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核审批制度
为了加强本所的内部管理,进一步落实《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通知精神,经合伙人研究决定,特制定案件审批制度,望各位律师自觉遵守:
一、案件受理,由本所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审批。
二、律师办案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严禁私自收案。
三、受案律师填写《案件审批表》,写明简要案情。
四、与委托人办理授权委托,商定委托合同内容。
五、委托人签字后与受案律师同到审批人处审批。
六、律师费的缓、减、免,应当提出书面的申请。
七、案件受理费、手续费由审批人最终审核批准。
八、审批人审批时发现不合理条款可以要求改正。
九、审批人审批时有权向委托人解释有关的条款。
十、审批人审批时应当将案件及委托人作好登记。
十一、审核批准后,承办律师与当事人到财务交款。
十二、财务根据核定金额收取相应费用,出具收据。
十三、承办律师持审批表及收费手续办理办案手续。
十四、办理案件手续后,委托人应持有合同及收据。
十五、律师应当接受所内分配案件及法律援助案件。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案件审核审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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