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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全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09:38: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银甬办[2009]217号

关于转发总行《个人经营贷款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促进个人经营贷款稳健发展,现将总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办发[2009]3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并提供当地常住居民作为保证人。

二、采用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的10%,且担保公司同一时点为我行个人贷款总

-1- 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倍,单户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10%。

三、个人经营贷款的操作及档案管理等按照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新的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附件一)、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贷后检查表(附件三)。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分行反映。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

内控合规部。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 2009年4月24日印发

-2-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个人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我行开办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个人经营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五条 个人经营贷款经办行必须配备具有公司信贷业务从业经验的营销与管理人员,组成个人经营贷款专业营销和管理团队从事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开办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及贷款用途

第七条 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0周岁(不含)之间。

-3- 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两个(含)以上共同借款人借款的,每个借款人均须满足上述年龄条件,除配偶外,共同借款人须为同一经营实体或经营项目的出资人或股东。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借款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能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经营者姓名”须为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借款人经营实体为合伙企业的,借款人须为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企业法人的,借款人须为该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

(四)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及其他已查知的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贷款担保。

(七)借款人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八)原则上同一经营实体不得有多人同时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用于该经营实体经营,也不得同时申请法人贷款(含小企业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第八条 个人经营贷款的用途为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合法的经营活动,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

借款人须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个人经营贷款投向须符合我行行业信贷政策,严禁对环保违法企业及小煤炭、小水泥、小玻璃、小炼油、小火电等“五小”企业的经营者发放个人经营贷款。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九条 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方式。 第十条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商用房或商住两用房、办公用房、厂房或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出让性质的土地。

根据抵押人申请,可用住房、商用房或商住两用房办理最高额抵押。抵押房产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臵特别优良的房产,房龄可适当放宽。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第十一条 抵押房产或土地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抵押房产或土地与贷款行位于同一城市。

(二)抵押房产或土地已取得完整产权,未设定抵押(在我

-5- 行已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除外),无产权争议,易于变现。

(三)以第三人房产或土地抵押或抵押房产具有共有人的,须提供房屋或土地所有权人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以出租房产抵押的,承租人须出具因借款人违约导致房产处臵时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承诺。

(五)不得接受不具备转让、交易、处臵条件的房产或土地用于抵押。

第十二条 抵押房产或土地应由一级(直属)分行确定的个人信贷合作机构准入名单内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定价,也可由符合《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管理办法》(工银发[2005]133号)及《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细则》(工银发[2005]133号)规定的相关资格的内部评估人员对抵押房产或土地进行价值评估。

对抵押房产最近一次交易或评估不超过二年的,可在最近一次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抵押房产价值;对抵押房产最近一次交易或评估超过二年或者贷款人(或借款人)要求进行评估的,应当重新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作为抵押房产价值。

第十三条 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其中以办公用房、厂房、土地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与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或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证

-6- 或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借款人可自愿选择购买抵押房屋财产保险。 第十六条 贷款采用质押担保的,可接受自然人(含第三人)名下的我行或他行存单及国债作为质物,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发[2007]151号)执行。

贷款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须为我行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且符合《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发[2008]17号)及《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6]403号)中规定的条件,并严格执行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七条 个人经营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不得超过1年。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 个人经营贷款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适当下浮,但贷款的直接收益水平(含贷款利率、融资顾问费等)应不低于贷款利率上浮10%的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周还本付息还款法。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7- 采用低风险质押担保方式且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第二十条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资金周转情况选择固定的每期还款日;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内,还款日期可在约定还款日基础上宽限10个自然日。

第五章 贷款受理和调查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时,须要求借款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年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收入证明,如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个人在经营实体的分红证明、租金收入、在我行或他行近6个月内的存款、国债、基金等平均金融资产证明等。

(五)能反映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近期经营状况的银行结算账户明细或完税凭证等证明资料。

(六)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权处分人(包括房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抵押房产如需评估,须提供评估报告原件。

-8-

(七)贷款采用保证方式的,须提供保证人相关资料。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个人经营贷款调查由贷款经办行负责,贷款实行双人调查和见客谈话制度。调查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调查要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通过面谈了解借款人申请是否自愿、属实,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二)借款人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通过查询我行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判断借款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较好的还款意愿。

(四)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信誉是否良好,经营是否正常。

(五)对借款人拟提供的贷款抵押房产进行双人现场核实,调查借款人拟提供的抵押房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簿相关内容是否一致,银行抵押物清单记载的财产范围与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簿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调查审查审批表中或其他信贷档案中。

对有共有人的抵押房产,还应审查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以第三人房产提供抵押的,房产所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

-9- 的书面证明。

(六)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是否符合我行相关规定,保证人交存的保证金是否与我行贷款余额相匹配。

(七)贷款申请额度、期限、成数、利率与还款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贷款经办行应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不得再采信其证明。

第二十四条 贷款经办行调查完毕后,应及时将贷款资料(包括贷款申请资料、贷款调查资料及调查审查审批表)移交授信审批部门。

第六章 贷款审查审批与签批

第二十五条

个人经营贷款审查审批工作由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在调查人提供的调查资料基础上,审查审批人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负责。审查审批人须对贷款风险因素和风险程度进行分析,审查调查人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并签署审批意见。

各行根据本行实际情况,也可实行审查人与审批人分离的审查审批模式。

第二十六条 贷款签批人在审验审批意见和有关资料后,决定贷款是否发放贷款,并签署签批意见。贷款审批人否决的贷款,

-10- 贷款签批人不得同意发放。

第二十七条 个人经营贷款审批(签批)权限按年度基本授权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贷款调查人、审查审批人及签批人应按各自的职责填写《个人经营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见附件二)。

第七章 贷款作业监督与贷款发放

第二十九条 对审批和签批同意的贷款申请,由信贷管理部门进行贷款作业监督,作业监督内容包括监督审查业务合规性、合同文本的完整性和核准担保落实情况等。重点监督审核贷款资金是否按照约定的贷款用途,向约定的支付对象及账号进行支付,担保手续是否完整、合法。

第三十条 经作业监督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由贷款经办行发放贷款,也可直接由信贷作业监督部门或其他集中放款中心进行集中放款操作。

第三十一条 贷款作业监督岗位设臵及具体操作流程按照《信贷作业监督职能前移方案(试行)》(工银办发[2008]75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贷款支付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实施管理。

-11- 第三十三条 个人经营贷款资金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向借款人的交易对象支付。

如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经授信审批部门审批同意,贷款资金可向借款人发放,由借款人向其交易对象支付。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支付贷款资金,应对相关凭证进行审核,确保支付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个人经营贷款贷后管理相关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负责,管理内容包括客户关系维护、押品管理、违约贷款催收及相应的贷后检查等工作。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贷后监测、检查及对贷款经办行贷后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督导。

第三十六条 经办行贷后管理和检查工作具体包括:

(一)对于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的,要通过借款人贷款账户跟踪贷款发放后的资金流向,监督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发现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加收罚息,并督促借款人更正贷款用途,对于无法更正用途的,要采取措施及时收回贷款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二)定期了解借款人客户信息变化情况(包括联系方式、居住地点、经营状况、收入情况、家庭重大变化、其他融资和负债情况等)。

-12-

(三)定期查询相关系统,了解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状况。

(四)至少每年检查一次抵押房产状况及价值、权属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现影响抵押房产价值变化的重大因素,可能造成抵押房产的债权保障能力不足时,应及时重评抵押房产价值。

(五)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随时检查保证金账户情况,对于保证金不足的,应及时通知保证人补足保证金,否则应停止发放该保证人保证的贷款。

(六)定期检查贷款资金是否被挪用,是否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七)检查违约贷款违约原因,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八)定期检查大额贷款及“一人多贷”借款人是否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是否存在影响贷款按时偿还的因素。

(九)及时对违约贷款进行催收,对无法通过电话等通讯方式联系到的借款人进行上门催收。

(十)检查逾期贷款是否在诉讼时效之内,催收贷款本、息通知书是否合规、合法。

第三十七条 贷款经办行要加强贷款检查工作:

(一)发现贷款逾期的,应立即进行贷后检查;对存量逾期或欠息贷款的检查间隔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二)对于正常贷款,贷款经办行可定期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每季度20%。

-13- 贷后检查应填制《贷后检查表》(见附件三),如发现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门贷后管理职责及贷款经办行其他贷后管理要求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工银办发[2007]4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个人经营贷款档案管理按照《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6]650号)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5]3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

二、个人经营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

三、个人经营贷款贷后检查表

-14-

工商银行个人贷款

工商银行个人贷款

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

工商银行个人按揭贷款资料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经营贷款调查报告

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全文]
《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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