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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食药监系统各项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20:13: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乡食药监所各项规章制度

二〇一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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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管理制度

1.为了统一管理本所文档,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地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根据档案管理要求,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2.凡机关各股室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所办公室移交,实行集中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3.凡在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政务工作材料、行政审批材料及会议记录、党务、党费收缴登记、财务收支凭证等归档统一管理。

4.人事档案材料由县局办公室整理、归档和管理。 5.各基层所、局属各单位、各股室必须于次年2月底前将需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经分管领导办公会审核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在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6.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30年、20年和10年三种,专门档案另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7.本系统工作人员借阅档案,须经所领导批准。 8.借阅档案一般在档案室阅览、抄录或复印,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档案室。如确需提供原件,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出,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天。

9.借阅人对档案要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准拆档、勾划、涂抹、抽换和损坏、遗失。

10.机关档案要依据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定期进行鉴定,对已失去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学习培训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治、业务、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理论业务集体学习制度,积极主动地参加每周星期二上午的集体学习。在形式上以集体组织学习为主,以个人自学、专题辅导、研讨交流为辅。

2.学习培训内容:

(1)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及相关知识。

(2)学习上级党政机关要求学习的有关文件。

(3)学习通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政策。 (4)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及行政执法方面的相关知识。 3.学习培训要求:

(1)基层所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由各所组织实施,由所领导主持。局机关学习培训由办公室和法规宣传股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和法规宣传股在年初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提交局务会讨论后组织实施,业务学习培训由分管领导召集主持。

(2)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人员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由带队领导将培训情况书面汇报单位负责人,培训资料交办公室备存。

(3)集体学习时,除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得缺席。 (4)每个干部职工必须有学习笔记,每年至少写2-3篇心得体会,1篇理论文章。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干部职工的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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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考勤制度

1.考勤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干部职工外出工作时要签写出勤表,并于当天报办公室存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签写的,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补签。办公室将职工当月的考勤表于次月3日前进行汇总,报负责人审签后进行公示,办公室存档,作为年终评优选先的依据。

2.工作时间,按县政府通知的作息时间执行(特殊情况除外);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按办公室通知要求,参加会议、学习等集体活动,并纳入考勤;迟到或早退两次算旷工半天。

4.办公室考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每天的考勤工作,其他人员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办公室做好考勤工作。每日上、下班或正常工作时间内,办公室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机关职工到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因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外出或不能按时上下班,必须向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办公室。 第二条 请销假制度

1.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要履行请假手续,经领导签字批准后交考勤负责人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按逐级申请的原则,机关干部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里负责人批准, 3天以上须经县局局长批准。

3.经签批的假条,须交办公室存查。凡无假条或未经准假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

4.职工假满后,应在假满上班的第一天上午9∶00前到办公室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奖惩制度

1.日常考勤记录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与年终考核挂钩。

2.旷工全年累计超过15天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的,与年终考核挂钩,并交予组织、人事部门。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病假累计超过60天或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取消其当年评优选先资格。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监管所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实行负责人审批制度。监管所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制度,合理组织和使用资金,严防各种不正之风,杜绝各类不正当开支。

2.严肃财经工作纪律,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3.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有代收体检费、培训费、评审费等业务的办公室要及时上缴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定期向负责人汇报管理情况。

4.财产物资一律建立名细帐目,出入库登记制度。分配使用必须建立登记卡,责任到人。

5.严格财务结算时限。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发生费用后,无特殊原因必须在3日内凭有关票据按程序完成报销,并将预借的现金全部结清。

6.严格物品购买制度。需购买物品时,除主要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安排的人员定点购买外,其他个人不得私自购买。来人接待需就餐的,由指定人员办理签字并注明事由,否则不予报销。未征得负责人同意,在商店、餐馆、打印部签字记帐的,一律由经办人自理。

7.严格租车制度。信访初核、案件查处、外出培训、下乡调检查等确需租用车辆的,由使用车辆的负责人填写租车单,经负责人同意后予以租车。

8.参加各类学历教育、职称考试、工人晋级培训及非组织安排的培训等发生的费用,一律自理。

9.严格公共财产管理,办公室要对单位配备的所有公共财产造册登记,存档备查,人员调离时,如数移交,做到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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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1.凡本机关当年文书、查处违纪案件、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分别由有关室负责整理,于次年4月底前装订完毕。

2.档案管理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本机关的档案定期进行清理,并向县档案馆移交。

3.查阅档案,应由2名正式党员干部持单位介绍信,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查阅。

4.查阅档案资料,只限在县食药监局办公室阅览、复制,不得外借或带出。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外借限期一般不超过一周。外借档案归还时,应详细检查,防止丢失和损坏。

5.复制、摘抄的档案资料,必须核对准确,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查盖章后方能生效。对复制的材料必须妥善保管。查阅档案时,要爱护案卷,不得折角、抽页、裁剪、拆卷。

6.查阅者翻阅案卷时不准吸烟,不得用手指沾唾液夹揭翻页,作标记须另用纸条,不得在文件上圈点、划线、以维护案卷整洁。

7.本机关工作人员查阅有关案卷,可随时提供,需要借阅的,要写出借据,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8.注意保密,使用档案者对案卷内容必须保密,不得外传。

执法办案制度

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行政执法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不得徇情枉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严。

2.现场检查办案必须要两人以上,严禁未经组织同意或单人不得办案。办案时必须出示证件,文明执法,礼貌待人。

3.现场执法时,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检查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当场处罚必须使用“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检查专用法律文书。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人对符合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应当增设并告知听证程序。

6.案件承办人必须对违法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对主要事实情况和证据进行认真收集,取得全面证据材料,并制作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由被查单位(个人)签名,加盖公章。

7.案件承办人应根据案件的违法事实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交由被询问人签名。

8.案件承办人应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所有取证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案件的定性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并写出书面调查终结报告。

9.提请集体审议的案件,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材料要齐全,运用政策、法规要准确。案件经提交集体审议后,方能作出处罚决定。

10.根据集体审议作出的处罚决定由案件承办人制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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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十条 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十一条 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视其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行为应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局机关各执法处室、食品药品监督所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稳妥、积极地进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法监处、监察室和人事处承担具体工作。法监处负责对过错责任的确认及过错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正工作,监察室和人事科负责对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工作。

第六条 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拒绝履行、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食品药品行政许可、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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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情节较重已经造成损害和较大影响的过错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暂其停执法活动,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三)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过错行为,除责令改正外,对责任人分别情况予以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岗位;

(四)属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而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情节轻重和损害后果,参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分别情况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五)因过错责任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赔偿的,由局机关先行赔偿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追究时限为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之日起一年内。

第十三条 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处室或个人对认定的过错责任及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监科提出复核申请,受理的复核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个人也可以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信息报告制度

1.为规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工作交流与配合,建立统

一、权威、高效的信息报告机制,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餐饮服务、检验检疫等,以及小作坊、菜市场、零售摊点和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信息。

3.信息报告要遵循实事求是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4.信息主要包括:

(1)食品药品安全大案要案查处、执法情况信息; (2)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 (3)其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

5.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确定专职人员,负责信息联络报送工作,每月至少报送一次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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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依法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受理人员或者办理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受理人员或者办理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监察机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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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四)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五)食品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八)餐饮单位的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九)用水的卫生情况;

(十)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 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一)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三)根据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安全等级检查评定表进行现场检查,评定动态等级,并如实记录;

(四)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填写《食品安全等级检查评定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违法行为需实施行政处

罚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执法文书,并根据需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条 应当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管辖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日常监管纸质和电子档案,主要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文书、量化等级检查评定表、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应当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重点监管,适当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第十一条 年末应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归档。

第十二条 日常监督检查执法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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