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6: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办法

(草拟稿)

(陈仓分局供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市场行为,全面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促进农贸市场“综合监管、日常监管、有效监管”落实到位,建立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依据《食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宝鸡市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相应设施及管理服务机构或人员,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交易的以农副产品为主的市场。

第三条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务院赋予的职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派出机构(基层工商分局、工商所)依据《食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巡查的方式对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经营主体、场内各种交易行为进行巡回检查,规范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经营行为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市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

适时组织效能督查。基层工商所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内容按监管职责分为监管事项和抄告事项。

第六条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事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查处的行为。具体包括:

1、市场主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经营资格是否合法;

2、市场内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亮照经营、悬挂整齐;

3、市场主办单位是否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格,是否明确食品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履行报告制度;

4、市场内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严把进货关,是否落实了“两项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了“票证通”及台账粘贴、记录制度。

5、对初级农产品是否实行了备案登记制度。

6、市场内食品经营者是否按食品安全法要求贮存、销售食品;

7、市场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标明法定事项;

8、市场内或食品包装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广告法》及《商标法》等相关规定。

9、市场内是否存在“三无”、过期、变质食品;

10、

市场内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物品和禁止性行为;

11、其他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事项。 第七条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抄告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查处的发生在农贸市场内的行为和事项。具体包括:

1、市场门前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管理;

2、市场设施安全管理;

3、市场消防安全管理;

4、市场内商品明码标价管理;

5、市场公平秤的设立与管理;

6、市场内计量器具及计量行为的管理;

7、市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8、市场内肉类及其制品、禽类及其制品的检疫防疫;

9、市场内治安纠纷处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应以监管事项为重点,巡查人员巡查时如发现市场内存在监管事项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如发现存在抄告事项,则应及时履行抄告义务,由监管巡查人员所在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市场监管抄告函的形式告知同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食安委)。

第九条

监管 巡查人员监管巡查时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

证件,按程序执法。

第十条

巡查人员巡查时对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依据、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违章行为,可当场告知当事人如何接受处理。

第十一条

市场巡查人员巡查时,对发现的须立案查处的,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及时处置。

第四章 监管方式及范围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巡查应与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相结合。

各县(区)工商局应根据市场信用等级和实际管理需要综合确定市场的监管巡查频率,原则上A级市场一年不少于2次;B级市场一年不少于4次;C级市场一年不少于12次;D级市场每周一次。

市场监管巡查数据应在巡查后2个工作日录入监管网络系统。发现问题应生成行政提示书,送达市场主办单位。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以日常巡查为主,当在巡查中发现较大问题或根据上级要求或指示,可组织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对重点、热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两年信用为D的农贸市场可实施重点监管,必要时可实施驻场管理。重、热点市场由市局认定。具体驻场管理方案由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报市局备案。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对象为市场主办者、场内经营者及市场内交易行为。监管巡查的重点是市场主办者,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明确市场主办者的管理责任,以巡查促管理,建立“市场管理、部门监

管、经营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网格化监管体系,责任到人,各工商所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安排监管巡查人员,明确岗位和职责,监管巡查人员必须由正式工作人员担任,有条件的工商所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管巡查小组。

各工商所长为落实市场监管巡查职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安排本分所辖区内农贸市场监管巡查方案的制定、政策的宣传、工作的实施、情况的处置、汇总及上报等工作。

岗区管理干部为执行岗区农贸市场食品监管巡查的直接责任人,在所长或分管所长的指导下开展监管巡查工作。

第十七条 全市实行监管巡查人员信息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公布监管巡查人员照片、姓名、工号、岗位职责、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实行痕迹管理。在巡查过程中要做好巡查记录,落实“双签字”,发现问题可根据情况向市场开办者及经营户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或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

日常巡查或专项检查必须由两人以上正式巡查人员担任,巡查记录由所长或分管所长补签确认。

第二十条 所长应定期对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户及监管巡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农贸市场监管巡查的督查,严明监管巡查纪律。

监管巡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

格、调离巡查岗位、停职待岗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玩忽职守;

2、包庇纵容违法经营行为;

3、不遵守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粗暴执法,有损工商队伍形象的;

4、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处罚,越权处罚;

5、因主观过失、监管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

6、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不履行、不及时或者不履行应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局原下发的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局食品科负责解释。未尽之处,由市食品监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人员农贸市场巡查监管职责.

加强市场监管 规范巡查 提高监管效能

路政巡查管理办法07110041

农贸市场策划

农贸市场分析

农贸市场管理

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

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巡查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