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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8:09: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广大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4.职责分工

公司成立隐患排查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安全主任、生产主任为小组成员,每季度对公司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主要排查职责为:

1)安全主任负责公司在消防、安全方面隐患排查;

2)生产主任主要负责厂区生产设施、设备、电气、仪表方面的隐患排查; 5.隐患等级分级 5.1一般事故隐患。

(1)不按公司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规范的; (2)危险场所安全标志不全的;

(3)不按时巡回检查各种安全设施,不按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填写不全; (4)厂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的;

(5)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但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它一旦发生事故,致轻伤1至2人或导致直接经济操作5万元以下的。 (7)装置、设备、工艺有缺陷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8)职工未经过培训、无证而上岗的;

(9)特殊工种职工未经过有关部门培训,无证上岗的; (10)厂房建筑年久失修未及时修理的;

(11)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动土作业、吊装作业、登高作业、抽堵盲板作业、断路作业等不按规定办理作业票的;

(12)其它一旦发生事故,能致轻伤3至10人或一次重伤1至2人,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 5.2重大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厂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区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4)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7)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8)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9)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

①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

③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 ④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

⑤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 ⑥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

(10)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1)甲、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甲、乙类液体为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不足的;

(12)液氨储存区无泄漏后的吸收、破坏措施的;硫酸等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

(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输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1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 (15)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安全部、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18)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19)易燃易爆场所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

(20)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的;未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1)生产装置区、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2)厂内的消防道路(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3)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6.隐患的排查治理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定经费、定整改措施。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的,由公司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厂部统一管理。属于车间整改的交由车间主任签收并负责处理。能够马上整改的隐患,各整改部门要按整改要求及时落实措施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将隐患整改通知书返回签发部门,由签发部门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验证。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反馈给厂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隐患整改完成以后,公司总经理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落实,整改情况由公司安全员汇总存档。重大隐患项目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7.重大隐患项目档案

公司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8.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

8.1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8.2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员负责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台帐,并组织、协调、参加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项目的措施制定、实施、验收等工作。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公司隐患全面排查,并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经评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司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8.3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8.3.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8.3.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8.3.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8.3.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8.3.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8.3.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3.7如发现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重大事故隐患,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收和治理方案报县政府及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8.4公司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8.5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公司应及时书面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8.6对重大隐患项目拖延不改,根据公司有关奖惩制度,对责任负责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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