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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判后答疑

发布时间:2020-03-03 11:25: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制度一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后答疑 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因对裁判、执行结果不理解而引起的申诉信访,促进定分止争和服判息诉,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真正实现法院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同时也为了强化原案件承办庭室和人员的息访责任,结合我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判后答疑,是指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存有异议,向法院提出疑问,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释明,促使当事人理解法院的裁判结果和执行措施,并服判息诉。

第三条 判后答疑是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审监庭牵头负责,其他部门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 第四条 判后答疑适用于本院作出裁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进入复查、再审程序的除外),同时也适用于执行案件的答疑。

1 第五条 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及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以下统称为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有异议或疑问的,均可提出释疑请求。

第六条 判后答疑采用口头方式,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答疑时不准泄露审判秘密,原则上本院人员不少于两人。

第七条 判后答疑实行首办责任制,即案件的审判长、承办法官是判后答疑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所办案件的判后答疑工作。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申请由案件承办部门的庭长负责答疑。情况特别的,由案件承办部门的分管院领导牵头组织答疑。

第八条 判后答疑分为宣判答疑和信访答疑两大类。 第九条 宣判答疑指案件宣判时当事人有异议的,审判长或承办法官需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裁判主文的含义进行释疑。

第十条 由法官宣判的案件,当事人表示异议的,由承办法官进行解答,答疑情况记录于宣判笔录,同时制作副本交审监庭统一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案件在送达过程中或上诉期间内,当事人申请答疑的,由承办法官自行安排时间解答,答疑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同时制作副本交审监庭统一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信访答疑指裁判文书生效后,对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的初次来信来访进行释疑。信访答疑由审监庭统一接待。

2 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生效30日内,当事人申请答疑的,由原承办法官负责答疑。

原承办法官接到立案庭接访法官的通知后,除正在开庭或出差在外的,应当及时到立案庭进行答疑。原承办法官也可自主安排在审判法庭或其它会议室进行答疑。

原承办法官因开庭等原因无法答疑的,可由接访法官向来访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并由承办法官与来访人员约定答疑时间,接访法官应将该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生效30日后当事申请答疑的,由办案庭负责人负责释疑。对案情重大复杂的,审监庭接访法官可将情况报告分管院领导,以便安排纪检、监察的负责人参与答疑。

第十五条 对于当事人非以申诉、申请再审为目的的其他答疑请求,应比照信访答疑的程序,由相关答疑责任人认真接待,予以解答。

第十六条 法官答疑时,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异议不成立的,或申请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耐心解释,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2.在释疑过程中发现案件裁判文书有文字表述缺陷、打印错误等笔误,应建议原合议庭或承办法官下达补正裁定。

3.异议成立,案件有瑕疵但不足以推翻原裁判,应耐心疏导化解,防止矛盾激化。

3 4.申诉有理,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向审监庭提出再审的建议。

第十七条 判后答疑材料在卷宗移送上诉或归档时应一并装订附卷。

第十八条 判后答疑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凡未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判后答疑造成当事人缠访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取消承办法官和所在业务庭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审监庭每月通报一次答疑情况及答疑效果。审监庭就答疑中涉及的典型问题及时梳理,进行分析汇总,向审委会通报。

第二十条 根据本院审委会决定作出裁判或执行结果的案件,原则上应由参与作出决定的审委会委员进行答疑,审监庭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监庭负责监督实施,由监察室负责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判后答疑申请书

判后答疑申请书

判后答疑申请书

判后答疑申请书

判后答疑申请书

判后答疑申请书

判后答疑申请书

603判后答疑申请样式

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

中级人民法院判后答疑
《中级人民法院判后答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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