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美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健身健美运动的普及和发展,加强中国健美协会的组织建设,更好地在全国开展健身健美运动,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健美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健美协会章程》,中国健美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三条 中国健美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分为区域单位会员和专业单位会员。省(区、市)、计划单列市、行业系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的健身健美组织为区域单位会员。有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体育院校、健身俱乐部为专业单位会员。中国健美协会单位会员吸收的个人会员,同时也是中国健美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实行分类管理,区域单位会员负责管理本辖区单位会员的发展及管理,并开展当地健身健美活动;专业单位会员负责本院校、本单位健身健美项目的发展及管理并开展健身健美活动。
第二章 单位会员注册
第五条 凡承认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健美协会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行业系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体育院校的健身健美组织,有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健身俱乐部均可向中国健美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可成为中国健美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六条 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必须向中国健美协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国健美协会区域单位会员入会登记表》、《中国健美协会专业单位会员入会登记表》(附后);
(二)当地社团管理部门的法人登记证影印件或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函的影印件;专业院校要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三)章程。
第七条 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后必须交纳当年的会费。
第八条 单位会员每年度注册一次,注册时须按规定时间交纳会费。
第九条 单位会员每年度必须按时在中国健美协会进行注册和交纳会费,注册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1日止,如会员单位地址、法人、联系方式等情况有变化,须及时书面形式通知中国健美协会进行更改。注册时须向中国健美协会提交以下材料和会费:
(一)当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反兴奋剂工作总结;
第十条 注册合格的单位会员,中国健美协会予以公布,继续享有单位会员的权利,履行其义务。未予注册的单位会员,视为会员资格中止,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中止。
第三章 单位会员的任务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健身健美项目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推动健身健美运动深入发展。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在健身健美各项活动中,加大反兴奋剂的力度,禁止服用违禁物品的人员参加各类各级健身健美比赛,保证健身健美活动的公正性、纯洁性、公平性。
第十三条 遵守中国健美协会章程,执行中国健美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中国健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承担中国健美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竞赛活动、培训工作中,尽职尽责,努力完成任务。
第十四条 结合健身健美运动的规律、特点,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搞好本单位、本地区、本健身俱乐部健身健美运动的宣传、普及和发展,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加强健身俱乐部的有效管理,正确引导广大健身爱好者科学、安全健身,为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积极努力工作。
第十六条 搞好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学习培训,评比表彰等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加强各级健身指导员、健身健美私人教练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各级健身指导员、健身健美私人教练的综合素质和执教水平。
第四章 单位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区域单位会员和专业单位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中国健美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优先参加中国健美协会组织的培训、表演、比赛等各项活动的权利。经中国健美协会的同意,可代表中国健美协会参加国际性健身健美比赛、以及国际间健身健美各项交流活动;
(三)享有对中国健美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有承担中国健美协会委托的任务和承办各类培训、比赛、表演的义务;
(六)有维护中国健美协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七)有按时交纳专业团体会员会费的义务。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应于每年1月1日至31 日前交纳年度会费,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在申请被批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交纳当年度会费。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会费直接交中国健美协会。
第二十一条 会费标准为:区域单位会员会费800元,专业单位会员会费1500元。
第二十二条 会费的使用
(一)中国健美协会事业性经费开支;
(二)组织举办各类健身健美会议、比赛、培训、交流、座谈等活动的补贴;
(三)参加全国性比赛、培训和考察等活动的补贴;
(四)进行评选、表彰等奖励活动。
第五章 单位会员资格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单位会员资格的中止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中国健美协会批准,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一)两年未交纳会费;
(二)违反中国健美协会章程;
(三)在一年内未组织和开展任何健身健美比赛和活动;
(四)两年内不参加中国健美协会组织的健身健美比赛和活动。
第二十四条 单位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单位会员的资格将被取消:
l.违反中国健美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二)单位会员资格被取消后,其应有的中国健美协会的权利也同时取消。
第二十五条 退会
(一)单位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
(二)单位会员入会自愿,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中国健美协会;
(三)会员退会后其享有的中国健美协会团体会员的权利同时丧失。
第二十六条 重新入会
(一)单位会员在退会或被取消资格后重新要求成为中国健美协会团体会员,即为重新入会;
(二)退会后的重新入会必须在退会六个月后方能提出申请;
(三)被取消会员资格的重新入会:
l.凡违反中国健美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者,一年后方能重新申请入会;
2.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取消会员资格者,在国家给予的处罚结束一年后,方能重新申请入会。
(四)重新入会须提交中国健美协会单位会员正常入会所需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健美协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颁布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