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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违纪处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2:34: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怀 远 县 包 集 中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细

2016-2-28

《学

则》 包集中学学生违纪处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安徽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2010年9月)、《中学生守则》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参照《包集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1.学校注重培养学生自理、自育、自律能力,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实行宽严结合,辅以必要的纪律约束和处分,确保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违纪学生,必须本着慎重、坚持疏导为先、教育为主,家校配合,把违纪学生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使之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对学生的处理,坚持规范有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事实要清楚,依据准确,严格手续,处分适当。

3.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 严重警告 (四)记过 (五) 留校察看(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

(六)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高中学生,开除学籍须经县教体局批准)

4.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决定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受处分的学生,其品德素质评定为不合格。经教育不改或在受处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并给予不超过一周的督促反省时间。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在以后的升学、参军、入学等事件中学校将出具品德不合格证明或不予品德不合格证明。

5.受到纪律处分(不含通报批评)的学生取消校内资助,受到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享受国家补贴者一律停发。

第三条:1.违纪学生受处分后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在半学期后,记过处分在一学期后、留校察看在一学年后,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消。

2.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班级的学生代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出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3.借读(插班)生违纪与在籍生同等处分。借读插班生违纪情节严重或教育不改者,应责令其回原学校,不允许在我校继续学习。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认错者。

2.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或同时触犯多条校规者,在原毕业学校曾经受过处分者。

3.违纪群体(团伙)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4.指使、挑唆或伙同他人打架斗殴、煸风点火,扩大事态、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勾结校外人士来校滋事的。

5.勾结校外人员勒索他人财物者。

6.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7.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8.携带管制刀具或向别人提供凶器等。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2.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3.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对经常无故迟到、旷课等违反学习制度者,给予相应处分。

1.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习)累计课时达到:

(1)5课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2)6-1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11-2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21-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31-4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41课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 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以最后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3.上课和自习期间看与课堂无关的其它读物,带手机等电子设备,一经发现一律由班主任代管至学期结束,并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上课不认真听讲,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经常不交或拖交作业,干扰他人学习,破坏课堂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考试作弊者,除本次考试以零分计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干扰监考工作,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给予相应处分。

1.不尊重教职工,如直呼其名,粗语顶撞,起哄戏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2.辱骂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与同学之间不团结,戏弄辱骂、侮辱、威吓同学,蓄意制造谣言诽谤同学,开不正当玩笑,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男女同学不正常交往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或纠缠异性同学,且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在教室和校园等公共场所打闹喧哗,观看演出和比赛起哄滋扰,影响上课、自习、集会、演出等正常秩序,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或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在校期间,进入青少年不宜进入的场所,如营业性舞厅、网吧、电子游戏机室,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在教室及其它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或其它杂物者,义务进行卫生值日或值周,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 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经济赔偿外,视情况给予警告处分。

2.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虽未动手打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挑起事端。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 (3)一旁助威。

(4)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增加困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策划他人打架。 (2)纠集他人打架。

(3)持械打架。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4.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受以上处分外,还要负担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一切必要费用。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1.收看淫秽书刊、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理:

1.有偷窃行为。

(1)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100元者 ,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偷盗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未遂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6)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敲诈他人财物,或向他人索要钱物,或向他人借钱不还,视其情节除返回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3.有抢夺、抢劫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严禁吸烟、酗酒,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对因酗酒而引发的打架斗殴行为,从严从重处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1.拨打骚扰电话,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者。

2.违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利用网络散发不负责任言论者,违规上网者。

3.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如课间操、升国旗以及公益劳动者.

4.有翻越、攀爬校园大门、围墙、栅栏等行为者;如因此发生伤害事故,由学生自己负责。

5.学生在校期间无故离开校园,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

6.不穿校服、不戴门卡胸牌、出入校门不下车、留长发、带零时、带饮料(纯净水除外),屡教不改者。

第三章

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1.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应迅速及时。在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果,要以公告形式通告全校(特殊情况下除外)。

2.各种处分由犯错误的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由班主任、年级主任经手处理,提供违纪学生日常表现材料及学生违纪事实调查记录书面材料,并提出处分等级意见后报学校政教处。

3.政教处审核后,书面报送校长室,经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对学生的处分。

4.政教处填好《包集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情况登记表》,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并通知其监护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家长带回)。

第十五条: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1.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在公布之前,政教处要指定专人和受处分学生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并履行签字手续和谈话记录制度,将签字的处分决定分别送政教处、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并按规定装入学生档案。处分决定视情况可在全校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

2.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处分的撤消

第十六条:接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入的认识,并能从实际行动改正,符合“违纪学生处分规定”第三条之时限规定,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所在班级的学生代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集体研究后,报德育处审核、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方准予以撤消处分。若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执行撤消程序。

第十七条:处分期间教育要求

1.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应每月向班主任汇报一次思想和表现情况,政教处 每学期对受处分学生的思想表现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2.学生受处分后,经考察确有进步,可予以撤销处分。

3.学生受处分一般时限为一年,期满若仍无进步表现,可延至毕业前夕, 若还无悔改之意,则处分不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如果一年期满,仍 不能解除,可视情况延长察看时间,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如果延长 时间到期,仍不能解除,则勒令退学。

附则:

1.本细则未列举到的违纪行为,可依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关内容,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校长室。

怀远县包集中学 201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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