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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差错与责任事故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16: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差错与责任事故

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营销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规范营销人员行为,堵塞营销管理漏洞,完善营销内控机制,杜绝营销差错及营销责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供电(电业)局从事营销业务的工作人员,是营销工作中过失定责的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电力法》、《员工服务“十个不准”》、《供电服务“十项承诺”》、《供电服务规范》等国家、自治区、电力行业及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内蒙古电力公司营销管理实际制定。

第二章 营销管理质量控制点

第四条 随着营销集约化、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营销信息系统应用的深入与广泛,加强营销全过程控制与管理的时机基本成熟。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营销各环节、各方面的全过程控制与管理,针对目前的管理重点与难点,公司暂确定以下质量控制点:

一、业扩报装方面:

1、客户报装原始资料不按规定归集或丢失。

2、新装客户未按流程时限建卡、立户。

3、营销系统客户资料录入不完整或错误。

4、未对施工、设计、设备制造企业资质进行审核。

5、供电方案不正确,不进行中间检查及竣工验收。

6、工作票传递超期,业扩报装各环节衔接不畅。

7、未按照规定流程为客户办理新装、暂停、变更、解除供用电合同等手续,造成公司损失的。

二、用电检查方面:

1、未按期签订或修订并保存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中用电分类、计费计量参数、用电容量、线损比例、产权分界点、合同章等重要内容错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2、未按规定检查周期开展用电检查工作,或用电检查工作不到位、不规范,致使客户侧安全管理混乱,造成较大事故和不良社会影响。

3、查处客户违约用电、窃电行为时,未按规定办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4、发生客户侧事故,未按照公司规定时限上报事故信息,未按要求开展事故调查并及时上报调查报告。

三、计量管理方面:

1、安装计量装置时发生接线错误造成客户或公司损失。

2、拆回的计量装置未按规定交回表库。

3、未按规定加封计量装置。

4、错配错装CT、PT,电表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不符合规定,倍率错误。

5、电表轮换、故障处理过程中,电表表码记录传递错误或更换CT、PT、电表后,未按时传递工作传票。

6、不按规定要求检定计量装置误差,致使误差超标或不按规定进行室内走字。

7、印模、封铅、印钳没有按制度管理。

四、抄核收管理:

1、连续两个抄表周期未到现场抄表,错估表码。

2、擅自改变抄表日期,不按例日抄表及录入抄表信息。

3、对连续六个月不用电(季节性用电除外)客户未申请办理暂停手续者,管理人员未填写异动情况记录;抄表时发现客户用电量变动较大或客户表计损坏、丢失,未及时填写异动情况记录。

4、欠费停电没有按规定程序执行,或停错电,造成不良影响。

5、客户用电资料录入不正确,电价选择不正确。

6、没有做到供用电合同、现场工作单、抄表卡、系统数据四统一。

7、未按规定流程注销、冲抵应收电费。

8、收取的电费现金,未当日存入银行或财务部门,并造成损失。

9、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电费帐务处理,帐务管理混乱。

10、弄虚作假,乱摊电量、电费、线损,造成统计报表不真实,不准确。

11、未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及时采取电费催收措施,造成电费损失。

12、电费计算、提交、入账等不及时、不规范,工作票处理不及时或审核把关不严,影响电费计算。

13、客户办理用电交费,未严格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出据收费凭据等。

14、丢失电费账薄、收费票据、结算凭证、电费印章等。

15、丢失预付费系统换表卡、检查卡等。

16、抄表员私自雇人抄表催费。

17、人为过失导致营销业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用电客户数据丢失。

18、营销相关报表填报错误或未按规定时限填报,产生一定影响。 上述质量控制点基本涵盖了当前管理、控制的重点与难点,随着营销精细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管理控制重心的不断调整,营销质量控制点将不断丰富完善。

第三章 营销差错认定与分类

第六条

各单位要逐步建立健全营销管理的内控机制,通过营销信息系统等有效途径,加强日常监控管理,狠抓质量管理点,全面加强营销工作质量的监督、考核、统计、分析。

第七条

在营销工作范畴中,由于工作失职、失误或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定义为营销差错和营销责任事故。按照给公司造成(或有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差错行为本身的性质,营销差错分为一般营销差错、营销差错及重大营销差错;营销责任事故分为一般营销责任事故、重大营销责任事故、特大营销责任事故。

第八条 由于工作失误、疏忽,部门衔接不畅、营销人员业务素质差等原因造成的电费计算、电价选择、报表填报、营销业务流程、工作票传递等影响多收、少收金额在3万元以内,原则定义为营销差错。

第九条 按照差错行为的性质、造成的经济损失,产生的社会影响及职工中的反响,同时考虑影响电量(电费)额度,营销差错划分为一般营销差错、营销差错、重大营销差错:

一、一般营销差错:由于失误及部门衔接等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者。

二、营销差错:由于工作疏忽及营销人员素质等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者。

三、重大营销差错:由于麻痹大意及营销人员责任心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在一年内发生多次营销差错累计经济损失达到上述金额的。

第十条 由于工作失职,未履行本岗位职责及规定;违反社会承诺和服务规范的有关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用电秩序、电价类别、计量装置管理混乱,未达到管理标准;未按规定收取电费违约金等涉及金额在3万元以上, 原则定义为营销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按照事故的性质、造成的经济损失,产生的社会影响及职工中的反响,同时考虑影响电量(电费)额度,营销责任事故划分为一般营销责任事故、营销责任事故、重大营销责任事故:

一、一般营销责任事故:由于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产生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在一年内发生多次营销差错或责任事故累计经济损失达到上述金额的。

二、营销责任事故:由于失职等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在一年内发生多次责任事故累计经济损失达到上述金额的。

三、重大营销责任事故:由于违反公司相关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在一年内发生多次责任事故累计经济损失达到上述金额的。

第四章 营销差错与责任事故的查处

第十二条 发现营销差错与责任事故后,应按以下时限报告公司营销部及相关部门。

一、重大营销责任事故:24小时内报公司营销部及相关部门。

二、营销责任事故:72小时内报公司营销部及相关部门。

三、一般营销责任事故:一周内报公司营销部及相关部门。

四、营销差错:每月2日向公司营销部及相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及分析材料。 第十三条 对一般营销差错,要定期组织分析、研究,及时召开差错分析会认定、考核。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对重大的营销差错,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由相关领导组织召开差错分析会,根据差错性质、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充分考虑差错产生的客观背景,认真分析产生差错的主客观原因,确定差错类别及责任人,同时严格区分主次责任,确定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等,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营销差错与责任事故后,各单位应视事故类别,根据事故的性质以及差错的严重程度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同时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对营销差错、责任事故的调查分析,应以事实为依据,通过查阅原始资料,核对现场情况,查出事故原因、经过、责任人、经济损失等。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有关单位、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提供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和依据。对职工进行处理和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实证,通过会议讨论;特殊处理需征求工会意见慎重决定。

第十七条 凡发生过错行为自行改正的,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对于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个人或集体,应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发生的营销差错、责任事故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查处,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教育、处理不放过,事故防范措施未制定不放过。

第十九条 对贪污、挪用电费或其他资金,故意销毁抄收卡、供用电合同文本、未经批准更改营销系统数据记录等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重复多次发生营销差错、一般以上营销责任事故的营销人员应从严考核,必要时调离营销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对隐瞒营销责任事故、重大营销责任事故,没有按规定处理营销差错、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的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待岗学习、直至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营销差错、责任事故记录档案,内容包含过错行为发生时间、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过错行为的认定以及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过错责任者的主管领导和造成过错行为的间接责任者也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将随营销机制改革的逐步推进,营销管理水平的稳步提高,营销现代化手段的不断加强,逐步修定完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纳入本单位营销业绩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内蒙古电力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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