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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3:54: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梓潼县观义镇小学校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教育广大学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教育的所有小学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学校的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是纪律处分,对每个学生只能使用1次;超过1次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班级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违纪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需报绵阳市教育委员会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48小时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由学校少先队大队部、教导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其善后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二章 调查与取证

第八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九条 进行实事调查时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需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学生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学生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学生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学生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实无误后,由被调查学生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学生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由学校保留调查笔录原件。

第十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由学校保留。

第十一条 学校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少先队大队部,由少先队大队部与教导处以及学校领导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处理考试违纪行为时,相关职能部门须向少先队大队部提供原始记录和违纪行为的定性说明。

第十三条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各部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少先队大队部,由少先队大队部与教导处以及学校领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学校查清事实后,对违法、违纪或违规学生进行处分,应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前,应由班级查证,学校党政联席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当事人的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及个人检查、班级初步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报送到少先队大队部,由少先队大队部审核并研究拟定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因政治问题而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拟定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做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对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臵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的学生或家长(监护人)时,如本人不在或拒绝签收,送达人应邀请相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经二名以上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被处分学生的住所或班级,即视为送达。

(二)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时,可以公告送达,由少先队大队部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处分决定书的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由学生所在班级书面通知学生家长,但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少先队大队部依法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章 听证与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以学校的书面通知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听证和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和听证工作,依照《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和《学生申诉听证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分 则

第二十三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敌对的政党或小团体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生活秩序或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他人者,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判处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刑事拘留释放者(经审查无责任者除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被处以单独罚款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住宿违纪,根据《)学生住宿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非法保存、买卖和使用枪支及管制刀具者除没收物品外,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保存管制刀具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买卖管制刀具或违法保存运动用枪或猎枪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使用管制刀具或违法使用运动用枪或猎枪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2000元以内(含累计)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情节轻重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含学校图书室图书),视情节轻重和盗窃金额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重复作案者,在原有处理结果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意为他人提供作案工具者、作伪证者、窝赃销赃者,与作案人同等处理。

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超过2000元以上(含累计)者,除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除收缴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累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博工具或为赌博放风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赌博而打架、斗殴或造成其它后果者比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伤害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6.因打架累计受到3次违纪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怂恿他人打群架和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打群架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破坏公共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2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破坏公共设施者,参照本条(一)至(四)款的数额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购买来路不明的物品,根据赃物的价值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3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3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窝赃、销赃者,分别按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二条 酗酒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屡犯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偷看淫秽书刊、画报,偷看或收听淫秽录相录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复制淫秽书画、网页、录相带、录音带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凡学校发布的通告、决定、规定和布告,在注明的保留期限内撕揭、涂改、覆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内弹打飞禽、随意张贴、随地吐痰、乱抛杂物果皮、纸屑、践踏草坪、乱倒剩饭剩菜等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记过处分。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第三十七条 不遵守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未根据学校要求实行隔离、休学、离校、体检、复检等,并私自返回学校进入公共学习或生活区域学习和生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管理各项“规定”、“守则”、“纪律”、“细则”、“办法”等校纪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旷课、旷考者,根据事发时当事人被发现累计旷课学时数,除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外,同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旷课10节以下,对其通报批评; (二)旷课10-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0-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0-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0-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50节以上者,视为该学生自动退学; (七)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无故旷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违纪。 1.无故迟到10分钟以上进入考场;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臵,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劝告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考场的; 8.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考试证件不放在桌上,且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而拒绝出示的; 11.交卷后在考场停留或翻阅他人试卷,且不听从监考老师劝阻的;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作弊。 1.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未经允许,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其他作弊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评卷过程中,经相关部门或教师认定为雷同卷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监考教师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参与团伙作弊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 1.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组织团伙作弊; 4.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 (五)对考试违纪者的处理。

1.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违反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代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双方当事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在校期间作弊累计两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按事发时市场价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违纪、订立攻守同盟或威胁他人不准揭发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本校曾受过两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按照第一次已得处分和第二次应得处分中较高级别处分加重一级处分; (四)有两次(种)(含)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四十三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县级、学校和班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二)少先队员者,还须在少先队大队部内公开做自我检查,情节恶劣者,或超过2次(含)被处分者,将给予团纪处分,直至开除团籍。

第四十四条 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处分后经过一段时间考察,能够认真改正错误,各方面表现突出,考察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获得学校“优秀学生”称号或团组织授予的各类先进称号者; (二)在校级以上举行的比赛、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平时表现良好者; (三)在维护校园秩序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一般不得少于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得解除处分。

(一)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二)在校期间受到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的; (三)未修完学业,中途退学的。

学生所受纪律处分决定和被解除纪律处分决定,均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解除处分报批程序和时间:

(一)解除处分由本人申请,所在班级审核并签署意见(附有关材料),报少先队大队部审核,由学校批准; (二)解除处分工作,在每学年度的下学期集中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受到纪律处分的,可以参考、比照本办法相关(或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或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法规、规定的,以国家或上级部门的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少先队大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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