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锐中学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在《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为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切合我校实际的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一、关于一般违纪的界定:
1、迟到、早退的;不接受教育,不尊重学校老师的。
2、不认真听课、不认真完成作业、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长期不完成作业等学习任务的。
3、不遵守课堂常规,影响课堂纪律,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影响同学学习和老师上课,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的。
4、带手机、mp
3、mp4等进校园的。
5、在教室、楼道追逐打闹,乱喊乱叫、大声喧哗的。
6、乱扔果皮、瓜子、纸屑等杂物的;折损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的。
7、故意损坏公物的;在楼道、教室墙壁内外、黑板、课桌凳(椅)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刻的。
8、乱窜班的,到其他班级内打闹的。
9、逃避卫士扫除劳动的。
10、举止不文明、说脏话、叫外号、起哄的。
11、在校内骑车的;以及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的。
12、服装、发型不符合学校要求的。
二、关于严重违纪的界定:
1、一般违纪行为重犯三次以上的。
2、不接受批评教育、顶撞老师的。
3、无故旷课3节以上的(包括课间操、集体活动)。
4、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
5、抽烟、喝酒的;偷窃他人财物的。
6、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进校园的。
7、传看黄色书刊、影碟的
8、出入网吧、游戏厅的。
9、不经学校批准,不请假外出,私自离校达半天以上的。
10、在校外与不良少年勾结,结伙滋事的。
11、其他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为规范》的行为。
三、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
1、惩罚种类: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以下处分:
(1)批评教育(2)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劝退。
2、处分办法:
(1)批评教育:对一般违纪者,由班主任对其警告并与家长沟通,使其在班内检讨。检讨书张贴于班内公示栏内。
(2)警告:对严重违纪一次者,认错态度好,家长配合好的,给予警告处分,使其在全校检讨,检讨书张贴于学校公示栏内。
(3)记过处分:严重违纪两次或两次以上者,并且有警告处分者,给予记过处分,并记录在案(成长手册或学生档案内)。并要求学生回家反省一周,看悔过情况决定是否回校读书。返校时必须由家长签字的学生悔过决心书。
(4)留校察看:多次严重违纪, 并且态度恶劣,家长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记录在案。并记录在案(成长手册或学生档案内)。并要求学生回家反省两周,看悔过情况决定是否回校读书。返校时必须由家长签字的学生悔过
决心书。
(5)劝其退学:多次严重违纪,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经过多次教育不改的,劝其改换学习学校。
四、关于打架这一严重违纪的处理细则:
1、双方发生矛盾,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手持棍棒、砖头、凶器等打人者,或两人以上打一人者,受记过以上处分。
3、在校内唆使他人协助自己打人,唆使者与参与者同受记过以上处分。
4、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受记过以上处分,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5、他人发生矛盾,在场者不但不劝阻反而起哄,拉偏架,助威者(未动手)受记过以上处分。
6、高年级到低年级欺侮同学的,据以上规定加重处分。
五、补充说明:
1、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记过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教育不改或在受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
2、毕业时未取消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业证书。
一次扣该生50元当做班费。
级加0.2-0.5的班级量化分。
六、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4、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现者。
七、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3、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4、同时触犯多条校规者;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者;
5、指使、挑唆或伙同他人打架斗殴、煸风点火,向别人提供凶器、扩大事态、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勾结校外人士来校滋事的;
6、集体(团伙)违纪的首要组织者;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在留校察看期间仍无悔改表现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一个月者;
3、多次打架斗殴,影响极坏,屡教不改者;
4、经常破坏教学秩序,使教学不能正常进行,师生家长意见很大,道德品质极坏者(班主任或教师提供书面材料);
5、打人或指使他人在校内外殴打学生、老师,造成严重后果者;
6、偷盗、勒索、赌博、吸毒、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后果,造成极坏影响者。
以上制度解释权归校长室。
2014.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