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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6:01: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盘锦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0‟19号)精神,加强对市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桥梁和模范带头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

1.全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职工、农民,凡是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均可以被评为劳动模范。

2.盘锦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评选市级劳动模范若干人,对有特殊贡献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可随时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二、劳动模范的评选程序

职工劳动模范由职工民主推荐候选人,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党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农民劳动模范由村委员会推荐候选人,经场、乡(镇)党委、政府讨论通过,县区政府负责审查。劳动模范候选人统一报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进行初评,然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命名为劳动模范。省以上劳动模范由市委、市政府审查后报上级党委和政府批准、由上级政府命名。

三、劳动模范的管理

1、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市总工会和基层工会承担。

2、对建市前的各级劳动模范荣誉资格由市总工会界定。

3、负责劳动模范的档案建立(包括自然状况、荣誉历史和先进事迹)和管理。劳动模范调动工作后应及时将劳模档案传送新的单位。

4、认真做好劳动模范先进事迹的推广,以带动全市广泛开展学先进、赶先进活动。

5、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听取劳动模范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意见,对重大建议要及时转呈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6、建立走访制度,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每逢年节或劳动模范患病时,要安排有关领导走访、探视。

7、不断提高劳动模范素质,定期组织劳动模范学习,适当安排劳动模范的社会活动和劳动模范外出开会(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除外)、作报告和受聘兼职,但需经所在单位工会或场、乡(镇)政府同意。在社会公益事业中劳动模范要自觉树立劳模形象,并要成为承担一定社会义务的带头人。

8、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或逝世,所在单位工会或场、乡(镇)政府应上报市总工会备案。

9、加强对劳动模范的考察。市总工会要按年度对应届劳动

2 模范进行全面考核、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四、劳动模范享受的待遇

1、提高劳动模范的社会地位,扩大政治影响力,在全社会形成争当先进光荣的良好风气。对歧视、压制、打击劳动模范的现象给予严肃处理。

2、对劳动模范每3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劳动模范健康档案,检查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市以上劳动模范就医享受优诊、疗养优先安排。

3、职工劳动模范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工资和有关津贴照发。

4、对农村无工资收入、长期患病或者因病住院,医疗费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劳动模范,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由其所在地财政给予临时性津贴。

5.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在岗劳动模范疗养的联系和组织工作。可集体组织劳动模范疗养,也可根据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劳动模范到外地参观或出国考察学习,所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劳动模范疗养及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6.有条件的单位,可按盘工发„1996‟19号文件为劳动模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7.为已离(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市特等劳动模范和市劳动模范

3 设立荣誉津贴,无工资收入的农村劳动模范给予生活补贴,标准是: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2)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含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五十年代、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再增加20元;七十年代、八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再增加10元。以省政府名义命名省级战线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元。

(3)市特等劳动模范每人每月享受津贴80元,市劳动模范和省“五一”奖章获得者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元。

(4)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无工资收入的劳动模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年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的要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比照本办法劳动模范待遇第7条中(1)(2)(3)项荣誉津贴标准发给。

(5)对机关和事业单位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给予一定的补贴,标准是: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人每月补贴120元;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市特等劳动模范每人每月补贴100元;以省政府名义命名的省级战线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

4 市劳动模范每人每月补贴50元。对1993年工资改革以后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不补贴。

(6)荣誉津贴由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单位确有困难无力支付的,经核准后,由本级财政解决。农村无工资收入的劳动模范补贴费用由其所在县区财政负责。

(7)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补贴)与其它荣誉津贴(补贴)不兼得,可按最高标准执行。

(8)企业中的劳动模范按本办法规定应享受的待遇在本企业破产时应做出妥善安排。

8.荣获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可按辽劳社发„2000‟6号文件执行,原则上不得下岗。

9.农村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逝世按500元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其生前所在地方政府支付。

10.今后评选劳动模范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届时由政府确定,不再实行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补贴)。

五、荣誉称号的撤销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伪造先进事迹;

2.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分;

3.因错误严重,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撤销劳动模范称号,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撤销处理意见,报到

5 市总工会转呈授予称号的机关批准,或由市总工会直接提出撤销处理意见、呈报授予称号的撤销批准。

劳动模范实行分级管理,本办法适用于市和市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各县区及市直委、办、局(总公司)和基层企业,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本级劳动模范的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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