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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百分考核细则解读(共享)

发布时间:2020-03-02 22:14: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1年度杭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考核细则解读

百分考核是司法行政部门对律所规范执业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考核结果既作为律所年度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也与律所年度检查考核紧密结合。请各位律所内勤提高认识,加深理解,及时向所合伙人会议做好传达。根据工作需要,今年百分考核内容做了部分修改,总体仍分为四部分,分别是队伍建设、内部管理、执业情况和年度重点工作,年度重点工作要到考核时再作进一步的细化。

队伍建设部分包括1-3项,第一项,“党组织健全,活动正常,作用发挥明显”,具体内容包括,“应建未建党组织的扣4分;未确定专人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扣2分。所内党员组织关系未接转的,每人扣2分;党员不参加联合党支部活动的,每次扣1分。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年度计划、总结缺少一项扣2分;政治学习、组织生活每月一次,少一次扣1分。不按规定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扣2分。党支部每季度应与合伙人会议召开联席会议并有书面记录,少一次扣1分。”律所达到3名中共党员以上,必须建立党支部;不论是否建立党支部,律所都要确定专人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律所内律师党员组织关系必须及时接转,包括申领、转入和转出本所。未建立党支部的,律所党员必须参加联合党支部活动,考核人员会到成立联合党支部的律所查看党建台账。即使律所没有建立党支部,但是律所党员未参加联合党支部活动的,分值也要扣到原律所,因此律所要掌握本所律师党员的基本情况,并督促其参加联合党支部活动。建立党支部的律所要每月开展一次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没有建立党支部的要每月开展一次政治学习,百分考核时要查看台账,做到有主题、有记录、有签名。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是党支部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每年至少一次,未召开的扣2分。根据律所实际情况,开展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和党内民主生活会可以相互结合。党支部每季度要与合伙人会议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这点是新修改的内容。

1 党支部全体党员要与全体合伙人召开联席会议,会议要做到有主题、有记录、有签名。考虑到律所法律服务工作的特殊性,政治学习可以与业务学习结合起来开展。

第二项,“重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该项内容为“律师事务所受到行业处分的每次扣4分,律师受到行业处分的每次扣3分,投诉查实有过错的每件扣1分;未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处理或未对外公布投诉电话的扣1分,对投诉无登记、无着落的每件扣2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投诉查处的扣4分”。该项目考核内容比较明确,投诉查实有过错,是指调查中发现律所管理不够规范或者律师服务不够到位,每件扣1分;律所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和公布投诉电话,要在律所上墙公示中有所体现,而不是简单的口头告知考核人员。律所对投诉要进行专门的登记,内容包括被投诉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事由及投诉处理进展,相关登记考核时要和我处及各区县市的的投诉处理登记相核对。

第三项,“建立并落实律师教育培训制度”,内容包括,“未制定律师教育培训制度和年度培训计划的各扣1分,未落实年度教育经费的扣2分。执业经历3年以下的律师占律师总数不到20%的扣1分。律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少于40课时或培训不合格的,每人次扣2分。全年组织业务学习不少于12次,少一次扣1分”。法律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必须加强业务学习。以上考核内容需要台账进行佐证,例如落实教育经费,包括律师参加研讨会、在外学习费用的报销等,必须要相关票证和律师本人签名。律师参加教育培训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2分,这点由考核人员和市律协进行沟通后确定。律所业务学习全年不得少于12次,每次记录要有相应的主题、记录和签名。

内部管理部分包括4-13项。第四项,“合伙人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具体内容是,“律师事务所每年召开合伙人会议不少于3次,少一次扣1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合伙人会议记录必须真实完整,无主题、无记录、无签名的,每

2 次扣1分;外地在杭分所应设立所务委员会并合理分工,未设立和分工的扣2分,其他考核要求与合伙所一致。”该项规定比较明确,外地在杭分所考核要求与合伙所一致。

第五项,“实施利益冲突审查”,具体内容是,“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扣2分”。该项考核参照的是《律师法》四十七条第三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各律所要加强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六项,“统一收案、收费及收结案审批登记”,具体内容包括,“收、结案不经过负责人审批的每件扣1分,不签订委托合同的每件扣2分,收结案未按刑事、民事、行政、非诉讼、法律顾问等分类编号登记的扣2分。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开具发票的每次扣3分”。收结案登记经负责人审批是律所规范管理的基础要求,如果负责人委托行政或者内勤审批也可以,但是审批形式必须完备。律师承办业务,必须签订委托合同,缺少合同的每次扣2分。律师事务所收费必须及时开具发票,及时是指收进费用后立即不延迟的开具,即使当事人未及时领取,所里发票也要先开具好,预收款要及时开具收据,结案后及时开具发票。个别律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案件已经结束,发票能不开就不开,一旦当事人投诉,律所为息事宁人,连原先收到的法律服

3 务费也要退还。因此,收费开具发票一定要规范及时,消除投诉隐患。

第七项,“实施档案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包括,“无档案管理员的扣2分;未建立律所档案管理制度的扣3分;无档案室或存放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归档不及时、装订不规范、无收费凭证、缺少必要材料的,每件扣1分。未将档案管理列入对律师年度考核主要内容之一的,扣2分;没有明确的奖惩措施保证案卷及时归档并予以落实的,扣2分。案卷中无委托合同的扣2分”。档案管理员可以是兼职,但是必须落实到个人。档案存放要达到便利查询和安全防护的目的,律所必须建立档案室,如果办公条件有限,可以和其他办公室合并,而且档案存放要分类按照规定分类存放,各律所必须有专门的档案柜,必须金属材料,有个别所随意将档案堆在角落的塑料收纳箱里,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失去了档案管理的意义。

下面简单讲下归档要求:案卷及时归档在部分所是老大难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律所要将档案管理列入对律师年度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考核时要查看律所对律师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律所还要明确奖惩措施予以落实,保证案卷的及时归档,具体的奖惩措施由律所自己制订,考核时要查看。各律所还要制定本所的案卷管理制度,各案卷归档内容的具体要求可以参考司法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91年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八项,“实施财务、公章公函等管理制度”,具体内容是,“财会人员不分岗设立、无上岗资格、财务凭证未保管于律师事务所、空白支票和印章未分开保管的,各扣1分。公章、公函使用不登记不审批的每次扣1分,公章、公函无专人保管的扣2分”。考核时要查看会计和出纳的上岗资格证书。律所要提供已开具和未开具的律所发票,以供检查核对。考核时要查看公章、公函的登记审批手续,登记审批内容包括使用人、事由、时间、审批人和使用份数。公章公函要有专人保管。

第九项,“实施重大敏感事件报告制度”,具体内容是,“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遵循《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

4 件操作规范》,及时向市局律管处或市律协报告,未报告的每次扣1分”。《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操作规范》由浙江省律师协会于2008年6月11日印发,规定的重大、敏感案件包括以下8个方面:1.涉及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的案件;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十人以上)的群体性、集团性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事件;3.以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当事人或与县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行为相关的案件;4.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而成为诉讼或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律师因执业原因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5.曾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的案件;6.重大涉外案件或非诉事件;7.涉及社会敏感问题,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8.其他重大、敏感案件。律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律师协会呈报,报告内容包括案由、案情简况、承办人、已采取的措施、承办人联系方法等。情况紧急的,应当在1小时内以有效方式报告。

第十项,“所务公开”,具体内容是,“未在公开场合公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业务范围、收(办)案程序、工作人员照片和实际身份、市县两级律管部门监督电话的,每缺一项的扣1分。收费标准未上墙公示的扣3分”。工作人员包括律师和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等,以上人员照片、身份都要在公开场合公示,上墙公示、网站公示、电脑公示都可以,但是要注意,收费标准必须上墙公示。

第十一项,“规范人员管理”,具体内容是,“未与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非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每人次扣2分”。律所要与所有工作人员都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考核时要查看所有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报销记录。

第十二项,“落实从业人员备案制度”,具体内容是,“律所以下从业人员必须在市局律管处进行备案:顾问、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会计、出纳、行政、内勤等,未备案的每人次扣1分”。备案内容包

5 括人员姓名、聘用起止时间、律所职务身份等信息。

第十三项,“办公条件良好”,具体内容是,“办公面积人均(专职律师)不到15平方米的扣1分;图书资料室、接待室、会议室、复印机、传真机等缺少一项扣1分”。律所的办公面积以律所申领许可证时所确认的面积为准。

执业情况为14-20项,共计6项。第十四项,“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具体内容是,“不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布臵的任务,每次扣2分;负责人应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会议和学习,无故缺席的每次扣2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警示谈话或者收到《整改通知书》的,每起扣2分。律所百分考核中负责人未参加的扣2分,未提供自查报告和考核内容比对材料的,扣3分;延期参加律所年度考核,扣4分;律所和律师年度考核报表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1分”。律所负责人应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会议和学习,不得无故缺席和迟到早退;在律所检查考核年度中,律所负责人受到警示谈话或者收到《整改通知书》,也要按照规定扣分。律所管理不规范、涉及重大投诉,或者上一年度因自身原因造成考核延迟等事由,都可能被警示谈话或者整改,该项考核以市局律管处和各区县市律管科的记录为考核依据。实践证明,百分考核是对我市律所加强监督指导的有效手段。律所负责人应参加百分考核,并汇报年度工作,提供自查报告和考核内容比对材料。因律所自身原因造成延期完成律所年度考核,扣4分,律所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律师社保未由律所缴纳;总结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提取执业风险和事业发展基金等。律所年度检查考核表填写务必规范,这点还要做详细的说明。

第十五项,“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及时变更和备案”,具体内容是,“总资产或者合伙人、派驻律师人数低于法定标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的,扣3分。未在变更或备案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每项扣1分”。2008年制订的《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律师事务所

6 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因此合伙人和派驻律师不足3人,必须在3个月内予以补足。《操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核准”。《律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十六项,“依法提留各项基金,办理执业保险”,具体内容是,“没有按规定提留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的,少一项扣1分。没有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的,扣2分”。两项基金的提取,以律所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我处会和协会沟通了解。

第十七项,“按时、准确上报各类报表和材料”,具体内容是,“未按时上报统计报表、考核材料或其他材料的,每次扣2分;报送虚假或存在错误的统计报表或许可、考核、备案材料的,每次扣4分”。该项目考核以我处留底的记录为依据,请各律所在报送各项材料时严格把关,尤其是统计数据和许可、备案材料,报送时要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八项,“完成法律援助、信访值班和随访任务”,具体内容是,“对指派的援助案件推诿不办的每件扣2分,办结后1个月内不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结案报告表》和结案文书的每次扣1分。未按时参加信访值班和随领导下访每次扣1分”。律所是否完成法律援助工作,我们将和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信访值班和随访任务以司法行政留底的记录为依据。

第十九项,“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具体内容是,“上级布臵的捐资、助学、法律咨询等任务完成良好,对指派的公益活动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各律所要积极配合有关的捐资、助学、法律咨询等工作,积极参加指派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项,“诚信执业”,具体内容是,“律师事务所对外宣传内容虚假、律师名片印制不规范、律师助理自称律师的,每次扣1分”。律所应如实开展对外宣传,按照规定,律师、律师助理不得在名片上

7 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职称、社会职务及所获荣誉等,律师事务所的简介、网站、杂志、简报、广告等对外宣传不得夸大。

第四部分年度重点工作包括第21-24项。

第二十一项,“开展律师进社区和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分值为5分,“律师进社区”考核依据为律所派驻律师进社区数量、出勤率和所获表彰。“乡村法律顾问”考核依据为市局和各区、县(市)的工作统计数据。

第二十二项,“律所创先争优工作”。按照市局和市律协党委的部署,创先争优活动从2010年5月开始,到2012年7月,围绕迎接建党90周年、向党的十八大献礼两个重大节点展开,分宣传发动、全面争创和评选表彰三个阶段进行,目前是处于全面争创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公开承诺。各律所党支部要结合实际,制定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工作计划,党员提出参加活动的具体打算,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布,作出承诺,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自查自评。各律所党支部对照创先争优目标要求和评分细则,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自评,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三和四分布是领导点评和检查评议。考核时要检查台帐,党员要公开承诺,承诺的形式包括律所上墙公示、网络平台公示等,形式不限,但是要达到对外公开的效果。每季度一次自查自评要查看相关台帐,要做到主题清晰、记录完整、与会人员签名。

第二十三和二十四项的重点工作,因为今年刚好过半,考核时文件再进行明确。

另外,律所年度考核的重点工作内容会在考核文件正式下发前确定。我所提倡律所实施律师收案风险告知制度,这是对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的保护。承办律师应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案件材料,如实地书面告知当事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损失,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对以上内容有疑问,请联系律管处蔡光明,电话8581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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