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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7:35: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集团公司广大职工劳动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制定的《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09]59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车间(职能部门)、班组(研究室)在册在岗职工和成员单位连续用工10年以上,具备高级工技术等级的在岗劳务工。

第二章 评选原则及评选条件

第三条 评选表彰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经营科研一线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集团公司劳动模范是集团公司职工学习的楷模。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工作中认真履职,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在集团公司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活动中表现突出,在企业改革发展中贡献卓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二)在发明创造,推进科技进步,研究高新技术,组织科研成果转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在军工科研、生产、组织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四)在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推进技术改造和进步,产品创优方面有重大成果的;

(五)在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维护企业稳定和班组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六)在扭亏脱困、改善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

(七)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岗位上勤奋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的;

(八)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九)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先进集体是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学习的典范。集团公司先进集体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党组的重要决议,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要求,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完善制度、严格管理,依法经营、诚信守信,资产质量较高,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绩效显著,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领导班子团结,凝聚力强,作风民主,清正廉洁;

(二)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开发新技术、拓展新市场、安全生产管理、节能减排增效、生态环境保护、维护企业稳定等工作中成效显著;

(三)企业在改革改制、资产重组、主辅分离,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等工作中成效显著;

(四)按照集团公司“四个一流”要求加强职工队伍建设,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班组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在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五)完成集团公司重大任务、重要工程等特定项目中贡献突出。

第六条 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有特殊需要可提前或延后评选。在完成集团公司重大任务、重要工程项目中,贡献突出,符合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及时表彰,并纳入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一并管理。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评选比例

第七条 成立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任组长、总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评审组,负责审核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拟表彰人选,审核通过并经公示后,报集团公司党组批准表彰。

评选表彰工作组设日常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劳动模范每届评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公司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三,重点推荐评选生产和工作一线职工,企业负责人评选总数控制在20%以内。已经获

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集团公司先进集体每届评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个。

第四章 评选及表彰

第九条 评选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按下达指标由上海、广州、九江地区公司党委及集团公司直属党委组织推荐。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所在基层单位民主推荐,经职代会讨论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单位党委审定后报地区公司党委(直属党委);

(二)地区公司党委(直属党委)结合推荐人选情况和集团公司下达的推荐指标以及人选比例要求组织考察,召开党委会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名单,报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

(三)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对上报人选材料进行初审,报评审组研究审定候选人名单;

(四)在中国船舶网等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五)集团公司党组审批。

第十条 对评选出的个人由集团公司党组进行表彰,授予“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一条 荣获“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及其以上等级荣誉称号的劳务工,可转为所在企业正式员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申报推荐时隐瞒错误弄虚作假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评选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缴其奖章、证书,所在单位停止其享受的各种待遇。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由集团公司直接决定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缴其奖牌和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劳动模范日常管理以所在单位管理为主,总部有关部门和地区公司配合,有效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并做深做细劳模管理服务工作。

(一)发挥劳模作用

1、宣传劳动模范先进事迹和高尚情操,弘扬劳动模范精神,积极营造“劳动光荣,工人伟大”的健康向上的工作氛围;

2、认真总结和推广劳模在实践中摸索出的工作经验,为劳模 “传帮带”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3、支持劳模不断创造新经验,推广新技术,探索建立 “劳模创新工作室”等发挥劳模作用的新载体;

4、建立劳模献计献策制度。一是各单位定期召开劳模座谈会,听取劳模对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任务以及组织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劳模直接提出意见和建议,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受理并分送有关领导;

5、充分发挥劳模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中的作用。

(二)做深做细劳模管理服务工作

1、建立劳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地区、本单位劳模信息库,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劳模新增、调出、退休、去世、培训、升迁等重大事项;

2、建立关心慰问劳模制度。做到重大节日必访、突发困难必访、思想波动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定期组织劳模体检、疗(休)养,适当安排亲属陪同;

3、建立劳模帮扶制度。按照“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突出重点、热情关心”的原则,加大对患大病、重病住院等医疗费支出较大以及突发困难的劳模的关心帮扶力度。做到重大困难企业帮,特大困难共同帮;

4、建立劳模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劳模学习考察。逢国家、集团公司重大会议、重要活动,要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学习解读会议文件,引导劳模与时俱进,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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