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电视产品授信经销协议
签订时间:2016年 月 日 甲方(卖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分公司 乙方(买方): (客户代码: )
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长虹电视产品经销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长虹电视产品的授信经销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授信额度、账期的定义:
1、授信额度:是指甲方给予乙方先进货再按账期付款的供货额度。
2、账期:是指乙方收货日起至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授信产品货款的最长期限。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经营实力、资信能力及乙方的申请,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授予乙方上限为 (大写): 元的授信额度,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对具体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授信经销产品的账期为: 甲方产品交付乙方后 天。
三、乙方有义务按月与甲方签订《对账协议》。
四、交易产品的风险责任在产品交付乙方后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承诺仅以本协议明示的甲方银行账户办理货款支付。乙方承诺不向甲方人员支付任何款项,不得同意甲方人员借款或擅自调货,否则,与甲乙双方交易无关。
六、乙方应严格按账期向甲方支付货款,若乙方逾期支付货款,乙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本协议有效期:合同签订日至2017年 月 日止。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履行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授信经销产品的货款,否则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为《长虹电视产品经销协议》的补充,未尽事宜按《长虹电视产品经销协议》执行。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由甲方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分公司 甲方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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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