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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08:12: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2007-2012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进行专项核查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委托有关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2007—2012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进行专项核查。

一、核查依据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730号)。 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501号)。

3.《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1]266号)。

4.2007—2012年各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预算通知。 5.国家有关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工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等。 6.各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及有关文件。 7.其他国家有关规定。

二、核查内容

2007—2012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包括: 1.专项资金按批复的专项规划落实到具体项目情况。

2.安排专项资金项目经有权机关立项审批情况,以及履行项目建设程序、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 3.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及使用情况等。

三、核查步骤

1.自查阶段:9月5日—10日,各省(区、市)自查,填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自查表。

2.抽查阶段:9月12日—17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实地抽查,抽查名单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省(区、市)自查情况随机选取确定。 3.总结阶段:9月18日—9月20日,有关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汇总抽查结果,进行总结分析。

四、具体要求

请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核查工作。一是认真开展自查,省级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严格审核把关,并确保与各年度中央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口径一致,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9月11日前将审核无误后的自查表(附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二是积极配合有关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实地核查,并确保提供资料及时、全面、准确、真实。

本次核查费用全部由财政部承担。

为保证专项核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请你单位对有关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工作予以支持,并通知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专项核查所需资料。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自查表

2012年9月4日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自查表_201294153127.xls

核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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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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