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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听证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0:18: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城乡低保听证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升“公平、公开、公正”的高度,提高群众对低保工作的参与度、满意度,实现“法制低保、阳光低保、公平低保、和谐低保”,根据昆明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要求,结合我县城乡低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证原则

听证制度以听证会的形式实施,听证会由社区(村委会)负责召开,听证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低保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议和认定,接受群众监督。听证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在确定低保人员时召开,也可视申请情况适时召开。社区(村委会)在听证会举行的5日前,确定听证委员,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人员名单。

二、参会人员范围

参加听证会的主要人员有听证委员、听证对象、听证代表、听证记录人、听证监察人和旁听群众等。

1.听证委员由熟悉辖区情况的社区(村委会)干部代表、社区民警、退休老党员、村(居)民代表、社会人士或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低保户代表、辖区单位负责人、邻居代表等相关联的人员组成。

- 12查取证,对合理的组织二次听证。如果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明显超过保障条件,并且群众反映强烈的;或在首次听证中被听证委员一致认同为不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应在接到二次听证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再对其进行二次听证。

8.对通过听证的申请人,应在听证结果宣布后在社区(村委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9.如在公示期内受到重大举报的,应启动二次听证程序;如公示期满没有受到重大举报的,各社区(村委会)应在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相关审批材料上报上级机关审核。

六、听证要求

1.听证会要制作详细笔录,并经听证委员审核无误后签章,交社区(村委会)存档。

2.为维护申请人的隐私与尊严,听证委员要避免询问与听证内容无关的问题。

3.实施听证制度后新申请享受低保的人员,必须经过听证这一程序,凡未经过听证程序的低保对象,各乡镇不得报县民政局审批。

民政局关于执行城乡低保听证制度的情况报告

南昌县城乡低保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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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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