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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7-11 07:49:52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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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全盟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报告

——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兴安盟工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近年来,在盟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下,全盟法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为基础,以提高司法能力水平为手段,不断强化法官队伍建设,为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现就队伍建设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盟法官队伍基本情况

(一)编制情况

全盟法院系统现有编制604个,其中政法专项编制570个,占94.37%,事业编制34个,占5.63%。全盟法院系统具备法官资格的共有375人,占总人数的62.1%。

(二)职级配备情况

全盟两级法院有副厅级1人、正处级6人、副处级17人、正科级78人、副科级115人。

(三)学历情况

全部法官中有研究生学历的16人、占2.8%,本科学历的436人、占76.5%,参加最高法院专项培训人员43人(相当于大学学历)、占7.5%,大专学历71人、占12.5%,大专学历以下4人、

1 占0.7%。

(四)岗位配置情况

全盟法院系统375名法官中,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院有71人,占18.9%;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有78人,占20.8%;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有17人,占4.5%;突泉县人民法院有45人,占12%;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有61人,占16.3%;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有47人,占12.5%;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有56人,占14.9%。

全部法官中,在审判一线工作的法官人数为265人,占71%;从事司法行政辅助工作的法官人数为110人,占29%。

二、队伍建设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成效

近年来,全盟法院不断总结队伍建设经验,进一步加深 了队伍建设是法院全部工作的关键和根本的认识,加深了对法院队伍建设规律的认识,逐步完善了以队伍职业化建设为目标,以先进性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为主线,以提素质、严管理、重奖罚为内容的队伍建设机制,促进了队伍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

(一)坚持政治建警思想,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近年来,全盟两级法院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队伍工作的首要位臵,陆续开展了“公正司法树形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组织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使全体法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

一、维护党的领导、服从人大监督、服务发展第一要务、服务人民群众的大局

2 意识、责任意识、宗旨意识有了显著提高。今年以来,两级法院又按照中央和最高法院统一要求,组织开展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活动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会见大法官、大检察官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主线,做到了“四个结合”,即实现了与全党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结合,与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结合,与司法规范化建设活动的结合,与兴安盟委提出的“五大工程建设”活动的结合;体现了“四个贯穿始终”,一是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穿始终;二是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贯穿始终;三是把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贯穿始终;四是把解放思想、促进工作贯穿始终;全盟法院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讨论重点,并突出了“四个专题”:即突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专题,突出了“中国国情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专题,突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比较”专题,突出了“政法工作要把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出发点和检验标准”专题。今年7月14日至15日,中院举办了“全盟法院系统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研讨会”,组织两级法院主要领导、中院环节以上干部进行了座谈交流。会后编印了《兴安盟法院系统“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研讨会文件汇编》,作为全盟法院“大学习、大讨论”指定教材,下发给了中院各部门及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10月21日至23日,盟中级人民法院又与盟党校联合举办了全盟法庭庭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3 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培训班。为确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在促进审判工作上取得明显的推动作用,兴安盟中院在创新工作载体上狠下功夫,突出了“一个活动载体”,即在全盟法院中组织开展了“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确保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走进社区服务群众,切实将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各项措施落到了实处。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一步澄清了模糊认识,明确了司法思想,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有了明显增强,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司法偏向得到了有效纠正,做到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用和谐司法理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审判工作科学发展、服务第一要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活动开展情况得到了盟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

(二)坚持业务强警思想,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建设。坚持把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作为打基础、利长远的工程来抓,按照自治区高院部署,指导全盟法院坚持内部挖潜,推行“人才强院”战略。按照“在2008年前解决45岁以下法官本科学历问题”的要求,组织法官参加函授或远程教育。同时,制定了高层次人才的培训规划。在规划中我们把普及专科学历上升为普及本科学历,并把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作为今后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着眼于培养专家型法官,提高法官的素质。两级法院用三年时间完成了把基层法官轮训一遍的教育规划,并于2007年9月22日

4 组织基层法院全体干警参加了最高院组织的法官轮训结果考试。另外,着眼于提高队伍综合业务素质的提升,盟中级人民法院近几年来持续开展了以驾驭庭审、司法调解、裁判文书写作、书记员记录、司法警察比武为主要内容的岗位大练兵活动,年年进行评比、年年进行表彰,有效激发了法官队伍的学习热情和工作干劲。

(三)坚持从严治警思想,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纪律建设。近年来,全盟法院系统相继开展了“强化管理年”、“规范化管理年”、“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年”、“司法规范化建设年”以及“133工程建设”等一系列活动,以强化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增强审判效果为核心,以严格职业纪律、降低错案率、杜绝超审限案件为主线,强化了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政事务管理,从而使审判质量效率有了新的提高,队伍建设水平有了新的增强,法院政事务工作更趋规范。其中,我们针对队伍建设工作,陆续推出了严肃工作纪律、整肃工作作风、严格干部管理、人员分类考核、落实一岗双责等5个方面的30多项具体措施。把2003年实行的“五个一律辞退、三个绝对禁止”的硬性规定,扩展到“五个一律辞退、五个绝对禁止”,进一步扩大了法官行为的约束范围。2007年以来,两级法院全面推行了判后答疑制度,规定对法官承办案件出现信访问题的,实行判后答疑的“终身制”和“有效制”,并纳入全盟法院队伍建设工作质效考核目标当中,作为法官奖惩的一项重要依据,进一步增强了法官的责任意识,减少了裁决的随意性,提高了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有效控制了涉诉信访案件的

5 发生。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从严肃审判纪律入手,不断加强法官队伍纪律监察工作。按照“案件不出错、队伍不出事、廉政不出规”的要求,层层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职述廉和诫免谈话制度。组织法官观看反腐警示片,加大廉政教育力度,做到警钟长鸣。立足于从源头上防止司法腐败问题,针对容易发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和枉法裁判的环节,制定了严格的审判、执行人员禁止性规定,明确了法官执法执纪的“高压线”。加大信访案件查办和案件评查工作,坚持从涉诉信访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中找问题、查原因、进行整改。同时,注重拓宽渠道,加强外部监督,通过聘请司法监督员、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等多种途径,扩大审务公开化,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建议,促进了对法官队伍执法执纪行为的监督。在今年年初盟委组织开展的“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月”活动中,全盟两级法院上下联动,从纠正不规范语言、不规范行为入手,努力转变机关工作中存在的不良作风,产生良好的效果,在盟直单位评比中获得了第三名的好成绩。

(四)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司法形象建设。近年来,全盟两级法院加大培养、宣传先进典型工作力度,成功树立了科右前旗人民法院陈银福、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保安沼法庭、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涉军维权法庭、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大石寨法庭、突泉县人民法院杜尔基法庭、科右中旗巴彦淖尔法庭、阿尔山市人民法院等一批全国、全区先进典型。做到了选有典型、

6 学有典型,用先进典型带动了全盟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工作的蓬勃发展。2002年以来,全盟法院共有31名个人、19个集体受到了区以上表彰,其中有3个集体、3名个人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司法部的单项或联合表彰。科右前旗法院副院长兼大石寨法庭庭长陈银福同志,先后被授予“盟级十佳干警”、“盟级劳动模范”、“全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先进个人”、“全区优秀共产党员”,“全区模范基层法官”、“全国指导基层调解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9月23日召开的“全区法院基层院长会议”上,我盟又有3个集体和3名个人受到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表彰。其中,科右前旗法院大石寨法庭、盟法院法警支队和行政审判庭,分别荣立集体

一、

二、三等功。乌兰浩特市法院马金武和突泉县法院于双、科右前旗法院陈银福分别荣立个人

一、二等功。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人事制度改革。

全盟法院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人大的监督下,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热点轮岗等方式对环节以上干部进行了不定期的调整,使法院中层干部更加符合了年轻化、知识化、职业化的要求。盟中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干部协管力度,按照自治区高院提出的“大稳定、小调整”的总体要求,协助旗县党委认真做了换届选举基层法院领导干部的推荐、考察、选任工作,2007年底2008年初中院班子交流任职3人、新提拔任用1人。6个基层法院院长中,3名为法院系统内

7 部交流、3名为盟委政法委、公安、检察系统交流任职。全盟法院顺利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优化了两级法院班子结构。各基层人民法院努力落实法官职业保障,积极协调地方党委,为多数法庭庭长解决了科级待遇问题,部分法院的副院长做到了按同级党政机关的正职配备,中院和大部分基层法院落实了法官津贴,法官职业保障条件不断得到改善。

(六)不断转变审判作风,司法为民工作取得新成效。今年以来,全盟法院按照盟委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 “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在全盟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司法为民、便民、利民为主要内容的“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初步实现了“六个进社区、六个零距离”。

一是预约立案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受理人民群众诉求。为方便群众诉讼,全盟两级法院设计并制作了“便民联系卡”,向基层司法所、村委会、人民调解员、联络员和社区群众发放。部分法院通过定制固定电话和移动手机彩铃业务,公布法院预约立案电话,极大方便了广大群众与法院法官的联系。广大群众不出家门就可以通过电话在法院立案,或由法院派人上门办理立案手续。各基层人民法院还分别采取定法官、定时间、定地点巡回立案,以及在各社区设立诉讼立案联系点、聘请义务联络员定点登记等形式,方便快捷地为群众办理立案手续。今年以来,两级人民法院共进社区预约立案3516件,占民商事案件立案总数的31%。

二是调解开庭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化解群众矛盾纠纷。盟中院系统明确提出,对拆迁安臵、物业管理、邻里纠纷、婚姻家

8 庭、小额债务、劳务合同纠纷、抚养费或抚育费等七种类型,且道路交通不便、群众行动不便的案件,均由法官到村屯社区开庭、到群众家中开庭。另外,必须按照“能调则调、调解前臵”的要求,全部实行庭前调解,尽最大努力通过诉讼调解方式进行结案,以求发挥诉讼调解优势,妥善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区稳定和谐。今年以来,全部社区立案中,现场开庭审理621件,现场开庭率为17.6%;现场调解结案2696件,调解率达到了76.7%;院内开庭审理199件,仅占社区立案总数的5.7%。

三是院长接访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消除重大信访隐患。全盟法院系统面对涉诉上访问题,不犯难、不回避,而是结合“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主动出击,积极应对,变被动接访为走进社区主动接访。中院健全完善了“院长信访接待日”制度,每周一至周五分别有一位院长到“院长信访室”接待来访当事人。针对困难群众重复来信案件,中院主要领导先后8次深入到群众家中进行走访,了解问题、反馈情况。各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则定时轮流到社区接访、零距离接触上访群众,及时消除了大量重信重访、缠诉闹访隐患。部分基层法院建立了审结案件回访制度,法院领导不定期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征求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了审判作风的转变和办案质量效率的提高。截止目前,两级法院院长共进社区接访121件次,其他班子成员进社区接访198件次。

四是司法宣传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进社区开庭调解过程中,全盟两级法院注意邀请社区群众进行旁

9 听,让群众通过身边的案例学习法律、使用法律、遵守法律,做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收到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有效控制了社区同类型案件的发生。同时,两级法院还通过举办社区法律咨询活动、开办社区法律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广大群众开展法制宣传。部分基层法院在社区设立了法官讲堂,辅以设臵法律信箱,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并了解群众的法律需求。广大法官还经常深入中小学校,给老师学生宣讲法律,增强了在校师生的守法意识。各基层人民法庭则利用乡村赶集、送粮购物等人群密集时段,发放法律宣传单、开展法制宣传,为农牧民群众解疑释惑、宣讲法律知识,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了法律就在身边,懂得了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活动开展至今,受教育群众达到了3万多人次。

五是业务培训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全盟两级法院注重借助“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基层法院不定期选派经验丰富的法官,采取办讲座、办培训和组织研讨等形式,对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切实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既节约了审判资源,也减轻了群众讼累。1至11月份,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共举办讲座、培训班等88场,培训人民调解员2128人次。

六是社会矫正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帮教监外服刑人员。全盟两级法院将社会矫正工作与进社区活动紧密结合,实现了审判工作的向后延伸。两级法院除及时向基层公安派出所送达刑事司法文书、协助社区开展预防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帮教工作外,

10 还加强了与社区矫正组织的联系,深入社区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情况,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了“关爱单亲家庭”行动,帮助矫正对象、弱势群体解决生活、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部分法院还建立了监外服刑人员考察档案,把每一名监外服刑人员都登记在册,并由专人负责,定期对其进行回访考察。今年以来,两级法院共向基层公安派出所送达刑事司法文书158份,通过监外服刑人员定期到法院报告情况、法官电话询问、进社区了解情况等方式,对195名社区矫正对象、监外服刑人员进行了回访帮教。

在组织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中,全盟两级法院清楚地认识到,这项活动的载体不大,但谋划的是司法为民实践的大文章;举措虽小,但牵动的是司法关注民生的大群体;成本虽高,但收益的是群众满意度的大提升,为确保这项活动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两级法院分别购臵了巡回审判车辆和便携式设备,并先后对立案、民商事审判人员进行了调整充实,做到了不惜投入、不计成本,财力、物力、人力全面向一线倾斜。但广大法官走进社区、走近群众,使大量司法诉求在第一时间得到了满足、大量矛盾纠纷在第一现场得到了解决,广大法官懂得了用群众的眼光去看待矛盾纠纷,用群众的语言去阐述法律问题,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拉近了,广大法官的群众工作能力提高了。同时,进一步扩大了审务公开化,增强了司法亲和力,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收效是十分显著的。全盟法院系统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的举措,得到了地方党委、上级法院、

11 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肯定与好评。盟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党委、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以信息和督查专报形式对这一做法进行了刊转,盟内各新闻媒体、人民法院报也多次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11月18日,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邢云同志一行到兴安盟中院检查指导工作时,对兴安盟法院系统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表示将向全区政法系统进行推广。

三、法官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盟法院队伍建设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制约着队伍的健康发展。主要问题及原因是:

(一)队伍整体素质仍然偏低。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缺少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工作经历的人未经严格选拔进入法院,并且在达到一定年限后被任命为法官。虽然这些人通过后学法律、积累经验,有的成为业务骨干。但其中极少数人由于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文化层次较低,个人素质不高,在审判工作中不能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损害了法院和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另外,由于我盟6个旗县市中多为国家或自治区重点贫困旗县,法官教育培训经费无法得到保障,制约了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些法官和工作人员长期得不到培训,政治素质、审判业务能力提高较慢。

(二)法官队伍年龄老化问题严重。由于提高法官职业准入标准和受人员编制制约,近年来全盟法院新进人员较少。而法院系统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C证居多,受法官任职规定

12 的限制,有近三分之一的人无法任命为法官。由于法院进口不畅,新老人员无法实现正常的交替,使法官队伍年龄老化现象日显严重,如科右中旗法院69人中,50岁以上的法官有13人,占18.8%。在中院和其他基层法院中,40岁至50岁的法官也占绝大多数,35岁以下的法官可谓“凤毛麟角”。法官队伍已经出现了“青黄不接”的现象。

(三)法官待遇落实不到位。一是法官职级待遇偏低,部分基层法院与同级党政部门相比,领导和非领导职数少,未能完全解决基层法院副院长按同级党政机关正职配备问题。特别是由于受非领导职数限制,人民法庭庭长科级待遇问题未能得到完全解决,一些法官在基层工作

二、三十年甚至直到退休仍是一般干部,严重挫伤了广大基层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法官的工资偏低。我盟属经济欠发达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平均工资与发达地区形成强烈的反差,造成了法官的心理严重失衡;三是基层干警的福利待遇较差。扎赉特旗、阿尔山市、乌兰浩特市三个法院法官津贴还没有落实。从优待警政策难以体现。

(四)在职法官流失严重。一是近年来受地方优化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实施“一刀切”政策的影响,致使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提前离开工作岗位,造成非正常流失;二是因待遇等原因,导致一些年纪轻、学历高、业务好的法官,选择了调离或去外地法院工作;三是由于法官队伍年龄老化,退休、退养等自然减员现象逐年增多,法官短缺现象日趋严重。

(五)经费紧张影响了法官工作积极性。由于近年来全盟两

13 级法院都在负债建审判综合楼、建人民法庭,平均负债都在200万元以上,所以办公办案经费十分紧张。部分法院办案用车无法保障、法官外出办案差旅费无法及时报销,影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特别是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过程中,虽大大减轻群众的诉讼负担,但法院办案成本却不断增加,经费更趋紧张。

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对策

为有效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全盟两级法院将继续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组部、中编办、最高法、最高检《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坚持“一手抓审判、一手抓队伍”的思路,着眼于内部挖潜,整合资源,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一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是队伍建设工作的首要任务。全盟两级法院要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形式,扎实开展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公正司法教育。要以深入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为载体,抓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教育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坚持司法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要求,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克服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自觉做

14 到胸怀大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二要加大高层次人才、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提高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审判业务能力是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发展的基础。全盟法院在全面完成本科学历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做好2008年至2010年的教育培训工作,争取让更多的基层法官及时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活动,确保法官队伍业务知识得到及时更新,审判能力有新的提高。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双语法官选拔、培养力度,更好地适应区域审判工作的现实需要。落实奖励措施,加强法官高等学历教育工作,力争到2010年底使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达到法官总数的6%以上。

三是加大岗位练兵力度,提高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在近年来持续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的基础上,全盟两级法院将进一步组织开展好庭审观摩竞赛、裁判文书评比活动,使广大法官在观摩中提高驾驭庭审能力,在评比中增强辩法析理水平。同时,要借助网络平台开展远程培训,健全培训制度、完善培训机制、提高培训质量,真正实现“大规模培训”与“大幅度提高”相统一,进一步提高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四是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队伍活力。全盟两级法院要以实施法官助理试点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优化司法资源的合理配臵,努力缓解基层法官短缺问题。要按照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要求,合理调配现有人力资源,使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官尽量回归审判岗位,减少法官资源浪费现象。要完善法官队伍分类管理办法,建立符合科

15 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绩效考评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勤政廉洁的高素质的法官职业队伍。

五要完善加强审判监督,强化法官队伍约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等制度规定,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司法监督员应有作用,拓宽监督渠道,拓展监督领域,进一步加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加大法官违法违纪案件举报查处力度,严肃处理法官办“三案”、贻误工作、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纯洁法官队伍,树立良好形象。

总之,全盟两级人民法院有决心在盟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监督、行署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工作,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其他各项工作,为全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稳定和谐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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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黄河南路交叉口向东200米

电话号码:0371-69520000

郑州航空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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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

地址:商都大道与牟州街交叉口 电话号码:0371-62160220

郑州市中牟县九龙镇社会法庭

地址:九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附近电话号码:暂无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金水区金水东路 电话号码:0371-67150380 郑州市航空港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四港联动大道 电话号码:暂无

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商都大道西719 电话号码:0371-6211370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及职责

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负责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编辑内部刊物;负责信息、会议、统计、档案、文件保密、法制宣传等工作。

政治部

负责院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和劳资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市委组织部门加强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宣传工作,表彰奖励、宣传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组织开展行业性文娱体育活动;负责全市检察干部的学历教育和岗位职务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老干、工、青、妇工作;负责机关计划生育、福利等医疗管理工作。

侦查监督处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公诉处

负责受理审查同级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和市区检察院按规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负责受理审查同级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不予起诉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提出抗诉和出席市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庭,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对死刑判决裁定执行进行监督。

反贪污贿赂局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对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查处;立案侦查重大法纪犯罪案件;研究、分析全市法纪犯罪情况、趋势和对策。

职务犯罪预防处

负责预防贪污、贿赂等工作;对全市贪污、贿赂等犯罪情况、趋势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对全市预防犯罪进行业务指导。

监所处

负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执行和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受理和立案侦查发生在监管场所的经济、法纪犯罪案件;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

控告申诉处

受理举报,对举报线索进行综合、储存、反馈和转递办理,并组织检查、催办;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受理自首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民事行政检察处

负责检察机关开展对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出抗诉;对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技术处

参与有关现场勘验,发现、搜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的鉴定;对案件中已出具的鉴定材科进行审查或重新鉴定;为侦查提供方向,为破案和定案提供证据。同时,为检察业务提供其他技术性服务。

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组织开展检察业务、政策、法律和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研究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承担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监察处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对全市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查办;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处分的申诉;制订全市检察机关廉政建设制度;组织开展廉政纪律教育和执法执纪大检查活动。

警务处

负责本院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警卫审讯场所、送达法律文书、传唤当事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依法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参与侦查活动;完成法律规定的司法警察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3篇: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以下提供一篇工作报告给大家参考!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的同志们提出意见。

一、法院工作

,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下,全市法院深入贯彻市委七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市八届人大会议决议,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加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以执法办案为首要任务,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

依法受理各类案件40584件(含旧存1040件),审结39031件,综合结案率96.2%。二审发改率0.53%,为全省最低。结案标的额为23.1亿元,同比上升8.5个百分点。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77件,做出有罪判决4213人,结案率98.5%。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正确把握宽严的范围和幅度,使刑事案件的量刑更加规范。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423人,占10%。判处拘役、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及单处罚金刑2376人,占56.4%。宣告无罪2人。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依法审结民商事一审案件25771件,结案率95.8%,解决诉讼标的额近11亿元。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支持监督依法行政。审结行政一审案件182件,结案率100%。办理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件530件,执结标的额185万余元。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司法权威。审结各类再审案件854件(其中减刑、假释案件693件)。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和“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执结各类案件6822件,执结率97.7%,同比上升3.5个百分点;执结标的额10.6亿元,同比上升39.5个百分点。加强立案信访工作,保障合法诉求。日常接待当事人上访2013人次,院长接待日接访690人次。办结市人大、政协等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38件,办结率100%。开展了“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对12月31日前尚未息诉罢访的186起信访积案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已办结160件,办结率86%。已办结的信访积案中,息诉率达到81%。

(二)以司法为民为最高追求,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

把服务大局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贯彻落实市委会议精神,结合会议内容研究谋划法院工作要点,努力使审判工作与市委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工作上同步。制定了《关于为大庆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对全市法院服务大局工作进行了有力的指导和推动。开展了“访企业、提建议、促发展”活动,法官参与走访500余人次,走访企业80余家;向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出司法建议300余项,其中有210余项被相关单位采纳。对涉及我市重点项目、重大在建工程、特殊群体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为大庆市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了优良的司法保障。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工作得失成败的根本标准,牢固树立“和谐审判、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对有条件的民商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尽可能地使用调解、协调、和解的方式来处理,民商事一审案件调撤率达到85%,同比上升9.7个百分点;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占84.8%,行政案件以协调方式结案的占45.1%,执行案件和解率达到36.1%。按照市委的要求和部署,不断完善“六调联动”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窗口和法律援助窗口建设,使近千件纠纷通过诉讼外渠道得到解决。全面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收诉讼费328.2万元,指定辩护83人次,发放司法救助专项资金145万余元。

(三)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保障,努力提高法官素质和职业形象

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组织法官认真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三个至上”重要思想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增强了对司法大局观、司法能动性和司法人民性的理解与认同,牢固树立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理念。制定了多类别、多层次的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法官参加续职培训及各类专项培训共计11期421人次;以文书讲评、庭审观摩、岗位培训等方式培训法官900余人次,增强了教育培训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两级法院有10人完成了在职研究生的学历教育,有19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坚持“干净、干事”的用人原则,落实上下级法院法官双向挂职锻炼和专家型、复合型法官重点培养工作,并在市委的领导和市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公务员考试、公开选调法官、引进人才等方式招录工作人员80人,健全完善了选人用人的体制机制。加强纪律作风整顿,把纪律作风建设与治庸、治懒、治散紧密结合起来,注重从具体事情抓起,从典型事例抓起,机关面貌焕然一新,队伍战斗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法官廉政建设工程,设立了专职廉政监察员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质效监督考评工作;开展了“万件案件大评查”活动,对以来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等六类案件进行了严格评查,针对发现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制定了切实的整改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处理违法违纪人员4人。

(四)以规范管理为主要抓手,努力提高管理层次和司法效能

深入开展“司法管理年”活动。在审判管理方面,完善了《审判流程管理期限控制标准》、各类案件审理操作规程等16项制度,加强了审判流程管理;设定了一审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等十余项评价指标,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法官业绩,加强了审判绩效管理;定期开展庭审考评和法律文书评查,建立起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加强了审判质量管理。在队伍管理方面,设计岗位规范121个,开展了岗位工作纪实,实现了对岗位履职情况的全面记录和综合考评;对工作绩效进行季考评季通报,年终按序列排名,考评结果与立功受奖、学习培训、晋职晋级紧密结合,产生了积极的激励约束效应。在政务管理方面,继续开展重点调研课题研究,围绕司法管理改革、适用法律情况和当前社情民意确定重点调研课题14个,充分发挥调查研究服务司法决策、服务科学发展的基础作用;全面提高宣传层次和水平,在省市新闻媒体开辟了“审判传真”等4个专栏,在各级新闻媒体发稿2027篇,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全省三项重点工作暨司法管理年活动推进大会”在大庆市召开,市法院规范化管理的经验得到了省法院的充分肯定。

(五)以接受监督为基本途径,努力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

全市法院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专项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及当事人代表座谈会24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和跟踪参与执行案件46件。及时全部的办结省、市人大督办案件25件。受理检察机关抗诉案件59件,审结37件,其中改判、发回和调解21件。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度,全市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3725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针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文件形式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3件,并针对反馈的各类问题,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就两级法院存在的不规范环节和不透明程序进行整改,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全市法院共有16个集体、15名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市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市法院民二庭被最高人民法院、共青团中央授予“青年文明号”称号,让胡路区法院邢海东同志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清积工作先进个人”。上述工作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市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政协的监督,得益于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在此,我代表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向各位代表、委员、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两级法院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服务大局方面,把各项工作放在经济社会的大局中去谋划、去思考的意识还需加强。二是在审判工作方面,上诉率较高以及隐性超审限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在人员素质方面,部分法官不适应审判工作新形势的要求,司法观念滞后,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辨法析理、细致耐心地做群众工作,个别案件久审不结、久调不结、久执不结,人情案、关系案仍有发生。同时信访压力大、法官配置不合理、精英化法官数量严重不足仍然是制约法院自身发展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矛盾。对这些问题,我们一定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2011年工作意见

为卓有成效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2011年全市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的工作部署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需求,高度关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新问题,以更新的理念、更强的能力、更高的水平、更好的形象做好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实现结案率、执结率、调撤率稳步上升,上诉率、二审发改率、信访发生率逐步下降的“三升三降”工作目标,为大庆科学和谐跨越发展和城市现代化建设,为实现市委提出的五年翻一番的目标,提供更全面、更有力、更优质的司法保障。重点推进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能动司法方面取得新突破

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指示。认真负责地向党委、人大报告工作,主动汇报在队伍建设、审判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和突出问题,寻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办理党委、人大、政协交办的事项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按照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要求,坚定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延伸审判职能,积极能动司法,努力做出对党负责、让人民满意的工作业绩。

(二)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在促进发展方面取得新突破

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全面把握市委中心工作和重大战略部署,主动学习、认真贯彻、积极落实,使司法审判始终贴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对个案或类案的剖析和对日常审判执行工作态势的研判,了解各种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政策风险,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企业提出对策建议。坚持司法为民,全面落实各项司法便民措施,切实做好风险告知、诉讼指导、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工作,注重化解矛盾纠纷、理顺群众情绪、促进和谐稳定。

(三)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在案件质效方面取得新突破

在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严格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审理期限督办和通报制度,形成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新机制。落实全面、全程、全员调解的措施,尤其要加大立案和庭前调解力度,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服判息诉率的稳步上升。推进“六调联动”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多元机制、多元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深入开展“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和“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创建活动,确保当事人诉讼权益高质高效地得到兑现。

(四)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在队伍建设方面取得新突破

积极开展“信念理念观念”教育,使法官坚定政治信念,坚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司法核心价值观。开展以“激发工作热情,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工作落实”为主题的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度和满意率。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注重运用“四看”标准,从履行职责、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对待名利等方面考察干部。加强廉政建设,重点规范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加强对审判执行权的制约;贯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保持对违法违纪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的自律、防范和惩戒机制,努力使两级法院风清气正、积极向上。

各位代表,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将进入新的发展战略机遇期,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全市两级法院将在市委领导下,虚心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更加注重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服务大局,更加注重改革创新。把握新机遇,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振奋精神,真抓实干,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更优异的成绩迎接建党九十周年!

推荐第4篇: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我公司承建平顶山飞行化工集团公司二期工程的核算

审核意见的意见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平顶山飞行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6月15日提交的《关于六化建承建飞行集团二期工程核算审核意见》,我方在其六条意见的基础上,又增加第

7、

8、

9、10条四点意见:

1、关于新旧定额套用及取费,我方意见:关于土建工程新旧定额之差,依据已按的95年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费率计算的总造价再下浮4%;

即土建工程总造价为:20566550.05元*96%=19743888.05元

安装及电仪工程新旧定额使用划分按飞行化工集团公司基建处下发的《关于二期工程竣工结算有关新老定额执行问题》的会义纪要执行,总造价不应再下浮。

2、包干系数的计取,我方意见:包干系数的计取执行建设施工总合同(合同号PHEC-96-01)第3条的3.5条中的第(5)条规定“预算包干系数,以定额直接费为计算基数,取2.6%”。计取办法按规定执行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第11页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综合解释第82页有关规定;包干费不应该扣减。

3、土建工程类别的划分,我方意见:根据《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综合解释》第84页问题8的回答,我方承建的年产八万吨合成氨工程应按所有单位工程中类别最高的单位工程取费,其它单位工程均按此类别取费;压缩工程为一类工程,按合同规定降为二类工程

-1-

取费,其它单位工程均按二类工程取费。我方所报结算书已按此规定计算,不应扣减造价。

4、总造价优惠中的甲供材料部分,我方意见:关于甲供主材不优惠按1996年4月12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备忘录。合同备忘录明确规定甲供主材不优惠,所以此费用扣减的不合理。

5、关于施工质量未达到优良工程扣款,我方意见:根据化肥厂改扩建工程合成氨标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条件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等级中规定:合同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审标准部级优良工程等级。建筑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50%及其以上为优良(必须含主体和装饰分部工程)。以建筑设备安装为主的单位工程,其主要的分部工程(建筑室内采暖、电气照明、通风、空调、电讯等)必须优良。而我方施工的所有土建工程中,分部工程均已达到这一条件。其中冷冻站分部工程优良率为87.5%氨库操作室及厂房分部工程优良率为100%空分厂房分部工程优良率为71.43%压缩厂房分部工程优良率为100%外管架分部工程优良率为100%.所以土建单位工程已达到优良工程等级。应不予罚款。 安装工程方面:

从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上显示:压缩、冷冻站、全厂给排水管网工程均评为合格工程。其中压缩工号中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安装工程、电气安装、仪表安装四个分部工程均被评为优良。防腐蚀工程被评为优良,优良率为100%(见交工资料6.02.04-139-41第682页);冷冻站中机器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安装工程、电气安装、仪表安装、

绝热工程五个分部工程均评为优良,防腐蚀工程评为合格。优良率为83.3%(见交工资料6.02.04-139-52第84页);全厂给排水管网中管道安装分部工程评为优良,防腐蚀工程被评为合格,优良率为50%(见交工资料6.02.04-139-5第140页);而防腐蚀工程均是由业主方直接发包的防腐施工单位施工的,是与业主方直接签定的施工合同。根据业主方和归档要求,单位工程交工资料整理时必须将其纳入。(质量上仍执行谁发包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所以我方认为:防腐施工并不在我合同范围内,防腐蚀工程的合格评定参数影响了我方单位工程优良率的指数,导致未达到合同中规定的优良工程。应剔掉此项,剔掉此项后,我方施工的该三个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优良率为100%。已达到合同中规定优良工程条件。故不应罚款。

6、施工用水电费的扣除,我方意见:水电费扣除办法按建筑工程合同(合同号YHEC-96-01A)第33页第7.2条规定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号PHEC-96-01B)第5页第7.2条规定“乙方使用甲方水、电按甲方规定的办法装表计量并按预算价每月由甲方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7、飞行化工集团公司的“二期工程核算审核意见”中提到的我方所报的工程结算书中的工程量、定额子目、甲供材料进价已核对完毕;我方要求对已核对完的内容双方签字认可

8、关于我方应计取施工配合费的问题,施工过程中飞行化工集团公司把合成氨装置中各单位工程的防腐、保温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根据《建筑法》中“建设单位不得把单位工程肢解分包的规定”

及根据《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综合解释》第30页规定,我方应计取施工配合费,按工程总造价的1%计取应为56.77万元;实际施工中我方为防腐、保温公司提供了配合,如负责通知、提供场地、电源、脚手架等。

9、电气仪表工程结算中缺少部分设备随机资料的问题,根据安装工程合同(合同号PHEC-96-01B)第4页第4.2条规定“图纸提供份数,与本合同及施工有关的技术附件、协议书等一式二份”;实际施工中飞行化工集团公司仅提供设备随机资料一份,部分资料在施工中已损坏,结算时缺少随机资料的部分工程价款为30万元(以飞行化工集团公司二期工程现场实物及审定的工程进度报表为依据)。

10、利息:按工程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根据以上综述我方工程总造价为5764.69万元,甲供主材为2977.11万元,飞行化工集团公司已支付我方工程进度款1949.80万元;所以飞行化工集团公司应支付我方工程款为

5764.69万元-2977.11万元-1949.80万元=837.78万元(不含利息)。此致!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

2004年6月18日

推荐第5篇: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8年主要工作

2008年,市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深入开展“为民公正促和谐,优质高效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紧密围绕“环境年”建设,认真履行审判职责

坚持抓审判、保稳定、促发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开展“环境年”建设的决定和经济秩序综合整治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环境年”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及《关于在全市经济秩序综合整治中做好非诉执行工作的意见》,妥善处理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涉诉案件。全年受理各类案件4045件,审、执结3669件,结案标的额达到17亿元。

妥善审理民商事案件。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拆迁补偿、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384件,审理金融保险和公司纠纷等商事案件362件。积极稳妥地审理企业破产、改制案件13件,处理企业债务10.6亿元。审结涉及民营、合资等企业案件53件,结案标的额达到9360万元。

着力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对东公园花鸟鱼市场拆迁等案情复杂、涉及行政相对人较多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积极运用庭外协调方式促使双方和解,积极构建和谐的“官民”关系。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23件,审结97件,其中,经庭外协调解决的47件,维持行政机关行政决定和维持原判的37件,驳回诉讼请求和依法改判的13件。

二、认真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努力服务和保障民生

出台了《**市两级法院立案便民措施二十条》,对情况特殊的当事人电话预约立案500余件,上门立案72件。及时提示各种诉讼风险,为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600余件次。对涉及弱势群体、山区农民和行动不便当事人的案件,敞开“绿色通道”,把法庭开到田间地头、街道社区,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缓、免收诉讼费,保证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打得赢官司,全年累计对240余件案件的当事人减、缓、免收诉讼费187万元。改善立案大厅服务条件,审判人员主动热情为当事人服务,市法院被评为全省法院系统“立案文明窗口”单位。

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大力推进和谐**建设

深入开展了排查化解重信重访专项行动,实行定时间、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案处理的“四定一包”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源头治理,全力预防和化解初信初访。带着感情和责任,认真做好申诉复查、说服教育和稳控工作,共接待来信来访1800余人次,一批重点上访案件得到有效解决。全国“两会”和北京奥运会期间,案件当事人进京上访数量在全省法院排名持续减量退位。

积极开展“法官为您服务”活动,送法进企业、进校园、进家庭、进军营20余次,受到普法教育群众达5300余人。与**电视台联合开办了《法制聚焦·法庭内外》专栏,用各种典型案例宣传法制,教育群众,全年播放节目26期,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刊发稿件300余篇,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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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五、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以“为民公正促和谐,优质高效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了“远学单玉石,近学邱忠翠”活动,组织两级法院模范法官干警先进事迹报告团进行巡回演讲,用身边的先进典型教育人、鼓舞人、激励人。开展了“拔尖子、选能手、树标兵”等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组织全市法院工作绩效“对口赛”,不断提高法官干警的司法技能、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争创“五型法官”的若干意见》,搭建学历教育、岗位培训、司法考试和调研交流平台。通过全体法官推荐测评、公开考试、组织考核,重新选任了审判委员会委员,并在全省中级法院率先实行了专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公开选任了审判长和执行长,一批经验丰富、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业务骨干走上了重要审判工作岗位。进一步健全了院长、庭长、审判长三级负责制,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和审委会办公室,不断完善审判流程管理,进一步规范了司法行为,促进了司法公正。

强化院、庭长“一岗双责”,进一步健全了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和追究责任的工作制度。加强对法官干警履行职责以及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实行队伍状况动态分析,定期排查不放心的人和事,做到抓小、抓早、抓实。修订和完善了廉政责任保证金等20余项加强队伍管理的工作制度,使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深入。市法院连续两年被评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量化目标达标先进单位。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市法院紧紧依靠各县区党委和人大对基层法院的领导和监督,认真履行对基层法院领导干部协管和审判监督的职责,切实落实对基层法院班子协管考核、队伍动态分析等制度。加强两级法院干警的学习交流,选派优秀的年轻干部到基层法院担任副院长,选调基层法院优秀法官到市法院挂职锻炼。实行了基层法院工作联系点制度,强化审判监督与指导,建立和完善了上下级法院案件质量定期通报等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法院清理积案、涉诉信访、队伍建设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基层法院审判权、执行权公正高效行使。全市基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6949件,审、执结15669件,同比分别增长4.3%和5.1%;案件上诉率、更改率同比分别下降0.9%和0.6%。

2009年工作安排

2009年,市法院要继续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为主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服务发展,服务稳定,服务民生,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

大力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坚决严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暴力犯罪、集资诈骗犯罪、滥采矿产、盗伐林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等。民商事审判工作,要坚持“项目建设有所需,人民法院有所为”,为项目建设提供迅捷、到位的法律服务。突出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林权纠纷、征地补偿等涉农纠纷案件的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妥善化解涉及城市拆迁改造等群体性行政争议。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积极参与全市经济秩序综合整治,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完善各项工作举措

不断完善司法便民、利民的各项举措,全面推行上门立案、预约立案、巡回审判、速裁法庭等司法便民工作机制;大力推广诉前指导、诉中释明、判后答疑、执行告知等工作方式,将和谐司法理念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积极开辟涉及民生案件的“绿色通道”,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继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最大限度地减、缓、免诉讼费,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三、坚持加强内外监督,不断改进法院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及时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做到认真研究、落实责任、抓紧办结、按时答复。继续创新形式,拓展渠道,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工作联系。不断完善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评估体系,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大力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制度,最大限度地使审判权、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四、坚持文明公正司法,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继续巩固“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成果,全面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高度重视司法能力培养和司法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庭审观摩、调解竞赛、裁判文书评比等岗位练兵活动。不断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切实履行对基层法院班子协管职能。继续坚持开展经常化的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确保司法公正和队伍廉洁,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官干警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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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8年主要工作

2008年,市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深入开展“为民公正促和谐,优质高效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紧密围绕“环境年”建设,认真履

行审判职责

坚持抓审判、保稳定、促发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开展“环境年”建设的决定和经济秩序综合整治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环境年”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及《关于在全市经济秩序综合整治中做好非诉执行工作的意见》,妥善处理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涉诉案件。全年受理各类案件4045件,审、执结3669件,结案标的额达到17亿元。

依法惩处刑事犯罪,始终将打击锋芒对准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和黑社会性质等严重刑事犯罪,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71件,审结343件。依法严惩了故意杀人犯孙某某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审理了张某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8件,涉案金额1.6亿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42.7%,判处缓刑、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占21%。

妥善审理民商事案件。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拆迁补偿、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384件,审理金融保险和公司纠纷等商事案件362件。积极稳妥地审理企业破产、改制案件13件,处理企业债务10.6亿元。审结涉及民营、合资等企业案件53件,结案标的额达到9360万元。

着力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对东公园花鸟鱼市场拆迁等案情复杂、涉及行政相对人较多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积极运用庭外协调方式促使双方和解,积极构建和谐的“官民”关系。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23件,审结97件,其中,经庭外协调解决的47件,维持行政机关行政决定和维持原判的37件,驳回诉讼请求和依法改判的13件。

进一步完善了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了全社会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大力开展了清理执行积案专项行动,执行积案执结率达到81.6%。执结了沈抚同城化重点项目东北育才**分校建设腾迁案、辽宁路德森公司标的额达1260万元的申请执行案等重点案件。全年共执结案件319件,执结率达到91.1%。

二、认真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努力服务和保障民生

出台了《**市两级法院立案便民措施二十条》,对情况特殊的当事人电话预约立案500余件,上门立案72件。及时提示各种诉讼风险,为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600余件次。对涉及弱势群体、山区农民和行动不便当事人的案件,敞开“绿色通道”,把法庭开到田间地头、街道社区,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缓、免收诉讼费,保证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打得赢官司,全年累计对240余件案件的当事人减、缓、免收诉讼费187万元。改善立案大厅服务条件,审判人员主动热情为当事人服务,市法院被评为全省法院系统“立案文明窗口”单位。

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大力推进和谐**建设

深入开展了排查化解重信重访专项行动,实行定时间、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案处理的“四定一包”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源头治理,全力预防和化解初信初访。带着感情和责任,认真做好申诉复查、说服教育和稳控工作,共接待来信来访1800余人次,一批重点上访案件得到有效解决。全国“两会”和北京奥运会期间,案件当事人进京上访数量在全省法院排名持续减量退位。

坚持先调后判、多调少判,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行政协调和执行和解工作。坚持诉前、诉中、诉后的全过程调解,实行承办人、庭长、院长参与的全员调解。注重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系与互动,共培训人民调解员310人次。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率达到48.5%,执行和解率达到75.5%,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54%。全市法院民商一审案件调解率达到62.8%,在全省法院名列前茅。

积极开展“法官为您服务”活动,送法进企业、进校园、进家庭、进军营20余次,受到普法教育群众达5300余人。与**电视台联合开办了《法制聚焦·法庭内外》专栏,用各种典型案例宣传法制,教育群众,全年播放节目26期,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刊发稿件300余篇,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四、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认真贯彻市委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坚持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及时向市委、市人大报告。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建议、提案

办结率和满意率均达到100%。全年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00余人次,发送《法院工作专报》3700余份,邀请代表、委员旁听案件30余人次,视察法院工作、参与重大活动12次,召开座谈会17次。从代表、委员中聘任执法、廉政监督员27人,对法院审判工作、廉政建设等情况实施监督,取得了良好效果。

五、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

论”活动,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以“为民公正促和谐,优质高效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了“远学单玉石,近学邱忠翠”活动,组织两级法院模范法官干警先进事迹报告团进行巡回演讲,用身边的先进典型教育人、鼓舞人、激励人。开展了“拔尖子、选能手、树标兵”等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组织全市法院工作绩效“对口赛”,不断提高法官干警的司法技能、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争创“五型法官”的若干意见》,搭建学历教育、岗位培训、司法考试和调研交流平台。通过全体法官推荐测评、公开考试、组织考核,重新选任了审判委员会委员,并在全省中级法院率先实行了专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公开选任了审判长和执行长,一批经验丰富、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业务骨干走上了重要审判工作岗位。进一步健全了院长、庭长、审判长三级负责制,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和审委会办公室,不断完善审判流程管理,进一步规范了司法行为,促进了司法公正。

强化院、庭长“一岗双责”,进一步健全了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和追究责任的工作制度。加强对法官干警履行职责以及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实行队伍状况动态分析,定期排查不放心的人和事,做到抓小、抓早、抓实。修订和完善了廉政责任保证金等20余项加强队伍管理的工作制度,使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深入。市法院连续两年被评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量化目标达标先进单位。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市法院紧紧依靠各县区党委和人大对基层法院的领导和监督,认真履行对基层法院领导干部协管和审判监督的职责,切实落实对基层法院班子协管考核、队伍动态分析等制度。加强两级法院干警的学习交流,选派优秀的年轻干部到基层法院担任副院长,选调基层法院优秀法官到市法院挂职锻炼。实行了基层法院工作联系点制度,强化审判监督与指导,建立和完善了上下级法院案件质量定期通报等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法院清理积案、涉诉信访、队伍建设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基层法院审判权、执行权公正高效行使。全市基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6949件,审、执结15669件,同比分别增长4.3%和5.1%;案件上诉率、更改率同比分别下降0.9%和0.6%。

2009年工作安排

2009年,市法院要继续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为主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服务发展,服务稳定,服务民生,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

大力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坚决严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暴力犯罪、集资诈骗犯罪、滥采矿产、盗伐林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等。民商事审判工作,要坚持“项目建设有所需,人民法院有所为”,为项目建设提供迅捷、到位的法律服务。突出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林权纠纷、征地补偿等涉农纠纷案件的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妥善化解涉及城市拆迁改造等群体性行政争议。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积极参与全市经济秩序综合整治,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完善各项工作举措

不断完善司法便民、利民的各项举措,全面推行上门立案、预约立案、巡回审判、速裁法庭等司法便民工作机制;大力推广诉前指导、诉中释明、判后答疑、执行告知等工作方式,将和谐司法理念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积极开辟涉及民生案件的“绿色通道”,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继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最大限度地减、缓、免诉讼费,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三、坚持加强内外监督,不断改进法院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及时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做到认真研究、落实责任、抓紧办结、按时答复。继续创新形式,拓展渠道,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工作联系。不断完善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评估体系,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大力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制度,最大限度地使审判权、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四、坚持文明公正司法,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继续巩固“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成果,全面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高度重视司法能力培养和司法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庭审观摩、调解竞赛、裁判文书评比等岗位练兵活动。不断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切实履行对基层法院班子协管职能。继续坚持开展经常化的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确保司法公正和队伍廉洁,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官干警队伍。

推荐第7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管理规定》,结合青岛市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主要范围包括: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检验、鉴定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审计、评估、工程预决算审查、产品质量检测、知识产权鉴定及其他专门性问题的技术鉴定;拍卖或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司法技术工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没有设立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的法院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中院司法技术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基层法院的工作。

第四条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当事人选定鉴定、拍卖机构或专家;

(二)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和移送材料等工作;

(三)负责落实有关专家的回避事项;

(四)协调专家及当事人勘验现场等技术活动;

(五)监督专业工作进程,及时处理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问题;

(六)专业技术管理和负责审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必要时配合法官组织听证会;

(七)协调相关专业机构及专家依法出庭。

第五条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实行名册制度。中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两级法院社会鉴定人及机构名册,并负责管理、考核、调整等工作。

第六条 经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公告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等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自愿申请加入人民法院专家机构名册的,可以加入,但必须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志愿加入申请书;

(二)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三)物价、工商等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及价目表、营业许可证等;

(四)办公场所、鉴定人名单及鉴定人情况简介。

第七条 会计审计类、资产评估类、拍卖类等专业机构,自愿申请加入人民法院专家机构名册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两年以上,相关证件合法、齐全;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不少于三人的固定的专业从业人员;

(四)近两年接受过四次以上委托,并由自有专业人员独立完成被委托事项的;

(五)没有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过行政机关处罚。

第八条 志愿加入人民法院专家机构名册的其他类专业机构,应向中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一)工商、物价等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等合法证件;

(二)注册资本;

(三)办公与经营场所;

(四)业绩情况表;

(五)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名单及其业务情况简介;

(六)其它证明资质、业绩情况的材料。

第九条 中院司法技术管理工作部门根据不同专业门类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并公布各类鉴定和拍卖机构的评审标准,组织评审工作,择优选择相应的鉴定和拍卖机构入册,并予公布。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向办案人员及当事人如实解答有关鉴定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中院司法技术管理工作部门对入册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档案,进行日常考核,及时收集相关信息,了解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除名处理:

(一)因经营行为违法或违纪,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诚信原则,不正当竞争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或未按照要求完成被委托事项的;

(四)干扰评审和考核工作的;

(五)所申报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出庭义务的;

(七)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对除名的机构,要予以公布,且三年内不得重新入册。

第十二条 中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每年对入册的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综合考核,连续两年考核名次为末位的,实行淘汰。综合考核情况及机构名册调整情况应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在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中需对外委托鉴定或拍卖时,由办案人员统一移送本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按本规定实施。办案人员自行对外委托的,参照违反办案程序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审判或执行部门需委托鉴定或拍卖的,应填写《委托司法鉴定移送表》或《委托拍卖移送表》,并将相关材料送本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确定鉴定或拍卖机构,应当采取当事人协商选择与法院指定或随机选取相结合的方法在人民法院入册的鉴定或拍卖机构内确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在法院通知后5日内在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协商选择鉴定或拍卖机构,逾期或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指定或随机确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并选择同一机构,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确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采用指定或随机选定方法确定拍卖机构。

(一)双方当事人选择不一致的;

(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放弃选择的;

(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经正式通知不到的。

第十九条 随机选定拍卖机构,必须公开进行。具体方法由中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承办人在组织当事人选定鉴定或拍卖机构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在场,明确交待选择的原则和方法,选择过程和结果如实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在当事人选择过程中,法院审判(执行)人员不得强迫或示意、诱导当事人进行选择。

第二十一条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在确定鉴定或拍卖机构的3日内,与受委托的机构签定书面委托函,并办理有关具体事宜。

第二十二条 司法技术部门应加强对所委托案件鉴定或拍卖工作的监管;对鉴定或拍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依职权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所委托鉴定或拍卖工作完成后,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就委托实施过程、组织监督情况和其他应载明的事项制作书面报告,连同鉴定书和其它相关材料一同送交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规定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推荐第8篇: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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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二五”期间,合肥要全面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和现代产业基地,朝着区域性特大城市的方向阔步前进。法院的工作要为城市建设服务,“执行难”是一个困绕全国法院系统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全市法院除了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要全力执行外,还必须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配合下,着眼于从源头上找问题,在现有的执行联动机制基础上,从建立综合督促制度,信息网络机制等多方面入手,完善我市的执行联动机制,进而打造我市的社会诚信体系,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更多地通过当事人自动履行得以实现。

关键词:区域性特大城市执行联动机制诚信体系构建

引论

“十二五”期间,合肥要全面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和现代产业基地,朝着区域性特大城市的方向阔步前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社会转型的不断推进势必进一步带来深层次的利益格局调整,进而引发一系列新的矛盾纠纷。在保障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顺利推进在这一背景下,全市法院每位干警都需要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强化能动司法理念,依法支持、鼓励和引导一切有利于加快合肥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因作者所在部门为市中院执行局,故本文主要围绕执行改革中最为热点的执行联动机制构建的问题,结合如何以此破解“执行难”,为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服务进行相关论述。

一、“执行难”的成因及执行联动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现,而执行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少的形式与途径。”①一直以来,“执行难”是一个严重困绕全国法院系统的问题,从最高法院的统计数据中也能看出。一是执行实际到位率低,全国实际到位率大约只有40%;二是按照法定结案标准计算的执结率低,全国只有60%左右;再次是生效判决的自动履行率低,全国只有40%左右。②1999年以来,全国先后开展了四次较大规模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但“执行难”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缓解。在中法发【1999】11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转发的通知》中将法院的“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第一,被执行人难找。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法院传唤。被执行人拒收法院传票。举家迁徙。强力阻碍;第二,执行财产难寻。多头开户,空城计;恶意串通,假破产,假交易等等;第三,协助执行人难求。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懈怠协助,法院处罚措施威慑力不足;第四,应执行财产难动。被执行人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假抵押,假租赁,将应执行财产混同为或谎称为国家不允许强制执行的财产。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院长在《听取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验收检查组汇报工作时的讲话》中分析了“执行难”的成因:从社会层面上来看,影响向执行工作的因素大量存在。一是社会诚信体系并未建立。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产生严重干扰。三是无财产可执行案件比例大。四是法院执行队伍素质问题。从王胜俊院长的讲话中我们不难发现,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首先要破解的就是如何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还很不完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企业的经营活动还缺乏有效的监管,法院与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也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从而导致一些当事人一边欠债不还,一边高额举债、购房置地、奢侈消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并没有因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除了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要全力执行外,还必须着眼于从源头上找问题,必须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合力破难,才能达到标本兼治之效。我国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最后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有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一旦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通常采用常规执行手段,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被执行人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规避、逃避甚至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必须动用国家强制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这是构建执行联动机制的法律基础。人民法院动用国家强制力,既要形成强制的氛围,也要动用强制的手段,既要使强制对象履行法律义务,也要威慑非强制对象履行法律义务。因此,构建以法院为主导,集合单位、个人等国家公权力及社会力量的执行联动机制成为必要。我国国家层面的执行联动机制近些年来也在不断地推进着。2005年,中央政法委曾经下发《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2007年又下发《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国家执行联动威慑机制。2008年11月,最高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明确管辖权、细化执行异议程序和强化上级执行监督制度等加强解决执行难问题。2009年3月,最高法院启动了全国性的执行案件查询系统,将执行案件的信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开放。2010年7月,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参与会签的部门包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四个中共中央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等13个中央政府部门,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规定了执行联动机制的启动和运行程序等。有的学者对我国执行联动机制的内涵概括为:“所谓执行联动机制,是以司法主动,社会合作为依托,通过调动包括司法系统本身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多管齐下,集体合围,形成一个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和共同惩戒局面,同时致力于削减执行工作的其它阻抗因素,将治理执行难追溯到执行难问题产生的源头上去。”③

二、我市现有的执行联动机制状况

近年来,合肥市的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正呈现跨跃式地大发展,当然法院工作包括我们的执行工作也一直强调在争取“全国一流,全省领先”,但实际执行到位率也前些年也只有60%多。为破解“执行难”,在市委、人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市近年来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还是卓有成效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正在我市逐步形成。2007年我市就相继建立了由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市两级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效地解决了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008年6月,市中院院长许建同志向市人大常委作了《关于我市法院执行协调配合工作的报告》,就破解“执行难”,进一步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进行了汇报,并提请审议。2009年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期间,市中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辖区社情和执行工作实际,向市委政法委提交了《关于建立合肥市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报告》,市委政法委对报告给予高度重视,随即以该委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建立合肥市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在意见的附件中,明确了相关协助执行部门和单位的协助义务和职责,并在第一时间召开全市执行联动机制座谈会,成立了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人大副主任、法院院长等为副组长,各联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合肥市执行工作社会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协作工作,确保联动工作落到实处。2009年底市从大常委会颁布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各单位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提出了总体要求,2010年上半年市中院根据上述《决定》精神与22家联动单位签订了具体《协助执行办法》,《办法》详细规定了各协助单位协助法院执行的内容,由法院将有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情况向参加联动的单位通报,并通过联动单位系统查询,迅速、准确地获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海关监管物品、国库支付中心、社保帐户缴费、申报、退税等财产情况,及住宿、上网、税务登记等信息材料。同时,借助协助执行单位的联动,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在公司注册,社团法人登记,工程承揽、项目许可、资质审批、规划报建,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经济鉴证业务的采购招投标,个人出入境,通关,福利彩票点的销售资格,道路运输,信贷投资融资等方面受到必要限制,进而丧失其社会信用度。2010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各成员单位落实决定情况进行督查。

总体上来说,我市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启动时间早。全市两级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比最高法院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要求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所提出的时间要早上二三年的时间;市委政法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合肥市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在全省也是先列;特别是大常委会颁布的《决定》,不仅是全省率先,受到省高院的肯定,推广;而且比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意见》还要早上半年多的时间。

(二)党委、人大、政府重视,各成员单位积极协助。党委、人大、政府不仅积极成立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协调各类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还颁布各项规定与《决定》,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工作,同时展开有力的督查,将工作落到实处。各成员单位积极参加领导小组协调会,认真制定协助执行办法,开展具体协助工作。

(三)制度全面,落实到位。我市既有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又有市委发布的《关于建立合肥市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和人大发布的《决定》,也有各成员单位与法院之间的具体《协助执行办法》,内容非常祥实,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各成员单位也自觉地在协助工作中予以落实。

(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执行联动机制联席会协调解决了一批重大有影响的执行案件,如“桃园房产案”,“双龙案件”等等;市内的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查询效果不显著的情况下,不仅向市法院迅速提供被执行单位的帐户,还提供自然人帐户的查询,积大地支持了法院的工作;一批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或信贷投资融资及土地的规划报建;一批老赖被公告和限制了高消费等等。正是联动机制的作用,近两年市中院的执行工作已经位居全国前列,全省首位,不仅获得了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先进集体称号,且结案率、到位率等多项考核指标均居全省首位。

当然,目前我市执行联动机制在运行中也存在着以下些问题:

(一)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尚未完全形成定期化、制度化。领导小组会议主要还是针对特殊的情况和具体的案件来开展,对于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分析,以及成员单位间的交流尚欠不足。

(二)各成员单位的信息联系尚未实现网上在线。无论是法院的查询等手续,还是成员单位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情况的获息,目前仍然只能依靠书面材料来进行传递,增加了人力和时间成本。

(三)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部分难以到位。如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再次发起成立新公司或成为股东的限制;对被执行人及其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高消费的限制等等,存在着不同原因的困难。

(四)人民银行的查询出现新情况与困难。人民银行在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中出现问题,不仅要求各级法院统一报省法院和再集中查询,而且人手不足,造成对被执行人帐户的查询久拖难出。

(五)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下落力度不够。公安机关在协助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及强制搬迁等执行工作中比较得力,但对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下落方面尚未尽全力。

三、进一步完善我市执行联动机制的构想

当前,我市正在朝着区域性特大城市的方向阔步前进,未来五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将突破6000亿元,占全省比重提高到25%以上,全市人均GDP达到15000美元;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年累计完成2.5万亿元,其中工业投资累计8500亿元;合肥城区常住人口将突破400万人,建成区面积扩大到410平方公里,城镇化率达到75%。④特大城市时代的到来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必将给城市的建设模式、管理方式、管理理念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行为习惯等带来全方位冲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主动适应特大城市时代的到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无论是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以及城市管理上都要超前谋划、科学应对,做好准备、迎接挑战。法院审判及其执行工作要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面保障,就必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所要求的那样,加快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要努力争取党委的支持,动员全市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此提高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和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到位率,打造属于我市自己的社会诚信体系,保护民生,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和企业经营理念。

根据我市目前执行联动机制的状况,对区域性特大城市提出的这一命题与要求,对于我市执行联动机制在未来几年进一步地推进与完善,笔者有以下几点主要构想:

(一)建立综合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协助执行义务单位负责人谈话、被执行特殊主体执行案件敦促负责的综合督促制度。

1、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支持,将执行案件情况纳入文明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目前已实施),对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义务却不履行、有协助义务却不协助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文明评比资格、并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合格单位。工商、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金融等部门不配合或配合不力造成后果的同样实行“一票否决”。

2、对法院执行时协助单位以种种借口拖延或阻碍执行,或给当事人通风报信,甚至串通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由党委主要领导对该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责令整改,造成损失或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的,由协助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被执行人为人大代表的,人大负责督促;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乡镇,由政法委负责督促;被执行人为国家公务员的,由所在单位党政一把手负责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同时,纪委、组织部、人事局联合发出文件,规定党员、干部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司法拘留、罚款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晋职、晋级。机关干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予以停职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程序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立信息系统的联动机制。

1、全市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立案时间、生效法律文书号、执行标的在网上公布,进入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我市可通过技术手段,让这个系统跟全市的金融机构、出入境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注册登记部门等协助执行单位系统进行链接,改变现有的依据书面材料沟通不畅的局面,让相关协助执行单位通过联网查询,更细致、更严格对被执行人开立银行账号,贷款进行限制,对被执行人或其法人再设立公司,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限制,对被执行人买房、买地、买车等办理登记或者过户手续进行限制……。让社会公众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资信,理性地选择,避免经营风险,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使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者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2、发挥各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各自的信息管理网络资源作用。如公安机关的人口管理网络、工商部门的企业管理网络、银行金融系统的资信管理网络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地产管理网络、税务系统的管理网络等。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法院足不出户联网查询,当然前提是指定专人,设定专用,严格审批。通过这些网络及时有效地查找到有关人员的去向,资产状况及资信状况,打破部门管理壁垒,便于法院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强制措施,促进案件高效、及时执行,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

(三)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应定其召开,且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到场,而不是派出会议代表,对临时的问题协调,可不定期由总召集人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应当对重大疑难执行案件,进行沟通、协调;督促查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重点协调督办受地方、部门非法干预,涉及政府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建设领域工程款、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众执行难案件;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领导包案等。除了领导小组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明确两名联络员,对执行和协助执行工作中出现的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

(四)推广执行联络员制度。

我市肥西县法院试行的执行联络员制度经过几年的操作来看,还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值得在全市推广。可将执行网络延伸到基层,积极推动在各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建立执行联络点,发展壮大执行联络员队伍,将那些具备热心公益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调处纠纷能力的同志发展为联络员,建立多层次、覆盖全区的协助执行网络体系。发挥联络员队伍贴近基层、接近群众的优势,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协助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促成执行和解,避免执行冲突,配合法院做好其他必要的协助执行工作。当然这其中可能涉及联络员工资报酬和培训等待遇问题,还需要党委、政府给予大力支持。

(五)建立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公检法三家联动机制。

目前,我市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少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有些法院也向公安进行过移送,但最终追刑事责任的很少。为准确、及时地惩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通知》精神,建议可由市委政法委组织召开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制定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明确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处置。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法院应当及时审判。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检察院予以监督。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六)依托公安管控平台,查找被执行人。

在市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争取与市公安局达成如下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内容:

1、在法院设立执行联络机构,与公安机关信息系统联网,收集、研判、报送、反馈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信息,及时发出协查通报,网上布控。

2、借助市公安局的巡查机制,动态查找被执行人。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以及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法院将相关法律文书及协查函提交给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公安机关在日常巡逻检查中发现协查对象并经确认后,立即通知法院执行局处理。

3、加强与市公安局“110”联动,查找重点案件的被执行人。对确定的重点执行案件,法院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送联动报警名单,并附拘传手续。同时,法院设立24小时联动热线,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10”报警卡。当持卡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并报警时,在相关法律手续完备的前提下,指挥中心出警酌情控制被执行人或带回派出所,并及时移交法院处理。

(七)完善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令,实施悬赏执行。

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和悬赏执行可配合使用,通过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协助行为,对被执行人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成本和代价,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事先可对被执行人进行信誉评审,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或虽暂无履行能力但态度恶劣的被执行人将其列上黑名单,分批进行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令,实施悬赏执行。我市法院已经多次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对被执行人进行曝光,也在媒体上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部分被执行人在曝光后主动对债务进行了履行。但仍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完善:一是协助曝光的媒体可扩大化,不仅限于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上都可予以公布;二是曝光应常态化,定期化;三是限制高消费后各协助单位如机场、高档私立学校、高级会所等等要认真在自己的网络里备案加以落实限制。四是对故意躲藏或逃避执行的义务人实行悬赏举报。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6月19日公布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八)建立执行专项救助机制。

在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的执行中,有的义务人因事故和其他原因,极度贫因,致使这几类案件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权利人的伤病治疗和基本生活,矛盾十分尖锐,影响社会稳定。目前我市无专项的执行救助资金,个别执行救助案件的少量救助资金还是统一纳入涉法涉诉信访专项资金中解决的。随着我市向区域性特大城市跨进,为促进社会和偕,体现人文关怀,有必要将司法救助机制作为联动机制的子系统,通过执行救助机制由法院会同地方财政、民政部门和社会慈善机构共同建立救济专项资金,对弱势群体申请执行人适当的一次性救助,或将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列入政府民政部门救济的对象,长期救济,让他们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

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目的就是要,就是使联动各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享,职能互补,齐抓共管,变以强制执行为主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促使自动履行相结合,使赖债者因被限制生产经营而无利可图,因被限制从业而无事可做,因被限制高消费而无福可享,因被列入债务人名单公开曝光而无处可藏,因被限制出境而无路可逃,为其赖债行为付出高昂的经济自由及道德成本。目的在于实现三个转变:将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⑤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利益平衡,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我市区域性特大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如果我们不断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执行联动机制,可以断言,法院的执行威慑力会使债务人望风臣服,民众的法制信仰、社会的诚信意识会不断增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将成为社会的主流。到那时,执行威慑力机制越来越成为一柄“挂在墙上的剑”,轻易不出鞘。正如法国学者让·文森和雅克普雷沃在《法国民事执行程序要义》中论述:“在民法里,某些法令途径很少得到运用,但其本身的存在却足以(对债务人)施加精神上的压力。……强制执行途径也是这样的法律途径。”

注释及参考文献:

①章武生《民事执行: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4期。

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讲座》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③肖建光、邓兴广《执行联动机制:执行难的多元化协作破解》

④《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⑤孙军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2011年7月21日版《人民法院报》

推荐第9篇: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9年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政府报告

各位代表:现在,我谨代表州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一、2008年的主要工作

2008年,全州法院在州委的领导、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州政府、州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以“三个至上”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推动经济社会综合改革等中心工作,认真落实州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审判和其他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件,审结**件,结案率*%;中院受理各类案件**件,审结**件,结案率*%,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审判任务。为推动新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人民司法事业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

(一)依法履行维护稳定首要职责,全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及时依法惩处刑事犯罪。2008年,针对我州盗窃、抢劫、贩毒、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突出的社会治安特点,全州法院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继续开展治安热点地区整治和禁毒人民战争,重点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积极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努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年共受理各类一审刑事案件*件*人,审结*件*人,结案率为*%。中院受理一审刑事案件*件*人,审结*件*人,受理二审刑事案件*件,审结*件,结案率均为*%。判决生效*件*人,给予刑事处罚*人,免予刑事处罚*人,对*名刑事自诉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处以刑罚的*人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人。切实加大社会治安防控力度,依法审结故意伤害案*件*人,审结故意杀人案*件*人,审结盗窃案*件*人,审结抢劫案*件*人,审结毒品案*件*人;着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审结诈骗案*件*人,审结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人,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人,审结出售、持有、使用假币案*件*人,审结合同诈骗案*件*人,审结非法经营案*件*人;依法加大惩治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力度,审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件*人,审结渎职案*件*人。有力地促进了地方治安形势的持续好转,推进了全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从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对18岁以下的青少年罪犯给予从轻、减轻和免除刑事处罚。

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化解矛盾功能。一是大力开展巡回审判。立足乡镇法庭、司法所和村公所设立巡回审判点,巡回审判案件*件,在巡回审判过程中以调解方式结案*件,占巡回审理案件数的*%,有效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就地化解。二是加大司法调解力度。2008年全州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结案*件、撤诉结案*件,调解撤诉率为*%,大量的纠纷采取调解方式得以解决。积极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探索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及执行案件和解制度。审结一审刑事自诉案件*件,调解结案*件、撤诉结案*件;审结一审行政案件*件,协调和解撤诉*件;执结各类案件*件,执行和解*件,刑事自诉案件调解撤诉率、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和执行案件和解率分别达到*%、*%和*%。三是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构建自然村法庭调解联络员机制,全年培训人民调解员*人(次)。会同司法局等单位出台有关文件,加强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等部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审判协调机制。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加强。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方针,注重在刑事审判的各个环节加强犯罪预防工作,尤其注重对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疏导安抚,及时化解潜在矛盾。以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载体,着力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共办结涉及青少年权益的各类案件*件。探索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新途径,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严格减刑、假释标准,推行减刑、假释公开听证和裁前公示制度,全年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件。加强司法建议工作,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余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年在《人民法院报》、省州电视台和其他主流新闻媒体发表司法宣传文章*余篇。

(二)强化调节经济关系职能作用,着力促进经济平稳有序运行

大力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过去一年,全州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有较大幅度上升,金融借贷、买卖合同、股东权益等纠纷突出,企业和私营业主欠薪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山林水利、土地征用补偿、城市拆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增多。面对严峻形势,全州法院坚持从大局出发,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消除经济发展中的不利因素。尤其是对破产案件以及股东权、商标权、著作权、探矿采矿权等我州发生的新类型的疑难复杂案件,做到强化庭审环节,认真固定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及时公正裁判,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的维护和保障,促进了我州经济发展。2008年,全州法院共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件,审结*件,诉讼标的*亿元,结案率*%。中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件,审结*件,诉讼标的*亿元,结案率*%;受理二审民商事案件*件,审结*件,结案率*%。

应对拆迁补偿、人身侵权损害、企业破产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或集团诉讼不断增多和日趋复杂的严峻形势,去年,两级法院指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妥善处理5人以上群体性纠纷案件*件,其中两件涉案当事人分别多达*余人和*人;审结破产案件*件,妥善安置职工*人。着眼于“案结事了”,积极依法慎重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积极开展执行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积极整合社会力量,努力构建联动体系,加强执行举报制度、公开被执行人信息和新闻媒体曝光制度、联合监管制度、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制度等一系列执行机制建设,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对执行案件的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重点环节实行全程公开,对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召开听证会公开裁决,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欠薪、“三养”等涉及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重点督办,依法穷尽执行手段,逐步缓解执行难。2008年,全州法院受理执行案件*件(含旧存*件),结案*件,涉案标的*亿元。其中,全部执行完毕*件,执行到位案款总计*万元,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到位案款为*万元。中院受理执行案件*件(含旧存*件),结案*件,涉及标的*亿元,实际执行到位案款为*万元,已经全部兑现给案件债权人。同时,根据中央政法委的安排部署,大力开展执行积案清理活动,在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清理工作进展顺利。 着力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一是走访有关金融机构和重点企业,及时了解司法需求,引导企业增强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二是针对宏观经济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项调研活动,及时向党委、人大或政府提出工作建议。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四是部署开展了以“司法护权、激励创新”为主题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活动,促进我州创新经济的发展。

(三)不断深化司法为民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妥善审理民生案件。坚持统筹兼顾,加强与有关各方的沟通协调,尽最大可能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积极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全年共审结民生案件*件。其中,加大涉农案件的审理力度,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审结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件。对事关人民群众就业、就医、教育、社会保障等切身利益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全年审结劳动争议、医疗纠纷、工伤事故、环境侵权及交通肇事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件。有效应对劳动争议案件急剧增长的态势,及时审结劳动争议案件*件。对一些复杂、敏感,特别是影响面广、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集团诉讼劳动争议案件,实施联动调处,促进案结事了。

重视民生司法建设。一是构建和延伸基层社区和农村调解工作网络,发挥司法调解优势,排解社会矛盾纠纷。二是以加强派出法庭工作为依托,加大巡回审判力度,贴近群众、走向基层,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三是落实和执行新的国务院诉讼收费标准,在降低和减少收费的同时,坚持减、免、缓交诉讼费共*余万元,使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能够应诉尽诉,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四是对部分因执行不能影响生产、生活的特殊困难群体,通过党委、政府的支持、帮助,纳入最低生活和医疗保障范围。五是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法保障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为*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六是强化便民利民措施。完善便民立案工作机制,逐步推行预约立案、远程立案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制度。加强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工作。

扎实做好重信重访治理。一是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执行对涉诉信访重点案件逐案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包案件处理的“四定一包”制度。二是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协办制度,努力实现对信访问题受理、承办、督办、回复和落实的无缝隙对接。三是深化源头治理。着力提高一审、二审的办案质量和初信、初访工作力度。四是加强整体联动,力促服判息诉。2008年,为确保奥运盛会的顺利召开,全州法院认真开展重信重访治理,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对中央和省政法委交办的*件重信重访案件全部进行了认真复查。对本级清理出来的*件重信重访案件,已全部依法进行了处理,大部分缠访多年、久拖不决的信访矛盾得到彻底解决。同时复查处理其他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件。接待和处理申诉信访*件(次)。在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州法院集中处理涉诉信访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中央政法委交办的*件重点涉诉信访案件息诉率*%。

(四)努力推动依法治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认真做好行政审判工作。全州法院不断规范行政诉讼庭审方式和行政非诉案件执行,积极探索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加强庭前和解力度,逐步推动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支持、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全年共受理涉及治安、民政、交通、计划生育、劳动保障、城市拆迁、土地管理等类别的

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件,审结*件;受理国家赔偿案件*件,审结*件,结案率均达到*%。行政审判平稳开展。

全面促进司法公正。一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推进司法民主化建设。继续推行案件信息查询,强化判后答疑工作,稳步推进刑事、民事和行政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全年共有*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各类案件*件。二是高度重视审判质量。严格办案质量标准,认真落实定案把关机制。三是加强审判监督工作。积极应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带来的重大变化,完善再审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诉、申请再审权利。审结各类再审案件*件,改判*件。其中,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件,占当年全州法院生效民商事和行政案件总数的*‰。再审后,维持原判*件,改判*件,发回重审*件。充分发挥二审监督、指导作用,审结各类二审案件*件。其中,维持原判*件,改判*件,发回重审*件,调解撤诉或其他处理*件;依法审结检察机关抗诉二审刑事案件*件,占基层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

努力提升司法效率。两级法院针对案多人少的现状,深入开展专项调研,想方设法寻求破解之道,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一是充实一线办案力量,动态调整人员分配,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构建民事案件速裁机制。二是认真落实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责,抓好审判流程和重点办案环节管理,加大审限跟踪力度,促进审判态势良性运行。三是健全干警绩效考评机制,完善办案激励措施,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司法水平狠抓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通过集中学习、专题培训和座谈研讨,重点对如何进一步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为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如何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法院工作各个方面为改善民生提供司法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营造我州宽松发展环境;如何进一步转变审判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为促进法院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法院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狠抓司法能力建设。深入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不断规范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针对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建立健全疑难案件研讨、典型案例指导等制度,促进全州法官司法水平不断提升。稳步推进审判专业委员会改革工作,增强分类指导能力。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先后组织和参加各类培训11期,培训干警*人;认真组织司法资格考试,强化考前培训辅导,全州法院去年共有*人取得司法资格,通过率为*%。我院因司法考试组织工作扎实,考试成绩优异,受到省高院通报表彰。

狠抓廉政建设。全州法院坚持从优待警与从严治警相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落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审判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奖惩,建立了良好的干警履职保障格局。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召集新入院的同志召开了题为“警钟在我们身边响起”的座谈会;组织法官和干警观看录相,阅读有关廉政教育书籍;纪检监察室先后对新任职的*名中层副职和审判人员进行了任前廉政谈话;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对全院购房、购车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记入干警的廉政档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落实,进一步增强了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中院已连续七年没有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各位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做好法院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基础。全州法院牢固树立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意识,坚决贯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和督办的案件,努力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一是坚持认真负责地报告年度工作,并就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负债和执行工作等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向州人大常委会进行书面报告。二是重视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认真办结代表建议和人大常委会交办案件*件。三是不断完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制度。健全代表联络领导责任机制、代表意见督办落实机制、代表关注案件处理机制和联络工作舆论宣传机制。四是积极拓宽人大代表监督渠道。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两级法院适时组织集中走访人大代表征求意见活动*次,发放征求意见函*余份,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旁听庭审*人(次)。同时,积极通过工作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参与法制类节目录播等形式,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人民法院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各位代表,2008年,全州法院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这是州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帮助的结果,也是州政府、州政协和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的结果。一年来,在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下,全州法院审判、办公条件进一步改善,经费保障逐年增长,装备建设步伐加快,一些制约法院工作发展的因素逐步得到有效克服和化解。在此,我谨代表州中级人民法院向长期以来支持全州法院工作的各级领导、各位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正视到全州法院当前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问题和薄弱环节,审判工作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与我州在全省的大州地位不相称;二是审判运行机制、审判管理方式与当前的审判工作还有不对接、不协调之处,司法资源配置的合理性还需要不断增强;三是人才培养工作还不够深入扎实,部分法官和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知识和司法能力有待提高;四是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债务负担较为沉重,自身偿债能力较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对此,我们将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以改进和解决。

二、2009年的工作安排

根据全国和省州政法工作会议、全省法院院长会议和州六届三次党代会精神,结合当前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要求,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州法院的总体工作目标是: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切实保障和关注民生;加强队伍建设和基层建设,稳步推进司法改革,着力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新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全州法院今年必须切实抓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职能作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主题教育,自觉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到法院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继续在解放思想上狠下功夫,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民本意识、国情意识,牢牢把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职能作用,努力推动全州法院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为促进全州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要积极运用司法手段,保障州域重大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顺利进行。多做有利于双赢的调解工作,特别是在执行工作中要采取灵活措施,努力防止因执行不当导致企业倒闭和破产或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妥善处理企业兼并、重组、破产等案件,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盘活企业。认真审理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的案件,促进全州城乡统筹发展。慎重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切实抓好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审理工作,营造放心消费环境。认真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建立健全为企业服务的长效机制。

(三)不断强化审判职责,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刑事审判要加大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爆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夺等多发性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完善制裁和预防并重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刑事自诉案件、因家庭纠纷和邻里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危害不大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和解、调解机制;稳健有序地开展好最高法院组织实施的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要高度重视民商事和行政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功能,做到“案结事了”。要牢固树立调解是一门高超的审判艺术的观念,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切实加强调解指导和调解力度,力争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促进社会和谐。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法院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努力提高基层法院法官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将可能激化的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消解在萌芽状态。要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着力加大对边疆、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巡回审判工作的指导力度,确定合理的巡回审判案件范围和比例,使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便捷、高效、实在的司法服务,增进司法的社会亲和力和影响力,最终达到妥善解决影响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社会矛盾纠纷的目的。要大力推进公开审判,努力提高中院各类二审案件的开庭率,不断提高案件审理的公开、透明度,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度;要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司法和解新路子,努力在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方面取得进展。要强化减刑、假释案件处理的公开透明度,逐步扩大减刑、假释听证审理的范围,增强在押狱犯自我改造、回归社会的信心和愿望,维护监狱良好的监管秩序。要加强对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坚决摒弃“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错误做法,注重办案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使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符合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感受,符合党委、人大等领导机关的工作要求。

(四)以破解执行难为目标,努力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以落实中央部署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为契机,不断强化涉及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等相关案件的执行力度。对于穷尽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执行的案件,要把事实真相和原因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和社会公众,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认真研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问题,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建立对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刑事被告人从侦查、起诉阶段开始的财产查找、确认制度。要推动和加快建立对特困申请人的执行救助制度,将因案件无法得到执行的特困申请人纳入社保、医保,或给予一次性的民政救助,缓和与执行有关的社会矛盾,逐步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

(五)以维护人民权益为根本,依法保障和促进社会民生。要把群众诉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点,从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司法问题和司法需求入手,着力推进司法改革,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努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要认真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不断完善司法为民举措,全面推进便民立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使当事人切身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六)以加强队伍建设为突破,全面提高干警履职的综合素质和水平。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调处矛盾纠纷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协调沟通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要切实转变工作理念,围绕审判和其它工作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资源,充分发挥现有人员和物质装备的潜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要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自律意识,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司法需求和权利维护方面存在的司法困难。要进一步深化对当前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所面临的严峻形势的认识,坚持从严治院,加大查处力度,规范职务行为,严肃职业纪律,落实“五个严禁”的规定,即: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预防和杜绝枉法裁判、权钱交易等不良司法行为的发生。要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改进自身工作。

各位代表,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全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关键一年。全州法院维护稳定、保障发展、促进和谐的任务繁重而艰巨。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将在州委的领导、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进一步坚定信心,扎实工作,为促进新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推荐第10篇: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

现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3年主要工作回顾

2013年,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及省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全市法院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

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突出审判执行第一要务,牢牢抓住“五个着力”,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件,审结**件,同比增长10%和*%,结案率为97.71%。

一、着力加强审判执行要务,在服务大局上有新进展

强化刑事审判工作。共受理

一、二审刑事案件3000件,审结2815件,同比分别上升*%和25.5%,结案率为*%,同比上升0.23个百分点。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毒品犯罪1466件。共调解、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自诉案件274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299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6人,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67人。

强化民商事审判工作。出台了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实施意见和服务非公经济、园区建设、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着力抓好落实。全年受理

一、二审民商事案件10237件,审结9970件,同比分别上升*%和5.18%。其中,调解

一、二审民商事案件4179件,撤诉2252件,调撤率为65%,同比上升0.13个百分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保护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审结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件;坚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并重,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93件;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件。

强化行政审判工作。受理

一、二审行政案件520件,审结**件,同比分别上升22.16%和23%,结案率为99%,同比上升0.67个百分点。依法审查房屋拆迁、社会抚养费征收、违法建筑拆除等行政非诉案件396件;针对在行政审判中发现行政机关在管理和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16份;加大行政争议协调处理力度,促成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后撤诉12件,协调撤诉率为8.16%。

强化执行工作。市法院出台《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施意见》、《执行工作管理规则》等制度,进一步细化执行流程,规范执行行为。以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工作为突破口,深化“反规避执行”活动,落实曝光制度,与金融、工商等单位建立征信平台,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共受理执行案件2253件,执结2158件,执结率为96%。通过委托、提级、指定执行和降低财产保全门槛等有效方式,执行标的到位**万元。执行和解案件**件,执行和解率为23%。

强化涉诉信访工作。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人次。清理排查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187件,逐案建立稳控台账、制定稳控措施、落实稳控责任;坚持院领导轮流接访、立案庭专人日常接访、相关庭室负责人及办案法官随时接访制度,对重点案件的涉诉信访人员,实行约访和带案下访;办理各级领导机关交办涉诉信访案件40件,息诉26件。*年12月,市**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市法院关于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工作情况报告,进一步加强了对该项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二、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在提高法官素质上有新进展

注重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保持党的纯洁性、“三忠诚”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及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努力使干警提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科学发展观的理性认识。以深化“四在农家”等创建活动为切入点,着力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全市法院开展“四在农家”、“四帮四促”等活动共联系筹集协调帮扶资金503万余元。

注重司法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大规模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干警590人次到国家法官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省法院法官培训中心等进行培训,选派8名法官赴广东省珠海市法院挂职学习;扎实开展庭审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共评查庭审74个、裁判文书477份,1份裁判文书被最高法院编入全国法院优秀法律文书;组织开展司法业务技能大赛、防暴处突演练等活动,进一步促进干警业务技能、警务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突能力的提高,1名法官被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注重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组织19名廉政监督员和部分法官到石阡县法院参观学习。在办公楼长廊悬挂廉政标语,在纸杯上印制廉政警句,在干警电脑上设置廉政屏保,在节假日发送廉政短信,强化干警廉洁自律意识。针对执法中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市法院制定了《对外委托、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审务督察工作实施

第11篇: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情况的自查报告

近年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深化班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党政领导干部制度改革的意见》,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在干部人事制度领域不断探索和深化各项改革措施,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人事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取得一定成效和经验,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1、坚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任用条例》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后,我院党组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到颁布和实施《干部任用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全院学习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学习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抓落实。

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关键在各级党委(党组),关键在主要领导干部。我院党组带头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等纪律要求,坚持公道正派,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把好选人用人关。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办事,严格把关,不得另行其事。切实做到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院政治部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敢于坚持原则,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坚决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中院对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有协管的责任。因此,对区委组织部请求中院党组函复、配合测评等工作,中院均认真履行职责。

市委组织部对本院领导配备过程中的民主测评、个别访谈、档案调查等工作,我院也是认真执行,积极配合,顺利完成。

2、公开竞争,择优选拔干部

2001年,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结合法院实际,我院开始着手机构改革的相关准备工作。在时机成熟、准备充分的前提下,2002年始,我院正式实施《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虽然时间紧、任务重,但这次机改得到了市委、市人大和上级法院大力支持,我院党组也是高度重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注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加上全院干警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仅三个月的时间,就基本完成了这项工作,设置了16个内设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实有人员从186减为173,确定中层正职领导16人、副职27人,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了双向选择,部门干警交流面达29%,进一步实现了人员的优化组合。这次机改,是围绕“公正、效率”实现人民法院改革总体目标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解决好法院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结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大胆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2004年4月,我院按照“全省组织部长会议”精神,以市委办公厅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为借鉴,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再次开展部分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对缺额的3个中层正职,5个副职及副职竞争上正职后空缺的副职资格实行竞争上岗。经过近二十余天紧张有序的工作,十一名同志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使我院中层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学历层次进一步提高,全院形成奋发向上,人人争先的良好氛围,为我院新时期的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干部和表决干部任免

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我院始终注意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事,在干部任免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时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监督,以群众无记名投票推荐方式,落实好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把群众的选择权与党组织的决定权有机结合起来,对干部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判。

在2002年机改中和2004年竞争上岗中,我院注重“群众参与和群众公认”原则,正、副职均设置了多次民主推荐程序,每次测评推荐结果统计均由院内各部门分别派一名同志与政治部共同进行,监察室全程监督。

领导决定权在人事任免中最重要的环节,体现着院领导对干部的综合评价,干部和领导双方都很重视。在竞争上岗工作中,以及各类干部推荐工作中,我院都采用领导无记名投票方式来决定干部任免。

4、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

我院坚持干部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公示期制度。竞争上岗后,对拟任职人选,在2002年的机改中公示对拟任职人选在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二天。公示期间如对人选持有异议,可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反映(在五号楼大厅设征求意见箱),反映的问题应客观真实,书面反映一般应署实名。对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对没有问题或存在的问题尚不影响任用的按正常程序任命,由组织上向当事人指出存在的不足,督促其改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复杂,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作出决定;群众反映较大,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不宜任用的,取消拟任职资格,对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004年竞争上岗中对拟任职人选在全院进行公示七天。公示期间如对人选持有异议,可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反映到监察室,反映的问题应客观真实,书面反映应署实名。对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对没有问题或存在的问题尚不影响任用的按正常程序任命,由组织上向当事人指出存在的不足,督促其改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复杂,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作出决定;群众反映较大,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不宜任用的,取消拟任职资格,对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此外,我院还规定了干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届满,根据考察情况决定是否任用。

二、我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效和基本经验

(一)主要成效

人事制度改革后的人事制度坚持以能力取人,以素质取人,以实绩取人,平等竞争,一批年轻的、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较强的同志走上了领导岗位,使我院干部队伍结构得到明显优化,有效地促进了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了干部树立勤学习,通争第一,求真务实的精神状态,在全院形成一种你追我赶,竞相向上的良好氛围。通过新的人事制度机制,得以用更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得以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我院干部队伍力量得到进一步增强,实现了人才能力资源结构的优化配置,为开创我院新时期改革发展的新局面夯实了基础。

(二)基本经验

1、院、市委、人大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中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全院干警的积极参与、紧密配合,是每次人事制度改革措施顺利推行的关键。特别是市编委、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大等部门都给予了全程关注和不遗余力的支持,使我院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行。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指导思想的明确及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方式是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广大干警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则是工作不可缺少的群众基础。

2、每次的人事制度改革措施的推行都充分准备,果断实施。在工作正式实施之前,首先要做大量细致的准备工作,精心制定方案,尽量考虑到每一个步骤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和对策。

3、坚持把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中。人事制度改革不可避免地会触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院党组、政治部在各个环节中密切关注干警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及时排解矛盾,从而做到思想不乱、秩序不散、工作不受影响。

4、政工部门组织完善。每次人事制度改革措施施行中,既有政治部领导亲自部置安排,又有专门的组织处副处长或工作人员熟练的制作材料,其他同志辅助调卷查档,配合很好,工作效率高。各类干部材料规范、齐全,及时归档立卷。能够完整的反映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全过程。

5、切实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干部任用条例》落到实处的有力保证。我院坚持重点检查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是否严格执行了《干部任用条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格执行检查监督责任制,使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制度和奖惩制度,认真实行民主推荐干部、干部考察预告、干部任前公示、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干部竞争上岗等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我院纪检监察部门都能有效介入,并且切实落实了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三、我院干部人事制度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我院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情况总体是很好的,但也存在诸如个别干部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认识程度不够;在人事制度改革措施上还考虑不周全,保障措施还不够得力等情况。针对这些问题,我院将积极采取有效途径,一方面加强对人事制度改革的宣传学习工作,让广大干警对此项工作提高认识;同时加强组织工作,提高干部的组织性、纪律性,同时加强群众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中的监督,使我院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第12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江苏省高淳县民政局,住xxx。

法定代表人:张朝霞,该局局长。

被告:王昌胜,54岁,驾驶员,住xxx。

被告:吕芳,29岁,江苏省建设银行票据中心职员,住xxx。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xxx。

负责人:袁雪楼,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省高淳县民政局(以下简称高淳县民政局)因与被告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发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高淳县民政局诉称:2005年4月 2日19时30分许,被告王昌胜、吕芳因交通肇事,致一名60至70岁无名男子当场死亡。2005年4月20日,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第20050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昌胜、吕芳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被害无名男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于2005年4月4日在《南京日报》上刊登认尸启事,因无人认领,遂于同年4月21日将该无名男子尸体火化,骨灰暂由高淳县殡仪馆保管。王昌胜、吕芳驾驶的机动车辆均在被告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分别为5万元和20万元。原告作为负责救助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专门机构,承担了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工作职责中也应包括支持社会流浪乞讨人员主张权利的内容。本案中,被害无名男子的生命健康权理应得到法律保护,该男子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原告承担了有关处理事宜,故有权就其死亡向三被告 主张赔偿。高淳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构,也支持原告依法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并为此作出了宁高检民行建[2006]12号检察建议书。请求判令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66 331元。

被告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一致辩称:民政局依职责对社会上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二者之间形成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原告高淳县民政局代本案受害人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不具有诉权。本案受害人尸体的火化、保管都是有偿的,丧葬费用被告方已经实际支付,高淳县民政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本案受害人实施过救助,其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请求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

高淳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5年4月2日19时30分许,被告王昌胜驾驶车牌号为苏AQ0128的三轮运输车,沿双望线从北向南行驶至4KM路段时,将一名60至70岁无名男子撞倒在东侧机动车道内,恰遇被告吕芳驾驶车牌号为苏AAV822的小轿车由南向北驶经该路段,从该男子身体上碾压而过,致该男子当场死亡。2005年4月20日,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第20050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昌胜、吕芳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被害无名男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于 2005年4月4日在《南京日报》上刊登认尸启事,因无人认领,遂于同年4月21日将该无名男子尸体火化,骨灰暂由高淳县殡仪馆保管。王昌胜的苏AQ0128号三轮车及吕芳的苏AAV822号小轿车均在被告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分别为5万元和20万元。

另查明:原告高淳县民政局的工作职责包括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高淳县民政局是否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能否就本案被害无名男子的死亡向被告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主张赔偿。

高淳县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高淳县民政局作为政府负责救助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专门机构,与本案被害无名男子之间仅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故不是本案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无权就该无名男子的死亡向被告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据此,高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

高淳县民政局不服一审裁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 1.民政局负责对生活无着的社会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这种救助职责不仅体现为对上述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还应包括当上述人员受到人身侵害后,实施代为提起诉讼的司法救助;2.上诉人虽然属于行政机关,但在本案中实际承担了被害无名男子尸体火化等丧葬善后事宜,故与该无名男子之间不仅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也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3.上诉人提出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被害无名男子确无亲属代其主张民事权利,如果否定上诉人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将会在客观上导致侵权人逃避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有悖于法律基本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王昌胜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被上诉人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一致辩称:民政局依职责对社会上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二者之间形成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上诉人高淳县民政局代本案受害人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不具有诉权。本案受害人尸体的火化、保管都是有偿的,丧葬费用被上诉人已经实际支付,高淳县民政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本案受害人实施过救助,其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案二审应当解决的争议焦点,仍然是上诉人高淳县民政局是否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能否就本案被害无名男子的死亡向被上诉人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主张赔偿的问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上诉人高淳县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无权就本案被害无名男子的死亡向被上诉人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规定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高淳县民政局是否与本案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加以确定。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据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是依法由死亡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高淳县民政局显然不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不具备就本案被害无名男子的死亡要求被上诉人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向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其次,高淳县民政局在

一、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供其支付了本案被害无名男子丧葬善后费用的证据,不能认定高淳县民政局与被上诉人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高淳县民政局与本

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民政部门及救助站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的救助,是一种临时性的救助措施,救助的内容是暂时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基本生活需要,其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代表或代替上述人员提起民事诉讼。上诉人高淳县民政局认为其依法负有的救助职责中包括代替社会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形成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高淳县民政局作为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介入民事诉讼,有悖于我国法律基本原则。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的赔偿权利人应当是依法由被害无名男子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该无名男子的近亲属。本案中,虽然经公安部门在报纸上刊发启示后直至本案

一、二审期间,被害无名男子的赔偿权利人尚未出现,但尚不能排除赔偿权利人客观存在的可能。赔偿权利人在知悉本案有关情况后,依法仍然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上诉人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未彻底免除。

综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上诉人高淳县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其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07年3月27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计 100元,由上诉人高淳县民政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13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关于交通事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

(2005)第1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议纪要

为了统一本市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的法律适用,增强司法裁判的统一和权威性,提高效率,今年6月24日市中院召开了全市各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和部分人民法庭庭长参加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应邀派员出席会议并指导。与会同志就当前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进行了研讨,取得了比较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程序问题

1、2004年5月1日之后至国家统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前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机动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应当将相应的保险公司列为案件被告。

第三者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2、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多名受害人,其中部分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在案件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其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在案件开庭后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可以另行起诉。

3、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与所有权人不同一,赔偿权利人未起诉投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4、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残,伤残人员的被扶养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道路交通事故构成共同侵权,其中部分侵权人身份明确,赔偿权利人以此身份明确的部分共同侵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且不必追加其他身份不明确的共同侵权人参加诉讼。

6、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挾在接受侵权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肇事人弃车逃逸,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并公告,无法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受害人的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权利人以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

明的“XX车驾驶人”、“无名氏”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正确,书面征求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的意见,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的函件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书面回复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二、实体问题

9、2004年5月1日之后至国家统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前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机动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0、2004年5月1日之后至国家统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前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机动车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权利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直接要求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时,保险人得行使被保险的抗辩权,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在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减意或免除事由减轻或免除责任。

除法定减责或免责事由外,保险人不因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由而对赔偿权利人减轻或免除责任。

11、2004年5月1日之后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赔偿权利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直接要求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权利人应得人身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涉案机动车为两台或两台以上,全部或部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且被保险人之间互负侵权连带责任的,保险人之间在保险限额内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依被扶养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

被扶养人有数人且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对于各被扶养人所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各自的身份状况适用相应标准对于赔偿义务人应支付的“年赔偿总额”,依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14、本市两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需要确定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标准时,均适用省高院转发的省统计局公布的有关年度统计数据。

15、被盗抢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被盗抢证明,应当是被盗抢案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16、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一)两张以上时间相继且其中一张尚在有效期内的深圳市暂住证;

(二)深圳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三)深圳市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证明材料的;

(四)受害人为产权人的深圳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实际入住此房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17、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

(一)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二)受害人在深圳市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完税证明文件;

(三)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四)受害人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较为有规律地为数额稳定的储蓄存入交易的记录;

(五)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的证据。

主题词:民事审判工作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纪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市人大内司委,本案案领导、审委委员会、民一庭、立案庭、审监庭、督导室、研究室、办公室,各区法院民一庭、人民法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05年9月26日印发

拟稿人:石磊

第14篇:中级人民法院汇报材料

中级人民法院汇报材料

市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03,925件,结案101,169件,同比分别上升11.6和9.2个百分点,年均结案率达到97.3%。其中,市中院受理案件7346件,结案6992件,同比分别上升10.3和21个百分点。特别是xxxx年以来,市中院党组审时度势,紧紧围绕市委确定的发展战略,确立了“快速崛起,争创一流”奋斗目标和“抓重点、攻难点、创亮点”工作思路,凝聚奋斗力量,践行“总干”精神,攻坚克难,稳中求进,法院整体工作得到长足发展,审判工作实现了良性循环。在xxxx年自治区高院组织的全区13个中级法院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市中院取得第四名的好成绩,进入全区第一层面;xxxx年审判质效排位进至第三名。

一、狠抓审判执行工作,全力维护公平正义

严厉惩治刑事犯罪,促进“平安xxxx”建设。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惩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五年来,受理刑事案件5037件,审结4923件,判处罪犯5631人,同比分别增长

36、33.2和14.6个百分点。依法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审结故意杀人、绑架、“两抢一盗”、毒品犯罪案件1485件。对“临河国际建材城灭门惨案”罪犯李焕文,杀害出租车司机罪犯于洋、陈海全等判处死刑并予执行;严惩“光头帮”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分别判处9名罪犯2至20年有期徒刑。准确打击新类型犯罪,审结危险驾驶案件88件,有91名醉驾人员被判处刑罚。审结全市首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两名罪犯有期徒刑。严惩近年出现在我市的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市中院审结了涉及338名被害人、涉案金额1993万余元的“宴和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分别判处余某等13人3至15年有期徒刑。着力打击职务犯罪,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240件,惩处366人。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黄金大盗”宋文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成为近年来我区对职务犯罪量刑最重的案件,被评为全区xxxx年十大法治事件之一。审结我市教育、农机和扶贫系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5件,依法对34名罪犯处以3至12年有期徒刑,对12个被告单位处以罚金120万元,彰显了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信心和决心。

妥善审理民商事纠纷,促进“和谐xxxx”建设。按照“司法关注民生,审判贴近百姓”的要求,妥善审理各类涉民生案件。五年来共受理民商事案件74368件,结案71794件,同比分别增长23.3和20.8个百分点,解决纠纷标的金额564亿多元。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军属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审结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13196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276件,保护劳动者债权3462万元。妥善处理涉农涉牧纠纷,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审结土地、草牧场承包流转案件727件。审慎对待集团诉讼,努力化解群体纠纷,共审结该类案件213件,涉案2567人。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市中院以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运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44家回迁户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五年来调解撤诉案件51053件,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一直高于全区平均水平,xxxx年达到74.9%。民商事审判质量稳步提高,一审民商事案件平均结案率保持在96.5%以上,与五年前相比,全市法院

一、二审民商事案件审理周期分别缩短了18天和6天。xxxx年自治区高院二审对市中院民商事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首次低于全区平均值,实现历史性突破。市中院二审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也出现下降趋势。

积极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法治xxxx”建设。以提高行政审判能动力,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为重点,坚持“保护与监督”并重原则,加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促进干群和谐共处。五年来共受理行政案件1208件,结案1188件,同比增长9.6和9.4个百分点。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51件,维持、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16件。全市法院相继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了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白皮书。注重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形成了与市政府法制办的联席会议机制和以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沟通机制,对减少行政争议发挥了积极作用。大力推进协调和解,采取灵活多样的协调方式,力促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359件行政案件因协调和解而撤诉,占38.8%。加大对行政执法的支持力度,审查各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927件,准予执行825件,占89%。不断增强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全市法院经过听证程序审查的该类案件116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0件,决定赔偿8件,赔偿金额72.2万元。

强力推进执行工作,促进“诚信xxxx”建设。树立“让裁判有权威、让权益有保障、让法律有尊严”的执行理念,不断创新和改进执行措施和方法,充分运用提级、指定、交叉执行和个案督办等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向社会公开执行信息和过程,制作发放《执行宣传手册》,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机制;实行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加强对执行权运行过程的监督和制约;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和“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行为的处罚力度,执行难题得到初步缓解。五年来全市法院共执结执行案件21695件,为当事人实现债权20.5亿元。xxxx年,全市法院执结率达到98.8%,执行标的到位率达到97.2%,比2008年分别上升6.4和33.1个百分点。采取搜查、查封、冻结、媒体曝光等措施4819次,限制高消费20人,曝光拒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402人,司法拘留758人,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对3名“老赖”判处有期徒刑。

二、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服务xxxx工作大局

坚持主动谋划,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能动司法,全力保障和服务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妥善审理因金融危机引发的货物买卖、合资合作、破产、劳动争议、借贷等各类案件23309件。审结金融借款纠纷12140件,涉及金融债权金额18.8亿元。积极配合房地产政策调控,运用司法手段规范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审结房地产案件740件,涉案金额9746万元。审结了袁某等人诉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168件股权转让纠纷等一批影响广泛的案件。积极服务我市重点项目,形成《关于抓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的几点建议和意见》报送市委政府。部分基层法院成立了专门审理涉及征收纠纷案件的合议庭。全市法院共受理征收补偿纠纷案件483件,依法实施司法征收78件,成功促成383件拆迁案件的执行和解,有力推动了我市城镇化建设步伐。市中院受自治区高院委托起草形成了《关于建立边境贸易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协调机制的意见》,为保障和促进我市甘其毛都口岸边境贸易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针对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矛盾易发、多发、群发的实际,中院制定了《关于大力推行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实施意见》,积极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社会力量化解矛盾,该工作机制与市委、政府“三联六调”一起构成我市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亮点,被市委、政府联合发文向全市推广。各基层法院建立调解机构121个,全市通过司法确认诉前化解矛盾5098件,解决纠纷金额近6000万元。临河区法院结合辖区实际,在实施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出“诉调三层对接机制”化解矛盾,使大量纠纷在诉前得到快捷化解,国家、自治区多家媒体广泛报道并在全区法院经验交流会上作了介绍;乌前旗法院积极推行该工作机制,协助市委政府稳妥处置了去年“4.23”矿难导致9死16伤的赔偿事宜。普遍设立了交通事故专业法庭,及时与交警部门对接,与医疗、保险等部门沟通,形成“一元引导,多元跟进”的纠纷解决新机制,破解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调解难、执行难的问题。临河区法院的交通事故专业法庭被自治区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亮点在全区推广,并受到公安部的高度关注。充分延伸审判职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开展心理干预、缓刑帮教等特色活动,最大限度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五年来审结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333件。加强对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参与社区矫正,加强对缓刑人员的回访、教育和考察。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全市法院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预防违法犯罪、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解决土地纠纷等司法建议124件,被采纳52件。

重视培育“软实力”,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市中院制定了《关于为建设民族文化大市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要求全市法院高度重视民族文化大市建设,并从案件的受理、协调、审理、执行和宣传等方面提出了系统的指导意见。同时将法院文化建设纳入全市法院工作整体布局,举办运动会、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知识竞赛等活动;建设法院文化长廊、院史馆、廉政文化馆、健身房、阅览室等场所,编辑《xxxx审判》杂志、《廉洁司法制度汇编》和全国首册蒙汉双语的廉政建议手册,形成了具有鲜明地域特色、司法特色、时代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司法文化品牌。加强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提升司法公信。参加了中国法院“在十八大精神指引下”院长系列访谈节目首访。在《中国审判》等国家级报刊上刊载文章。与xxxx日报社合办“天平之声”专版,举行专题采访、新闻发布、典型案例报道等,及时宣传法院工作动态。近年来,全市法院在市级以上各种媒体发表文章1763篇,宣传工作走在了全区法院的前列,也为宣传和展示xxxx新形象作出了贡献。

三、恪守司法为民宗旨,力求人民群众满意

回应群众期待,提升公正司法水平。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中院和各基层法院相继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修订、完善综合考核体系,建立“管理到人,责任到位”审判管理责任体系。制定优化内部权责配置、规范案件发回改判和加强裁判活动说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指导意见。采取审判执行态势分析会、定期通报、院长约谈等机制,努力提升办案质效。坚持依法纠错,五年来全市法院共依法审查申请再审案件620件,提起再审131件;审理再审案件442件,审结428件,改判发回重审190件。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落实“四定四包”工作责任制和信访责任倒查制度,有3名干警受到责任追究。扎实开展“领导干部大接访”和“百名法官下基层”活动,共接待群众来访2751次,处理群众来信1921件,采取各种措施化解涉诉信访积案,来信来访总量同比下降13个百分点。近年来,信访维稳工作连续受到市委、自治区高院和自治区政法委的表彰;在“十八大”召开期间,我市法院继续保持了涉诉信访案件进京非访的“零”记录。

回应群众需求,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开展电话、上立案,深入农村牧区、案发地点开庭审理、调解案件,设立流动法庭、便民诉讼点60个,巡回审判案件6897件。()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办案效率,全市基层法院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76.4%,同比上升5.8个百分点;当庭宣判率43.7%,同比上升32.1个百分点。“立案信访窗口”具备了立案审查、诉讼引导、释法答疑、案件查询、材料收转等多项功能,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当事人诉讼。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2312万元。其中,市中院减免缓交诉讼费390万元。推动建立司法救助金制度,向131名困难当事人发放救助金297.6万元,向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181万元。依法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为89起案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四、努力夯实执法办案基础,促进自身科学发展

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得到加强。按照上级部署,先后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人民法官为人民”、“创先争优”、“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等一系列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促使广大干警更加自觉发扬传统、坚定理想信念、着力为民司法。五年来先后有9个集体、3名干警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35个集体、25名干警受到自治区级表彰奖励。

第15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999)沪二中刑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立英(系死者梁龙华之母),女,1934年8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清河县人,上海铁合金厂退休职工,住本市中华新路817弄17号301室。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龙飞(系死者梁龙华之兄),男,1956年6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邳县人,个体运输户,住本市中华新路817弄17号301室。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龙娣(系死者梁龙华之姐),女,1958年5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邵县人,上海吴淞化工厂工人,住本市泗塘八村65号503室。户籍所在地本市中华新路817弄17号301室。

委托代理人刘克华,男,1947年12月9日生,汉族,上海市延安中学教师,住本市田林八村29号601室。

委托代理人戴义家,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懿,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上海体育运动技术学院武术队队员,住本市彭浦新村162号甲301室。因本案于1996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收容审查,同年12月30日被闸北分局取保候审。1998年3月9日再次被闸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敏华,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利德,男,1956年2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无业,住本市中华新路893弄11号104室。因本案于1998年3月 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凡,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懿故意伤害一案,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侦查终结后,于 1997年6月 23日移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9月2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立英、梁龙飞、梁龙娣于1998年2月23日以原审被告人张懿、葛利德犯故意伤害罪,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张懿、葛利德刑事责任,并判令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三)项之规定受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于1999年1月15日作出(1998)闸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立英、梁龙飞、梁龙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克华、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戴义家律师,原审被告人张懿、葛利德,张懿的辩护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汪敏华律师,葛利德的辩护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王凡律师以及本案鉴定人姚季生、李莉、陈亿九法医到庭参加诉讼。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葛利德系被告人张懿的姑夫。 1996年11月 10日上午,张懿至本市中华新路893弄11号104室葛利德家看望祖父母,适逢葛因邻居韩金莲在葛居室前绿化带搭棚而与韩发生争执,张懿参与争吵。

邱立英之子梁龙华、梁龙林等人闻讯赶至现场,与张、葛发生冲突。张的姑母秦素珍见状将张拉回家中。张懿脱去外衣后又出门与围上前来的梁龙华、梁龙林、李红卫发生互殴。张懿在互殴中挥手还击梁龙华等人。秦素珍再次将张拉回家中,并嘱其离去。被告人葛利德则在另一侧与韩金莲争执。梁龙华在互殴后,退至弄内绿化地水泥护栏处停下,继尔仰面倒地,在被急送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梁龙华因患严重冠心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一定外力作用为引起死亡的诱发因素。”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懿参与他人的邻里纷争,因与死者梁龙华等人互殴,造成梁死亡的后果,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并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鉴于死者梁龙华生前患有严重冠心病,被告人张懿的行为系梁死亡的诱发因素之一;案发后被告人张懿对自己的行为有悔悟表现,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酌情减轻处罚。被告人葛利德系邻里纷争的一方,虽未参与互殴,对死者梁龙华死亡不负刑事责任,但因其与他人纷争,引起互殴纠纷,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应对民事损害后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数额,因其未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难以全部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宣告被告人葛利德无罪;判令被告人张懿、葛利德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立英国梁龙华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懿赔偿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葛利德赔偿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葛利德对被告人张懿的赔偿数额负连带赔偿责任)。

自诉人邱立英、梁龙飞、梁龙娣上诉提出,公安机关对死者梁龙华的尸体作解剖时,没有通知家属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且梁龙华生前身体健康,无心脏病征兆和病史,对梁龙华有严重心脏病的鉴定的正确性有怀疑,请求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梁龙华的心脏与尸体是否同一作出鉴定。被告人张懿伤害梁龙华致死,情节恶劣,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对张懿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法院减轻对张懿的处罚于法无据;更不能适用缓刑。被告人葛利德蓄意请来张懿参与互殴,是造成梁龙华被伤害致死的元凶,应受刑罚处罚,一审法院对葛利德宣告无罪不符合法律和事实。请求本院判令被告人张懿、葛利德赔偿死亡赔偿费人民币 30万元,丧葬费人民币20万元,抚养费人民币10万元,误工费、交通费、安抚费共人民币15万元,总计人民币万万元。

自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还提出,被告人张懿是武术运动员,出手打人的准确性和力度异与常人,应能预见自己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后果,其拳击行为导致了梁龙华心脏病病发,与梁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张懿上诉否认曾击打梁龙华,认为自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系伪证。梁龙华死于严重冠心病致急性心力衰竭,并非互殴造成。

张懿的辩护人认为,张懿参与了葛利德与他人的争吵,张懿在受到他人攻击后被迫还手;梁龙华生前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且死于冠心病致急性心力衰竭,与张懿的还击行为没有直接的关系;外力作用在此是次要的,更有可能是死者情绪激动、剧烈运动所造成;张懿事先不认识梁龙华,梁的死亡完全出乎张懿的意料,张懿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还认为,民事赔偿的事实依据必须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梁龙华死于自身疾病,并非张懿的行为所致,故张懿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葛利德上诉提出;其未与梁龙华发生冲突,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辩护人认为,葛利德没有对梁龙华实施加害行为,不应与张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证人韩金莲就事发当天其与葛利德为在绿化带搭棚之事发生争执,张懿也参与其中并与梁龙华等人发生冲突所作的证言、证人葛二存、潘扣喜等就双方争执过程中张懿与梁龙华等人互殴的经过所作的证言以及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出具的梁龙华被送入医院已死亡的证明等证据,原审法院认定,1996年11月10日,被告人葛利德因邻居韩金莲等在其居室前的绿化带搭棚而与之争执,被告人张懿参与争吵,并与闻讯赶到的梁龙华、梁龙飞等人发生互殴,张懿在互殴中挥手还击梁龙华等人以及梁龙华死亡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葛利德在公安机关对引发争执的事由、过程及张懿与梁龙华等人互殴作了陈述,被告人张懿也对参与争执和在互殴中还击梁龙华的事实作了陈述。被告人张懿上诉否认曾击打梁龙华的辩解不能成立。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1996年11月 26日作出的(96)沪公刑技检字第717号尸体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法医于1996年11月11日对梁龙华的尸体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为“梁

龙华系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然发作致急性循环衰竭而死亡”。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司鉴所”) 1997年2月3日作出的(97)司鉴所病字第 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鉴所法医于1997年1月31日对梁龙华尸体进行检验和鉴定;鉴定结论为“梁龙华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然发作而死亡。死者在与他人撕打过程中情绪激动、过度劳累或受轻度外力作用等,是本病发作的诱发因素”。 1997年2月 17日,上海市法医学会法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在梁龙华亲属及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对梁龙华尸体进行复检,并于1997年3月 19日作出(1997)沪法医学会专鉴字第001号梁龙华尸体复检报告,复检结论为“梁龙华因患严重冠心病,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一定外力作用为引起死亡的诱发因素”。

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自诉人要求对梁龙华尸体与被检心脏是否同一作出鉴定的上诉请求,本院于1999年5月20日委托司鉴所对梁龙华尸体与心脏组织作出DNA特征是否同一的鉴定,同时要求对梁龙华脏器进行组织学检查,阐明其病理特征。司鉴所法医对送检的由公安机关法医制作的石蜡包埋块组织与在梁龙华尸体上获取的牙齿进行DNA测定后,于1999年6月 23日作出司鉴所(1999)物鉴字第49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送检的石蜡包埋块组织与梁龙华尸体的牙齿在所检测的位点基因型一致。同年7月5日,司鉴所法医对26块梁龙华脏器石蜡包块进行组织学检查后,作出司鉴所(1999)病检字第08号检验报告,结论为被检者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椎动脉粥样硬化。同年11月5日,司鉴所再次对送检的石蜡包埋块进行组织学检验,作出司鉴所(1999)物鉴字第49号补充鉴定书,结论为司鉴所(1999)物鉴字第49号所检验的石蜡包埋块组织为心脏组织。同年11月17日,司鉴所对上述26块石蜡包埋块进行组织学检查后,作出司鉴所(1999)病检字第08号(补充)检验报告,确认其中7块为心脏组织,该7块心脏组织均不同程度反映了梁龙华所患冠心病的病理特征。

上述法医鉴定,均表明死者梁龙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前降支管内膜大量脂质沉着、管腔狭小已达四级,上海市法医学会专家鉴定委员会的复检报告还表明,阻塞超过75%。对于检见的右枕耳下方挫伤、腰椎旁皮下出血,左下肢胫前度下出血三处尸表损伤,认定为轻微损伤,非致命伤。

本院认为,本案死者梁龙华在与被告人张懿发生冲突的过程中,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然发作致急性循环衰竭而死亡,被告人张懿与梁龙华互殴的行为,与梁龙华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而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张懿对梁龙华的死亡依法不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但是,被告人张懿参与被告人葛利德与他人的邻里纠纷,并与梁龙华等人发生冲突,在被其姑母劝阻后,再次与梁龙华等人发生互殴,其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因被告人张懿与梁龙华发生冲突和互殴;必然引起梁龙华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使梁龙华受到一定的外力作用,而司法鉴定证实,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以及受到一定的外力作用恰恰是诱发梁龙华冠心病突然发作的重要因素,因此,被告人张懿的行为是引起梁龙华心脏病急性发作的外在因素之一。根据过错责任的原则,被告人张懿依法应对自诉人因梁龙华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葛利德在与邻居的纠纷中,没有与梁龙华发生冲突,也没有指使被告人张懿殴打梁龙华等人,因此,葛利德对梁龙华的死亡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对自诉人因梁龙华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懿和葛利德犯故意伤害罪缺乏事实依据,自诉人要求被告人张懿、葛利德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5万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被告人张懿、葛利德认为自己无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葛利德上诉不同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懿及其辩护人认为张懿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懿犯故意伤害罪缺乏事实依据,原审判决被告人葛利德与张懿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纠正。据此,根据张懿在与梁龙华互殴中梁因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而造成自诉人邱立英经济损失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

(三)项、第二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1998)闸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葛利德无罪;

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1998)闸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

一、三项,即被告人张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懿、葛利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立英因被害人梁龙华死亡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懿赔偿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葛利德赔偿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葛利德对被告人张懿的赔偿数额负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懿无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懿应赔偿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立英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毛国芳

代理审判员郁亮

代理审判员吴欣

二OOO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陆晓波

第16篇: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1年2月28日在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

作者: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周冀荣 发布时间:2011-02-28 11:39:23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列席人士提出意见。

2010年的工作回顾

2010年,全市法院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部署和全市工作大局开展各项工作,为推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去年,全市法院办结各类案件21067件,其中,市中级法院办结案件3298件。

一、找准工作站位,正确履行职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一年来,全市法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和执行各类案件,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民事审判重在服务经济发展。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3041件,二审案件952件,涉案标的额5.74亿元。依法审结买卖、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2376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结建筑工程、土地开发等案件220件,依法保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审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益保障等涉农案件179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1件,保护企业自主创新。妥善审理企业改制、破产重组等案件10件,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控股延伸产业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坚持能动司法,开展“百家企业走访”活动,全市法院领导带队走访企业113家,积极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47件。一系列服务经济发展、保障综合试验区建设等服务大局的做法受到省法院张立勇院长的多次赞赏。

刑事审判重在维护社会稳定。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226件,二审案件305件,判处犯罪分子3182人。积极参加专项斗争,审结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10件54人,“两抢一盗”犯罪案件507件832人,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感。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审结经济犯罪案件62件97人,保障市场经济规范稳定运行。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判处包括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朱志刚在内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公务人员犯罪7人,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该重判的坚决重判,绝不手软;对其他犯罪当宽则宽,尽力减少社会对立面。生效判决中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罪犯401人,3名被告人被依法宣告无罪,1451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

行政审判重在推进依法行政。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85件,二审案件63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7件。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既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加大行政诉讼协调解决力度,增进了群众与政府之间的谅解和信任。加大国家赔偿决定执行力度,确保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尽快得以实现。推行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针对社会管理方面的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执行工作重在实现合法权益。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开展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变卖以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联动制约等措施,清理执行积案175件,执结标的额2616万元。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协调配合、执行流程管理、分权制衡等工作制度,细化案件执行流程,切实规范执行行为。推行执行全程公开、执行听证、执行事项告知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执行监督员,提高执行工作水平。全年执结各类案件2410件,执结标的额1.47亿元,一批当事人长期上访申诉的执行案件得以解决。去年8月5日,省人大视察组对我市执行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给予了积极评价。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翟陆被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百名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先进个人,是全省唯一受此表彰的执行局长。

二、牢记为民宗旨,切实保障民生,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全市法院牢固树立“为人民司法”的意识,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让群众深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温暖。

高度重视司法便民。在立案窗口实行导诉制度,加强诉讼指导,制作便民诉讼卡,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引导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降低诉讼成本和风险。继续推行假日法庭,采取上门立案、预约开庭等方式,方便当事人诉讼。继续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工矿企业、乡村社区巡回审判案件10382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5870件,减轻了群众诉讼负担。大力推行裁判文书直接送达,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辨法析理,坚持做好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功能,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始终着力民心民生。去年,全市法院两次开展“千名法官回访千名当事人”活动,认真做好释法答疑、思想疏导和法律宣传,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共回访当事人2893人次,拉近了人民群众与法院的感情距离,增强了广大干警的为民情怀。妥善审理涉军人军属案件,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受到了涉军单位好评。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定期集中督办解决民生问题工作机制的意见》,对涉及妇女儿童、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开展“保护妇女儿童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审理此类案件396件,涉及妇女儿童608人,诉讼标的额1429.5万元。市中级法院被省委政法委、省妇联表彰为“河南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继续实施维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天平计划”,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依法审理执行此类案件342件,惠及农民工2349人,涉案金额1514.7万元。去年8月10日,《河南法制报》以“天平计划法佑信阳百万农民工”为题给予整版报道和好评。11月22日《工人日报》,12月23日《人民日报》先后给予报道和高度赞誉,在社会各界引起很大反响。

全力化解信访难题。落实“四家工作法”,继续推行接待当事人的“三个一”即一句问候、一杯热茶、一声送语,视当事人为亲人。继续实行每月两次的集中接访、领导预约接访、中层干部轮流接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开展涉诉信访积案集中清理活动,排查出信访积案134件,逐案建立台帐,明确包案领导、责任目标和工作期限。以“案结事了、群众满意”为目标,采取带案下访、解决合理诉求、适当救助、依法稳控等措施,截止去年年底,已解决127件信访积案,息诉率达到82.8%,超额完成息诉率80%的任务。积极开展“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积案百日攻坚”活动,全市法院领导带头,所包54件案件全部按期办结。去年,全市法院共接到群众来信522件,接待群众来访2516人次,同比分别下降15.8%和25.1%。进京非正常访案件3件,同比下降57.1%。去年12月6日《光明日报》以“信阳中院着力化解矛盾”为题,肯定了全市法院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的贡献。

切实加大司法救助。依法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律师为其辩护。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和申请执行人救济制度,对无法得到赔偿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家属进行救助和抚慰,对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给予必要救济。去年,全市法院为到法院参加开庭、听证的630名外地特困当事人免费提供食宿,为1263件案件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301万元,确保他们依法行使诉权,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在司法领域得到充分体现。

三、强化管理创新,深化内部监督,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全市法院狠抓审判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完善,不断深化内部监督制约。充分延伸审判职能,强化司法社会责任,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完善参与综治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积极深入社区,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帮教活动,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监所公开听证,对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的1696名服刑人员依法予以减刑假释。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将被执行人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少年司法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90件334人。通过开展巡回审判以案说法,选派法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等方式,加强法制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学法、守法、用法、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其中,法律进校园“八个一”的做法,省法院张立勇院长给予批示肯定。 创新审判公开工作机制。去年,全市法院五次集中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2247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少年学生、现役军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到法院参观、观摩庭审、与法官座谈,增强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继续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全市法院上网裁判文书5724份,上网率达到100%,做到应上尽上。全市法院均已实现网络庭审视频同步直播,已直播案件84件,广大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观摩庭审全过程,让法官的一言一行处于公众的视野之下,法官的工作责任心和庭审驾驭能力不断增强。顺利完成新一轮人民陪审员的改选换届工作,共选任349名人民陪审员并完成岗前培训,随机抽取1274人次审理案件665件。按照全省法院统一部署,各县区法院均完成了500名以上成员的人民陪审团组建工作,已有684人次参与了76件案件审理。通过创新人民陪审团工作机制,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还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贴近民意,弘扬了司法民主,增强了裁判的社会认同度。

深化审判监督工作机制。完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案件实现从立案到归档各个环节的全程监控。强化庭审行为规范,对案件庭审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继续实行典型民事案件研讨评议制度,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规范法官裁量权。全面实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进一步增强量刑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突出审判执行这一工作重心,完善法院绩效考评和法官绩效考评规定,建立法官工作业绩档案,把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法官,切实发挥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结合“万起案件评查”活动,全面开展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评查,共评查各类案件3603件,发现有问题案件5件,有一般瑕疵案件22件,逐案进行了纠正和处理,使案件质量不断提高。去年,办结申诉、申请再审案件79件,同比下降15.1%。

构建调判结合工作机制。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继续推行庭前、庭中、庭后全面调解,立案、审判、执行全程调解和院领导、庭室负责人、承办人全员调解的“三三”制调解机制,有效开展了民事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工作。仅一审民事案件调撤结案达8830件,占67.7%。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等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形成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增强了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全市社会法庭工作实现一乡镇(街道)一社会法庭的创建目标,调处各类纠纷1970件,取得了明显成效。经省法院验收,全市社会法庭达标率100%,市中级法院是全省五个社会法庭工作先进单位之一。

四、着眼提升素质,夯实基层基础,有效维护良好形象

全市法院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全面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司法能力和反腐倡廉建设,队伍的能力素质和执法形象进一步提升。

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持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省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以赵作海错案为反面教材,开展“纠正执法问题、促进公正执法”专题教育活动,增强了广大干警依法办案,把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办案思想。坚持党建工作同步部署,以创先争优为载体,开展优秀法院、优秀法官评选活动,强化对干警的精神激励。去年,2人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1人荣立一等功,2个集体和8名个人荣立二等功,8个集体和27名个人受到省级表彰奖励,13个集体和47名个人荣立三等功。全市法院公众满意度全省排名继续居全市各政法单位第一位。市中级法院连续三届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

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通过组织理论研讨、庭审观摩、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矛盾化解百日竞赛等岗位练兵活动,引导干警认真钻研业务。扎实开展教育培训,全市法院共组织409人次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采取以会代训、集中辅导和专题研讨等形式自主组织培训人员368人次。大力加强宣传调研,坚持办好信阳法院网、《审判工作研究》等内外交流媒介,全市法院在省级以上媒体发表宣传稿件同比增加41.2%,达到10670篇,在省法院《公民与法》、《调查研究》发表调研文章居全省第三位,形成了重学习、比业务、赛技能的浓厚氛围。

大力加强司法廉政建设。继续坚持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活动,采取将反面典型案例制成展板巡展、电子屏幕对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滚动宣传、观看警示片等形式,做到警钟长鸣。围绕“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通过举办书画笔会、“千名法官读书”、文艺汇演等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凝聚人心、弘扬正气。对全市法院的纪律、秩序、司法礼仪等工作作风进行定期巡视和明察暗访,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促进司法良好作风养成,提升了司法的亲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重大事项报告、诫免谈话等制度,建立法官廉政档案,实现司法监督与队伍管理的有机结合。加大查处力度,坚持主动抓、主动查,有报必查、查实必究。去年,全市法院查处违纪干警8人。

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在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下,全市法院办案条件进一步改善,9个人民法庭建设任务基本完成。强化信息化建设,建成远程提讯室,对死刑案件被告人实现远程提讯。完善安检系统,保障审判活动正常开展。积极争取编制,全市法院新招录人员37人,缓解了人才短缺问题。积极响应市委号召,选派优秀法官担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推动了新形势下基层群众工作的科学发展。

五、主动争取支持,自觉接受监督,切实促进司法公正

全市法院始终做到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贯彻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决议,努力把决议的要求落到实处。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立案工作,制定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具体措施。建立“代表联络之家”,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法院监督工作提供场所条件。继续开展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一、

三、五”活动,随时听取意见和建议。全市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17人次旁听107件案件的庭审,395人次到法院座谈或视察。市中级法院办理人大代表建议1件,政协委员提案4件。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审结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案件42件,其中,维持原判决6件,改判10件,发回重审2件,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24件。全面加强与社团组织、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联系,认真听取媒体和网民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中国人大》2010年第22期撰文,对信阳法院尊重和重视人大代表的建议并扎实落实的做法给予了高度称赞。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全市法院取得的成绩,是各级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向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得出以下经验和启示:忠诚敬业、一心为民,是提高法院工作的根本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提高法院工作的根本使命;公正司法、群众满意,是提高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是提高法院工作的根本途径;建好队伍、提升能力,是提高法院工作的根本基础;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是提高法院工作的根本保证。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与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一些法官在服务大局方面自觉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司法能力尤其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有待提高;个别法官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做群众工作,不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涉诉信访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极个别法官违规办案、行为不规范、作风不严谨、工作不认真,损害了法院形象;审判管理机制尚需完善,一些案件质量不高,执行难的问题尚不能彻底解决;疑难、复杂、敏感案件不断出现,一线办案法官力量相对不足,法官断层、人才流失,司法警察、书记员严重缺乏等问题日显突出。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积极争取各方支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1年的工作安排 2011年全市法院总的工作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全国及上级党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按照“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实践要领和“三具两基一抓手”的要求,紧紧围绕中原经济区和魅力信阳建设,扎实做好法院的审判工作,努力实现法院工作的新发展,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我市“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积极践行能动司法要求,助推发展方式转变 深刻认识司法审判工作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密切联系,切实审判执行好相关案件。妥善审理各类金融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妥善审理股权、企业破产、重组改制、强制清算等案件,促进优化产业结构;妥善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住房消费等民生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纠纷等涉农案件,依法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综合试验区建设;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自主创新的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审理公害污染赔偿、节能减排等案件,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各类市场主体对人民法院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新期待,确保全市法院工作始终服务于科学发展主题,始终服务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

二、切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深刻认识维护社会稳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惩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坚持调解优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认真贯彻《人民调解法》,促进完善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共同化解矛盾。妥善审理涉军人军属案件,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继续实行院长、庭长集体接访,采取领导包案、带案下访、个案救助等措施,全力化解涉诉信访。坚持重在预防,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努力为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深化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按照省法院的要求,不断充实人民陪审团成员库,扩大参审案件范围,让更多群众参与司法。加强和完善社会法庭工作,扩大社会法庭覆盖面,积极引入民间智慧。进一步推动圆桌审判方式普遍化、常态化,充分发挥其促进矛盾化解的独特优势。积极争取支持,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完善绩效考评制度,确保司法公正高效。继续推行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上网、法院开放日、公民自由旁听庭审等制度,促进审判全面公开。加强立案窗口建设、继续推广巡回审判等司法便民工作机制,方便群众诉讼。加强解决“执行难”各项机制建设,继续实施维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天平计划”,建立弱势群体救助长效机制,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着力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司法能力

充分利用建党90周年的契机,结合创先争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人民法官为人民”等活动,认真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筑牢法院科学发展的思想基础。深化司法作风和法院文化建设,培育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廉政档案、廉政谈话、重大事项报告等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定不移地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省法院“十条禁令”和市委“五禁止、十不准”,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司法廉洁。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着力提高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加强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进一步解决人、财、物的保障问题,促进全市法院司法能力的不断提高。

五、不断增强接受监督意识,切实促进司法公正

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协报告法院工作,定期向代表、委员通报工作。继续做好与代表、委员的结对联络工作,认真听取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落实代表、委员关注案件的办理报告制度,提高办理质量和效果。认真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改进法院工作,促进司法公正。

各位代表,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起步之年。我们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更加自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开拓创新、团结拼搏、扎实工作,为我市“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魅力信阳建设作出新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附件一: 有关说明

1、全市法院办结各类案件21067件:全市两级法院2010年度审结、执结各类案件的总和。审结一审案件15452件,二审案件1320件;再审案件103件;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79件;国家赔偿案件7件;执行案件2410件;办结减刑、假释案件1696件。在一审案件中,刑事案件2226件,民事案件13041件,行政案件185件。

2、市中级法院办结各类案件3298件:市中级法院2010年度审结、执结各类案件的总和。审结一审刑事案件67件,民事案件43件,行政案件3件;二审刑事案件305件,民事案件952件,行政案件63件;再审案件43件;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69件;国家赔偿案件6件;执行案件51件;办结减刑、假释案件1696件。

3、能动司法:针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主动加强司法应对,开展能动司法的要求。全市法院在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变被动司法为积极作为,全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主动为党委、政府工作大局服务,为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4、行政审判白皮书:即《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的行政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总结行政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分析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并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出意见和建议。

5、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含行政机关以及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6、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体系。

7、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8、再审: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9、“天平计划”: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务工环境,信阳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6月出台旨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务实项目。从成立农民工维权专门合议庭、快立、快审、快执、加强巡回审判、加强诉讼调解、送法到农家、对农民工进行回访、开展司法救助等九个方面强化对农民工的司法保护力度。坚持重在持续、重在提升,三年多来,两级法院实施“天平计划”共审执涉农民工案件2000余件,涉及农民工13000余人,为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5800余万元,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良好。信阳法院实施“天平计划”,比去年年初省法院要求全省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活动”还早两年半。

10、征信:为了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专业化的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活动。

11、法律进校园“八个一”:上一堂法制课、举办一次模拟庭审、举办一次图片展、开一次主题班队会、举办一次知识竞赛、开展一次谈心、进行一次回访帮教、组织一次庭审观摩。

12、裁判文书上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规定: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外的判决书全部上网;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可以不上网;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可以推迟上网。裁定书原则上不上网。但是,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发回重审的裁定;执行异议的裁定;执行复议的裁定和决定需要上网。

13、社会法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份倡导、开展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和创新举措。是群众推荐的在乡村德高望重、热心公益、有较高解决纠纷能力的普通公民担任社会法官,依据法律法规、乡规民约、道德伦理等,以协商、调解方式自主、自治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社会组织。每个社会法庭配备2-3名常驻社会法官,从各行政村或社区分别选定2-3名社会法官,共同组成社会法官库。社会法官的选任由群众推荐和法院审查相结合。社会法庭主要调处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宅基地纠纷、相邻关系等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以成本低廉、不收取费用、程序简便、不拘形式、依据灵活为特点。社会法庭调解的案件,除调解达成协议即时履行或者当事人不要求法院确认效力以外,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自愿原则,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简易程序予以确认,经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4、人民陪审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的一项紧密联系群众、司法民主改革的创新举措。各县区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人数不低于500人,由各县区法院通过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推荐基层群众组成。拟邀请人民陪审团参审时,应当从人民陪审团库中随机抽取20-30人,并根据各成员是否应当回避、能否参审等情况,最终确定9-13人(单数)组成人民陪审团。人民陪审团成员独立发表意见,合议庭评议时,应将人民陪审团意见作为重要参考,但制作裁判文书时,不显示人民陪审团意见。省法院规定,2010年全省各中院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审理案件不少于10件,基层法院不少于5件。去年,我市法院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审理了76件案件,增强了司法透明度和开放性,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理解和监督,促进了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取得了初步成效。

15、“五个严禁”: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而作出的五条禁令:即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6、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一、

三、五”活动:为搭建与人民群众更广泛联系的桥梁,从2009年开始,市中级法院按照《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开展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活动方案》部门负责人联系一名、院领导联系三名、部门联系五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规定,通过走访、座谈、电话联系、通报工作情况等形式与代表和委员结对联络,广纳民意,随时听取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位代表、委员积极向法院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法院改进工作。此项活动得到市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姚铁璜主任作出重要批示给予肯定和支持。

附件二:

审判和执行工作情况图表

2010年全市法院审结案件类型图

(一)

2010年全市法院审结案件类型图

(二)

2010年全市法院审结案件来源图

2010年全市法院审结案件效果图

第17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锡民终字第06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业松,男。

委托代理人姚曙光,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橄榄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扣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马业松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橄榄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橄榄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0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9日,马业松进入橄榄绿公司工作,并被橄榄绿公司派往无锡马山永红换热器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马业松在工作期间每天8小时,每月不休息的情况下工资为1100元,如请假一天扣除40元。马业松在工作期间均是整月出勤,直至2009年5月5日离开橄榄绿公司。2009年5月20日,马业松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因仲裁委逾期未予裁决,马业松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橄榄绿公司:

1、退还服装押金200元;

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10001.14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00元、加班工资10216.0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554.02元,共计23871.25元。

另查明,马业松自2006年8月起至无锡市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工作,并被该公司派至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从事保安工作,至今马业松仍在该处担任保安。在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期间,保安公司按月支付了马业松工资。2009年7月,马业松与保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事实,有马业松提供的锡新劳仲案字(2009)第466号受理通知书、锡新劳仲案字(2009)第466号证明、考勤表11份,橄榄绿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合同、工资发放名册,原审法院调取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名册、调查笔录三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一审中,马业松称橄榄绿公司扣押自己服装押金200元,提供收据予以证明。橄榄绿公司对于收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并表示马业松退还服装就同意退还押金。马业松称在进入公司时约定一个班8小时,每班40元工资,但在工作期间没有休息过,公司亦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故马业松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0216.09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00元,提供通知、挂号信函收据、传真复印件予以证明。橄榄绿公司对证据不予认可,认可马业松每月满勤的话固定发放1100元,如果休息一天则扣40元,但认为马业松只是兼职,马业松是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在为橄榄绿公司提供服务期间保安公司还是支付工资给马业松的,故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提供证人韦某某的书面证言予以证实。马业松称证人是橄榄绿公司的人员,与橄榄绿公司有利害关系,对于真实性不予认可。马业松称保安公司之所以支付工资,是因为自己找人替自己上班,保安公司支付的工资交付给代班的人了,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陈述。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马业松自2006年8月起就至保安公司工作,虽然两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马业松为保安公司提供了劳动,保安公司按月支付马业松报酬,故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2008年7月9日至2009年5月5日期间,虽然马业松也为橄榄绿公司提供了劳务,但此时其与保安公司的劳动

关系并未解除,保安公司还按月支付了马业松工资,故此时马业松与保安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与橄榄绿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应是雇佣关系,马业松要求橄榄绿公司按照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关于加班工资,橄榄绿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是每月满勤支付1100元,因马业松无证据证明曾与橄榄绿公司约定另行支付休息日上班的加班工资,故法院对于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及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服装押金200元,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对于该费用应当予以返还。据此,原审法院判决:

一、橄榄绿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马业松服装押金200元。

二、驳回马业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马业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橄榄绿公司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橄榄绿公司未作书面答辩,认为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马业松自2006年8月起就为保安公司提供劳动,保安公司也按月支付马业松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2008年7月9日至2009年5月5日期间,虽然马业松也为橄榄绿公司提供劳务,橄榄绿公司也支付了相应报酬,但此时马业松与保安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马业松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待遇在保安公司继续享受,且保安需要全日制上班的工作性质也决定了马业松不可能同时与两家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因此马业松称与橄榄绿公司之间也是劳动关系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要求橄榄绿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马业松的劳动报酬,橄榄绿公司称双方约定每月满勤时为1100元,马业松称双方约定为一个班8小时、每班40元,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橄榄绿公司每月实际支付的金额为1100元,且马业松在每月收到1100元后也未提出过异议,故本院对橄榄绿公司的意见予以采信。因橄榄绿公司已经按照约定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故马业松要求橄榄绿公司另行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马业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18篇: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大学

本科毕业实习报告

系别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年级法 学 200级学生姓名学号

关于岗位的实习报告 指导教师

教务办制表

二Ο一一年 月 日

关于在岗位的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

非常感谢***大学的介绍和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让我顺利完成十周的实习。虽然实习的日子不长,但是却让我更深刻地懂得如何让把学校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现实实践中。可以说,毕业实习是每个大学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我们可以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去学习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由此打开视野,增长见识,将所学的知识具体应用到工作中去,为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这次实习,也让自己对未来的工作更有发展的方向。

二、实习单位及岗位介绍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13个县(市)、区基层人民法院,39个人民法庭。全市法院政法专项编制1494人,现有人员1345人,其中中院现有人员(行政编制)292人。中院现有院领导13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5名,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党组成员)各1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3名。正、副处级干部31名(不包括院领导);中层领导68名。审判员126名,助理审判员64名,执行员6名,书记员39名,司法警察29名。中院干警本科以上学历245人,占中院干部总人数83.90%;研究生学历和法律硕士38名,占干部总人数的13.01%;在读博士、研究生、法律硕士28名,占干部总人数的9.66%。中院现有内设机构21个,即: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少年庭(08年10月成立)、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林业庭、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行装处、干部处、干部教育处、法官培训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司法警察支队。此外还有市纪委驻市中院纪检组、法官协会办公室、机关工会。

作为福州中级法院的实习生,我被分配到少年庭,少年庭属于综合类法庭,分管涉少的刑事和民事案件。我在庭里的工作就是协助少年庭书记员,处理日常事务。

三、实习内容及过程

最初到中院的时候,我和法官、书记员都有一个熟悉的过程。有时候相视而笑却不知说什么好,弄的大家都有些尴尬,但很快,工作使我们有了共同的话题。虽然许多书记员和我们同龄,但三人行必有我师,他们的工作经验还是让我了解了许多以前不知道的东西。还有法官,他们对自己的工作很认真,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更是耐心解答。在法院最大的感受就是像在学校一样,有人手把手的教你做人,做事,做学问。在中院实习十周,大致可以把工作内容分为六部分:

1、当法官把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文件起草打印好了以后,对于那些需要拿去装订,我主要负责整理装订。

2、在法院实习,最大的方便就是可以经常去旁听庭审。刑事案件审判中,庄严的法庭、神圣的气氛、严格的程序、激烈的辩论,身处其中,至少可以让人感觉到程序的正义在这里是一种淋漓尽致的体现。在旁听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

公诉人对整个案件的驾驭能力、清晰的思路、逻辑严谨的语言着实令我羡慕和惊叹。虽然已经学习了两年法律,但在旁听的过程中,我真真切切的感到了我们仅有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在加强理论修养的同时,我们更需要积累实际操作的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

3、有时和书记员一起外出送达回证。这也是我最喜欢的一个工作,不仅可以和法官们一起看守所、基层法院等地方,同时也能外出呼吸下新鲜空气。

4、翻阅和整理卷宗。这两个月来做的最多的就是整理卷宗,虽然很繁琐很枯燥,但是也很考验一个人的细心和耐心。通过阅读卷宗,我从大体上把握一个案件的办案流程,看的越多,就把握的越详细。刚开始时觉得有些无聊,很没意思。而后来慢慢地了解和认识到查看和整理卷宗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这是了解每个案子案情的关键,也是接触各类案件的最好机会,当我以仔细认真的查阅和整理过一本一本浓缩了法院工作流程的卷宗之后,我逐步地了解了法院的具体工作,以及法官的办案思路。

5、法官和书记员交代的其他日常事务。我们这批实习生都是从各种琐碎的事情做起,但在完成这些工作的过程中,彻底改变了我之前认为的“打杂”没用的看法,只要你用心,就会从中学到很多。比如,在整理案卷的过程中,会发现,一个案卷就是一个案件从发生到审结、罪犯被送到监狱的全过程。检察院会将案件的起诉书及相关材料提交到法院。公安机关关于各种案件的刑事侦查,一个案子并不是简单的几个物证或口供,而是非常详细完整的环环相扣的证据链,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鉴定、价格鉴定、勘验笔录、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到电话清单、各种物证图片,确可证明一个案件的始末。律师的委托书、辩护词,还有民事材料、调解书,虽不是每个案件都涉及,却也是一个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立案登记表、收案笔录是法院的工作。开庭公告、庭审笔录、宣判公告、判决书还有送达判决书回证、执行书及回证、提票,我们目睹的这些,其实已经是一个刑事案件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再到法院的最后的程序。这让我真正把课本上的接受了两年的的法学专业的学习,其中大多是理论方面的知识之后终于又有了一次真刀真枪检验我的学习成果的机会.与以前只是看看法制节目、听听讲座、观摩一下模拟庭审不同的是,这次在法院的实习是实实在在,真真切切地进入司法机关跟上人家的上班、下班的工作节奏来进行实战演练。经过实习,我感觉收获非常大,在实践工作中加深了对司法体系个部门工作流程的了解,增强了实际操作能力,尤其是司法文书的写作,进一步促进了理论知识向实际工作能力的转化,学到了很多平时在课本上没有的知识。

四、实习总结及体会

在少年庭中我发现绝大部分案件属于涉及青少年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很少。案中被告人的共同点均为未成年人,案子的案由要么是因为钱财,要么是因为哥们义气。他们的共同点都是均系初犯,对法律认识不多虽然有一定的是非观念,并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这也是他们在上诉中共同提到的理由。未成年人不仅是吃了法盲的亏,还吃了刑法中“转化罪”的亏。我很想知道的是为什么有那么多的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责任在谁身上,应该如何预防。

是什么原因导致年级轻轻的青少年过早地丧失童心与单纯而铸造一双充满罪恶与血腥的双手最终走向违法犯罪?我认为,青少年犯罪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首先是社会原因。目前社会上很多不和谐因素给中小学生犯罪提供了土壤,

经常发生的各种暴力行为在他们并不成熟的心里留下了难以磨灭的阴影。网络、视频技术的飞速发展,在给社会带来巨大社会效应与经济效应、给人民群众提供诸多方便的同时也把一系列暴力、黄色等负面的东西过早地传给了中小学生。加上现实中确实存在的许多不公平情况,在人们心中形成了一种普遍的意识:“打得赢的为强,什么法制都是空谈”,这种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学生。

其次是家庭原因。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关系很大,个别父母没有以身做责,更没有好好的关心孩子的学习与生活。很多家长面对孩子犯错,往往不是采取耐心的教育方式而是简单粗暴地打骂,这些行为都造成了他们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长年累月,郁积在孩子心里的种种报复心理越来越强烈而又找不到合适的宣泄手段至使他们心理变态达到仇视社会、违法犯罪的程度。

再次是教育的原因。当前,很多学校对学生的道德、法制教育并没落实,基本留于形式。很多学生根本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怎么样去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碰到人身财产被伤害了还不敢报告老师与父母,更谈不上向公安政法部门报案。个别老师的教育教学方法也欠佳,面对一些后进生,不是耐心引导与适当批评相结合帮助其转化,而是采取原始的体罚。在社会上又遭某些别用用心的坏势力所怂恿与诱惑,学生本来就脆弱的心理将造成多大的扭曲?他能坚持得住吗?也许一不小心他就顺理成张的与各种不法分子走到了一块。

最后,特殊的年龄阶段使中小学生容易走进误区。根据现代生理学和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中小学阶段是其身心两方面快速成长期,其心理上有焦虑、不稳定的特点。这个时期人的那种与生俱有但沉睡了多年的自我意识开始觉醒,并且强烈希望得到表现。他们渴望脱离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的种种束缚,独立自主。但事实上,这个时期他们并不成熟。尤其是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和营养的不断丰富,很多中小学生在身体方面的发育可能与心理发育并不同步,发育比较完备的身体给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的物质载体,但并没因此而增加了各种社会知识与人生经历,所以心理承受和辨别能力并没有相应地成熟,这种矛盾使他们企图根据自己的潜意识通过仿照社会的某种操作方式去实现目标任务,但自身没有也不可能加以深层次的思考与辨别,最终误入歧途。

而面对这样的现状,现简单提点意见,希望能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有点益处。首先,向青少年开展法制宣传,家长自觉改进家庭教育的方法。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长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要多宣传依法维权的手段及方法。培养家长的法制意识,这样若形成良性循环,可以影响几代人。家长要注重孩子的交友的情况,及时与学校的沟通。据不少犯罪的青少年讲:父母外出打工,他们有过被遗弃的感觉,有困难、困惑不知向谁倾诉,建议农村中外出打工的父母应尽可能多地回家看望孩子,加强与子女感情的交流,共青团成员、村妇女主任、村治保主任可组织成立学生学习小组,召集村里的“留守孩”参加,相互间进行生活帮助及感情交流,必要时请班主任对“留守孩”倾注更多的关爱,尽量使其融入学校大集体。

再者,学校应采用多种方式教育陶冶青少年的德行。学校是向青少年传授知识的场所,无论在教育的力量上、教育内容上、教育形式和教育时间上,都优越于其他场所,学校教育加强德育教育,把德育教育放在与文化教育同等重要的位子。教师要与时俱进,改善育人方法,多奖励美德,荣誉的奖金总是用之不竭,一本万利的,而教师惩戒学生的手段也不可少(不是指体罚),但要合理而适度。教师善于以身作则,通过个人良好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学校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中小学生和教师的法制培训教育。通过走出去(旁听审判、听取少年犯的反

思)请进来(开法制讲座、模拟法庭)等法制学习方式,增强学生法制意识。进一步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有关部门严格管理全市网吧和电子游戏室经营场所,取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黑网吧”;推广一批内容健康的网站,净化青少年网上空间。

最后,加强和改善职业化、技能化教育方式,拓宽青少年就业渠道。开辟青少年教育新领域,提供培训和就业信息,建立健全青少年就业培训服务网络,切身服务于青少年的需求。创造条件,多筹建新型职教学校,大力发展适合农村生存发展环境的青少年职业教育,并可聘请能工巧匠作为师傅,学校学费不宜过高,学校也可举办假期职业技能培训班,充分利用假期让青少年学会一门谋生的技能,使他们真正成为引导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最终改善整体经济结构。

相信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把在校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到积极向上的轨道上来,并让他们学有所成,就业时有一技之长。

在福州市中级法院为期十周的实习,我收获很大,能够把大学四年以来所学的部分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实务工作中,并在实践中学习到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我觉得这次实习不仅是把理论运用于实践,而且是积累工作经验,为以后的就业打好基础。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技能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更加坚定了我要在法律这条路继续走下去的信心。

指导教师评阅表

第19篇: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6年2月 日在宁波市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郑瑞法

各位代表:

现在,我向大会报告全市法院2005年工作情况和2006年工作安排,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05年,全市法院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为建设‚平安宁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大力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

全市法院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出发,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71052件,办结70470件,分别比上年上升9.67%和14.95%。

(一)依法严惩刑事犯罪。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8266件,审结8238件,判处被告人12896人,分别上升4.58%、6.39% 和7.75%。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罪犯中,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841人,占15.17%。一是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审结间谍犯罪和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案件9件,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坚持严打斗争,严厉惩处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黑社会性质等有组织犯罪和重大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共审结上述案件7825件,判处被告人12301人。以项凤君为主犯的17个被告人分别进行了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窝藏、故意伤害、非法运输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等多项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本院依法予以严惩,分别判处被告人项凤君、胡志峰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以被告人申健、龙湘杰为首要分子的两毒品犯罪集团,进行了多次毒品交易,且交易毒品数量极大。本院依法判处两首要分子死刑、判处其他4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震慑了犯罪。二是依法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重点惩处了一批金融、财税、证券期货领域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的严重经济犯罪,非法集资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

2 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一审审结发生在经济领域的各类犯罪案件189件,判处犯罪分子326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69亿元。杭州苏杭农化有限公司等两被告单位和杭新根等五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稻卷宁‛,涉及受害水稻田近15000亩,受害农户达5617户,仅余姚市水稻减产就达460多万公斤,损失870余万元。此案社会影响极大,受到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密切关注,温家宝总理曾作出重要批示。余姚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精干力量审理,及时作出判决,严厉打击了犯罪行为。三是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共审结该类案件215件,判处犯罪分子260人。其中,判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人。中国兵器工业第二一四研究所原党委书记张尔保、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朱建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原主任张鸿兴、市自来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张晴涉等一批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被惩处,显示了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

在刑事审判中,全市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严格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把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关,加大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力度。对具有法定从宽条件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对不构成犯罪的 8名自诉案件被告人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对公诉案件中符合法定条件的1470名被告人,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二)依法审理民商事案件。共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35877

3 件,审结35633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50.6亿元,分别上升5.41%、12.55 %和15.26 %。全市法院依法及时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一是加强对涉农和涉弱势群体案件的审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有关政策,及时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山林水利等纠纷案件,依法制裁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坑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追索劳动报酬、伤残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和抚育费等案件开辟快立快审快执的‚绿色诉讼通道‛,强化对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司法救助和合法权益保护。二是精心审理好新类型案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的民商法律的陆续颁布,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等新类型案件越来越多。为适应形势,我院成立了专司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案件审判的民事审判第四庭,切实加强司法应对工作。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案件 237 件,审结195 件,分别比上年上升14.49% 和12.71% 。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海县昌盛食品有限公司、四川老作坊酒厂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04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荷兰阿狄达斯国际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天地经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被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为‚2004-2005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奖‛。三是妥善处理群体性诉讼案件。去年以来,因企业改制、

4 商品房买卖、环境污染、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物业管理等引发的共同诉讼和集团诉讼案件不仅数量增加、规模扩大,而且复杂程度和审理难度加大,处理不好就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购房户与宁波维科臵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镇海区人民法院受理的96名外来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案、宁海县人民法院受理的52位桔农因农药问题导致柑橘损害而提起的赔偿案、以及慈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龙山水产养殖园区内的300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等系列案件,均涉及人数众多、矛盾极易激化,两级法院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既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妥善处理,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未发生因审判或工作失当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四是切实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把诉讼调解工作贯穿整个诉讼活动之中,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重视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调解疏导,消除和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一审审结的案件中,调解和撤诉的22077件,占61.96 %。

(三)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去年,全市法院行政审判领域继续拓宽,案件类型更趋多样,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任务更加繁重。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 558 件,审结553 件,分别上升11.38 %和 20.74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于具有社会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的行政不作为依法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对于违法、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判决撤

5 销或变更,为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审结国家赔偿案件3件,决定赔偿1件;执结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讼案件2625件。

(四)依法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加强审级监督和再审监督工作,审结二审和再审案件2758 件。对原判确有错误的,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原判并无不当的,依法予以维持,维护裁判的既判力。同时,实行申诉听证方式,严格再审立案审查,规范再审审理程序,提高再审办案质量。

(五)依法加强执行工作。坚持依法、文明执行,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机制,深入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在解决执行难、防治执行乱等问题上取得了新成效。全年受理执行案件17490件,执结17240件,分别上升3.5% 和6.95% ;执结标的金额20.32亿元 ,上升12.45 % 。工作中,依法运用查封、扣押、冻结和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和可执行财产,确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同时,试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增强了当事人的风险意识,也赢得了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

(六)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结合审判,经常性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培训,依法确认人民调解

6 协议的效力。加强法制宣传,以案说法、以案普法,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通过公开审理案件,使 3.65 万人次的旁听公民受到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依法从轻判处未成年罪犯1318 人,并开展判后回访与帮教,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落实减刑、假释听证制度,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程序,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2563件。探索建立缓刑犯帮教基地,促进罪犯改造。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159条,对加强社会管理产生了积极效果。

二、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措施

认真搞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去年全市法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统一部署,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教育活动深入开展。活动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发扬党内民主,走群众路线;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发挥表率作用;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的原则,通过广泛组织发动,认真分析评议,积极落实整改,基本实现了‚在理论学习上有所提高,在改进作风上有所进步,在组织建设上有所加强,在制度和机制建设上有所完善,在司法能力建设上有所增强‛的教育目标。同时,正确处理好开展教育活动和做好人民法院中心工作的关系,坚持以教育活动来推进中心工作的健康发展,以中心工作的健康发展来检验

7 教育活动的实际效果,确保教育活动和中心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特别是通过认真整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得以解决,赢得了党委满意、人民群众满意的良好评价。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和执政为民要求在人民法院工作的具体落实和体现。全市法院进一步强化宗旨观念,不断丰富和完善司法为民的内容和举措。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推行文明接待,关注申诉来访中的热点问题,切实解决‚告状难‛、‚申诉难‛。全年接待来访18077人次,处理来信18170 件。坚持严格执法,努力提高办案质量;探索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和速裁机制,提高司法效率;落实《关于裁判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缩短裁判文书在送达环节的滞留时间,使当事人尽快获得公平裁判的结果,减轻当事人诉累。针对一些经济困难的群众无钱打官司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办法。全年实施司法救助的案件960件,减、缓、免诉讼费313.78万元,分别上升28.51%和 49.51%。针对一些涉诉群众缺乏法律知识不会打官司的问题,普遍加强诉讼指导、诉讼引导、诉讼风险提示。各法院均建立‚窗口接待、一站式服务‛的立案接访大厅,一些基层人民法院推行巡回审理、预约立案和开庭,有条件的人民法庭直接受理立案、实行电子签章,方便群众诉讼。

三、认真接受司法评议,深入开展专项整改

司法评议工作是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机关开展监督的重要

8 途径。我院对接受司法评议十分重视。在去年年初的全市法院院长会议上,即对该项工作作了部署。市人大常委会下发《关于组织市人大代表评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执法工作的意见》后,我院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和全院干警大会,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制定《关于认真接受市人大代表司法评议的实施意见》,成立了一把手任组长的接受市人大司法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在自查阶段,通过查案、召开座谈会和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努力寻找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共查案4186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发放征求意见函973份。同时,坚持边查边改、边评边改,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即整改的,当即予以整改;不能当即整改的,确定责任人,限期予以整改,从而使一些问题及时得以改进。在集中整改阶段,针对人大代表提出意见的案件和事项,确定整改重点,逐案、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并狠抓落实,确保司法评议取得实效。对人大代表提出意见的24件案件,进行认真复查和整改,并向代表作了反馈;对案件请示、业务指导、系统考核、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通过富有成效的评议活动,全面检查了法院工作,提高了司法水平,促进了司法公正。

人大代表的司法评议,使全市法院进一步增强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改进和拓宽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渠道,

9 健全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制度。采取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院领导走访、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查法院工作、旁听案件审理等方式,主动地、经常地汇报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去年,共有667人次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邀旁听庭审。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议案和提案50件,且全部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去年,全市法院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下发《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实施意见》,对整改活动进行具体指导。活动中,各法院紧紧抓住少数案件审判质量不高、少数案件裁判不公、少数法官审判作风不佳、少数案件执行失范等问题,结合司法评议工作,认真开展整改,取得了改一点、好一片、治一线的良好效果。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制定、完善了一批规章制度,促进了司法规范化建设。

四、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司法能力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人民法院长期的战略任务。去年,全市法院采取有效举措,努力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

(一)规划人民法院现代化建设。根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全市法院系统现代化建设五年规划》,明确全市法院现代化建设的长远目标,并决定自今年开始,通过五年的努力,夯实法院现代化建

10 设的基础。这一决定,为全市法院的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加强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增强司法能力的首要之举。全市法院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关于‚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示,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强化宗旨意识。狠抓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增强领导班子宏观决策能力、队伍管理能力、审判监督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完成了新一轮中层干部聘任工作,真正让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优化了中层干部队伍结构。按照法官专业化的要求,加强司法业务培训,开展‚优秀法官、优秀案例、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提高法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调处纠纷、化解矛盾、依法裁判的水平。落实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深入开展‚无违法违纪年‛活动。制定《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积极构建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司法腐败行为。通过一年来的努力,干警素质进一步提高,涌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全年共有68个单位和个人立功、受奖。我院机关工会被中华全国总工会评为‚模范职工之家‛、政治部和纪检组监察室分获‚全国法院政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法院优秀纪检监察组织‛荣誉称号、慈溪市人民法院周巷人民法庭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法庭‛。

(三)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坚持‚围绕审判强调研、加强调研促审判‛的工作方法,注重对法院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倾

11 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和一些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多角度、多层次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将调研成果转化为司法决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院去年出台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请示答复工作规则》等一系列加强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的规范性文件,促进了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在去年年底,又确定17个调研课题,分别由院领导带队,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为制定今年工作计划提供决策依据。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以人民法庭为重点,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建设。各法院根据省委《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抓紧落实人民法庭机构升格和庭长配备工作,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协调能力强的干部担任人民法庭庭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党员的组织关系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党组织的要求,加快人民法庭党组织归并工作。已有21个人民法庭党支部的组织关系归口院机关党委管理。我院通过完善业务指导方式、典型案件通报等办法,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指导,促进基层人民法院提高司法水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顺利完成了472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并分三期对新任人民陪审员进行了培训。自去年5月1日正式上岗以来,共有4931人次的人民陪审员参与了3043件案件的审理。

各位代表,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全市法院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审判工作离‚公正与效率‛主题还有一

12 定差距。一些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因素尚未消除,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仍存在薄弱环节。有的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有的案件审判、执行不够及时,一些案件的处理未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法官队伍素质整体状况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审判任务繁重与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依然存在。有的法官驾驭庭审能力、适用法律能力不高,难以胜任办理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极少数法官工作作风不正,个别法官甚至以权谋私。江东区人民法院原院长戴阿福因涉嫌受贿被逮捕,严重损害了全市法院的形象,教训深刻。三是司法环境仍有待进一步改善。暴力抗法、扰乱法院庭审和办公秩序以及危害、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屡有发生。去年发生暴力抗法事件20起,有12名法院干警被殴打。四是物质保障水平还需要提高。一些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制约了建设和发展。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网络建设任务较重、难度较大。我们已经看到这些问题,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措施,逐步予以解决。

五、认真做好2006年工作,继续开拓法院工作新局面 今年是全面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轨道,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新形势下,全市法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强化审判

13 职能,深化法院改革,提高司法能力,狠抓队伍建设,促进司法规范,夯实基层基础,为我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审判职能要进一步强化。要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努力搞好审判和执行工作。通过司法手段,维护社会稳定,调节经济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在刑事审判方面,要依法惩处刑事犯罪,特别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努力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坚持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并重,落实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要求,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在民商事审判方面,要坚持主体平等原则,平等保护不同地区、不同国度、不同所有制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强化诉讼调解工作,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在行政审判方面,既要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执行工作方面,要努力在提高案件执结率和债权到位率上下功夫,进一步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

(二)为民举措要进一步落实。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并重,依法公正、高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

14 要求,进一步兑现十二项司法为民承诺,继续落实诉讼指导、诉讼风险提示等十项便民制度,以及院长接待和庭、处、室负责人接访等25条具体便民举措。切实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减、缓、免诉讼费,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同时,结合方便群众诉讼的实际需要,丰富和发展司法为民的具体举措,将司法为民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落实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

(三)司法行为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巩固司法评议和专项整改活动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并形成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司法工作的规范化。要认真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规范办案程序、规范司法礼仪、规范裁判文书、规范业外活动,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

(四)司法改革要进一步深化。要联系实际,循序渐进,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努力完善公正、廉洁、高效、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确定相关环节的公开范围和方式,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继续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审理形式,完善庭前程序,提高审判效率。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司法民主。规范案件请示工作,实行改判、发回重审案件通报和分析制度,完善审判指导制度,建立健全确保统

一、公正适用法律的有效方式。

15 探索执行工作新方法,对不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实行财产申报、强制审计、限制出境、公告曝光等措施。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制度,促进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的提高。

(五)基层建设要进一步加强。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法院长远发展的高度,把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全市法院系统现代化建设五年规划》的统一要求,全面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审判、执行工作、干警队伍和物质装备建设,实现审判工作规范化、司法为民制度化、内部管理科学化、物质装备现代化的目标,夯实人民法院的基础。

(六)队伍素质要进一步提高。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法院工作。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和其他各类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切实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继续开展‚无违法违纪年‛活动,深刻吸取反面教训,不断完善预防司法腐败的相关制度,狠抓各项廉政制度的落实,确保队伍清正廉洁。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在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扎实工作,锐意进取,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现代化建设新跨越做出更大的努力。

第20篇: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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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代表:<?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现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2004年的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二00四年,市中级法院在市委、市人大和省高院的领导、监督与指导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

三、四中全会精神,紧扣市委“优化投资环境,主攻民营经济“重大工作部署,坚持“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强执行、严管理”的工作思路,围绕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两大目标,突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保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三个重点,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和对基层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和服务意识,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市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件,审结*件,同比分别上升*%和*%;受理二审案件*件,审结*件,同比分别上升*%和*%。全市各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案件*件,审结*件,同比分别上升*%和*%。

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坚持集中“严打”与经常性工作相结合,严厉打击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市中级法院受理一审刑事案件52件,审结51件,同比上升1%和2%,判处罪犯89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75人。受理二审刑事案件159件,审结157件,同比下降2%和上升1%。全市基层法院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202件?熏审结1144件,同比上升8%和4%,判处罪犯1627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343人。依法宣告无罪6人。去年6月,根据市委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刘书记、蔡市长“一封信”精神,深入开展“严打”整治专项斗争。始终把打击的锋芒对准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毒犯罪和多发性犯罪,共审结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爆炸、故意伤害、抢夺、盗窃、诈骗、毒品等犯罪案件813件,判处罪犯1237人。审结金融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案件14件,判处罪犯22人。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共同犯罪的主犯予以重点打击,舅舅绑架外甥案的主犯王刚、陈刚,“太子油饭”故意伤害案的主犯伍敏、龚震均被依法判处死刑。7月14日、12月14日先后两次召开了宣判大会,壮大了“严打”声威。加大惩处职务犯罪的力度,审结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案件75件,判处95人,其中副处以上干部7人。原副市长吕明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依法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优化经济社会秩序。市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91件,审结181件,同比上升38%和37%;受理二审民事案件381件,审结379件,同比上升12%和9%。全市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9031件,审结8333件,同比上升14%和15%。依法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和市场诚信,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审结涉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案件528件,诉讼标的额达3.8亿元。**钢铁公司和宝钢集团人民机械厂两件破产案的顺利审结?熏有力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制。依法维护妇女、老人、儿童和农民、知识产权合法所(持)有者、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弘扬健康文明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审结离婚、继承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992件,知识产权案件6件,劳动争议案件42件,涉农民事案件223件。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原则,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通过调解原告撤诉的4486件,调解率达53%,同比上升13%。

依法处理行政争议,支持、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结合《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认真履行司法审查职责,耐心做好工作,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市中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4件,审结3件;受理二审行政诉讼案件25件,审结25件,同比上升14%。办理国家赔偿案件2件。全市基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78件,审结79件(含旧存),同比上升44%和98%。

规范诉讼秩序,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强立案管理,依法撤销6件基层法院违反级别管辖审理的案件,有效规范管辖秩序。坚持司法为民,推行诉讼、执行风险告知制度,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182万元。认真执行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强化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确立法官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形成了源头预防、联动接访、领导督办的信访工作机制,集中排查涉诉上访122件次,办结117件,取得涉诉信访数、进京上访数、越级上访数、上访老户数下降的良好效果。切实加强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采取召开业务会议、进行案例讨论、专题调研等形式,统一两级法院适用法律尺度。在审理再审和二审案件中注重疏导,及时化解矛盾。审结再审案件49件,原判确有错误依法改判11件。进一步规范审判管理,完善审判方式,强化合议庭和审委会职能,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力度,成立案件评查室,已评查案件568件。进一步完善审限跟踪、超审限通报和案件督办催办等制度,确保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案件。精选裁判文书,《**裁判》(2004卷)即将出版发行,着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审判工作呈现了上诉率、发回改判率、申诉率下降的良好态势。省高院对市中院发回改判的案件仅为10件,改判发回率为4%,比前两年均有下降。市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发回改判的案件为62件,改判发回率为11%,同比下降5%。

二、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努力化解“执行难”

坚持集中执行与常规执行相结合,充分发挥对执行工作的统一领导、管理、指挥、协调作用,改革执行方式,注重执行方法和策略,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案件执结率、执行标的额、执结到位现金额明显上升,执行积案数进一步下降。市中级法院共执结案件154件,执结标的额2.4亿元,执结率62.3%,执结标的额和案件执结率同比上升9%和6%。审查与执行非诉行政案件26件。全市基层法院执结各类案件5490件,同比上升57%,执结标的额3.3亿元,同比持平,执结率64%,审查与执行非诉行政案件1040件。

创建执行大格局。主动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执行工作,争取支持。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积福同志就执行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市中级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文,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打击力度。朱长春、吴定风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被彭泽县、瑞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各地先后成立了以党委、人大、政府领导为组长,检察、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执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推动执行工作,营造了全社会重视支持执行工作的氛围,推动了执行工作深入开展。

扎实开展清理未结执行案件、执行案卷和执行款物活动。共清理历年未结执行案件6560件,未执标的额8.6亿元,执结案件1949件,执结标的1.9亿元。10月20日至11月20日,市中级法院采取集中人力、集中财力、集中时间、集中物质装备的超常规方式,集中执行基层法院报送的40件执行难案,已执结33件,部分执行4件,执结标的348.46万元,社会反映良好。

稳妥执行涉企涉农案件。加大涉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案件的执行力度,共执行该类案件433件,执结标的额达6731万元,为我市国有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安徽星火有机硅厂申请执行上海卡朋罗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成套设备买卖安装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额878余万元,及时全部执行到位。加大涉农涉弱势群体案件的执行力度,全市法院共执结涉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179件,执结标的806.1万元,市中级法院召开兑现大会,一次性将执行到位的141.7万元工资及时发放到民工手中。

三、大力加强法院建设,努力提高司法能力

紧紧抓住队伍建设这个关键,坚持在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求实效,全市有3个基层法院评为五星单位,1个基层法院荣立集体三等功,1个合议庭荣立集体三等功,18个部门评为五星部门,39位同志评为五星干警,18名同志荣立个人三等功。全市法院违纪信访举报下降20%,违纪人数下降28%,市中级法院荣获全市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和市级文明单位,在全省法院系统开展的5项工作评比中,市中级法院执行、立案、宣传等工作名列前三名。

思想政治教育系统深入。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干警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十六届

三、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市委八届

四、五次全会精神;在领导班子中开展“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主题教育,进一步提高了领导班子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深入开展“星级创优”、“司法公正树形象”和向“任长霞、蒋庆同志学习”等活动,掀起学习先进、赶超先进、争当先进的热潮;充分利用节假日,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努力营造爱岗敬业的氛围。

审判业务学习蔚然成风。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在学习时间和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选送法官参加法律业务培训230人次,考察学习150人次,设立了中青年法官论坛,邀请北京大学知名法学教授和省院审判业务骨干到法院讲课,已举办了4期。市中院司法考试通过率达到了43%,是全国平均通过率的4倍。

党风廉政建设抓紧抓实。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纪检组织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机制,制定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学习教育制度、廉政谈话制度、检查考核制度、廉政建设例会制度、廉政档案、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及加强对诉讼费管理的监督、对奖励经费使用的监督、对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变卖的监督、对院建设项目、重大经费开支的监督、对人事任免的监督、对违法违纪审判的监督等专项监察规定,认真开展专项清理“红包”、“小金库”和干部拖欠公款活动,严格规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狠抓预防法官职务犯罪工作,从严处理利用职权的违法违纪行为。全市法院共有8人被查处,其中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基层法院纪检监察的监督指导,最大限度地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基层基础建设扎实推进。市中级法院切实加大对基层法院的“两庭”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等方面的督导帮助力度,对全市“两庭”建设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普查,制定了三年规划,向中央及省财政争取“两庭”建设资金和政法补助经费。中院综合审判大楼正在设计之中。基层人民法庭建设今年开始全面启动,34个无房法庭争取在三年内建成。

四、强化监督意识,认真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牢固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依法独立审判与依法接受监督的关系,自觉把法院各项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坚持重大案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及专题汇报审判执行等工作,健全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制度,建立人大代表来信来访专办制度,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不断拓宽接受人大及社会监督渠道,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旁听开庭、担任陪审员、赠阅《人民法院报》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努力改进工作,确保人大及社会监督落到实处。办结人大要求答复、督办的个案49件,书面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51件,接待来访45人次。全市法院共聘请87名人大代表担任廉政、执法监督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150人次,旁听开庭355人次,切实增强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有力推动了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表示诚挚的谢意。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们深深体会到: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支持是做好法院工作的政治、组织、环境保证;坚持依法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强执行,落实司法为民各项措施是法院工作的神圣职责和核心要求;从严治院、科学管理是法院工作的关键抓手。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法官队伍选任制度不健全,人才断层,队伍建设的整体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对基层法院指导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少数案件审判质量效率不高,“执行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物质装备建设滞后,市中院及基层法院的审判综合大楼建设和基层人民法庭建设迫在眉睫,建设资金严重缺乏,等等。我们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多方理解和支持,竭力逐步解决。

五、扎实做好2005年工作,努力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

2005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实现**在安徽率先崛起的重要一年,市中级法院决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狠抓重大项目,谋求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司法改革为动力,扎实抓好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和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等四项工作,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建设和谐平安**,实现**在安徽率先崛起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坚持司法为民宗旨,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目标,重点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争创“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廉洁型、文明型”五型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全面贯彻执行最高院司法为民23条措施和省高院40条实施意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在法院职责范围内,注重解决群众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保障社会弱势群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改革现行法官选任机制,中院可从基层法院选调优秀法官,中院的年轻法官也可以到基层法院锻炼。完善法院各类人员的考核、激励、约束制度,充分利用补充编制,缓解审判力量不足 ———忠实履行司法职能,依法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继续贯彻“严打” 方针,维护**平安稳定。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涉“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审理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保障国家安全,增强群众安全感,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全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促进社会经济和谐有序发展。全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认真履行司法审查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全面加强执行工作,进一步加大清理未结执行积案的力度,为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兑现权利,积极主动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努力破解执行难。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力度,建立健全评查组织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查制度,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抓住机遇,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基层建设。认真执行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决定》,在“两庭”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等方面下功夫。最近,国家发改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5年至2007年加强中西部地区乡镇人民法庭建设。我们将抓住机遇,科学规划,依靠党政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力争配套措施、配套土地和资金落实到位,积极帮助基层法院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开创我市法院基层建设工作新局面。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市中级法院将在市委、市人大和上级法院的领导、监督与指导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践行司法为民,为建设和谐平安**,实现**在安徽率先崛起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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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岗位职责
《中级人民法院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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