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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7:12: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省常州技师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2014年1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在批评教育的同时,视其违纪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三条 处分学生应在其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如学生本人对违纪事实持有异议,学校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执行下列程序:

1、学生所在系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2、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听取学生或其家长的陈述和申辩;

3、查清学生违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由班主任在班、团干部联席会上讨论、征求意见并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

4、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处备案;

5、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6、给予学生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审批;

7、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送交本人或其家长,并在校内公布;

8、涉及跨系、跨校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配合系协调处理;

9、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五条 违纪处分分为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责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法院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受刑事处罚者(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非法持有或存放管制刀具及其他管制器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非法持有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1、打群架

2 (1)组织策划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凡是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凡是知情参与但未动手打人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持器械伤人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携带或出示器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凡是知情并为打架提供信息帮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外打架肇事者,一律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

(1)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有无“道理”,也无论后果如何,均从重处分;

(2)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参与打架累计三次者,不管情节如何,一律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伪证

为他人违纪行为做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持械伤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没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事件调查处理期间或已终止,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凡因个人矛盾不向学校报告而私自解决,造成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医疗费等相关经济损失。如不按期赔偿损失,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以盗窃、冒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和强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及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给予下列处分:

1、涉及金额不足20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涉及金额不足500元或多次实施以上违纪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2、涉及金额500元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收缴所购赃物交有关部门处理,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协助窝藏、销赃、转移赃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召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2、为赌博提供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

3、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宿舍区违纪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1、住宿生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节第一次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不听劝告或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次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不遵守作息制度,熄灯前点名迟到者。 (2)造成宿舍卫生周评为差的责任人。

(3)夜间查铺发现未经班主任准假或值班人员同意擅自离舍者。

(4)在宿舍内吸烟、相互追逐、打球、踢球、跳绳、跳高等,经批评不听劝告者。

(5)擅自带非住宿生进入宿舍者及让非住宿生在宿舍过夜者。 (6)在宿舍里喧哗、吵闹,熄灯以后大声说话,打手机,放音乐,串舍者。

(7)在宿舍内点蜡烛、私接电源,在应急灯插座上充电者。 (8)带快餐盒饭、打包汤菜到宿舍用餐,朝窗外扔果皮、手巾纸等杂物者。

2、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宿舍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多次违反宿舍管理条例,屡教不改或违纪情节严重者责令退宿。

第十三条 在人际交往过程中,行为不当,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 第十四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学生考勤制度》规定,学生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1学时论,旷课6学时为旷课1天。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3天,给予警告处分;累计3~6天,给予记过处分;累计6~9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10天以上(含10天),或连续旷课7天(含7天)者,责令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在身体部位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图表、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交卷过程中改动试卷的。

10、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或组织、协同作弊的。

1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改正,情节恶劣的。

12、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3、评卷过程中发现所交试卷为他人或他人修改过的作品的。

14、由他人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15、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威胁、辱骂教职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殴打教职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扰乱教学、学习、工作、生活秩序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在学校场所(包括教室、实训室、图书馆、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损坏教学用具(包括门、窗、桌、椅、视听器材等),破坏教学环境,起哄、怪叫、摔瓶子等物品,使用明火和禁用电器,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私接电源,移动、破坏电源线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擅自移动或毁坏消防器材,或将消防设施挪作他用,故意毁坏学校治安、防盗设施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校园内吸烟、骑双人车、超速行驶或不按规定行驶者;出入校门不服从门卫管理、不佩戴标志牌、将自己的标志牌转借他人或使用他人标志牌者;违规染发、化妆、戴首饰、穿拖鞋、穿奇装

7 异服者等,第一次批评教育勒令整改并记录在案,不听劝告或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违反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在上课(含一体化教学)、集会活动期间,应关闭手机,违者不听劝告或累计三次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不服教育,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园内张贴、分发非法宣传品和乱贴广告,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凡有吸毒、贩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非法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非法出版、复制、传播、观看或持有淫秽、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书画作品,尚不够追究治安管理责任或刑事责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通过网络盗用他人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2、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步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浏览色情网站或非法组织网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网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网上用语言、文字、图片等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以及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有损他人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蓄意攻击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擅自使用学校名义或在校外言行不检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毁损学校名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9 第二十五条 有涂改或伪造公文、证书、证件、资料或转借、冒用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仍无理狡辩、态度恶劣者;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者。

2、受处分后重犯、屡教不改者。

3、对违纪行为检举人、证人、处理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或提前撤销原有处分:

1、违纪后,主动交代学校未掌握的情况者。

2、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学校的任何评优评奖活动。

第三十条 受处分学生应定期向班主任或所在系汇报思想和改正错误的情况。警告处分、严重警告满三个月,记过处分满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满一年,由学生本人书面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班主任在广泛征求意见,全面评估学生的行为表现后,填写《学生撤销处 10 分呈报表》,各系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按程序决定是否给予撤销处分。

第三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违纪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延长毕业时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待撤销处分后再发毕业证书。

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各系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做出按期撤销察看或延长察看期、加重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被责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将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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