立实习日志、实习工作档案;

(四)实习律师是否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

(五)实习期间是否有违反实习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六)其他应当检查事项。

第六条律所考核小组完成上述检查后,作出《实习律师初步考 1

核评定》结果,上报律所。

律所根据实习律师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试考核工作。

第七条律所组织委员进行复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实习律师品行表现,职业操守是否符合条件;

(二)实习律师是否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是否具备独立执业能力。

复试采用面试方式进行,面试人员须当面回答律所委员提出的相关执业常识及一般业务技巧等问题。

第八条实习期间,律所可以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进行随时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

第九条实习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律协做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延长1至6个月的实习期。

(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四)单独出庭应诉;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实习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协做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责令其停止实习,收回《山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一) 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四)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七)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山东省申

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八)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拢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被责令停止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实习律师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实习律师考核结果,将在市律协网站和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限5天的公示。

第十二条经考核合格的实习律师,应当在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三年申请的,由律所依照本细则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实习律师对市律协作出的考核不合格决定不服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市律协或省律协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向市律协申请复核的,市律协在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向省律协申请复核的,市律协自收到省律协同意受理复核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有材料移送省律师协会,由省律协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二○○九年 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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