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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3:28: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 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总务科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第三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总务科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停工、生产阶段可能发生的火灾。

5、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第五条 总务科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全公司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六条 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总务科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七条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

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后勤科、总经理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车间,凡车间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总务科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二条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总务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整改工作结束后,由总务科组织检查验收,并在隐患排产治理统计表上签字。

第十四条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六条 总务科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交公司总经理签字报街道安监办。

第十五条 处罚

1、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4、对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后勤科负责人500元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建档监控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组织总务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建立整改计划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依照规定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总务科要对排查上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时进行确认。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总务科应建档监控挂牌督办;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但短期难以消除的,要责成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主体责任人和监控责任人,以利于隐患消除和责任追究。

挂牌隐患完成整改工作的,由隐患主体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总务科是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落实督办的内设机构,总务科负责人是责任人,督促有关的隐患责任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监控并跟踪督办,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进度,督促有关责任人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向督办单位提出复产验收申请。 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治任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摘牌销号,并向社会公布,将有关安全隐患信息档案或者台帐整理归档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为避免因安全隐患引发的安全事故,有足够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保障职工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或尽量减少损失,同时为了安全生产的各项物品准时到位,必须配备足额的保障金,为了使保障金正确、顺利的应用于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特制定本制度:

1、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金领导小组,各有关安全方面责任落实到人,定时和不定时督促检查安全措施,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2、从安全费用中划拨30%用于隐患治理。

3、公司财务部门应对隐患治理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4、做好治安、防盗、防火物品购置工作。

5、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检测维修所需资金。

6、有关部门在使用资金时,应编制计划,及时报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7、对重大隐患整改所需的资金应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会审,确保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

8、公司财务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每月进行统计、汇总,总务科应有效监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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