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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销抄核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3:33: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销抄核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营销抄核收是电网经营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环节,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的根本保证。为适应新形势、新技术条件下改革和发展的需求,贯彻公司“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降损增效”的十二字方针,推进抄核收工作精细化和标准化建设,强化抄核收基础业务管理,规范抄核收行为,全面提高抄核收工作质量,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抄核收指营业工作中的抄表、电费核算与审核、电费收取及电费帐务等工作。

第三条

营业抄核收工作坚持标准化、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管理的原则,通过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对抄核收工作过程实现量化监控和流程优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自动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供电营业职工文明服务行为规范》及国家配套法规、政策、文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公司营销抄核收管理现状制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供电(电业)局。 第二章 抄 表 第六条

固定抄表周期

一、对电力客户的抄表一般为每月一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居民客户实行双月抄表。

二、对用电量较大的用电客户每月可多次抄表。

三、对临时用电客户、租赁经营用电客户以及交纳电费信用等级较差的客户,应视其电费收缴风险程度,实行每月多次抄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预收或分次结算电费。

第七条 固定抄表例日 根据营业范围内客户数量、客户用电量和客户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客户抄表例日及抄表路线。

一、客户容量在100KVA以下(非普、商业、非居民、居民)•的,安排在每月20日前抄表,抄表工作必须在抄表例日的±2天内完成。

二、设备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普、非居民、商业和大宗工业等客户,安排在20-25日之间抄表。

三、月末(25日到月末)抄见电量占当月售电量比例不小于75%,月末零点抄见电量应保持一定比例。

四、按照分线分台区管理要求,台区表及其所带低压电力客户抄表例日应尽量一致。

五、每年应对用电客户的抄表例日核查排定一次,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一经确定,必须保持相对固定,不得擅自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由分局提出申请,发起工作传票,经营销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由电费计算中心变更。

第八条 实抄率标准:居民照明客户的实抄率≥98%;其它客户实抄率100%,同时建立严格的实抄率统计、分析及考核制度。

第九条

抄表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对新增客户,应仔细核对户号、户名、电能表的厂名、表号、安培数、指示数、倍率等。对轮换、故障处理以及更换互感器等客户,应检查装拆日期、新旧表指示数及倍率是否正确。认真核对抄表台帐与发送到抄表器中的数据,数据无误后方可抄表。

第十条

抄表员每月按照电费结算中心下达的抄表计划,结合规定的抄表例日,持抄表器按照指定的抄表路线到表位准确抄录表码, 检查应抄户数是否全部抄完,做到不错抄、不漏抄、不估抄,严禁代抄,同时携带抄表异动情况记录本。抄表员在抄表的同时有义务检查客户的计量装置、用电分类、光力比。同时现场核查有无有表无卡、有卡无表等现象。如发现电量增减异常时,•首先复抄一次,如无误应现场检查计量装置,有无烧毁或损坏现象、封印是否齐全、有无违章窃电可疑迹象。对上述客户应检查用电记录,询问用电情况,并做好笔录。抄表人员如发现客户有窃电嫌疑,应尽量保护现场,同时当日填写工作传票传分局技术室,分局技术室应迅速组织用电检查或所属营业站现场检查核实。现场核实处理后尽快完成工事票流转,同时变更营销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对于居民客户确因客户原因无法抄表,可参照该客户前三个月的平均用电量和用电负荷变化情况予以估抄一次,并在抄表异动情况记录本上记录“估”字,但不得连续估抄两次。对于异常情况,应在抄表异动情况记录本上认真记录表停、换、转圈、表烧、倒行、丢失等情况,并填写有关工作票后做相应的处理。凡由用户或变电站电话代抄户,每三个月必须现场抄表一次,此类客户不允许估表计量。

第十二条

因客户原因连续三个月(或三次)抄不到电能表指示数,抄表员应填写暂停供电传票或要求迁移表位的工作传票,不得自行停电。对于客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原则上应予以销户,各单位视实际情况,可先对客户进行停电处理并加封,督促客户清欠电费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加强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客户用电变更、电能表故障、轮换及修改电价等涉及表底数、电价等基础信息变更的工事票,必须在创建表卡之前将电子工事票传递给电费结算中心处理。跨月差错退补、当月发现电量电费差错等追退电量工事票,必须在电费计算前将电子工事票传递电费结算中心处理完毕。

第十四条

抄表员在抄录指示数后,现场正确、规范、清楚地填写电费通知单,并通知到客户,客户持此单按期交付电费。对实行远程抄表或集中抄表电力客户的管理与其他客户相同,在抄表例日送达电费通知单。同时应收集客户手机号码,利用手机短信平台等先进手段逐步实现短信电费通知单送达和短信催费。

第十五条 采用抄表器抄表要根据抄表器菜单中的提示进入电能表指示数的抄录,输入后应仔细核对,防止输入错误,造成电量结算的差错,要严格按照抄表例日发送抄表数据,核对无误后提交电费计算中心。

第十六条 对于预付费电能表,建议按普通电能表模式管理,根据抄见电量结算电费。预收的电费存入电费实收系统客户账户中,每月结算后按照实际发行数从账户中扣除。对于确无条件按普通电能表模式管理的预付费电卡表,至少每三个月现场抄表核查一次。

第十七条 对于集中抄表和远程抄表的客户,以抄表系统的抄见底码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现场核查。抄表核查周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八条 加强抄表器管理。抄表器实行领退签字制度,由专人保管,分配到人使用,不得互相混用。携带抄表器抄表时,应精心保管,防止磕、碰、受潮、丢失。若人为损坏或丢失,严格考核。电卡表的清零钥匙必须有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对大电力客户可采用无线电负荷控制系统自动召测电能表指示数。负控系统和营销信息系统联网,可实现自动抄表。对自动抄表客户的表底数要每季度现场核查一次,防止电能表指示数的误传,并要求有核对记录。

第二十条 抄表中心每月及时统计应抄、实抄、未抄户数、抄表本提交时间及异常情况,计算实抄率。

第二十一条 抄表人员轮换周期按照各单位实际自行确定,原则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电费核算与审核

第二十二条 电费计算中心负责抄表例日的统一管理及抄表工作质量的集中考核。 第二十三条 抄表例日由抄表中心统一编排,严格固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抄表例日时,需启动工作传票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由电费计算中心统一更改。电费计算中心每月统计各供电单位抄表例日的执行情况、电能表实抄情况等,作为抄表工作质量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电费计算中心严格按照抄表例日,自动创建抄表计划及抄表卡。抄表中心根据电费计算中心创建的抄表计划及抄表卡,将待抄客户的抄表信息经数据转化后从数据库中装入抄表器。

第二十五条

电费中心要做好工作传票的审核把关作用,在发送数据前处理完毕新装、变更、换表、改电价、拆表等与抄表信息有关的工作传票,确保抄表器中信息齐全准确。

第二十六条 抄表数据、电价设置、计量计费参数等与电量电费计算有关的的资料录入、修改、删除等操作,要严格按规定权限在营销信息系统中通过工作票进行处理,并在工作票中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

营销信息系统故障、软件修改、电价调整或数据编码修改后,要对电量电费进行试算,并分类对计算结果抽查、审核。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反馈公司营销部,公司营销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八条 电费计算中心每日及时、准确对已提交的抄表本进行电费计算与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对新装及业务变更的客户,要逐户审核计费容量、起始底码、倍率、功率因数标准、电价结构比例、电压等级等信息,确保电费核算准确。

二、发生追退电量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审核变压器启停、计量传票、电价改类等各类工事票是否发挥作用。

四、审核协议、交易、政策性等特殊电价是否随着电价政策的调整而调整等。 第二十九条 电费核算过程中,核算员发现信息系统资料有误,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核对,并由相关部门通过相应的工作票进行更正,确保电费核算的准确。

第三十条

电费计算完成后,可通过异动核查、电费台帐、计算日志及工作票核查等平台,进一步审核电量电费追退、基本电费、力率调整电费等计算是否准确。对专变和大客户,要对应电费清单逐户逐项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按台区入账。同时将抄表异常、工作票传递不及时、电量为零或电量异动等情况,由核算员在营销信息系统中生成相应的异常工作票传递至所属分局用电检查班或稽查分局现场核查。

第三十一条

从表本提交到审核入账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电价调整等特殊情况,应力争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十二条 在退补电量电费时,凡涉及电量的退补必须走退补电量工作票;退补基本电费时,要核清客户的实际容量和起始时间,同时结合力调奖惩退补;退补差价电费应对应核算分类分别退补。查处违章用电、窃电追补的电量、电费应计入当月售电量和应收电费中,并录入营销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电量电费冲减一律在MIS系统新建批次计算发行,对冲减工作票要认真核查,电量电费冲减工作票要详细说明冲减原因,冲减计算过程及公式 。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实抄率、差错率、电费回收率统计、分析及考核制度。营销差错依据《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差错与责任事故认定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电费入账后分局可自行打印发行单,专变和大客户可由所属营业站或分局打印并保存完整的电费结算资料,包括电费清单、电费台帐、电力销售发票、增值税票。同时应按抄表员、台区、线路、分局和用电类别打印汇总单。

第三十六条 月末按变台、线路、供电所做好农村供电所的对网发行工作。同时按趸售关口计量开展趸售电量电费的发行工作。

第三十七条

电费结算完毕后,按时完成电费发行单、营业月报、高载能辅助发行单等报表的统计提交工作。

第三十八条

线路切改、变压器调负荷时,要把好客户、变台的匹配调整关。调整抄表路线、变台的客户,应由分局发起相应的工作票,按照相应的权限统一更改会计科目编号,调整户账务说明等,并经电费计算中心审核同意后处理。杜绝分局、营业站为完成线损指标,人为调整客户、变台、线路匹配关系。同时按时完成分线线损、台区线损统计提交工作。

第三十九条

电量电费数据必须定期进行备份、保存,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章 电费收取

第四十条

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电费交费方式,加强电费风险控制与管理,缩短电费资金在途时间,确保电费资金安全,提高收费工作效率。

第四十一条 电费收取应做到日清月结,并编制实收电费日报表、日累计报表、月报表等,不得将未收到或预计收到的电费计入电费实收。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应收电费。

第四十二条 加强电费账龄管理,及时对电费账龄进行分析排查。在收取电费时,按照发生欠费的先后时间排序,先追缴早期的欠费,最大限度地降低陈欠电费的风险。

第四十三条

开展电费风险控制与研究工作,建立电费回收预警机制。完善客户信誉等级评定办法,结合客户信誉等级、电费风险类别,制定防范措施。对交费信誉较差、欠电费风险较大的电力客户,可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实行预购电。

第四十四条 客户电费的收取,可采取营业网点坐收电费、通过联网方式委托银行代收电费、银行托收电费、储蓄付费、分次交纳电费、客户自助交费、预付电费、网上付费、电话付费、充值卡付费等收费方式。除特殊情况,不允许采用走收电费方式。采取何种收费方式应在《供用电合同》收费方式条款中予以明确;采取委托银行代收电费、储蓄付费方式的还应与银行签订委托代收电费协议或电费实时划拨协议。

第四十五条

对用电大客户采取分次交纳电费方式:月用电电费在100万元以上的用电客户,每月分次收费次数不低于3次(旬交费);1000万元以上的用电客户,每月分次收费次数不低于4次(周交费),月末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并逐步实现按自动采集系统抄录的电量进行电费划拨。

第四十六条 对于未按合同(协议)交纳电费的客户,除交清应收电费外,要严格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计算电费违约金。客户交纳电费时,先扣减违约金,再收取电费。

第四十七条

对逾期未交纳电费的用电客户,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催缴仍未交纳者,应严格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程序,依法实施停限电催费。

第四十八条 取消营销部门设立的电费账户,由财务部门设立集中统一管理的电费专项账户。

第四十九条

营业网点的收费员,使用电费实收子系统收取电费现金和电费支票。收取电费后,应及时录入电费实收子系统销账,并打印电费发票。收取电费金额冲销电费账户的顺序为:先冲以前年电费,后冲当年,再冲当月。当天工作结束前,清点所收现金和银行汇票,并将当日所收现金存入银行,同时做好电费收据存根联分类统计,编制坐收电费日报单等工作。

第五十条

收费错误时,采用调整账目方式纠正错误,账目调整必须启用工作传票,同时按照规定的流程审核批准。

第五章 电费账务

第五十一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财务部、营销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客户电费账务管理制度,完善客户电费账务管理体系。依托营销信息系统,做到客户电费应收、实收、预收、未收台账与银行对账台账等账目清晰、准确。

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电费发票、凭证、印章等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严格保管、领取、使用程序,建立完备的登记和签收手续,确保电费发票、凭证、印章等的安全。

第五十三条 电费账务管理人员负责相关凭证的制作和管理,并定期与本单位财务部门核对应、实、未收电费情况。回收的电费资金要及时做账务处理,并及时录入承兑汇票及在途资金,确保账务系统数据与实际回收情况相符,为公司的业绩考核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每月1日组织开展客户余额与客户明细帐的对账工作,同时核对应收、应付,并做好会计权限变更、会计科目维护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对客户明细账余额的处理要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及管理权限经业务主管、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进行,电费呆坏账的处理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办理。

第五十六条 建立客户电费账务工作质量考核制度,对客户电费台账、账单、凭证及各类账务报表的准确性进行考核。

第五十七条

电费账务管理人员相关规定:

一、严格执行电费账簿、电费印章、电费单据、电费发票领用、保管及销毁的有关制度。

二、每日电费对账,每月电费盘点,保持电费账、银行账随时平衡。盘点时各类别客户的应收电费金额、实收电费金额、欠费金额必须平衡,并要求上级负责人在盘点报表上签字确认。

三、建立银行日记账,登记银行收付凭证,按银行顺序将凭证装订成册保管,并按规定时间与银行、财务部和营抄人员核对账单。做好实收电费、上缴电费报表的编制工作。

四、对年电费在50万元以上的客户,每年进行一次电费往来账务的核对工作,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应每月核对。核对完成后签订账务确认单,作为客户资料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各供电(电业)局要依据公司抄核收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电力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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