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第十七中学学籍电子化管理情况
一、学籍电子化管理意义、概述
1、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实行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是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控辍保学、巩固“两基”成果的有效途径,是中、高考考生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瓦房店市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为了实现学籍管理的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和科学高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瓦房店市第二十三中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办法(试行)》。
3、我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由学籍专干负责;市教育局对学校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二、具体实施情况
1、适龄儿童少年按学区就近入学。我校按教育局规定学区进行招生,未经批准,不得招收非学区学生。
2、学校在新生录取和分班全部完成后,对新生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学校打印新生花名册一式三份,经班主任、学校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教育局审核,审核后为录取的新生正式注册学籍。
3、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由法定监护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由班主任核实后提出意见,经教导处审查,校长批准,报县教育局业务股审核备案。休学时间为一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毕业班学生休学手续要从严管理,初三学生第二学期一般不再办理休、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或转学。
4、学生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和出院结算单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
5、转学须在新学期开学前进行,学期中一般不予办理。转学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向所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学原因,经班主任核实、教导处审查、校长批准后,持转出学校《转学联系函》与转入学校联系,在取得转入学校的接收函后,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并由转出乡镇(学校)报市教育局业务股登记备案;由接收级镇(学校)报市教育局业务股审核。转学证件和手续不全的学生,学校不得接收。严禁以择校为目的转学。因居住地变化、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学的,应附相关证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和转学,按文件《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市教育指定学校就读。
6、新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学生相关信息正式转入电子学籍数据库。
7、我校在录入学生学籍信息时,学籍专干进行数据核对,确保每个学生的资料准确无误后,将学生所有信息一并上报、上传至县教育局。
8、学籍专干做好学籍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系统安全工作,对于学生的某些敏感信息,各学校要加强管理和按有关法规保密。
瓦房店市第十七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