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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制度刍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01:01: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立法听证制度刍议

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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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民主与人权状况的改善,听证制度已日益成为当今世界各法治国家立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尽管各国对于听证的适用范围和进行方式等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但其所体现的精神和价值却是一致的。听证制度以公开、合理的程序将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运用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权力拥有者仅凭少数人的主观臆断给社会成员带来的不良影响。

听证制度的建立既是改善法制程序的需要,也是现代民主与人权价值的重要体现。而立法权的运用正是现代法治国家中一切权利产生和运用的基础,对社会各方面有着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因此,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适当地运用听证制度,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为法律、法规审议提供参考,对保障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着极大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立法机关收集有关团体组织、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尤其是利害相关人等的意见。现代法制建设的成功与否,不仅依赖于正确的法治意识、完善的立法理论、饱满的工作热情,还紧紧依赖于社会政治力量对比的变化,依赖于人民群众的支持与参与。立法工作无论是总结过去的实践经验使之抽象为普遍适用的规范,还是借鉴他人成功的做法以缩短摸索的过程,都需要使立法机关能够总是择优决策。因此,对于立法工作而言,法学理论是一根支柱,人民群众是另一根支柱。不能想象没有理论指导的立法会是成功的立法,更不能想象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而能够成功实施立法。

第二,有利于公众寻求一个质证和辩论的公开论坛,并利用这个论坛向立法机关反映人民的真实意愿。由于近年来国家对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正在不断增强。过去的实践表明,我们的立法工作始终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他们极希望能有机会与立法人员面对面地交换意见,更希望通过一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参加到立法工作中来。立法听证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愿望,而且也是不可多得的法制宣传形式。

第三,有利于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听证的过程不仅是收集利害相关人意见的过程,也是一个与社会各方面进行充分协商的过程,立法机关在听证的基础上根据各方面的要求进行充分的综合平衡,使所拟定的草案能最大限度地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保障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四,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我国法治制度的建立是在国家统一部署下进行的,普通民众对此缺乏较为主动的态度,加之过去一些法律法规或规章没有经过充分论证便匆忙出台,与普通民众的要求不够亲和。如果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对一些与民众关系密切的法规进行听证,而且立法机关能充分重视民众的意见,便可以较好地得到利害相关各方的合作,比起草单位单独起草法案更容易为各方所接受,法规的实施将更为顺利。

1 由于听证制度的积极作用,许多国家建立起以听证制度为核心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在我们过去的立法模式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一直是我们的优良传统,特别是各种征求意见会和专家论证会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立法听证的雏形,取得了丰富的经验。改革开放后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也为听证制度的移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笔者以为,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正确认识法的本质,树立现代法治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法治主体地位。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明确了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这是我国历史上对法本质认识的重大转变。立法工作特别是地方立法工作不能仅看成是为政府部门提供“管理手段”,而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因此,立法听证制度的建立就要求立法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民主和法治意识,尊重人民群众的意志,体现党的主张。

第二,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率先尝试建立起立法听证制度。

地方立法既要为一个地区的法制建设服务,又应自觉肩负为国家改革进行先导的责任,因此,地方立法权的行使过程便不仅仅是一个归纳与表述现存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的过程,更是一个对现存经济关系创新的过程,是一个努力利用各种优秀法律资源的过程。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试验作用,大胆进行立法听证制度的“试验”。

第三,完善配套措施,充分发动群众,保证听证制度的实施和听证价值的实现。

首先,应合理确定法案听证的范围。立法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与行政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不同,与立法审议的范围也不相同,不是要求所有的法规都要经过听证程序,而主要限于那些与广大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特别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现行生活方式不同的社会制度改革方面的法规。因为这类法规的实施可能会给民众习惯的生活方式带来冲击,会影响到部分人的既得利益。没必要将一切立法项目特别是许多复杂的、技术性强的不宜进行听证的立法项目都适用听证程序,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又可能会给正常的立法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其次,应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听证程序。包括听证会主持机关如何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进行听证的法案要旨、允许参加的人员和报名办法,如何处理听证会所获意见、资料、如何向审议机关提出报告、说明以及以何种方式向其它听证参与人进行反馈等。

再次,应进一步提高立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参与审议的人民代表的素质。特别是强调主持立法听证的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要认真细致,进一步强化他们的责任感和民主意识,要求他们尊重参与听证的人民群众,重视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由于立法听证不可能对各种意见当场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因此还应强调事后向审议机关提交关于听证情况的报告,向参与听证特别是提出意见的群众进行反馈。 2 否则,不仅不能使听证程序真正产生实效,而且还会影响人民群众对立法机关的信任感,影响立法机关所作出决策的正确性与合理性。

立法听证虽然还不是群众直接参与立法,但通过这种形式可以让群众间接地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也是民主化立法的一种有益形式,是民主务实精神的真正体现,说明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第四,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适当的时候以立法的形式将听证制度法制化。听证制度虽在我国还处于萌芽阶段,但公民的听证意识正在不断提高,立法听证理论也已基本成熟,不少地方已准备进入尝试阶段,因此,大胆试行听证制度,开展民主化立法,并在适当的时候将立法听证的经验规范化、法律化,进而在全国立法中成功建立起立法听证制度。 (作者单位: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注:本文系作者从国际互联网通过电子邮件投稿。本刊提倡并鼓励这种投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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